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仍然不是 「承認」人或機構「存在」與否的議題;而是「承認」不「承認」某人或某機構的法律「地位」或「身分」(status)這個議題。
如果北京領導人稱馬英九為「總統」或稱「外交部」,則根據「總統」和「外交部」這兩個概念或名詞的定義或性質,在邏輯上「蘊含」他們承認或接受:
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地位」和「政府地位」。
這樣,他們就沒有「統一」兩岸的(法理)根據和正當性。失去這個根據和正當性,北京政府本身的(法理)根據和正當性就會被質疑。這是北京政府何以斤斤計較「稱呼」的法律與政治原因。不會因為我們自怨自艾、顧影自憐而改變。
基本上,一個人或國家的「存在」並不需要任何人的承認;任何人也沒有資格或權利「否認」他人或他物的「存在」。但他/她可以有能力毀滅某人或某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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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還是有許多地方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例如官方報紙絕不稱馬「總統」,或「外交部」,這是不承認其存在。就辜汪會、江陳會、ECFA等而言,北京政府知道並接受這一幫人的實質存在,但是在所有文件和對話中,都極小心地避免使用中華民國政府的任何組織或職位、職稱。這是不承認這個政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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