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票」純屬個人決定,不是集體行為。對候選人資格的判斷也因人而異。如果一個人認為這個或那個候選人符合他/她個人的標準,此人自然不會有投不投廢票的議題。如果有人認為沒有一位候選人符合他/她的標準,我不認為投廢票是個難以理解或以接受的政治行為。
「投廢票」是個一般性的、原則層次的議題,不是特定政黨好惡或候選人良莠的議題。投廢票的主張有它的論點或理由。反對投廢票的人,需要針對這些論點提出反駁。
基本問題有兩個:
1) 選民需要在兩個爛蘋果中做選擇嗎?
2) 選那一個爛蘋果有那麼大的差別嗎?
任何上過菜市場買過菜的人都會說:
我當然不會買爛蘋果;因為我吃了爛蘋果肚子可能會痛;會上吐下瀉;說不定還會一命嗚呼。
投廢票的意義在於:
a. 選民願意花時間和精力走到投票所 -- 他/她是一位關切公共事務的人;
b. 選民做了一個判斷:所有的候選人都不符合他/她的標準或期待;
c. 選民做了一個選擇或決定:只選符合他/她標準或期待的候選人;
d. 選民傳達了一個訊息:要得到我「神聖」的一票,請提名夠水準的候選人。
我們每四年就可能投一次票。如果一個人活到72歲,他/她可能要投13X4 = 52次票(總統、立委、地方首長、和地方議員)。換句話說,投票行為不是one-night stand,而是終身的活動。因此,我們沒有「將就一次」的理由。我認為在52次投票過程中,投個6 – 10次廢票來傳達上述訊息,絕對會有成本效益。也一定會使一個社會的政治生態朝正方向發展。
或許有人會說:
不論你投票與否,總有一個爛人出線。
這的確是我們面臨的情境;問題在於:
做為一個有自主性的人,我們不必事事逆來順受;不必姑息養奸;不必老是有無可奈何的鬱卒。如果有一個方法可能改變一個不理想的狀況,為了自己的長期福祉,難道我們不想或不應該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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