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中,A和B部份是轉述原文觀點(1)。我的論述(《我們的見解》)參考了鄭海麟、姜孝白、俞力工、陳文嘉、和邵漢儀等先生的著作及意見。-- 讚煌
《為什麼釣魚台是日本的 -- 【歷史篇】》 長篇累牘三十幾頁,引經據典不外乎要說明:
1895年1月14日日本把釣魚台納入國土,釣魚台自古以來不屬於台灣的問題,及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中不包括釣魚台的問題。
A 1895年1月14日日本把釣魚台納入國土,釣魚台自古以來不屬於台灣
我們的見解:
最早記載釣魚台列嶼的文獻 《順風相送》及大量古籍文獻支持釣魚台列嶼是中國領土
中國有大量古籍文獻支持釣魚台列嶼是中國領土,如明永樂元年(西元1403年)《順風相送》一書是明朝使臣往海外各國開詔時,在出使紀錄中,載明釣魚臺列嶼的地理位置及勘查校正航線而作;那時中國人已發現、命名釣魚台,用作往琉球群島航標。其中最早紀載釣魚臺列嶼的使錄為明嘉靖13年(西元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在嘉靖35年(西元1556年)的《日本一鑒》中記載「釣魚嶼,小東小嶼也」(小東即臺灣),並附地圖,可知釣魚臺列嶼在地理上確實為臺灣屬島。 嘉靖40年(西元1561年)鄭若曾的《萬裡海防圖》將釣魚臺列嶼列入;嘉靖41年(西元1562年),明朝抗倭最高統帥兵部尚書胡宗憲將釣魚臺列入《籌海圖編》的「沿海山沙圖」,納入我國東南海防體系。隨著臺灣於康熙22年(西元1683年)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釣魚臺亦成為清朝版圖中的臺灣附屬島嶼。清代禦史巡察的報告與地方編修的福建省及臺灣府之地方誌,為我方論證中最具有權威性的歷史文獻。清康熙61年(1722年)巡視臺灣的御史黃叔璥所著《臺海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艇的巡邏航線,並稱「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乾隆12年(1747年)范成《重修臺灣府志》及乾隆29年(1764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均全文轉錄黃叔璥的記載。同治10年(西元1871年)陳壽祺的《重纂福建通志》皆記載不僅顯示釣魚嶼於清代納入海防巡邏據點,更將釣魚嶼明載於「卷八十六˙海防˙各縣衝要」,並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從方志的「存史、資治、教化」性質而言,清代地方誌書對於水師巡航泊船於釣魚臺的記載,除了是歷史紀錄,亦為清代統治持續不斷的政策依據。上述地方誌足以證明釣魚臺為臺灣的附屬島嶼。 琉球最早記載釣魚台列嶼的史書《指南廣義》為琉球大學者、紫金大夫程順則一七○八年所撰,與日本最早記載釣魚台列嶼的史書,史地學家林子平一七八五年所撰《三國通覽圖說》,都明確地將釣魚台列嶼視為中國領地。
釣魚島為臺灣附屬島嶼
釣魚臺列嶼是我國固有領土,由於臺灣漁民經常出沒釣魚臺列嶼作業的關係,習慣上將該列嶼視為臺灣附屬島嶼,這是一種歷史的自然形成之地理概念,且附近水域盛產鰹魚,地理環境與氣候又有利於臺灣地區漁民前往作業,故為臺灣東北海岸臺北、基隆、蘇澳地區漁民的主要捕魚區。漁民為避風及修補漁船漁具,曾長期使用該列嶼。我國藥師曾赴該島採藥,工程公司曾雇用工人在該島附近海域打撈沉船,並在島上拆船。我國人民對該列嶼的使用,在過去數百年間,是司空見慣之事。
日本在1885年前後才認識到釣魚島列嶼的存在 據《日本外交文書》和《日本水路志》等史料記載,日本官方是在1885年前後,才通過英國人的海圖瞭解到釣魚島列嶼的存在的;並且還瞭解到這些島嶼與舊琉球王國毫無關係,而且早已有中國的命名,屬於清國的領地,因而暫時擱置了將其納入日本版圖的舉措。
中、日、琉外交文書中均確認琉球領域不含釣魚臺列嶼
清光緒5年(西元1879年)日本廢琉球藩為沖繩縣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覆日本外務卿寺島函中,確認琉球為36島,而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綿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光緒6年(西元1880年)日本駐華公使向清朝總理衙門提出之「兩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之 間並無「無主地」存在。
日本處心積慮竊佔釣魚島列嶼
日本將釣魚島列嶼劃入沖繩縣管轄的過程,由1885年「仍有多少顧慮」到1895年,前後歷時九年有餘,整個過程皆屬秘密進行。將領土編進版圖,屬於國內法的行為,其中「內閣決議」檔也需有天皇的印章,才具國內法效力,而這份「內閣決議」文件中卻沒有。因此,這是一份既沒有國際法效力,也沒有國內法效力的文件。
日本竊取釣魚島列嶼
1895年1月14日,明治政府不等甲午戰爭結束,便於1895年1月14日秘密地通過「內閣決議」,單方面決定將釣魚島列嶼「劃歸」沖繩縣管轄。這一舉措完全不符合國際法,因為呈請「內閣會議」裁決的檔中使用了「秘」字,意思是不能向外公佈的。而根據國際法要求,領土的取得一定要向國際社會公佈。
B 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中不包括釣魚台
我們的見解:
《馬關條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第三款規定割讓“澎湖列島”。條款中雖未提及釣魚臺列嶼,但並不能推出該列嶼不是臺灣附屬島嶼而屬南西群島的一部分。因為條款中“臺灣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所涵蓋的許多島嶼都沒有提及,如接近臺灣本島的蘭嶼、琉球嶼、花瓶嶼、彭佳嶼等。難道能說這些島嶼都不是臺灣附屬島嶼嗎?
退一萬步說,《馬關條約》若不包括釣魚台,而是於1895被日本竊佔,但1943年11月的《開羅宣言》中,羅斯福、蔣介石跟邱吉爾達成了戰後剝奪日本一切運用武力還有非法手段所取得的領土之共識,自然包括釣魚臺列嶼。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1948年4月,中華民國政府開始索取琉球群島的統治權,美國方面因為國府於內戰中失敗而拒絕了這項要求。
再退一萬步說,釣魚島縱然不是臺灣附屬島嶼,而是屬於琉球,但琉球王國原本就是中國的屬國,整個琉球群島都被日本非法佔領。美國返還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沖繩是美日就中國領土的非法交易。
1946年2月2日以日本佔領軍最高司令麥克亞瑟名義發表的聲明中宣稱,日本政府的行政區域僅限於本州、九州、四國、北海道四個主要島嶼以及附近的一千個小島,並以北緯30 度為限,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不屬於日本。
1946年11月美國曾要求聯合國將琉球交由美國託管,聯合國安理會1947年4月2日接受了美國的上述提議,公佈了有關託管日本島嶼的決定;根據《聯合國憲章》,琉球是二戰後與敵國分離的地區。因此,日本對琉球的佔有權顯然已經根據國際法被剝奪。《聯合國憲章》第78條規定,聯合國成員國領土不適用託管制度。琉球接受託管的事實證明琉球不是日本領土。《聯合國憲章》第79條、83條和85條規定,託管領土管轄權的變更和相關條款的修改必須獲得安理會或聯合國大會的批准。因此,沒有遵守《聯合國憲章》這一規定的美日之間的沖繩返還條約違反了國際法,是無效的。
總結: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臺列嶼應隨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日本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占釣魚臺列嶼,而釣魚臺列嶼本屬臺灣之一部,因此法理上臺灣割讓予日本,釣魚臺列嶼亦在其中。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後一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廢止。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 美國、與英國共同發布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等同盟國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中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 (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的「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釣魚臺列嶼應恢復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1971年發生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後,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此一說法,問題重重:因為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期間,釣魚臺既為臺灣屬島,故與臺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國抗議。此外,自1945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釣魚臺列嶼並不在日本統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國家的名義下受到統治,因此美軍託管並無主權上的意義。又我國人民,尤其是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沒有受到干擾,再加上當時美軍依據1954年「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協防臺海,也使中華民國沒有與美國交涉的必要。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臺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政府也一再主張主權並對日本多次提出抗議,故並無日本所提的時效問題。至於1972年美國將釣魚臺列嶼隨同琉球群島的行政權交給日本一事,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我國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檔來看,美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此一立場,迄未改變。何況依據「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波茨坦公告」在美國被視為條約,對美國有拘束力,所以美國也無權片面決定釣魚臺列嶼之主權歸屬。
結語
釣魚臺列嶼自14世紀起即為我國人所發現、命名、使用,明代即已納入海防。清代以降,更納入臺灣的噶瑪蘭廳衝要,受其管轄,為臺灣附屬島嶼。19世紀末,日本在擴張主義的驅使下,企圖染指釣魚臺,先因實力不足,未敢輕舉妄動,等待十年後,再利用甲午之戰大敗清廷的機會,加以竊占,至今猶不肯依據1945年「日本降伏文書」及1952年臺北「中日和約」的規定,歸還中華民國。日本的上述作為,影響了我國和日本之間的關係,也不利於區域安全與穩定。中華民國政府認為釣魚臺列嶼自古以來就是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像彭佳嶼之於臺灣一樣。
September 19, 2012邵漢儀在New York Times文章摘要
日本方面: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frequently cites two documents as evidence that China did not consider the islands to be Chinese.
我們的見解:
The first is an official letter from a Chinese consul in Nagasaki dated May 20, 1920 that listed the islands as Japanese territory.
Neither Beijing nor Taipei dispute that the Diaoyu/Senkaku Islands — along with the entire island of Taiwan — were formally under Japanese occupation at the time. However, per post-WW II arrangements, Japan was required to surrender territories obtained from aggression and revert them to their pre-1895 legal status.
The second piece evidence is a Chinese map from 1958 that excludes the Senkaku Islands from Chinese territory. But the Japanese government’s partial unveiling leaves out important information from the map’s colophon: “certain national boundaries are based on maps compiled prior to 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 (1937-1945).”
日本方面:
Japan asserts that neither Beijing nor Taipei objected to U.S. administration after WWII. That’s true, but what Japan does not mention is that neither Beijing nor Taipei were invited as signatories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in 1951, from which the U.S. derived administrative rights.
我們的見解:
When Japan annexed the Diaoyu/Senkaku Islands in 1895, it detached them from Taiwan and placed them under Okinawa Prefecture. Moreover, the Japanese name “Senkaku Islands” itself was first introduced in 1900 by academic Kuroiwa Hisashi and adopted by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hereafter. Half a century later when Japan returned Taiwan to China, both sides adopted the 1945 administrative arrangement of Taiwan, with the Chinese unaware that the uninhabited “Senkaku Islands” were in fact the former Diaoyu Islands. This explains the belated protest from Taipei and Beijing over U.S. administration of the islands after the war.
附註:
1. 《為什麼釣魚台是日本的? -- 【歷史篇】》,作者署名「台」。
全文分為三個主要段落,本文反駁的是註明《歷史篇》的第一個段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ARR7CzOBSEbGZjQIIAbtkQ--/article?mid=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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