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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銅板(一位女神)的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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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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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討論公共議題的第一個步驟是界定或說明自己所使用的關鍵概念。依照「自由」一詞約定俗成的意義,說西方社會不是「自由的」社會,可能是基於無知的胡說八道;或者是企圖自欺欺人的謊言;或者是「五毛論述」。

根據約定俗成意義的「民主」、「自由」、或「法治」:

沒有民主制度不可能有法治反之亦然;

沒有自由不可能有民主制度反之亦然;從而,

沒有自由也不可能有法治反之亦然。

這是國中「公民課」的內容和政治學的ABC。不懂這個道理,談約定俗成意義的「民主」、「自由」、或「法治」,可能是基於無知的胡說八道;或者是企圖自欺欺人的謊言;或者是「五毛論述」。

以上所說的「法治」指rule of law而不是指rule by law後者我建議譯為「號稱法治」。「法治」預設法律具有「正當性」。有法律條文或許可稱為法制,但不一定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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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日常生活語言說明「民主」和「自由」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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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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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Maslow 的「需求層次論」大概就是中一兄說的這個道理。我不太傾向「尊嚴論」,我比較認同尼采的「發揮潛能意志說」。用白話文或日常生活語言來詮釋,它相當於中國俗話說的「人比人,氣死人。」以及「有為者亦若是。」。

中共將中國社會建設到「和平崛起」以及「小康溫飽」的確功不可沒。中共及中共領導人自有其歷史定位和地位。但這只是一個「階段性任務」,也可以說是「執政黨」和「領導人」的功能。老蔣做不到,就得換人做做看。

「人」的長處或缺點(看你的立場而定),一言以敝之:「不滿足」或「不知足」(這也看你的立場而定)。我曾在此說過,「公平正義」者無他,只是大多數人都要一個貪污腐敗(或玩3P4P)的機會而已民主」是開放這個機會的機制自由」和「人權」是爭取這個機會的紅旗戰鬥呼號

這個「發揮潛能的意志」或「貪污腐敗的機會」不是什麼「國家尊嚴」「民族生存」「無產階級勝利」、或「社會穩定」之類的大帽子大餅或羊頭可以長期取代。不懂這個道理,在我看來,談政治也就不過是搓搓口頭麻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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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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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我是從韋伯ideal type的層次來討論「民主」、「自由」、和「法治」。在現實社會,因「國情」的不同,它們三者自然有種種面貌。例如:

當年的希臘只有property class才有參與「『民』主政治」的權利。在地主之外,號稱民主聖地或發源地的希臘(雅典),用了一拖拉酷的「奴隸」來推動其「生產方式」呢;義大利城邦時代的「共和國」其實只能說是寡頭政治或(趕走暴君時的)暴民政治。

而且,任何一個社會都有宰制階層和被宰制階層的鬥爭。因此,不是說有了「民主」、「自由」、和「法治」,人們就進入rose gardengarden of eden。這應該是基本常識。

所有的權利都是爭來的(槍桿子、白布條、木棒、竹竿、石頭、或莫洛托夫雞尾酒)。權利不是天生的、不是天賦的、不是被(統治階層)施捨的、不是奉了「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名,權利就會從石頭裏跳出來或蹦出來。

美國女性到了20世紀初年才有投票權(瑞士好像更晚 after 1950's?);美國工人也要到19 - 20世紀之交才有組織工會的權利;日裔美人在1940年代還得進集中營呢。不幸的是,黑人長期(一直到現在)都是被宰制和被剝削的一個群體。她/他們要等到1950 – 60群年代,經由金恩等的努力,才使得「民權法案」得以通過。

如果沒有「民主制度」和它蘊含的「自由」和「法治」,黑人當時想要「民權法案」或族群平等,那可是:

「大宅,門兒都沒有!」

特定群體的特定遭遇,不足以拿來否定一般性的情況。這應該是基本推論邏輯。

一般而言,我說法的根據是:

一個人要有言論、集會、和結社的基本「自由」,以及這些自由受到法律保護後,她/他才可能宣揚理念、號召民眾、建立組織來落實

「團結就是力量!」

有了力量,她/他才可能不被一個一個的丟進黑牢。然後一群人才可能以(主要是)和平的方式來爭取自己要求的權利。反之,只有在民主制度下,這些「自由」才可能被法律保障。從而,人民才可能實踐和使用這些「自由」。否則,就會發生溫「總理」的談話要受到刪減,才能在中國見報的笑話或怪現象。因此,民眾只能透過上述過程,以(主要是)和平的方式來爭取權利(如參政權)

我不是說,沒有「民主」、「自由」、和「法治」,人們就不能爭取權利。當然能,例如:

上一世界初期的辛亥革命;

上一世界80-90年代的東歐;

剛發生或正在進行的突尼西亞和埃及兩國群眾的示威;

這些人都要用「革命」方式來爭取權利。也就是譚嗣同說的,要流血就從我譚某人開始流起(大意如此)

我很怕死,看到太多的血會頭暈;所以,我比較傾向用和平方式爭取權利的機會或環境。

以上是我認為「民主」、「自由」、和「法治」是「三位一體」的原因;以及我鼓吹和支持「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原因。

*  開欄文是我在「保釣論壇」和朋友們討論的文字。有朋友對該文提出質疑,本文則是我的回應和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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