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前言
我實在很不願意和慕陶網友討論公共議題。原因有兩個:
a. 他很少針對別人(包括我)的論點回應;
b. 如果他回應,他傾向用類比推理或舉例方式來回應。
類比推理或舉例方式只能用來「說明」一個觀點,幫助別人了解這個或那個說法。但它們不能用來支持或反駁一個論點。這個道理在方法論上稱為「歸納法的爭議」。由於世界上很少有完全相同、甚至於類似的事件,類比或舉例的論辯方式往往流於一個無止境的枝節爭議,或俗稱的口水戰。
慕陶網友經常就公共議題發言。他的某些觀點的確「言之成理」;但另外一些在我看來「說不通」的觀點,卻是用一種看起來「言之成理」的形式表達。以致他整篇論述的品質相當有爭議。不幸的是,他這些「說不通」的觀點,通常涉及非常重要的,關於公共事務的概念或立場。雖然我很不願意批評像他這樣嚴肅對待公共議題,而且很努力做到「言之有物」的網路評論家,但事關眾人的事,我也只有盡可能的試圖做到就事論事,提出我的觀點。請各位及慕陶網友指正。
1. 批評對象
我要批評的是以下這段文字;其中的雙引號是我用來強調慕陶網友在邏輯上有爭議的「用法」:
「塑化劑的製造與運用者是『人民』。『政府』在事件中,其實首先也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的一方,因為政府的成員們也一樣吃下有毒的食物。但是,一旦事情爆開來,人民的指責矛頭卻仍然是指向政府。以網路上的反映意見來看,最近藉著塑毒事件,人民(特別是綠營人士)並不太檢討『人民』自身,而是又在趁機嗆馬。
明明是『人民』所為之罪,為什麼被罵的是『政府』?
…
塑毒事件的確是需要檢討,的確該有人為此事負責,甚至受到懲罰。但是,把『懲罰』的矛頭指向馬總統,我不能接受。」
1.1 「人民」的「用法」
用邏輯術語來說,以上三個「人民」一詞的「用法」,屬於「以偏概全」的邏輯謬誤。以上這段話中,第一句的適當說法是:
「塑化劑的製造與運用者是極少數的商人。」
「適當」在上文中指:符合傳統邏輯概念以及規則。
我們可以在「商人」之前加上「不肖」、「唯利是圖」、乃至於「喪心病狂」一類的形容詞。但在上面這段話的脈絡中,用「人民」則顯然思考不夠周詳或周密。龍爪、慕陶、韋大寶、和在下都是人民的一份子,我們和塑毒有關嗎?我參加過《建中青年》和《台大青年》的編輯群,看過不少的文章。至少在我唸高中/大學的時代,80%的學生不會寫出這樣荒謬的句子。為了遵從慕陶網友的主張,我不在這裏「臆測」他使用「人民」一詞的「動機」;但我認為慕陶網友自己需要交代一下:
何以一位在大學任教的人士,筆下會產生這種邏輯謬誤。
1.2 什麼是「政府」?
「明明是『人民』所為之罪,為什麼被罵的是『政府』?」
慕陶網友即使沒有讀過孫中山先生的著作,但對「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以及「人民有權;政府有能。」這些「孫語錄」應該耳熟能詳。所謂「政府」,指的是有功能性、有公權力的各級和各種機構中的官員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機制。也是慕陶網友津津樂道的「結構」和/或「結構性」中一個重要的層面。慕陶網友既然言必稱「結構」;一再強調「結構」的重要,應該了解:
「結構」一不能脫離「功能」,二不能脫離「權責」。
如果慕陶網友否認這個命題,請慕陶網友說明什麼是他在論述中一再使用的「結構」和/或「結構性」。如果慕陶網友接受這個命題,則請慕陶網友說明:
當「人民」要求當前已經在任三年的執政團隊,釐清「塑毒事件」的「權責」時,有什麼希奇古怪或值得大驚小怪之處?
1.3 怎麼「懲罰」?
「但是,把『懲罰』的矛頭指向馬總統,我不能接受。」
馬英九先生做為當前已經在任三年的執政團隊領導人,在這個重大和影響深遠的公衛和公安事件上,過去三年中其團隊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他被「嗆」、被「指責」、和被「要求」採取明快措施,有什麼不能被「接受」之處?
難道人民應該動用私刑來「懲罰」肇事商人和相關的失職/瀆職官員?
我不知道「把『懲罰』的矛頭指向馬總統。」這句話中,慕陶網友的「懲罰」是什麼意思。雖然理論上「人民有權。」,但根據約定俗成的用法,「懲罰」的動作需要有法源和法律,和/或需要有執行的機構或人員。依照現行的「結構」,「人民」能「懲罰」總統?誰過得了總統隨扈或國安人員的關?為了遵從慕陶網友的主張,我不在這裏「臆測」他使用「懲罰」一詞的「動機」;但我認為慕陶網友自己需要交代一下:
何以一位在大學任教,號稱文風嚴謹的人士,筆下會產生這種跡近「粉絲」或「鐵桿衛隊」的歇斯底里調調兒。
如果「懲罰」一詞是修詞性或比喻性的用法,指的是2012年大選中,老百姓拒絕投票給馬先生,這是個別選民的「權利」和決定。並不需要慕陶網友的認可或接受。
2. 結論
以上我針對慕陶網友大作中三個詞彙的用法提出批評。我現在重複我批評的重點。
a. 「人民」一詞是典型的「以偏概全」;不論有意或無意,它造成混淆視聽的作用。
b. 「政府」一詞完全忽略或有意掩蔽「政府」的功能;或選擇性「忘記」政府「存在」的理由;不論有意或無意,它造成混淆視聽的作用。
c. 「懲罰」一詞則是誇張到不行;不論有意或無意,它也造成混淆視聽的作用。
我完全不能了解:
一位經常引用韋伯大名的學者,至少在此三次提到前者《論以政治為志業》講詞的人,在討論公共事務時,能夠不堅持「政治人物(或官員)必須負起『責任』。」這個立場。
文天祥「讀聖賢書,所學何事?」的自我惕勵,良有以也。
原載:
《政府與人民之間:以塑毒事件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