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時事論壇
市長:胡卜凱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時事論壇】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政治和社會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讀韋伯書,所學何事?」
 瀏覽514|回應1推薦1

胡卜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胡卜凱

0.  前言

我實在很不願意和慕陶網友討論公共議題。原因有兩個:

a.  他很少針對別人(包括我)的論點回應;

b.  如果他回應,他傾向用類比推理或舉例方式來回應。

類比推理或舉例方式只能用來「說明」一個觀點,幫助別人了解這個或那個說法。但它們不能用來支持或反駁一個論點。這個道理在方法論上稱為「歸納法的爭議」。由於世界上很少有完全相同、甚至於類似的事件,類比或舉例的論辯方式往往流於一個無止境的枝節爭議,或俗稱的口水戰。

慕陶網友經常就公共議題發言。他的某些觀點的確「言之成理」;但另外一些在我看來「說不通」的觀點,卻是用一種看起來「言之成理」的形式表達。以致他整篇論述的品質相當有爭議。不幸的是,他這些「說不通」的觀點,通常涉及非常重要的,關於公共事務的概念或立場。雖然我很不願意批評像他這樣嚴肅對待公共議題,而且很努力做到「言之有物」的網路評論家,但事關眾人的事,我也只有盡可能的試圖做到就事論事,提出我的觀點。請各位及慕陶網友指正。

1.  批評對象 

我要批評的是以下這段文字;其中的雙引號是我用來強調慕陶網友在邏輯上有爭議的「用法」:

「塑化劑的製造與運用者是『人民』。『政府』在事件中,其實首先也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的一方,因為政府的成員們也一樣吃下有毒的食物。但是,一旦事情爆開來,人民的指責矛頭卻仍然是指向政府。以網路上的反映意見來看,最近藉著塑毒事件,人民(特別是綠營人士)並不太檢討『人民』自身,而是又在趁機嗆馬。

明明是『人民』所為之罪,為什麼被罵的是『政府』?

塑毒事件的確是需要檢討,的確該有人為此事負責,甚至受到懲罰。但是,把『懲罰』的矛頭指向馬總統,我不能接受。」

1.1 「人民」的「用法」

用邏輯術語來說,以上三個「人民」一詞的「用法」,屬於「以偏概全」的邏輯謬誤。以上這段話中,第一句的適當說法是:

「塑化劑的製造與運用者是極少數的商人。」

「適當」在上文中指:符合傳統邏輯概念以及規則。

我們可以在「商人」之前加上「不肖」、「唯利是圖」、乃至於「喪心病狂」一類的形容詞。但在上面這段話的脈絡中,用「人民」則顯然思考不夠周詳或周密。龍爪、慕陶、韋大寶、和在下都是人民的一份子,我們和塑毒有關嗎?我參加過《建中青年》和《台大青年》的編輯群,看過不少的文章。至少在我唸高中/大學的時代,80%的學生不會寫出這樣荒謬的句子。為了遵從慕陶網友的主張,我不在這裏「臆測」他使用「人民」一詞的「動機」;但我認為慕陶網友自己需要交代一下:

何以一位在大學任教的人士,筆下會產生這種邏輯謬誤。

1.2 什麼是「政府」?

「明明是『人民』所為之罪,為什麼被罵的是『政府』?」

慕陶網友即使沒有讀過孫中山先生的著作,但對「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以及「人民有權;政府有能。」這些「孫語錄」應該耳熟能詳。所謂「政府」,指的是有功能性、有公權力的各級和各種機構中的官員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機制。也是慕陶網友津津樂道的「結構」和/或「結構性」中一個重要的層面。慕陶網友既然言必稱「結構」;一再強調「結構」的重要,應該了解:

「結構」一不能脫離「功能」,二不能脫離「權責」。

如果慕陶網友否認這個命題,請慕陶網友說明什麼是他在論述中一再使用的「結構」和/或「結構性」。如果慕陶網友接受這個命題,則請慕陶網友說明:

當「人民」要求當前已經在任三年的執政團隊,釐清「塑毒事件」的「權責」時,有什麼希奇古怪或值得大驚小怪之處?

1.3 怎麼「懲罰」?

但是,把『懲罰』的矛頭指向馬總統,我不能接受。

馬英九先生做為當前已經在任三年的執政團隊領導人,在這個重大和影響深遠的公衛和公安事件上,過去三年中其團隊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他被「嗆」、被「指責」、和被「要求」採取明快措施,有什麼不能被「接受」之處?

難道人民應該動用私刑來「懲罰」肇事商人和相關的失職/瀆職官員?

我不知道「把『懲罰』的矛頭指向馬總統。」這句話中,慕陶網友的「懲罰」是什麼意思。雖然理論上「人民有權。」,但根據約定俗成的用法,「懲罰」的動作需要有法源和法律,和/或需要有執行的機構或人員。依照現行的「結構」,「人民」能「懲罰」總統?誰過得了總統隨扈或國安人員的關?為了遵從慕陶網友的主張,我不在這裏「臆測」他使用「懲罰」一詞的「動機」;但我認為慕陶網友自己需要交代一下:

何以一位在大學任教,號稱文風嚴謹的人士,筆下會產生這種跡近「粉絲」或「鐵桿衛隊」的歇斯底里調調兒。

如果「懲罰」一詞是修詞性或比喻性的用法,指的是2012年大選中,老百姓拒絕投票給馬先生,這是個別選民的「權利」和決定。並不需要慕陶網友的認可或接受。

2.  結論

以上我針對慕陶網友大作中三個詞彙的用法提出批評。我現在重複我批評的重點。

a.  「人民」一詞是典型的「以偏概全」;不論有意或無意,它造成混淆視聽的作用。

b.  「政府」一詞完全忽略或有意掩蔽「政府」的功能;或選擇性「忘記」政府「存在」的理由;不論有意或無意,它造成混淆視聽的作用。

c.  「懲罰」一詞則是誇張到不行;不論有意或無意,它也造成混淆視聽的作用。

我完全不能了解:

一位經常引用韋伯大名的學者,至少在此三次提到前者《論以政治為志業》講詞的人,在討論公共事務時,能夠不堅持「政治人物(或官員)必須負起『責任』。」這個立場。

文天祥「讀聖賢書,所學何事?」的自我惕勵,良有以也。

原載:

政府與人民之間:以塑毒事件為例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528925

(留言88;回應開欄文。)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4648731
 回應文章
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
推薦2


胡卜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2)

胡卜凱
麥芽糖

我的批評很簡單、很具體、也根據邏輯概念或規則。在我所批評那段開欄文中:

「人民」一詞的用法是「以偏概全」。

你或者承認;或者否認。如果否認,請說出一個為什麼這個用法在邏輯上不算「以偏概全」的理由。不要拿出「老太婆的裹腳布」論辯術,把別人針對性的論點「裹」到不知所終。

同樣的,政府的功能之一是替人民把關。既然你批評綠營如何如何;則你顯然明白:塑化劑有毒是個有知識的相關官員都知道的事。當前的政府三年來沒有盡到把關的責任,可不可以批評?

你只要回答可以或不可以。如果「不可以」,說出個不可以的理由。不要拿出「老太婆的裹腳布」論辯術。開欄文的確說了個「理由」:

「明明是人民所為之罪,為什麼被罵的是政府?」

只是這個理由的前提(「人民所為之罪。」)是「以偏概全」;這個理由就成了「XX不通」。如果是個白痴這樣說,我就當他童言無忌。一個讀了韋伯著作的人還這樣說,明顯的有替執政者「開脫」之嫌。

如果你是頭腦不清、思路漿糊才這樣說,我也就當你可憐。如果還要拿什麼「空集合」出來瞎掰,那我就要遵從「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這個孔老夫子的遺教

原載:

府與人民之間:以塑毒事件為例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528925

(留言92;回應留言89)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4648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