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政治改革
在「政治改革」的類別下有四個工作方針,凡14個子項目。
1)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
本節分3個子項目,分別討論「人民代表大會」、「協商民主」、和「基層民主」。
「民主政治」的基礎及其在政治上的運用在「監督」和「責任承當」。就我所知,「言論自由」和「選舉」是落實「民主政治」這兩個基礎與運用最有效的方法。
本節全文4,992個字中沒有一次提到「言論自由」,只提到一次「選舉」(「健全基層選舉」)。不強調「選舉」和「言論自由」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許是中共文宣人士所謂的「中國特色」。以我的淺見,這種「中國特色」跟「納妾」、「裹小腳」、「滿門抄斬」等等一樣,不但不必經常掛在嘴角,最好是丟到歷史的垃圾場中。
在「文化管理」(《決定》第38項)項目下,倒是有「形成正面引導和依法管理相結合的網路輿論工作格局。」這句話。念念不忘「管理」,尤其要「管理『文化』」,這不是「黨八股」或「官大學問大」這類陳腐思想模式的活樣板嗎?跟「改革」恐怕是背道而馳。在「深化改革」的宣示中,不談「言論自由」而強調「正面引導」以及「依法管理」,難道之前幹的都是「故入人罪」以及「胡作非為」的勾當?類似這樣的句子和思考邏輯,在《決定》一文中隨處可見。
在中共中央宣佈「混合所有制經濟」(《決定》第6項)、「市場競爭」(《決定》第5項)、以及「市場決定價格」(《決定》第10項)三大原則後,中國社會的「經濟體制」已不能再用「社會主義」來歸類。稱之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確適合。但從強調「所有權」與「市場機制」這兩個「經濟運作特色」來看,把中國社會的「經濟體制」稱為「具有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也同樣貼切,甚至於更為貼切。
以我的推想,當沒有幾個人分得清楚中國社會的「經濟體制」到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兩者的時候,中共官方不厭其煩的強調「社會主義」或「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其實和堅持「社會主義」無關。它只是為了維持中共自己「一黨專政」的「正當性」(和蔣中正當年退到彈丸之地後還要侈言「反共抗俄」異曲同工)。說穿了,「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的目的,只不過是讓領導與幹部們繼續享受在「特許經營」下(《決定》第7項、第8項、第23項、和第39項),吃香喝辣的「特權」。
順帶說一句,不談「改革」則已,要談「改革」就該廢除「特許經營」。否則,只能算半套或半吊子的「改革」。
「一黨專政」的目的和功能,固然能提高政府運作的效率,但它也有壟斷或獨佔「資源分配」和「資源運用」的目的和作用。中國的政治如果不針對「一黨專政」做根本的「改革」,則「資源分配」和「資源運用」不可能做到「公開」、「公正」、和「透明」。貪腐問題也就無從根本解決。當貪腐風氣橫行到導致有「亡黨亡國」之憂時,它必須看成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副作用或後遺症。
如我在《前言》中所說,統治者的「正當性」並非一定來自民主制度或選舉。但是,如果中共不能持續讓老百姓溫飽,則「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這兩顆羊頭掛得再高,民眾的眼光難道不是雪亮的嗎?如盧卡契所說,「意識型態」是犀利的政治鬥爭武器。但做為信奉「唯物主義」的政黨,中共應該深知民眾的肚皮不可能由高唱或高舉「意識型態」來填飽。
2) 《法治中國》
本節分5個子項目,分別討論「憲法」、「法務」、「司法」(共兩個子項目)、和「人權」。
我把rule of law翻譯為「法權」,指以「法律」為「權力」的基礎。一般人將它翻譯為「法治」。如果這樣翻,則我把「法治」詮釋為「依立法意旨治理」,來和同樣被譯為「法治」的rule by law做個區別。我將後者詮釋為「依法條治理」。
當前中國社會的許多問題,都來自於:
在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決定》一文在本節中洋洋灑灑所列舉的「改革」從來沒有被做「到」、被做「對」、和被做得「適當」或「完備」。
既將「一黨專政」明訂於憲法,則「黨權」高於「法律」有其一定的基礎或「正當性」。但「黨」是個概念或抽象名詞,它不能吃、不能喝,自然也不能壟斷或獨佔「資源分配」和「資源運用」;它也沒有這些需要。誰能吃、能喝,能壟斷或獨佔「資源分配」和「資源運用」?也有吃、喝、與壟斷或獨佔「資源分配」和「資源運用」的需要?當然是人以及自稱為「黨」或自以為代表「黨」的各級領導與幹部。
因此,不談「法治」則已,要談「法治」就必須確立「法權」或「立法意旨」高於借詮釋法條或借執行法條來玩法、弄法的檢察官與審判官,以及有權力和這些司法人士勾結以玩法、弄法來搜刮民脂民膏的各級領導與幹部。要確立「法權」或「立法意旨」的地位,如果不做「根本」的「改革」,只靠唸咒式的再度「宣示」一次「如此如此,這般這般」,則「建立法治中國」之說,不過是在敷衍搪塞或自欺欺人。
3) 《政府職能》
本節分3個子項目,分別討論「宏觀調控」、「分層負責」、和「政府組織」。請參考本節第1)和第2)項的討論。
4) 《權力運行》
本節分3個子項目,分別討論「監督節制」、「廉政」、和「政風」。請參考本節第1) 和第2)項的討論。
2.4 社會/文化改革
在「社會/文化改革」的類別下有四個工作方針,凡17個子項目。此處略過。
《文化體制機制》一節分4個子項目,分別討論「文化管理」、「文化市場」、「文化服務」、和「文化宣揚」;《社會治理體制》一節分4個子項目,分別討論「社會治理」、「社會組織」、「社會矛盾」、和「公共安全」;《社會事業》一節分5個子項目,分別討論「教育」、「就業創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和「醫療體制」;《城鄉發展》一節分4個子項目,分別討論「農業經濟」、「農民權利」(共兩個子項目)、和「城鎮化」。
2.5 國防改革與黨務改革
「國防改革」下有一個工作方針,凡3個子項目。「黨務改革」的類別下有一個工作方針,凡3個子項目。此處略過。
3. 結論
3.1 除了本文指出的兩個項目外,《決定》一文對所宣示的政策都沒有訂定明確和具體的「進度」與「目標」。從而,做為政策宣示,該文可說華而不實。
3.2 《決定》一文中關於「改革」的宣示缺乏「根本性」的變易。從而,做為「改革」宣示,該文可說虛晃一槍。
3.3 「經濟改革」中大部份的陳述都是泛泛之談。從而,做為「政策」或「政策方案」宣示,這一部份文字可說空洞。
3.4 「政治改革」至少必須正視「一黨專政」的負作用和落實「司法獨立」。而在「一黨專政」的體制下,「獨立司法體系」不可能運作。
參考文章
1. 《改革開放》,《(中文)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4%B9%E9%9D%A9%E5%BC%80%E6%94%BE
2. China 2030: Building A Modern, Harmonious, And Creative Society, The World Bank/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PRC, 2013, http://www.worldbank.org/content/dam/Worldbank/document/China-2030-complet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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