論伊拉克危機(2003舊文)
從各方面的評論及布希總統的國情咨文來看,布希及其行政/軍情團隊,攻擊伊拉克國境的行動迫在眉睫。3月中旬似乎是最可能發生的時間。一方面美軍仍需要4到6星期完成佈署;一方面布希總統給法、德等國的執政者一個順水人情,讓他們能向國內民眾的反對意見交代。(表面上是給聯合國武檢人員更多些時間)。雖然這事件和台灣沒有直接關係,但它目前是件全球性的大事,後果也不會只局限於中東及美國地區。我在這裏表達一些看法。一來表示我的立場,二來做個記錄。
我反對傷害到一般民眾的行動,所以我反對戰爭和任何大規模的暴力活動。後者例如炸毀空中的飛機;陸地上的遊樂場所、公共汽車、或百貨公司等(1)。
根據聯合國首席武檢人員布力克斯博士在1月27日提出的報告,以胡珊為首的伊拉克政府官員沒有接受安理會1441號決議的指示。但這並不賦予布希總統單方面(或美、英聯軍)攻擊伊拉克國境的「正當性」。理由如下:
a. 即使如布希在國情咨文中所表示:伊拉克政府/軍方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它們對美國人民的生命、財產,或美國國內設施的安全,並不構成直接的威脅。
a-1. 即使上述「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威脅到伊拉克鄰近地區人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布希總統沒有(國際)法定「權力」,容許他採取單方面「解除武裝」的行動。
b. 即使伊拉克官員被充分証明他們違反安理會所決議的指示,如何處置(這些官員所統治/代表的)伊拉克人民,應該由安理會決定。
c. 伊拉克政府和凱達組織雙方成員有來往,是「莫須有」式的罪名。
在安理會決議「懲罰」伊拉克人民以前,如果布希總統下令攻擊伊拉克國境,造成伊拉克人民大量傷亡,理論上,在國際法的架構下,他和相關的高層官員,犯了「戰爭罪」。他們可能要接受有關「戰犯」規定的審理和相關的懲處。實際上,當前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有能力扮演「國際警察」,出面將他或(英國首相)布萊爾繩之以「法」。
以布希總統為首的美國政府,有能力(通過各國執政者)迫使安理會成員國的代表,在聯合國安理會中,完成布希總統出兵伊拉克所需要的「法定程序」。這只能給予布希總統「理論上(說詞上)」的「正當性」。實際上,除了美國以外,一般國家反戰的民意佔多數。這是中國人說的:「公道自在人心」。依照我的主張,個人有採取任何方式,討回(自己所認定的)「公道」的「權利」(2)。
對可能發生的伊拉克戰爭,我建議陳總統和游院長採取以下的政策:
1) 要求以胡珊為首的伊拉克政府遵守安理會1441號的決議。
2) 要求尊重安理會未來對關於伊拉克議題所做的決定。
理由如下:
A. 我們對美國軍隊能提供的實質幫助或士氣鼓勵都幾等於零。即使站在美國這一邊,布希總統和他的幕僚也不會太領情。日本人還可以派兩條軍艦去敲個邊鼓,我們只能突現抱大腿的醜態。
B. 美國(或任何一個國家)的政策制定者,以維護自身(人民、財團、...)利益為第一優先。國際上沒有投桃報李的行為模式。即使中華民國在此事件站在美國這一邊,布希總統也不會改變對台政策。
C. 如果陳總統猛抱布希總統的大腿(brown nosing),我認為我們的「國安」組織和緊急救援機制,沒有能力有效處理阿拉伯恐怖份子可能採取的報復行動(3)。也就是說,台灣的人民會受到重大傷害,公共設施會受到重大損壞。
D. 國與國之間的交往,有時也要學著拿翹,如若即若離、如「猶抱琵琶半遮面」(儗人化的說法),對方才會把你當回事兒(4)。不抱別人大腿的人,才有討價還價的氣勢。
附註:
1. 我同情也支持巴游和北愛共和軍的目標,但我反對、譴責他們之中的激烈份子所採取的大規模暴力活動。我認為他們可以破壞公共設施、暗殺相關的政官員(或以色列首相、英國首相,甚至美國總統)。激烈份子不是沒有能力這樣做,只是他們的頭頭,不願面對這類活動所引起的大規模報復行為。例如炸毀以色列境內發電廠或殺了以色列首相,以色列軍隊或特務就有追殺巴游頭頭到天涯海角的「正當性」。但如此一來,做頭頭的還有什麼玩頭?或者以色列軍隊或特務就能「師出有名」的大規模屠殺巴游成員。但如此一來,沒有了小嘍囉,做頭頭的還有什麼玩頭?因此,激烈份子只能「奉命」玩「柿子揀軟的挑」的遊戲。以屠殺十幾個、上百個老百姓來表達自己的「說法」。911之後,布希總統能以十幾國聯軍統帥的身份,下令攻打阿富汗,就是以上分析的例證。
任何同情、支持大規模暴力活動,或以言詞替從事這類活動開脫的人,如果沒有一套合「理性」的說法來解釋這種行為(暴力活動和言詞開脫),我認為他/她們只是把自己反「帝」、反「資」的快感,建立在別人的殘暴(激烈份子頭頭)、無理性(急進份子)、和悲痛(傷亡的老百姓和家屬)上。在我看來,這種人比激烈份子或他/她們的頭頭更沒有理性、更殘暴。用傳統的道德語言說,就是更不堪、更下流。
理論上,我並不反對以個人為目標的暴力活動,例如暗殺或謀殺;或以制度/機構為目標的暴力活動,例如炸毀、破壞、或燒掉沒有人在內的建築,包括水、電、電信等設施或公路、鐵路、橋樑、捷運系統等。我不反對暗殺的理由如下:
a. 人要面對自己行為所引發的後果。
b. 在上述的原則(a)下,個人有採取任何方式,討回(自己所認定的)公道的「權利」。
如果暗殺者或破壞者被捕,我也不反對他/她們受到現行法律的制裁。順帶一提,我不反對死刑。
2. 我在其他文章中說過(胡卜凱,2002 - a,第1節;胡卜凱,2002 - b,註23),為了避免以暴易暴,造成不穩定的環境,妨礙社會的正常運作,所以先人想出「道德」、「法律」、和「國際法」等的概念和設計出相關的體制。
3. 即使他們只是因為看了噁心或為了殺雞儆猴而牛刀小試。
4. 陳總統如果不懂這個道理或玩法,不妨跟呂副總統請教、請教。呂副總統可說是國際級的「拿翹高手」。
參考文獻:
胡卜凱,2002 - a,《《縱欲與虛無之上:現代情境裡的政治倫理》讀後》,2002,8月。
胡卜凱,2002 - b,《《縱欲與虛無之上:現代情境裡的政治倫理》讀後 -- 政治篇》,2002,9月。
後記:
本文是2003年1月我在電視上看了布希總統的「國情咨文」後所寫的一篇評論。當時發表在我的部落格。由於該部落格已不存在,以及我即將討論最近台灣許多朋友發表的「反戰聲明」;我把它找出來重刊一次。一來留個紀錄,二來它表達了我對戰爭以及相關議題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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