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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的力量 ——“捍衛宗教自由和法治勇氣獎”獲獎感言 (圖) /滕彪 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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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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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
ray35


滕彪:自救的力量
——“捍衛宗教自由和法治勇氣獎”獲獎感言

http://www.canyu.org/n54865c12.aspx

2012-07-25  對華援助協會

 

 

 




今天(
2012-07-24
)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的國會山,對華援助協會舉行了成立10周年典禮-論壇-頒獎儀式,榮獲“捍衛宗教自由和法治勇氣獎”的滕彪博士作了如下發言:

 

 

感謝的話(英語)。

 

2011219我被一幫不明身份的人抓上車,眼睛被蒙住,兩個小時之後被帶到某個地方關了起來。眼前一片黑暗的時候,我能聽見自己的心跳;我也能聽到心靈深處的某個聲音在問:“你做的這一切值得嗎?你還會繼續堅持嗎?”

 

之後是70天的單獨關押,24小時有人在房間裏嚴密監視。偶爾有人來審問,無非是我寫的文章和代理的人權案件。肉體的毆打尚可忍受,精神上的折磨尤其痛苦。 我被告知:不要講什麼法律;不要再把自己當做律師或大學老師,甚至不要把自己再當作“人”。我被剝奪一切與外界的聯絡,接觸不到任何資訊,完全不知家人、 朋友和外界的任何情況。由於沒有任何手續,我的命運無法依靠法律和文明規則,我對未來的一切預期,都被剝奪了。不知是短期徒刑、長期徒刑還是永遠失蹤。

 

這時候,我只能依靠禱告了。我常常參加家庭教會,見過很多基督徒的禱告;我多次被感動過,但我從來沒有自己禱告過。而當我的生命沒有任何東西可以信靠的時候,我發現禱告是很自然的。面對那個自在永在的上帝,我就禱告起來。神奇的是,我的心很快就平靜下來了。我不再恐懼、不再彷徨、也不再孤單。

 

被關押兩周之後,我又進一步被剝奪洗澡的權利、被禁止唱歌、被禁止鍛煉身體、被禁止寫作,並且從早晨六點到深夜12點,我被要求直直地坐在地上,面對牆壁。之後又強行帶上手銬,一天24 時,持續了36天。沒有陽光、沒有聲音、沒有親人的消息、沒有人世間的一切資訊和交流、甚至沒有了閉眼睛的自由、說話的自由、睡覺的自由和支配身體的自由。這種肉體酷刑和精神酷刑實際上剝奪了人之為人的一切意義感。——但是靠著聆聽心靈深處的生命之聲,我保持了尊嚴和力量。

 

我發現,強權可以奪走一切,但無法奪走你的屬靈生活、無法阻止你內心的禱告。這也許就是每一個自視全能的統治者痛恨信仰自由的原因吧。

 

2005年,我和高智晟、範亞峰等人為蔡卓華案作無罪辯護。蔡卓華牧師和他的家人,因為印刷聖經準備分發給信眾而獲刑。我不能忘記的,除了高智晟的慷慨辯護,還有法官尤濤所表現出來的對法律程式的蔑視和對信仰自由的踐踏。那是我第一次介入宗教自由的案件,之後參與組建了基督教維權律師團,為家庭教會提供法律援助。

 

2007年,我和李和平、黎雄兵6位北京律師介入了法輪功學員王博的案件,在深入分析法律和瞭解案情的基礎上,我們一致認為,鎮壓和懲罰法輪功所有的所謂“法律依據”,其實全都站不住腳。我們在辯護詞中鄭重申明了政教分離、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原則,這些原則明明白白地寫在憲法或中國加入的人權公約中,但在中國的實踐中,卻被粗暴踐踏。庭審後,4名惱羞成怒的法院工作人員抬著我的雙手和雙腳,越過石家莊中級法院高高的台階,把我扔到法院大門外的地上。

 

我看到,我的朋友高智晟,因為為法輪功學員呼籲而身陷囹圄並慘遭酷刑。我看到,數千人因為信仰法輪功而死於酷刑和迫害,還有很多人因為傳播這一信仰甚至僅僅因為不放棄這一信仰就被關押。我看到,各地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家庭教會,屢屢受到逼迫。我 也看到藏族和維吾爾族的人們,他們的宗教信仰,他們的政治權利和文化權利,遭到侮辱和踐踏。——為信仰自由和法治而戰,這真是一條無比艱險的道路

 

2008年我和其他十幾位律師發起一個聲明,表示願意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幫助。這成了我被剝奪律師執業證的導火索。但我認為,無論有沒有律師證,每個公民都應該為捍衛人權做出努力。藏人所受的苦難太深,而太多的人因為恐懼和冷漠而保持沉默。那麼多藏人自焚,但知識份子卻對“房間裏 的大象”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我覺得這種沉默是一種巨大的恥辱。我堅信,一個維護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的體制,才是消除仇恨、彌合裂痕、和平安全的基礎。

 

朋霍菲爾說過,一個瘋子在人群中駕駛汽車橫衝直撞,我們應該做的,絕不僅僅是救助死傷者,還應該去制止那個開車的瘋子。為反抗納粹而犧牲的聖徒朋霍菲爾的事蹟,還有中國的聖徒林昭那血寫的文字,時常激勵著我。他們非凡的勇氣,來自深厚的信仰。而一個缺乏信仰、也缺乏法治的社會,其墮落、其混亂、其暴虐,我們已經看的很清楚。

 

但那罪行與墮落並非與我們無關。我們應該自救


肥皂箱上竟無《言論自由》寧非21世紀台灣怪談?
掛羊頭賣狗肉的XX勾當 可以休矣!

企圖藉勢藉端壓迫別人妥協或低頭的人 令人心寒與不齒!
(詳見http://blog.udn.com/ray35/4502219)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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