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在110年11月份月例會中,通過了本社區第四屆區大的14個提案。其中第四個提案是管委會的:「回饋管理費案」。以下提出我的了解,請指教。
這是一個討喜但違反《社區規約》的假議題,而且我合理懷疑管委會在「公然買票」和「期約賄選」。
首先,根據《規約》36.5條「收支調控」第(1)項:「於收支決算後,管理費等收入如有剩餘時,其餘額應列為下年度之管理費。」
因此,在修改《規約》36.5第(1)項前,管委會和區大都沒有權力對「管理費餘額」做任何處置。
其次,根據《規約》36.4條的意旨,社區「公共基金」由每年管理費收入的20%提撥,直到「公共基金」金額達到管理費收入2年的額度。事實上,目前社區「公共基金」金額為0元;所以,如果管理費有結餘,第一優先是存入「公共基金專戶」。
最後,也是最不可原諒的是:該提案「說明一」整段都是欺騙區權人的謊言。管委會財報的細節我以後再討論;以下就「尚有盈餘370萬元」這句話做個分析。
管委會「盈餘370萬元」中,包含了解除建商日勝生所有「瑕疵擔保責任」的250萬元「點交維管費」。這是第二屆管委會多數委員同意賤賣我們區權人權益的「對價金」。換句話說,這250萬元絕對不是「盈餘」,它是今後處理建商日勝生在本社區所有「瑕疵」的「修繕費」。根據管委會公布的「專業報告」,一項「通馬桶工程經費」就要620萬元。其他細節不論,第二、三兩屆管委會實際上虧空了社區250萬元。
請大家對這個提案投「反對」票!
王琪珍 1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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