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大博士生嚴明)備受矚目的第八次江陳會最終以無限期延期收場,讓本來對順利召開抱持樂觀態度的觀察者和台商跌破眼鏡,對比之前馬政府曾信誓旦旦承諾六月底一定會召開,如今這一結果更是讓人匪夷所思。一時之間,對延期原因的各種猜測甚囂塵上,但不外乎是中國大陸杯葛、馬政府杯葛以及技術性障礙三種,尤以第三種經過吳敦義、陸委會等的大力渲染而成為最有市場的原因分析。
馬政府強調,因為大陸剛完成刑法修正,涉及到台商人身保護的部份需要結合最新的法律條文做重新調整,因此「雙方需要消化一下」(陳沖語),接下來就有相關言論指出大陸法制體系不完備才導致投保協議無法談攏云云,將責任推給中國大陸客觀環境的意思十分明顯。但是,雖然這三種說法都有所依據,卻也都沒有將事實完整且符合邏輯的還原,因此有必要對這一事件的來龍去脈做一番整理。
事實上,在兩岸開啟ECFA後續商談以來各方就對投資保障協議的簽訂抱有樂觀期待,而中國大陸也早在1993年就回應辜振甫在辜汪會談上所提之商簽投資保護性協定的要求(當時主要是針對台商的投資保護問題),提出要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儘快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
兩岸開啟正式談判以後,指出雙方已經達成基本共識的傳言也三番五次的登上報端。但是期待與現實卻也有很大落差,這一協議自從在第五次江陳會時提出成為議題,並希望在第六次江陳會進行簽署,但到第七次江陳會仍未簽成,第八次江陳會也因此延期,始終保持「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狀態,縱使「千呼萬喚」也無法「出來」。
值得注意的是,媒體在報導投保協議商談進展順利的同時也都會順帶提及兩岸仍存在一些小問題需要處理,但恰恰正是這些所謂的技術性問題事涉敏感的政治議題,導致其一直阻撓兩岸投保協議的順利簽署,並延拖至今。
去年八月份,兩岸就因為透過仲裁解決爭端的政治癥結難解而無法順利達成共識。首先是民間與政府發生糾紛(P2G)時的處理問題,臺灣方面希望投保協定能納入國際仲裁模式,但大陸方面則注意到在臺灣遭遇糾紛,也沒有淩駕政府的仲裁機構出面加以解決,同時,中國大陸更擔心檔內容會出現國際等字眼從而會有彰顯臺灣主權的可能,因此拒絕臺灣方面的提案。
為了避免協商最終破局,臺灣方面傾向在P2G的爭端解決中改采「調解機制」替代,以解開僵局。其次在民間糾紛部分,除了可透過各自的仲裁機構解決,雙方就是否應該以及如何找到具有公信力的協力廠商仲裁機構也有很大分歧,臺灣方面希望選擇新加坡作為協力廠商仲裁地,但大陸卻比較傾向香港,對此臺灣雖認為香港並非不可接受,但其畢竟屬於中國大陸管轄,所以也有很大顧慮。
兩岸抓捕對方情報人員案件不會在第一時間告知對方,因影響反間諜和刑偵工作。
與此同時,因為台商特別關注「人身安全」問題,所以在兩會協商過程中台方就提出要在投保協議中納入相關的保障條款,恰好當時是在選舉期間提出,因此馬政府方面十分重視,並做了相當的承諾,這也是後來投保協議協商過程中時常出現就台商「人身安全保障」進行討論的原因所在。
但是,之前馬政府對廣大台商所提的需求承諾太多,而後來在實質協商時才發現困難不少,因為在「人身安全」的通報時間上,臺灣方面要求的條件在大陸實際上已經屬於「超國民待遇」,根據大陸刑法修訂之前的規定,外國人如果因為事涉案件被拘留,有關部門必須在48小時內通報到省級單位,7天內通報到大使館。
而對大陸民眾的規定則是,在不妨礙偵查的前提下,在一定時間內通知家屬或者所屬企業,顯然臺灣方面要求的24小時通知超出了大陸的現行做法,因而讓兩岸投保協議從協商一開始的樂觀氣氛轉向遲滯局面。
但是,當時考慮到馬政府有選舉壓力,大陸仍然願意做出讓步,在「人身安全通報」採取了突破性做法,同意臺灣堅持的24小時無條件通報要求。不過,當時達成的默契是「人身安全」通報機制不在協定文本中出現,而希望以新聞稿方式來加以呈現,因為「新聞稿的效力並不下於會議紀錄」。
可以看到,現在大家比較關注的兩大技術性障礙:協力廠商仲裁和台商人身安全保障在去年已經得到充分討論,而後者更是已經達成基本共識,只待商討具體處理辦法,惟前者因為事涉主權問題而需要進一步討論,但在當時國共互相體諒的氛圍下可以說並無重大困難。
進入今年三月份,大陸全國人大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其中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的嫌疑犯外,所有人被拘留後都要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對比大陸之前的做法這可謂是一項進步,同時也等於為台商人身安全保障解套,不再是一種難以處理的「超國民待遇」。
不過,刑法修正案中的但書仍然讓很多台商感到不滿意,也導致臺灣方面亦堅持應該所有情況皆24小時通知。雖然這一要求還是超過了大陸新的規定,並且這類嫌疑犯可以不通知家屬一向在兩岸的實際操作中本來就是慣例做法,因為兩岸每年都有抓捕對方情報人員的案件發生,這種涉密案件根本不可能會在第一時間告知對方,以避免影響反間諜和刑偵工作。
更何況,真正事關司法問題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也僅只規定,「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而未對具體時間做出明確規定,但即便是這樣,既然之前都已經能夠接受更大幅度的讓步,在大陸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變成只做小的讓步也並非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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