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扁珍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等案,2人從一審的無期徒刑到二審改判20年,今天(26日)高院更一審宣判,2人貪汙部分無罪;法官的理由是,阿扁的國務費全用於機密外交及犒賞餽贈,屬於「因公支出」。
扁、珍等人因分別在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陳敏薰涉買官案等被控貪汙、洗錢,扁、珍一審時分別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時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將龍潭案、陳敏薰涉買官案判扁、珍17年6月徒刑定讞,將國務費、南港、洗錢等案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改判扁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珍11年6月、併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馬永成從一審20年徒刑,改判為1年4月,減為8月,緩刑3年;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則從一審16年減為6月;前總統府會計專員陳鎮慧則改判7月、緩刑2年。
全案逆轉輕判關鍵在於扁、珍等人遭控貪汙國務費的部分改判無罪。法官認為,扁將國務機要費1億3300萬2010元全用於機密外交及犒賞餽贈,比檢方起訴扁貪汙的1億453萬6390元還多,認定扁將國務費因行使職權全數支用完畢,既然認定扁將國務機要費因公支出,也就無須論述國務費性質。
判決書中以125頁詳列21項機密外交等支出的人、事、時、地、物,並交叉比對每份證詞,逐筆審核每張收據、支出明細、銀行匯款資料、水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款資料明細、取款憑條、存入憑條、匯款單等,確認各項支出並未重複向會計核銷,且款項均用於符合國務費使用目的。
合議庭認定,扁將國務費因公支出的項目,包括M案美金5萬元;資助鄭南榕基金會新台幣500萬元;饋贈施明德及贊助施明德講座基金會450萬元;贊助「臺灣禮敬」活動250萬元;S案200萬元;資助全民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1000萬元;捐助中華文化復興總會2099萬8638元。
國務費因公支出的項目還有F案3549萬5300元;W案美金9萬9703.95元;資助三二六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2000萬元;L案美金10萬元;FJ案2萬美元;捐助清真寺修建140萬元;贊助21世紀憲改聯盟200萬元;執行機密外交工作人員相關費用162萬4572元。另外,還有扁慰問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支出20萬元;饋贈劉導結婚禮金10萬元;D案美金10萬元;犒賞林錦昌、馬永成500萬元;J案1000萬元。
針對獲判無罪一事,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費等案,高院更一審宣判,國務費案貪汙部分改判無罪。陳水扁的委任律師石宜琳向媒體轉述,陳水扁感謝更一審合議庭秉持公平、公正態度,在國務機要費案判無罪,並感謝一路陪他參與訴訟過程的支持群眾。
石宜琳表示,特偵組偵查國務費案期間,懷疑陳水扁恐與他人串供而聲請羈押,如今陳水扁被改判無罪,陳水扁對這段期間遭押「很不以為然」,認為「國家機器竟如此草率」,感到十分遺憾。
揭發前陳水扁夫妻用假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案的台灣紅負責人李慧芬今天聽聞高院判貪汙部分陳水扁無罪,感到這項判決「非常離奇」,也非常吃驚,她指阿扁「操弄司法」,其中有「內幕」。
她說,從先前判的無期徒刑到現在改判無罪,而且證據「鐵證如山」,有人證,也有物證,「非常離奇、滿大的反差」,一方面判陳水扁偽造文書,一方面又判無罪,「那不是很離奇嗎?我對這個結果非常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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