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區大議程上共有14個提案。第一個提案是管委會的:「社區規約修訂案」,內容共分三項。以下分別提出我的看法,請芳鄰們參考。
1. 將《社區規約》19.1條中的「各區分所有權人」修改為「利害關係人」
該提案針對這一項「修訂」的「說明」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範修正之,免生法律爭議」。但是,《社區規約》19.1的原條文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並沒有衝突,自然沒有產生「法律爭議」的可能。
「區分所有權人」有繳交管理費的「義務」。「區分所有權人」當然是社區所有財務活動的「利害關係人」;「區分所有權人」是社區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所有關於社區事務的決策,如是否清除疏通「汙水管」,當然和「區分所有權人」有「利害關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規定:「利害關係人」有權請求「閱覽或影印、複製」的文件只限於和「社區財務」以及「社區事務」相關的八大類。因此,「各區分所有權人」就是第35條規範所說的「利害關係人」。有N個各級法院的判決支持以上這個「認定」;所謂「免生法律爭議」,只是某些人在誤導芳鄰或公然說謊。
「修訂案」這一部份的目的,在企圖用「利害關係人」這個法律術語來嚇阻一般對法律不太了解的「區分所有權人」,讓她/他對「閱覽或影印、複製」相關文件產生疑慮,望而卻步,方便白手套們的黑箱作業。
2. 刪除《社區規約》21.1.1條中「連選得連任1次」文字
該提案針對這一項「修訂」的「說明」是:「與規約22.3 條內容衝突,予以刪除。」
所謂「衝突」,又是某些人在誤導芳鄰或公然說謊。「規約22.3條」內容就在這次「修訂案」中,大家一看就能了解:「連選得連任1次」跟「規約22.3條」內容在文字、語意、或意旨上都沒有任何「衝突」。
更可笑和荒謬的是:「提案說明」引用了22.3條的條文;其中有「22.1.1」這幾個字。但是,在《社區規約》22條的條文中,根本沒有「22.1.1」這一條。目前《社區規約》官方版本中,「22.1.1」是(以往工作人員)在鍵入「21.1.1」時發生的錯誤。
第二屆區大中,第一屆管委會已經提案修正這個錯誤。不幸的是,當時在李佩璽女士和捷運局代表陳亞狄先生聯手「為反對而反對」的操弄下,否決了該提案。錯誤也就一直沒有被修正。在字面和實際意義上,管委會要「『刪除』21.1.1中『連選得連任1次』」的「理由」成了:「『21.1.1條內容』和『21.1.1條內容』衝突」。我聽過「欲達目的,不擇手段」這句話,但「欲達目的,不惜鬧個天大笑話」倒是第一次碰上。而捷運局三位委員都支持這個「XX不通」的「提案」或「天大笑話」。
由此也可見,第二、三兩屆管委會的主、副、財、監四位委員,他們領導的物管總幹事或經理,以及捷運局先後派任本社區的四、五位委員,兩年多來沒有一位仔細讀過《社區規約》。
蕭蘋在擔任第四、五兩屆全區管委會委員,以及我擔任第五屆管委會委員時,看到(當時)管委會中一些「萬年委員」組成「投票部隊」;造成五、六位當權委員就能左右議案是否通過,掌控了社區事務的運作。由於這個痛苦經驗,分管後第一屆住辦區區大前,蕭蘋和我極力主張把「連選得連任1次」這句話加進《社區規約》。
現在,又有些人想重施過去全區管委會當權派的故技,把「萬年委員」的黑手伸進住辦區來把持管委會,他們企圖繼續維護特定集團利益的大業嗎?
3. 刪除《社區規約》22.3條「… 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中「副主任委員」五個字。
對這一項「修訂」的「說明」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 條規定修正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 條規定」這句話還是某些人在誤導芳鄰或公然說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 條:「… 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在「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上、下文中,我們的確看不到「副主任委員」。事實是:該《條例》第29 條的整段文字中,從頭到尾根本沒有「副主任委員」這五個字。也就是說:第29 條對「副主任委員」沒有做任何「規定」。如果真的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 條規定修正之。」;管委會應該提案「撤除副主任委員職務」;而不是保留「副主任委員」的職務,但刪除「連選得連任一次」這項規定中「副主任委員」這五個字。
「副主任委員」和「主任委員」、「財委」、以及「監委」的地位和重要性相當;一般社區組織架構如果設有「副主任委員」,都會遵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 條規定的「立法意旨」,把「副主任委員」職位納入「連選得連任一次」的框架中。
本社區《規約》原條文沒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 條的「規定」。「依 … 第29 條規定修正之」,顯然不是管委會硬要「修正」該條文的真正「理由」。管委會曲解法規的背後,到底包藏著什麼見不得人的陰謀呢?
一般來說,住戶或管委會委員缺乏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希望捷運局長官能指示派任到各社區代表該局的委員:
「修訂規約」和其他重大議案,內容須交由該局法務部門審閱研議後,才能決定投票立場。
畢竟,捷運局代表台北市政府參與社區運作。法律責任外,總也得顧及官威和官箴。
管委會在一個「規約修訂」的重大提案中,連說三句謊話。請大家一定要反對這個「謊話連篇」的「社區規約修訂案」!
胡卜凱 1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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