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從韋伯ideal type的層次來討論「民主」、「自由」、和「法治」。在現實社會,因「國情」的不同,它們三者自然有種種面貌。例如:
當年的希臘只有property class才有參與「『民』主政治」的權利。在地主之外,號稱民主聖地或發源地的希臘(雅典),用了一拖拉酷的「奴隸」來推動其「生產方式」呢;義大利城邦時代的「共和國」其實只能說是寡頭政治或(趕走暴君時的)暴民政治。
而且,任何一個社會都有宰制階層和被宰制階層的鬥爭。因此,不是說有了「民主」、「自由」、和「法治」,人們就進入rose garden或garden of eden。這應該是基本常識。
所有的權利都是爭來的(槍桿子、白布條、木棒、竹竿、石頭、或莫洛托夫雞尾酒)。權利不是天生的、不是天賦的、不是被(統治階層)施捨的、不是奉了「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名,權利就會從石頭裏跳出來或蹦出來。
美國女性到了20世紀初年才有投票權(瑞士好像更晚 after 1950's?);美國工人也要到19 - 20世紀之交才有組織工會的權利;日裔美人在1940年代還得進集中營呢。不幸的是,黑人長期(一直到現在)都是被宰制和被剝削的一個群體。她/他們要等到1950 – 60群年代,經由金恩等的努力,才使得「民權法案」得以通過。
如果沒有「民主制度」和它蘊含的「自由」和「法治」,黑人當時想要「民權法案」或族群平等,那可是:
「大宅,門兒都沒有!」
特定群體的特定遭遇,不足以拿來否定一般性的情況。這應該是基本推論邏輯。
一般而言,我說法的根據是:
一個人要有言論、集會、和結社的基本「自由」,以及這些自由受到法律保護後,她/他才可能宣揚理念、號召民眾、建立組織來落實
「團結就是力量!」
有了力量,她/他才可能不被一個一個的丟進黑牢。然後一群人才可能以(主要是)和平的方式來爭取自己要求的權利。反之,只有在民主制度下,這些「自由」才可能被法律保障。從而,人民才可能實踐和使用這些「自由」。否則,就會發生溫「總理」的談話要受到刪減,才能在中國見報的笑話或怪現象。因此,民眾只能透過上述過程,以(主要是)和平的方式來爭取權利(如參政權)。
我不是說,沒有「民主」、「自由」、和「法治」,人們就不能爭取權利。當然能,例如:
上一世界初期的辛亥革命;
上一世界80-90年代的東歐;
剛發生或正在進行的突尼西亞和埃及兩國群眾的示威;
這些人都要用「革命」方式來爭取權利。也就是譚嗣同說的,要流血就從我譚某人開始流起(大意如此)。
我很怕死,看到太多的血會頭暈;所以,我比較傾向用和平方式爭取權利的機會或環境。
以上是我認為「民主」、「自由」、和「法治」是「三位一體」的原因;以及我鼓吹和支持「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原因。
* 開欄文是我在「保釣論壇」和朋友們討論的文字。有朋友對該文提出質疑,本文則是我的回應和申論。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