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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論述、和行為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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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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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我鄭重推薦賓拉登事件面面觀】一欄中所轉貼的:《狙殺賓拉登是正義行為嗎?(Is It "Justice"?)這篇文章。我只舉出兩個我認為很重要的觀點:

首先,作者強調我們必須「清楚明確」的掌握一個「概念」。他說:

只有當我們清楚了解我們接受的原則後,我們才能根據它們來行動;只有在我們能夠清楚的討論這些原則時,才表示我們的確清楚的了解它們。」

(“…we can act according to our principles only if we can think clearly about them, and we can think clearly about them only if we talk clearly about them.”)

其次,他指出任何「概念」不是由個人來界定;它有一個約定俗成的意義或「所指」,也就是我常說的,一個概念或事物有其「構成要件」。什麼是「正義」,不是張三、李四、或歐巴馬說了算。他說:

所謂「正義」(的行為),必須符合一套根據全民意志所制定的規則或程序。」

(“… it is done according to a set of prescribed rules and procedures that have their origin in the sovereign will of the people.”)

掌握這兩個要點,能幫助我們思考清楚,論述合理,行為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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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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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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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我相信英國《鏡報》關於巴基斯坦在2001年已同意美國在其境追殺賓拉登的報導,已使這篇文章立論的現實基礎完全消失。

事實上,「主權」和「人格」一樣都有價位,楊先生沒有想到巴基斯坦領導人會借機敲詐或勒索美國政府,只見其天真或缺乏對國際政治的觀察和了解。另一方面,國際法也者,本來不過是強權國家的夜壺或遮羞布。美國政府也從來不以遵守國際法或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著稱」。換句話說,即使美國侵犯了巴基斯坦主權,這不會是第一次,也不會是最後一次美國領導人幹這碼子事。

事實上,我們一般人守法和遵從道德約束,99%的情況是因為我們「不敢不」,而不是因為我們認為它們是「責任」或「義務」。只要對我們個人有利,而又能做得神不知鬼不覺,我相信對大多數人來說,法律和道德在這兩個情況下不值個屁。強權之所以被稱為「強權」,不就是因為其領導人知道其他國家沒有制裁力量以及他/她們不在乎「國際」輿論和能夠炮製有利的輿論嗎?

其次,顧名思義,「國際法」是界定「國」與「國」或「政府」與「政府」之間彼此行為的規範。賓拉登或蓋達組織並非「國家」或「政府」,拿國際法在獵殺賓拉登事件上來做文章,顯然在思考模式上有問題。舉個例子,有多少人拿「國際法」來譴責以色列情報組織在全世界追捕納粹的行為?但我相信這些學者當然知道「國際法」在這個議題上並不適用。他/她們還是要做這種文章,顯然其目的不是在伸張「正義」或維護「國際法」的尊嚴。或許他/她們有不肯或不願意實話實說的苦衷。

我不是說美國政府在此事件上有其「正當性」;我只是說「國際法」不能做為討論此事件「正當性」的基礎。

所以,這篇文章或許在表達作者的某種「立場」或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它並沒有多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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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賢: 就請西方強權從遵守國際法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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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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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丐辯論不行, 但是看到一篇好論:

就請西方強權從遵守國際法開始吧
若我們真心相信主權獨立平等的國際法原則,那麼首先我們就必須說,這次美國派遣海豹突擊隊乘坐攻擊直昇機,在沒有巴基斯坦政府的同意下,突擊賓拉登的行動是嚴重違反巴基斯坦國家安全,侵犯巴基斯坦主權,違反國際法規範的。
賓拉登伏法了,國際上一陣喧騰,美國人也終於出了一口惡氣,為911事件中死去的親人朋友報仇雪恨,實現正義。但伊斯蘭這一邊,多數伊斯蘭人民,包括國際法學者,對於美國此次的突擊行動,且未將賓拉登送上國際法庭接受公開審判的作法,卻顯得非常不以為然。果不其然,蓋達組織與其追隨者們揚言,賓拉登之死不會是終點,報復將會持續。賓拉登之死,並沒有讓未來更加安全,還真是印證了「未來會有千千萬萬個賓拉登」這句話!

美國突擊賓拉登之舉,其實讓我們再次看到國際法遭受到踐踏的無奈。美國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宣稱,美國目前與蓋達組織是處於交戰狀態,雙方互為敵人,因此突擊賓拉登的行動是合法的自衛行為;部分美國學者也附和,2001年國會其實已授權美國總統對參與911事件的國家、組織或個人進行「一切必要與適當的武力」。

若我們真心相信主權獨立平等的國際法原則,那麼首先我們就必須說,這次美國派遣海豹突擊隊乘坐攻擊直昇機,在沒有巴基斯坦政府的同意下,突擊賓拉登的行動是嚴重違反巴基斯坦國家安全,侵犯巴基斯坦主權,違反國際法規範的。

再者,若基於保密,這是一場「暗殺式」的軍事行動嗎?多數歐洲政治學者的觀點認為,這場突擊行動看起來更像是一場暗殺賓拉登的軍事行動。德國政治學者漢斯克利斯帝安‧施特勒貝樂說,這暗殺賓拉登的行動,整場行動既不符合人權法,也不符合國際法。美國可說是扼殺了賓拉登在國際法庭上接受合法公正審判的機會。英籍人權律師格里夫說,「既使德國納粹罪犯都經過公正的審判」,美國錯失了將此事件以合法的方式落幕。許多人擔心,復仇將會永不止盡。維也那外交與國際關係學院法律教授克帝斯‧杜伯樂(Curtis Doebbler)更是痛罵美國不遵守國際法的外交行為,才是國際安全上─甚至是美國國家安全─的最大威脅與挑戰。

若這是一樁軍事暗殺行動,美國的違法是無庸置疑。1976年美國福特總統簽署的11905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1905)就已明確限制美國政府使用政治暗殺的手段。美國雷根總統在位時,也曾重申禁止採取暗殺手段。這項命令至今仍未被修訂,所以仍是有效。即便行政命令無效,暗殺也是聯合國憲章所明文禁止的。

其實911後,國際社會對賓拉登與蓋達組織的犯行到底應被視作「犯罪行為」(a criminal act),還是「一項戰爭行為」(an act of war),一直爭論不休,無法定論。「恐怖主義戰爭」(War on Terror)到底是不是一場「戰爭」,也是各有論見。若這是一場戰爭,則交戰的對象是哪一國?若交戰的對手是個人,可以稱之為「戰爭」嗎?至今為止,在中南美洲「毒品戰爭」(War on Drugs)中被執法單位抓獲的犯行者,仍是以罪犯來處理,接受法律的公開審判。兩相比較,無怪乎,國際法學者質疑,為何恐怖主義的犯行者,就無法有接受公開法律審判的權利呢?

明顯的,美國官員後續的種種說詞透露出,在對待恐怖主義上,美國行政當局是採取了後者的態度,朝著擴大解釋國際法的角度。這是一場「戰爭」,就因為是戰爭,美國任何的反制行動,都是合法的自衛手段。賓拉登是如何被擊中頭部死亡的,美國至今仍不願多加解釋,看來也不願意多費口舌去解釋,免得越描越黑,坐實違反國際法的指控。歐巴馬總統在接受美國CBS電視台60分鐘節目訪問時,也未對違反國際法的指控多作回應,僅表示正義已實現(Justice was done.),並抨擊質疑的人都需要去檢查一下自己的腦袋瓜子。

或許美國人的正義真的已經實現,但相信未來還是會有人肉炸彈的悲劇出現。我們不禁要問,是甚麼樣的情緒,讓這些多數正值青春歲月的知識份子們願意犧牲自己的生命,拿起槍枝,來追求心中的正義與公理?目前在奧斯陸大學任教的伊佛林‧林德(Evelin Gerda Lindner),以他過去在埃及開羅擔任心理諮商醫生將近7年,病患皆是伊斯蘭人民的獨特經驗,應該可以提供我們一些解答。他在後來也將其多年來在心理醫學上幫助伊斯蘭人民的經驗出版。

他總結,伊斯蘭人民內心中的羞辱感(Humiliation),才是恐怖主義的根源。他認為,911恐怖攻擊呈現出,西方國家人民與非西方國家人民之間一種羞辱的循環(a cycle of humiliation)。他說,道德與文化上的不同並不是一種負擔,相反的,這種不同反而更能激盪彼此與豐富彼此的文化與道德,但重點在,這樣的豐富是要在彼此互相尊重與認同的情況下才會發生。一但這樣的情況消失不見,彼此間的不同就會被居於權力弱勢的一方,認為被羞辱受害的一方拿來放大檢視,藉此合法化、合理化其抗爭。

林德教授認為,居於權力強勢的西方國家,長久以來一直漠視它帶給弱勢國家人民的一種優越感;因為這份莫名的優越感,使得弱勢國家人民一直處於一種羞辱的心理狀況。另外,透過這種優越感所倡導的人權與平等觀念,在逐漸為他們所接受的同時,也同時讓他們看到,現實與理想的巨大差距,更加深了自身遭受到西方強勢國家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

在林德教授的諮商案例中,處處感受到伊斯蘭人民心理上所受到的羞辱感。於是乎,伊斯蘭女子願意讓自己的子女為真理、正義成為烈士;身處異鄉的伊斯蘭年輕知識份子看到美國偏袒以色列的中東政策,或看到身處巴勒斯坦家人遭受到以色列不公平與非人道的待遇,而心中備感痛苦時,他們激烈讓人匪夷所思的反抗手段,就顯得不足為奇了。

心理的羞辱感,其實也解釋了最近北非人民借網路科技之力對國家權貴政權長期勾結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內進行剝削壓制所進行的反抗運動。未來北非各國新的權力領導,未必然會繼續聽話地站在西方的立場上,這正是美國現在的擔憂。這還真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國際法學者一直希望看到,國際法能確實承擔起消弭戰爭,在國際政治的舞台上發揮起追求和解的影響力。然而,繼阿富汗、伊拉克之後,利比亞戰事又讓我們再次看到國際法遭到踐踏的無奈。

各國宣稱獲得武力授權的1973號決議案,但主要授權的第八條卻明確指出,武力僅限縮在確保執行利比亞上空禁航區任務(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enforce compliance with the ban on flights)。換句話說,1973號決議案並無授權軍事援助任何一方,也無授權利用武力推翻格達費政權。

另外,人道是聯合國、美國與NATO進行軍事行動的最大說詞。但我們若仔細檢驗2005年聯合高峰會議上被各國接受的《保護之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規範的內容,與「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ICISS)所作的報告會發現,為防止各國濫用人道理由,武力使用時機的選擇必須符合六項基本前提(right authority, just cause, right intention, last resort, proportional means and reasonable prospects)。換言之,各國同意接受武力是窮盡所有方法情況下的最後選擇。

但利比亞現在的情況卻是,美國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已不必諱地公開違反國際法規範,自行擴大軍事行動與國際法解釋,自己最後也陷於戰事僵局的窘境之中。

賓拉登之死與利比亞戰事皆暴露出強權國家願意遵守國際法的虛幻與荒謬。賓拉登之死也只是再次給與伊斯蘭人民一次痛苦的羞辱感,且突顯出強權國家尊重人權的兩面性。若真想要消弭恐怖主義,就請美國為首的強權國家們從確實遵守國際法的規範開始吧!

【2011-05-11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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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全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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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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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意志」一詞是我的翻譯。可能並不適當。依原文 sovereign will of the people”及其上下文,應該是:

多數民眾根據法定程序所表達的意思。」

我相信作者在此要強調的是:

正義必須根據(或來自)法權。

「法權」是我用來翻譯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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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麼理解「全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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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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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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