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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協議之「邏輯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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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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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有幾位芳鄰轉來畢劍如主委在社區另一群組回覆芳鄰Joy的意見。我昨天就其中第1點談到「外牆漏水」部分做了評論。畢主委「建商『皆有』安排勘查及修繕。」是不實的陳述。請參考我110/06下午3:20在「美河市雙子星公共議題討論群組」的PO文。

在同一個「回覆」中,第23兩點談到「公設點交」和「建商責任」,我在此對它們做個評論。

畢主委的第2點表示:「若是發現社區建築有建商未依使照圖説或法令規定者,建商是都要負責修正的,不會因為完工多年或公設點交而免責。」

我很高興畢主委有這個「認知」。

畢主委的第3點表示:「如果建商未按圖面或法令施工,依法則必須由專業人士判斷。因此,恐怕不能因為發生了需要修繕的情況,便稱是建商違法。」

我也很非常高興畢主委有這個基本的「邏輯訓練」和「法律常識」。

我完全同意:「如果建商『未』按圖面或法令施工,依法則必須由專業人士判斷。」;但根據這個「實證推論」的「邏輯」,畢主委和李佩璽點交組長,應該也同意下面這兩個「判斷」:

「建商『有』或『沒有』按圖面或法令施工,依法必須由專業人士判斷。」以及:「如果建商『未』按圖面或法令施工,其『瑕疵』和『未完全給付』所造成損害的『賠償金額』,依法必須由專業人士判斷。」

現在,讓我們先看看在有基本「邏輯訓練」和「法律常識」的畢主委,和至少應該有基本「邏輯訓練」和「法律常識」的李點交組長,兩人聯手主導下的《點交協議書》是怎麼寫的:

「甲、乙雙方同意『下列項目』全部由甲方以『新台幣 貳佰伍拾萬元』作為乙方『維管之補貼』,並自甲、乙雙方完成用印美河市住辦區公設點交證明文件之日起算20日內,由甲方將前揭款項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內,且乙方日後就下列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為任何請求(包括且不限於請求修繕、補貼等)、主張:」(《點交協議書》第三項,以下簡稱《協議書》)

讓我們來檢查一下畢主委回覆芳鄰Joy的言論和《協議書》這段文字的關係;

1.    上面這段《協議書》文字所說「下列項目」中,「不」包含「汙水管堵塞」和「公共管道間漏水」。也就是說,這兩項社區的重大民生議題,沒有包含在「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的「維管之補貼」內。請問:有「專業人士」做過它們「不是」由於「建商『未』按圖面或法令施工」所造成結果的「判斷」嗎?如果沒有,管委會沒有把它們列入《協議書》就很可能「違法」。「違」了那一條法?我的合理推論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以及(比照)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2.    上面這段《協議書》文字中的「下列項目」共有12項。其中包含:「B1B2車道寬度有3處與原設計圖說不符」、「自然排煙窗線路未配管」、「清洗外牆一次」、「社區巴士」、「美河市住辦區大廳等公共區域設備補貼」等。我雖然不是「專業人士」,但我估計以上五個項目大概至少就要「新台幣250萬元」。加上其他7項,330萬元是跑不掉的。此外,根據第二、三兩屆管會會所聘請「專業人士」所寫的報告,修繕「汙水管堵塞」預估要新台幣620萬元。那麼,《協議書》所說「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的「維管之補貼」(法律上稱為「瑕疵賠償」或「不完全給付賠償」),有經過「專業人士」做「判斷」嗎?如果沒有,以上這段《協議書》文字就很可能「違法」。「違」了那一條法?我的合理推論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以及(比照)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3.    「且乙方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為任何請求(包括且不限於請求修繕、補貼等)、主張」這段《協議書》的文字,使得畢主委:「不會因為完工多年或公設點交而免責」這句話,在法律上完全不適用於日勝生。這就是我一再強調的:「管委會《協議書》『解除』了日勝生對本社區『所有』的『瑕疵賠償責任』」。它是畢主委現在膽敢振振有詞用它來欺騙區權人的原因。

4.    根據以上的分析和推論,畢主委用來推論:「恐怕不能因為發生了需要修繕的情況,便稱是建商違法。」的「認知」、「邏輯訓練」、和「法律常識」,顯然在起草《協議書》和1091214日簽署《點交證明書》時,都「突然」不見了。不過,它們真的是「『突然』不見了」嗎?我曾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也沒有白幹活兒的白手套。」芳鄰們不妨仔細玩味、玩味。

各位芳鄰,如果李點交組長/「監委」的620萬元「汙水管維管費」沒有故意浮報或灌水,我懷疑在畢主委和李點交組長聯手主導的第三屆區大中,住辦區很可能平白被「搓」掉了至少700萬元的「不完全給付賠償」。目前第四屆區大召開在即,請大家踴躍出席,讓我們一起關心和處理社區事務。如果你實在不能出席,請千萬不要將《出席授權書》交給白手套們。

胡卜凱 1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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