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局長鈞鑒:
我是新店區捷運共構美河市住辦區區權人胡卜凱。
自108年起,貴局派任本社區管委會委員陳亞狄先生夥同部分委員,對社區事務進行不正當的干擾。最嚴重的是違反社區《招標公告》,任用不合資格的物管經理。我向貴局政風室申訴檢舉;時任政風室主任金某竟以「捷運局委員非多數」回覆。有沒有「違反社區《招標公告》」是「法律」和「政風」行為,跟「多數」、「少數」這些「算術」或「統計」概念有邏輯關係嗎?何況,金某身為「政風室」主任,難道沒有聽過「多數暴力」或「共犯結構」這些在台灣社會中很流行的名詞?真不知道他憑什麼關係、走什麼捷徑混到一個有200億元收入公營事業單位的「政風室」主任?
109年本社區第二屆區大期間,陳亞狄先生與李佩璽女士公然在會場密集磋商(請見附件1),強行通過許多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議案。貴局長官跟李佩璽女士合作多年,甚為熟悉。她的身份大家就心照不宣了。第二屆管委會畢劍如主委就任後,陳亞狄先生為首的三位貴局委員更是與畢主委合作無間。我只舉兩個案例:一個違法,另一個則嚴重傷害區權人(包括貴局上級主管「台北市政府」)的權益。
1. 109年物管公司招標
如果日後社區事務須循司法途徑解決,我再向庭上報告詳情。這裏只列舉重點:
1.1 開標後,唐埕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1.2 畢主委屬意天下公司。
1.3 管委會以「議價」為藉口,並送交一份沒有在管委會中討論和決議的《回饋項目及金額》給廠商,要求各廠商重新報價。
1.4 原投標價格為第三低的天下公司竟得以新的最低價得標。
陳亞狄先生現已離職,但李、林兩位委員應該都參與這個圖利特定廠商的過程。
2. 第三屆區大通過《點交協議書》以及第二屆管委會通過簽署《點交證明書》
請見附件2的說明以及兩者對社區和住戶權益的傷害。
我擔任第二屆管委會委員以及蘇俊萌委員擔任第三屆管委會委員時,我們任期間分別提出一些和社區民生議題相關的議案。由於沒有一個有其他委員附議,這些和社區民生議題相關的議案也就沒有一個被交付管委會討論。即使在台式民主中,這種怪現象應該也只有在貴局委員與畢主委沆瀣一氣下,才會上演。
第四屆區大即將召開;在貴局三位委員支持下,第三屆管委會提出議案中一個相當荒謬(附件3),一個違反《社區規約》條文(附件4)。鈞座可以將這封信與附件交給貴局法務部門審閱,鑑定其中陳述以及本人評論是否屬實,合理、和合法。
管委會在11/15公布有關「區大開會通知單寄發公告」。根據104/05/08營署建管字第1040029260號函,該公告中的「發放和領取辦法」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的「立法意旨」。這是貴局委員在本社區助紂為虐的最新案例。
貴局長官為保護美河市A、B棟四樓商場利益以及A棟承租大戶隱私,試圖掌控本社區管委會,或需要與管委會當權派達成某種各取所需的協議,我能理解。陳亞狄先生奉命行事,功在貴局,日前上任新職;可見貴局長官做到論功行賞。但當貴局派任本社區管委會委員,以違法和傷害區權人權益的行為,來達到貴局保護商場利益以及特定人士隱私時,我們區權人一定也會考慮採取能夠維護和保障自己權益的行動。
貴局對本社區造成的損害,我們只能要求監察院和社會輿論主持公道;或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11/18我們到貴局協商,希望貴局長官能夠重視我們的權益,以及我們維護自己權益的決心。大家共同協商出一個雙方可以接受,未來相互尊重的方案。
胡卜凱 110/11/17
附件:
1. 本社區第二屆區大現場場景
2. 《點交協議之「邏輯訓練」》
3. 《管委會「規約修訂案」分析》
4. 《管委會「回饋管理費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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