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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伊拉克危機 (2003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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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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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論伊拉克危機(2003舊文)

從各方面的評論及布希總統的國情咨文來看,布希及其行政/軍情團隊,攻擊伊拉克國境的行動迫在眉睫。3月中旬似乎是最可能發生的時間。一方面美軍仍需要4到6星期完成佈署;一方面布希總統給法、德等國的執政者一個順水人情,讓他們能向國內民眾的反對意見交代。(表面上是給聯合國武檢人員更多些時間)。雖然這事件和台灣沒有直接關係,但它目前是件全球性的大事,後果也不會只局限於中東及美國地區。我在這裏表達一些看法。一來表示我的立場,二來做個記錄。

我反對傷害到一般民眾的行動,所以我反對戰爭和任何大規模的暴力活動。後者例如炸毀空中的飛機;陸地上的遊樂場所、公共汽車、或百貨公司等(1)。

根據聯合國首席武檢人員布力克斯博士在127提出的報告,以胡珊為首的伊拉克政府官員沒有接受安理會1441號決議的指示。但這並不賦予布希總統單方面(或美、英聯軍)攻擊伊拉克國境的「正當性」。理由如下:

a.   即使如布希在國情咨文中所表示:伊拉克政府/軍方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它們對美國人民的生命、財產,或美國國內設施的安全,並不構成直接的威脅。 
a-1. 即使上述「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威脅到伊拉克鄰近地區人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布希總統沒有(國際)法定「權力」,容許他採取單方面「解除武裝」的行動。
b.   即使伊拉克官員被充分証明他們違反安理會所決議的指示,如何處置(這些官員所統治/代表的)伊拉克人民,應該由安理會決定。
c.   伊拉克政府和凱達組織雙方成員有來往,是「莫須有」式的罪名。

在安理會決議「懲罰」伊拉克人民以前,如果布希總統下令攻擊伊拉克國境,造成伊拉克人民大量傷亡,理論上,在國際法的架構下,他和相關的高層官員,犯了「戰爭罪」。他們可能要接受有關「戰犯」規定的審理和相關的懲處。實際上,當前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有能力扮演「國際警察」,出面將他或(英國首相)布萊爾繩之以「法」。

以布希總統為首的美國政府,有能力(通過各國執政者)迫使安理會成員國的代表,在聯合國安理會中,完成布希總統出兵伊拉克所需要的「法定程序」。這只能給予布希總統「理論上(說詞上)」的「正當性」。實際上,除了美國以外,一般國家反戰的民意佔多數。這是中國人說的:「公道自在人心」。依照我的主張,個人有採取任何方式,討回(自己所認定的)「公道」的「權利」(2)

對可能發生的伊拉克戰爭,我建議陳總統和游院長採取以下的政策:

1)   
要求以胡珊為首的伊拉克政府遵守安理會1441號的決議。
2)  
要求尊重安理會未來對關於伊拉克議題所做的決定。

理由如下:

A.  
我們對美國軍隊能提供的實質幫助或士氣鼓勵都幾等於零。即使站在美國這一邊,布希總統和他的幕僚也不會太領情。日本人還可以派兩條軍艦去敲個邊鼓,我們只能突現抱大腿的醜態。
B.  
美國(或任何一個國家)的政策制定者,以維護自身(人民、財團、...)利益為第一優先。國際上沒有投桃報李的行為模式。即使中華民國在此事件站在美國這一邊,布希總統也不會改變對台政策。
C.  
如果陳總統猛抱布希總統的大腿(brown nosing),我認為我們的「國安」組織和緊急救援機制,沒有能力有效處理阿拉伯恐怖份子可能採取的報復行動(3)。也就是說,台灣的人民會受到重大傷害,公共設施會受到重大損壞。
D.  
國與國之間的交往,有時也要學著拿翹,如若即若離、如「猶抱琵琶半遮面」(儗人化的說法),對方才會把你當回事兒(4)。不抱別人大腿的人,才有討價還價的氣勢。

附註:

1.  
我同情也支持巴游和北愛共和軍的目標,但我反對、譴責他們之中的激烈份子所採取的大規模暴力活動。我認為他們可以破壞公共設施、暗殺相關的政官員(或以色列首相、英國首相,甚至美國總統)。激烈份子不是沒有能力這樣做,只是他們的頭頭,不願面對這類活動所引起的大規模報復行為。例如炸毀以色列境內發電廠或殺了以色列首相,以色列軍隊或特務就有追殺巴游頭頭到天涯海角的「正當性」。但如此一來,做頭頭的還有什麼玩頭?或者以色列軍隊或特務就能「師出有名」的大規模屠殺巴游成員。但如此一來,沒有了小嘍囉,做頭頭的還有什麼玩頭?因此,激烈份子只能「奉命」玩「柿子揀軟的挑」的遊戲。以屠殺十幾個、上百個老百姓來表達自己的「說法」。911之後,布希總統能以十幾國聯軍統帥的身份,下令攻打阿富汗,就是以上分析的例證。

任何同情、支持大規模暴力活動,或以言詞替從事這類活動開脫的人,如果沒有一套合「理性」的說法來解釋這種行為(暴力活動和言詞開脫),我認為他/她們只是把自己反「帝」、反「資」的快感,建立在別人的殘暴(激烈份子頭頭)、無理性(急進份子)、和悲痛(傷亡的老百姓和家屬)上。在我看來,這種人比激烈份子或他/她們的頭頭更沒有理性、更殘暴。用傳統的道德語言說,就是更不堪、更下流。

理論上,我並不反對以個人為目標的暴力活動,例如暗殺或謀殺;或以制度/機構為目標的暴力活動,例如炸毀、破壞、或燒掉沒有人在內的建築,包括水、電、電信等設施或公路、鐵路、橋樑、捷運系統等。我不反對暗殺的理由如下:

a.  
人要面對自己行為所引發的後果。
b.  
在上述的原則(a)下,個人有採取任何方式,討回(自己所認定的)公道的「權利」。

如果暗殺者或破壞者被捕,我也不反對他/她們受到現行法律的制裁。順帶一提,我不反對死刑。

2.  
我在其他文章中說過(胡卜凱,2002 - a,第1節;胡卜凱,2002 - b,註23),為了避免以暴易暴,造成不穩定的環境,妨礙社會的正常運作,所以先人想出「道德」、「法律」、和「國際法」等的概念和設計出相關的體制。

3.  
即使他們只是因為看了噁心或為了殺雞儆猴而牛刀小試。

4.  
陳總統如果不懂這個道理或玩法,不妨跟呂副總統請教、請教。呂副總統可說是國際級的「拿翹高手」。

參考文獻:

胡卜凱,2002 - a,《《縱欲與虛無之上:現代情境裡的政治倫理》讀後》,20028月。
胡卜凱,2002 - b,《《縱欲與虛無之上:現代情境裡的政治倫理》讀後 -- 政治篇》,20029月。

後記:

本文是20031月我在電視上看了布希總統的「國情咨文」後所寫的一篇評論。當時發表在我的部落格。由於該部落格已不存在,以及我即將討論最近台灣許多朋友發表的「反戰聲明」;我把它找出來重刊一次。一來留個紀錄,二來它表達了我對戰爭以及相關議題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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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理」?什麼「理」?--- (2003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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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答212日《中時》小社論《反美有理嗎?》(下稱《小社論》)的「說法」。

講「理」有講「理」的遊戲規則,否則,講的不過是歪「理」或強詞奪「理」而已。我先說明我所了解的講「理」規則:一個宣稱「講理」的人,必須先說清楚、講明白他/她所講的「理」是「誰的『理』」?「什麼『理』」?同時,講「理」的人,必須維持自己所講的各種「理」之間的相容性和一致性,也必須維持所講的「理」和「現實」之間的相容性和一致性。其次,「理」有兩種。一是遵照邏輯規則推論而得到的「理」,二是為了維持一個穩定運作的社會,人際(或國際)間互動時,大家同意遵循的行為模式。這類「行為模式」的基礎,其實是各人的利害關係。以下根據這幾點原則來談談「反美有理嗎」?

《小社論》替布希政府所提供的「理」是:「美國真正擔心的真的是伊國製造的核生化武器交給恐怖分子帶到美國大都會施放,那將是任何美國總統不能忍受之事」。這也是美國國務卿鮑爾、國防部部長倫斯菲所提供的「理」。要了解這段話有「理」沒「理」,最直接的方式是將它改為三段論式的形式。

大前提: 一個國家的領袖,為了保護國民的安全,可以採取任何「預防性」的動作。
小前提1 伊拉克的海珊政府擁有能造成大規模傷害的武器。(生物、化學、核子武器)
小前提2 伊拉克的海珊政府和蓋達組織有連繫。
結論1 伊拉克「會」將能造成大規模傷害的武器,交給蓋達組織來攻擊美國。(由小前提12而得)
結論2 美國有權力攻擊伊拉克,包括伊拉克的人民。(由大前提和結論1而得)

目前國際社會中,大概90%講「理」的人,都會接受以上這個三段論式中的兩個小前提。但是結論1不合邏輯推論所要求的「相關性」,所以不成立。例如:

王永慶先生是億萬富翁;
他是我大舅媽二表兄的乾爹;
所以他會送我一、兩百萬玩股票。

顯然是不合「理」的推論。

結論2不成立的「理」由是:大多數反對美國攻伊的人(包括我在內),不能接受以上這個三段論式中的大前提。這個大前提用口語來表達就是:「誰的拳頭大,誰就有權利打人」。說穿了,我不能接受這個大前提的原因(「理」由),是我的拳頭不夠大。中()、俄、德、法各國政府領袖之所以反對美國攻伊,也正是因為它們國家的拳頭不夠大。因此,我和這些政府領袖一樣,要求一個大家願意遵循,不會讓自己成為「俎上肉」的社會(國際)行為模式。例如:如果一個人接受這個大前提,在相容性和一致性的原則下,他/她沒有「理」由反對中國()「不放棄『武力』統一(犯台)」的立場。

既然有聯合國的機制,美國政府領袖也必須接受它的節制。否則,布希和海珊之間,也不過是10步和100步之分而已。換句話說,「美國攻伊」不再是一個有「理」沒「理」的命題,而是誰能橫行霸道的現實。

《小社論》中只用「伊國」。我不知道這是《小社論》作者在玩強詞奪「理」的文字遊戲,還是他/她沒有分別「伊國」、「海珊政府」、和「伊國人民」的邏輯思考能力。戰爭一旦開始,數十萬伊國軍民會失去生命。殺害數十萬「伊國人民」並不是除去「海珊政府」的唯一方式。在現實層面,全世界反對美國攻伊的人(包括我在內),反對的是除去「海珊政府」所帶來的數十萬伊國人民喪命的「附加損害」。

反對美國攻伊是「道德正確」,需要道德勇氣。反對美國攻伊是「思考正確」,需要邏輯思考能力。

這是一個公共政策議題。如果《中時》社論組成員,讀了本文之後,仍然認為自己有「理」。我要求《中時》再發表一篇小社論,批判以上的論述,說明他/她們講的是誰的「理」?講的是什麼「理」?否則我希望《中時》社論組成員能接受自己思考不夠週延的事實,修改以往的立場,參加反對美國攻伊的行列。

後記:

本文是200323月我讀了《中時》小社論《反美有理嗎?》後所寫的一篇評論。當時發表在我的部落格。由於該部落格已不存在,以及我即將討論最近台灣許多朋友發表的「反戰聲明」;我把它找出來重刊一次。一來留個紀錄,二來它表達了我對「『公共論述』必須『符合邏輯』」這個原則的堅持。此文被收入「台灣社會研究雜誌社」出版的《戰爭沒有發生?2003年美英出兵伊拉克評論語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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