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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尊重、寬容、和謙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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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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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胡卜凱

我在初三畢業那年,從威爾杜蘭的《西洋哲學史話》這本書中得知尼采的大名和他思想的片斷。大學時代也翻過《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一書;但我沒什麼悟性或靈性,對尼采的文風和跳躍式的思考模式,不怎麼看得下去,也看不太懂。到國外以後,由於我一向對倫理學有興趣,這方面的書中,很少不提到尼采及其思想。因此,我開始苦K他的著作。到現在我大概讀了他著作的50 – 60%

 

尼采是個精英主義者,他主張充分「發揮(自我)潛力」來使自己成為一個出類拔萃乃至於「至高至上」的人。在這個觀點下,他強烈的批判「佛家道德觀」和「基督教道德觀」;他認為兩者的目的在束縛個人發展以達到社會和諧。他把「佛家」和「基督教」兩者的道德觀稱為「奴隸道德觀」;我相信(但不確定) 「道德是弱者限制強者的工具。」這句話也出自尼采。

 

我讀尼采的作品時已30多歲,雖然在我讀康德著作之後,但由於對「權威」、「偽善」等等已有一定程度的體認,加上我受到部份馬克思理論的影響,自然很容易接受尼采的「道德觀」。所以,我在相關討論中不只一次提到:

 

我對傳統的道德沒什麼敬意。

 

從而,我也不相信「普世價值」(或「天賦人權」)這類鬼話或神話。在政治上,它也是我認為:

 

所有權利都是爭取來的,任何權利也只能經過鬥爭方式來建立。

 

這個(現實主義)立場的(哲學)基礎。

 

根據以上我在倫理學方面的思想淵源(其他如「分析學派」對我的啟發就略過不提),我對「尊重」、「寬容」、和「謙虛」這些概念略表己見。

 

我把道德或倫理看成是一種「社會規範」。也就是史特勞斯所說的:

 

道德只有在社會脈絡下才有意義。

 

在社會脈絡下,「尊重」、「寬容」、和「謙虛」有它們做為「潤滑劑」的功能以及隨之而來的「價值」。在中國過去農業社會和大家庭制的社會結構下,「尊重」、「寬容」、和「謙虛」是達到「和為貴」境界的重要因素。我們也知道,在農業社會和大家庭制的社會結構下,「個人」和「個性」沒有什麼地位,甚至被抹殺和壓制。

 

在今天以「競爭」掛帥的商業社會和崇尚「個人」的民主社會下,「尊重」、「寬容」、和「謙虛」等做為「潤滑劑」功能的角色和「價值」已大不如前。有時反而會阻礙社會的進步。君不見,追求「和諧社會」成了「維穩」措施的正當性基礎。於是在今天的社會脈絡下,這三個概念成了一些阿Q們遮羞或罵街的工具。

 

尊重」是雙向行為;這是何以不論中、外尊重」蘊涵「彼此尊重」。先無禮的人,沒有哀號「你不尊重我」的權利。一個人也必須有被「尊重」的底子、本錢、或資格。在社會行為中,我不會「尊重」隨地小便的人在公共論述中,我也不會「尊重」胡說八道的人。

 

寬容」則是對等行為。先罵人的人,何來哀號「你不寬容」的權利

 

我一向分不清楚「謙虛」和「虛偽」或「鄉愿」有什麼不同。我的文章號稱「就事論事」和「依理說理;如果我的論述不符合這兩個原則,歡迎指教。如果一個人拿不出一個「說得通」的「論點」來批駁我的說法,閉嘴就沒事兒了。如果還要東拉西扯,鬼哭神號,胡說八道,糾纏不休的做阿Q,對不起,在公共論述領域我胡某就是理直則氣壯」和 得理不饒人」。 「謙虛my ass

 

最後,我接受個人主義的思想。30歲以後,我不再需要別人的「尊重」和「寬容(老婆大人例外);別人是否謙虛」則關我個屁事。如果一個人在乎或需要他人的「尊重」、「寬容」、和「謙虛或許在實踐反求諸己」的傳統美德之外他更需要一些專業人士的諮商和協助

本文於 修改第 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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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妳的意見未必值得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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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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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在《意見有三種》一文中(1)Stokes教授(或先生)以「疫苗注射」為例,討論一個人的「意見」是否有被「尊重」的必要。這篇文章的內容強調「公共論述」的觀點,也支持欄的主題。所以我摘譯幾段文字,謹供參考。

 

1.     “… You are not entitled to your opinion. You are only entitled to what you can argue for.

 

/妳的意見未必值得被尊重。只有/妳能提出言之成理「論點」意見,才值得被尊重

 

2.     … but philosophy teachers owe it to our students to teach them how to construct and defend an argument – and to recognize when a belief has become indefensible.

 

一位哲學講師的責任在教導學生如何建立支持一個論點」,以及有能力了解一個已無法再被理性者接受信念

 

3.     The problem with “I’m entitled to my opinion” is that, all too often, it’s used to shelter beliefs that should have been abandoned.

 

「我意見應該被尊重。」這句話的問題:它往往被拿來狡辯一個早就應該被放棄的信念

 

4.     Plato distinguished between opinion or common belief (doxa) and certain knowledge, and that’s still a workable distinction today: unlike “1+1=2” or “there are no square circles,” an opinion has a degree of subjectivity and uncertainty to it. But “opinion” ranges from tastes or preferences, through views about questions that concern most people such as prudence or politics, to views grounded in technical expertise, such as legal or scientific opinions.

 

柏拉圖區分「意見」或「流行看法」與「確定知識」;這個定義在當下仍然適用。不同於「1+1=2」或「世上沒有正方形的圓圈」這兩個陳述,「意見」具有某種程度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但是,我們通常稱為「意見」的說法有三種不同的類別:

 

a.     品味或偏好;

b.     關於大多數人都在意的議題「看法」,例如正常的生活起居方式和政治;

c.     基於專業知識的「觀點」,例如法律或學術見解。

 

5.     The problem is that sometimes we implicitly seem to take opinions of the second and even the third sort to be unarguable in the way questions of taste are.

 

問題在於:我們常常把以上第二類和甚至於第三類的「看法」與「見解」,看成是和無法論證的品味或偏好性質相同的議題。

 

6.     This response confuses not having your views taken seriously with not being allowed to hold or express those views at all – or to borrow a phrase from Andrew Brown, it “confuses losing an argument with losing the right to argue.”

 

「我意見應該被尊重。」這句話混淆了以下兩點:

 

1)    /妳的意見是否值得被嚴肅的討論;與

2)    /妳是否被允許擁有表達/妳的意見(所謂的「言論自由」 -- 卜凱)

 

借用Andrew Brown的說法,它混淆了「你講不贏對方。」與「對方不准你講話。」(也就是我說的:「因此,一個人不能拿『寬容』或『言論自由』的概念來做為胡說八道的遮羞布或保護傘。 -- 卜凱)

 

附註

 

1.     No, You're Not Entitled to Your Opinion – P. Stokes, http://www.realclearscience.com/articles/2012/10/09/no_youre_not_entitled_to_your_opinion_106384.html

https://city.udn.com/2976/4878909?tpno=0&cate_no=0

 

Patrick Stokes is a lecturer in philosophy at Deaki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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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寬容」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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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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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0.     前言

 

上一篇留言談到開欄文中幾個相關概念的「負面」或「消極」意義;此處就我的了解,詮釋一下「寬容」和「尊重」的「正面」意義。

 

我已有很多篇文章討論「自由」這個概念。有興趣的網友請利用Google搜尋拙作或其他學者/評論人的觀點,我不在此贅述。

 

1.     基本概念

 

我簡單的重複一下「公共領域」和「個人領域」的分別;「行為」和「言論」的分別;以及「『言談』等同『行動』論」的概念。

 

1.1  「公共領域」和「個人領域」

 

人是「群居」或「社會」動物。也就是說,人必須依靠和依賴其他人才能存在和存活。而由於任何一個人的「行為」通常都會或多或少、直接間接的影響到另一個人,為了提升大家(= 所有人)存在和存活的機率,於是有約定俗成的「社會規範」,做為每個人「行為」的指導綱領。

 

另一方面,每個人為了存在和存活,都有發揮自己潛能的需要必要和「意志」(=「本能」)。當一個人發揮自己潛能或追求自己需要的時候,免不了會和其他人發生衝突,於是有(理論上)在多數人同意下所制定的「法律」,來強制性的維持社會秩序;和建立一套有關眾人福利的行為程序,以及執行這套程序的機制和機構(人員與組織)。一般人所說的「制度」,就包括上述「秩序」「程序」「機制」和「機構」等等。

 

從這個簡單的說明,我們可以想像到:在「社會秩序」和「個人行為」間是一個相輔相成但同時有衝突和限制性的緊張動態關係。在這樣的關係下試圖得到一個雙贏和互不侵犯的局面,社會成員們需要充分了解「公共領域」和「個人領域」的概念,以及謹守兩者間的分際。嚴復將穆勒的《論自由》翻譯成《群己權界論》,可說是完全掌握到「自由」的意義和穆勒該書的意旨。

 

從而,一個人如果不考慮「國家」「社會」「群體」、和/「他人」(的概念),完全從「個人本位」立場來談「民主」「自由」「人權」、和/或其他「規範」(包括「道德」與這個那個所謂的「普世價值」之類),則他/她不過是把後面這些概念當做「羊頭」「神主牌」(棺材板?)來談。或者說,他/她只不過是在人云亦云、道聽途說、或喃喃自語的在談。如果此人還要把自己打扮成唐吉訶德模樣,做「民主聖戰士」狀,那就不只可笑,還有幾分可憐亦復可悲了。

 

1.2    「行為」和「言論」

 

從本文的觀點來看,「行為」和「言論」的分別在於:

 

a.     一個人的「行為」通常都會或多或少、直接間接的影響到另一個人;而「言論」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會影響到另一個人。所謂「影響」,指對他人的權益有正面幫助或負面損害。

b.     「言論」是傳遞思想或理念的工具;而「行為」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具有這個功能。

 

我相信這兩個分別是何以「言論自由」長久以來被視為一個基本原則,而「行為自由」不具備同等地位的原因。

 

1.3    「『言談』等同『行動』論」

 

「『言談』等同『行動』論」是奧斯汀(以及稍後的席爾、哈柏瑪斯等學者)提出和/或加以發揮的理論;請自行上網以speech act或「『言談』等同『行動』論」搜尋相關說明。對這個理論一個有趣和適當的詮釋是中國人所說的「出口『傷人』」。

 

2.     寬容

 

從以上就「行為」和「言論」的差異來看,我們可以了解何以「寬容」的概念常常和「宗教」、「信仰」、「思想」這類詞彙連用。簡單的說,思想指導或帶領行動;言論傳遞或散佈思想。如果沒有對言論或思想的寬容,則想法或觀念沒有形成和普及的機會。於是,現狀無從改變,社會無法進步,宰制階層不可能被推翻。這是「言論自由」被一般老百姓當作一個基本原則,而被宰制階層或集團視為洪水猛獸的原因。

 

對「寬容」最適當的詮釋是伏爾泰所說的:

 

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支持你說話的權利。

 

在這段話中,伏爾泰清楚的分隔開「說話」的「內容」和「說話」的「權利」。「寬容」這個概念所適用的對象是「發言權利」,並不是「發言內容」。

 

另一方面,「行為」通常都會或多或少、直接間接的影響到另一個人的權益。對不當「行為」或傷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加制止、斥責、批判、和/或提出改善性的建議,這種行為模式不叫「寬容」,叫做「姑息養奸」。我相信很少人會對「出口『傷人』」的「言論」(或「行為」)採取「寬容」的態度。在法律上,「言論自由」的原則也並不一定適用於「誹謗」、「洩漏國家機密」、和「散佈有傷風化之文字或圖片」等「言談行動」。

 

因此,一個人不能拿「寬容」或「言論自由」的概念來做為胡說八道的遮羞布或保護傘。

 

3.     尊重

 

「尊重」一詞在中文用法裏通常大概有兩個意思:尊敬和重視以及給予應有的待遇、禮數等等。後者的對象往往不是個人本身,而是一個人的權益、財產、地位(身份)等等。

 

上面所引用伏爾泰的名言也可以拿來說明「尊重」的概念。

 

我「尊重」任何人的「發言權利」,但我沒有義務或必要「尊重」張三李四、或王二麻子「發言」的「內容」。如果我認為此人在胡說八道或其發言內容「XX不通」,我有批評的「自由」或「權利」;如果我認為此人的「言談行動」損及我的權益,我自然也會動用我反擊的「權利」。

 

4.     結論

 

「是非自有公論。」在公共議題上,一個人只有拿出個「理」或「論點」,別人才有「論是非」的機會和根據。只有不講「理」或沒有能力「講理」的人,才會在辭窮理屈時拿出阿Q招術,嚷著:「你是XX!」或「你不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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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概念的負面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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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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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華碩

許多人言必稱「民主」,開口就是「自由」。但是碰到有人和他/她們的觀點或理念不同時,卻缺乏溝通的習慣和能力(且不談「修養」、「素養」、或「風度」)。還要板起臉孔來「教訓」對方。這種人對「民主」的認知,大概跟動輒在立法院打架鬧事的「『民主』進步黨」黨員差不多。這種人在台灣已然如此,如果在大陸混到個九品芝麻書記,豈不是和尚戴帽子,到處放火。

 

我先從開欄文中幾個相關概念的「負面」或「消極」意義切入,有空再談談它們的「正面」意義。

 

「自由」的定義不是:其他人必須「寬容」我的行為。

 

「寬容」的定義不是:其他人必須「尊重」我做我喜歡做的事。

 

「尊重」的定義不是:其他人不得對我喜歡做的事表達不同的意見,或其他人不得提出我拒絕接受的「建議」。

 

「謙虛」的定義不是:虛偽、鄉愿、以及和稀泥。

 

「教訓」的定義不是:罵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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