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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社會結構」和「人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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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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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tisle

0.  前言

慕陶網友在【中時聊聊吧】>>【新聞對談】上發表了一系列以「社會結構」為關鍵概念的評論(慕陶 2008, 2009a, 2009b, 2010a, 2010b)。大寶兄在同一網頁的《淺談相對觀和建構論》一欄中提議:

大家綜合「社會結構」和「社會建構」兩個理論,共同來探討中國以及國際社會在當前和歷史上一些現實議題(韋大寶 2010a, 2010b)

慕陶網友表示他沒有興趣參與(慕陶 2010c);雖然我自己沒有什麼值得一提的觀點,我相信這會是一個有意義和有趣味的對談。

「社會結構」和「人的『主動性』」是社會科學,尤其是社會學中的基本概念。以下我把兩者分別簡稱為結構和主動性,雖然我將只有在特別強調時才加上引號,但它們在本文脈絡中都是當概念或術語用,也就是說,它們都各有其特定的所指。兩者之間的關係也是時下社會學和社會科學中主要的論述和論辯議題。如果我們以結構做為討論一個議題的基礎,依照目前一般社會科學學者的做法,我們需要同時參考或對照主動性以及和它相關的理論。

為了響應大寶兄的建議,我借這個機會整理一下自己的讀書筆記,一來試圖更完整的掌握結構和主動性的意涵,二來把它當做這個討論的前置工作。以下術語和引號內的中文是我的翻譯。它們和一般通用譯名及了解或有不同;譯文中所使用的標點符號也不一定吻合原文所用者。如有任何欠妥或錯誤之處,敬請指正。在本文中,我的誤解和獨門詮釋在所難免;歡迎賜教。

我為了保持文章外觀的一致性,在正文中除了引用出處外,我盡量不使用外國文字。如果有網友對相關或對應的英文字、詞有興趣,請參考我所引用的文章和書籍或利用網路搜尋。

我所接受的,和本文相關的兩個基本假設是「唯物論」和「當代經驗論」。我的論述遵守傳統邏輯規則和論述規範。

以下簡單談談我所了解的:結構、主動性、動態結構論、和社會建構論;以及我自己對它們的看法。

1.  什麼是社會和社會學

上面提到結構和主動性是社會學中常用的概念,在討論它們之前,我們不妨先釐清什麼是社會和社會學。如果說,有多少位社會學家就有多少個社會和社會學的定義,可能有點誇張。但我相信,有多少個社會學學派就有多少個社會和社會學的定義。我將借用以下這個觀點:

社會是一群需要相互依靠的人;社會學則是研究這群人活動的學問(Timasheff 1960: 3 – 4)

這個定義蘊含以下的意思:

a.  人活著為了求生存;
b.  人不可能單獨生存;
c.  社會成員相互來往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本身生活。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人們會進一步分工合作;
d.  求生存是一個長時間的活動。因此,「相互依靠」也是為了追求一個社會的長期或永續發展。

根據這兩個定義及其衍生的意涵,我們可以了解何以有些學者(如韋伯)選擇「方法論個人主義」的立場;以及何以角色、行動者、主動性、行動理論、和社會變遷等概念/理論在社會學和社會科學中佔著重要和顯著的地位。

此外,我們也可以說,社會學研究「社會現象」。「現象」在以上的了解下,指人與人之間交往時的各種行為模式;「行為」在此指有意識或(現象學所說)具有「指涉性」的活動,包括試圖達到某種意圖的肢體動作和任何形式(以言談以及論述表達)的思想。

以上三個定義並沒有權威性或普遍性。由於立場、方法論、基本假設、和(所使用)關鍵概念等等的不同,學者們可能有各自比較喜歡或認為需要強調的(社會和社會學)面向,或覺得有更能表達自己研究工作的,關於社會和社會學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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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表述和公評、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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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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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0. 前言

大寶兄建議的幾個背景題目很大(本欄留言10),不論分析它們還是專注於相對觀等理論,這樣的對談是一個公共論述。也就需要「清楚明確」的掌握所根據的相關概念。由於大寶兄建議以「社會結構」為討論基礎之一,我在開欄文中把我所了解的「社會結構」做了一個簡單的介紹。其次,如我在開欄文中所介紹,在時下的社會學領域,「人的『主動性』」和「社會結構」是如影隨形的一對概念。有人認為兩者對立;有人認為兩者相輔相成;總之,要周全的以「社會結構」為基礎來討論現實或理論議題,我們需要同時考慮「人的『主動性』」。這是開欄文的第一個背景。

「社會結構」是社會科學,尤其是社會學中一個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論之一。因此,慕陶網友根據「社會結構」立論的方向和他的方法論,應該和他所討論的公共議題相關、適用、和有效。但他過去對「人的『主動性』」幾乎沒有著墨。以我對社會學理論的粗淺了解,他的論述可能有欠周全。由於大寶兄建議綜合建構論和「社會結構」做討論基礎,我相信提出「人的『主動性』」可以幫助大寶兄所建議的討論。這是開欄文介紹「主動性」的第二個背景。

如慕陶網友所說:

「觀點(包括知識論與關於社會性質的見解)與為學的基本態度有異,對談的結果很可能是不歡而散。」(慕陶 2010)

我其實無意評論他大作的內容。這不但是由於慕陶網友文章中我看得懂的部份其實不多,而且根據這些片斷的了解,我相信我和他在論述規範、基本假設、和對基本概念以及詞彙的用法等方方面面,差異還很大。我和他之間也就缺乏溝通的共同基礎。


我認為最適當的方式是我們各自表述;有興趣讀這種枯燥文章的網友們,多半有公評、公論的能力。我在此指出一些我們之間的差異,提供一些背景資料。

1.
論述規範

一篇正式或嚴謹的論述,依照現行的規範(或論述結構),必須註明所引用他人觀點的出處。慕陶網友引用其他學者的言論時不遵守這個規範,是他個人的習慣或偏好,我並無意見。但他批評我的文章時,不遵守這個規範,而又胡說八道,我就不得不指出這種惡劣行為。

「有網友則以《社會結構和人的主動性》一文反駁我的意見,文中強調『人的主動性』,而有意否定『社會結構』的重要作用,(本欄留言24)

請慕陶網友指出他根據我文字的那一段做出他以下的兩個「判斷」:


「反駁我的意見。」和

「文中強調『人的主動性』,而有意否定『社會結構』的重要作用,」

尤其我在留言23(發表於2010/08/10 04:59)中說明:

「記得我第一次向慕陶網友討教時,我就提到我接受部分『結構-功能論』的觀點。所以,我不會否認『結構』的存在,也不會否定『結構』的功能;我接受『社會契約論』的基本觀點,當然也就更不會否認『結構』對社會成員的限制性。我舉周公和叔孫通的政策以及孔子和陸賈的論述,就在說明:為了避免霍布士所描述『原始狀態』下人與人的暴力鬥爭,社會的穩定運作需要一套大家可以接受的行為模式,以及指導、制約、或界定行為模式的社會規範。用本欄脈絡的詞彙,這就是『社會結構』。它也是留言2《結構》一文中引用四個『結構』定義所表達的觀點或想法。此處『結構』一詞也包括制度和文化。

以上和『社會契約論』相關的思考邏輯,在我討論『自由』和『平等』以及『相對觀』和『社會建構論』這兩篇文章已經呈現過。因此,在我看來,『社會結構』不只能夠增加社會成員活動的能力和空間,它其實是社會(和其成員)能持續和穩定存在的前提。」

慕陶網友的留言24發表於2010/08/10 23:04,我可以了解他趕著寫他的文章而沒有時間看我的留言。但即使他不是在睜眼說瞎話,嚴謹度上終歸差了一皮。何況留言25針對留言23回應,總該做個更正或補充。

2.
基本假設

所謂「基本假設」指這些觀點無法被證明或反證。每個人可自行接受或選擇他/她的「基本假設」。但以它們為前提的論述要符合「說得通」的判準。所謂「說得通」有三個條件:相容、一致、以及能和某些現實印證。

我接受「唯物論」、「局部相對觀」、「當代經驗論」、和「社會建構論」等「基本假設」。就我的了解,它們和「化衍論」、「集體意識說」、以及「深層結構論」都不相容。留言23中我已批駁了「化衍論」和「集體意識說」。我在其他地方也曾批駁過「深層結構論」。簡單的說,只有能以DNA表示或解釋的特性、特徵、或特質能夠遺傳和被(同種)生物所共有。「文化」的定義是:「人造」的實物(包括藝術品)、制度、結構、符號、或概念等等。因此,「文化」只能以「社會化」或「社會建構」的方式或過程被「傳承」或「傳播」。(不論是語言的或文化的)「深層結構」和「集體意識」一樣,從「唯物論者」的觀點來看,它們不是一種比喻式的用法,就是「唯心論者」或「心-物二元論者」過度使用「擬人化」修詞方式而產生的想像或誤會。

我不是說「深層結構」和「集體意識」是錯誤觀念。我說的是:只要使用它們的人能在各自的論述架構中得到一個說得通的論述,它們就達到做為「概念」的功能;但是在「唯物論者」的論述架構中,「深層結構」以及「集體意識」與基因理論以及「當代經驗論」不相容。

3.
概念的所指

3.1
主動性

我已說明「自由」和「主動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並非我一個人的看法(Wikipedia 2010: 1)。而慕陶網友似乎堅持把它們混為一談(本欄留言1324)。也沒有針對我說它們不同的論點提出批駁。

3.2
結構

慕陶網友在他的大作中舉了許多他認為和「結構」相關的例子,如「自殺率」、「口水戰」、「重男輕女」等等。在我看來,這些都和社會學或多數社會科學中「結構」的定義不相關。在社會學或多數社會科學中,「結構」指一套被設定成模式的人際關係。它在討論具體或特定議題時,是個有具體和特定「所指」的概念。我只討論慕陶網友的兩個論點。

「在這個例子裡,這對夫妻的養育兒女行動是否主動?就他們辛苦出力,且並非被人所逼來說;或就他們不接受別人勸說改變教養態度而言,他們是有主動性。但是,就他們的重男輕女的價值觀來說,我認為那是社會『結構』的結果。(本欄留言1324)

以上這段話如慕陶網友自己所說,它是「文化」或「價值觀」的議題。


「如果我去中國大陸,大罵中國人,譬如說他們沒教養、不文明之類,即使我不鋃鐺入獄,大概也會被許多人痛恨,甚至有人會要找機會來K我。

但是,我如果是在綠營民眾裡大罵中國人,同樣是罵上面那些話,我很可能得到的是他們的好感。」(本欄留言25)

以上這段話描述的是人的心理現象,通常人們用「偏見」或「情緒」來指示和解釋。


4.
汎結構主義

以上3.2節中雖然只舉了兩個例子,但加上慕陶網友其他相關「論述」,例如:

「『命運』其實很可能是人們對結構限制的一種不妥切的稱呼。不過,這麼說也不完全恰當。因為結構的限制必須錯綜地組合,來對特定個人起作用。這時候,特定個人的遭遇可能也不是單一結構面向所能解釋的。」(本欄留言13)

「由於我在網上多次討論『社會結構』的作用,強調我們應該重視社會結構帶來的循環、重複的悲劇或災難。




我們較可能找到所謂結構自己的運轉法則或邏輯。



第三,社會結構是多層次、多面向的,愈深層的結構(如語言、文化裡的潛規則)一般是愈難被意識到,也因此愈難被有意識地改變。」(本欄留言24)

「基於社會結構的抽象性,它的經驗指涉是無限繁雜、難以窮盡的,它的作用也是多元、多面的。功能、賦能與限制都可以是結構的作用。」(本欄留言
25)

等等,我相信,在他筆下或思考邏輯中,「結構」一詞無所不指。我把這種觀點稱為「汎結構主義」。在「後結構主義」盛行的時代力倡「汎結構主義」,這份「主動性」倒是讓我吃驚。


但是,概念是思考的基本元素。每個概念必須有它特定的「所指」,才有它做為「思考基本元素」這個功能。借用「結構主義」祖師爺戴索緒的說法,一個「無所不指」的概念,事實上也就是一個「無所指」的概念(胡卜凱 2002: 1.2)。換句話說,一個「無所不指」的概念根本就不是個概念。

只要慕陶網友接受「唯物論」,我其實可以提供一個簡單、有力、清楚、無可辯駁的論述來支持「汎結構主義」:

宇宙萬物都由原子和分子構成;人由原子、分子、以及由分子形成的DNA構成;原子、分子、和DNA都有它們一定的「結構」。因此,宇宙萬物包括人在內,都受「結構」控制和主導。換言之,「結構」就是一般人所說,全知、全能、全在的上帝。Q.E.D.

可惜的是:如我上面所分析,「唯物論」和「深層結構」以及「集體意識」並不相容。


參考文章:

* Wikipedia 2010, Agency (Philosophy), http://en. http://en.wikipedia.org/wiki/Human_agency
*
胡卜凱 2002,《評《哲學辭典》的中譯本兼論意思和翻譯》 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5
*
慕陶 2010,《再論社會結構性質》欄 -- 留言2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29906

原載:《淺談「社會結構」和「人的『主動性』」》 -- 留言27;回應留言24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3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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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社會結構」和「人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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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1.    社會結構

1.1   結構的重要

記得我第一次向慕陶網友討教時,我就提到我接受部分「結構-功能論」的觀點。所以,我不會否認「結構」的存在,也不會否定「結構」的功能;我接受「社會契約論」的基本觀點,當然也就更不會否認「結構」對社會成員的限制性。我舉周公和叔孫通的政策以及孔子和陸賈的論述,就在說明:為了避免霍布士所描述「原始狀態」下人與人的暴力鬥爭,社會的穩定運作需要一套大家可以接受的行為模式,以及指導、制約、或界定行為模式的社會規範。用本欄脈絡的詞彙,這就是「社會結構」。它也是留言2《結構》一文中引用四個「結構」定義所表達的觀點或想法。此處「結構」一詞也包括制度和文化。

以上和「社會契約論」相關的思考邏輯,在我討論「自由」和「平等」以及「相對觀」和「社會建構論」這兩篇文章已經呈現過。因此,在我看來,「社會結構」不只能夠增加社會成員活動的能力和空間,它其實是社會(和其成員)能持續和穩定存在的前提

1.2    結構的功能和限制

我在留言6《結論》中指出,人設計制度。推廣來說,規範、制度、人際關係、行為模式等等,或所有的社會結構都是人的產物。結構都有雙重功能,一方面它們維持社會成員間的和平共生以及穩定互動;另一方面,它們維護設計者(通常也是既得利益階層)的權益。

由於我並不清楚的了解慕陶網友「結構」一詞的所指,我也就不是很了解他一再提到的「結構的限制」或「結構性因素的限制」的具體指涉,例如:何以「結構」有這些限制,限制的力量有多大,限制的效應是正面還是負面等等。從我以上對於「結構」雙重功能的觀點來看,這些「結構」的「限制」,其實是人為的「限制」。在某些面向,它們相當於馬克思說的,國家(機器)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我相信這個詮釋並不是慕陶網友的意思。

在另一方面,「結構」對某些人的限制,其目的可能在保護弱勢群體。這是社會契約論的基本觀點之一;它也是杜蘭搞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自由」和「平等」關係的原因。它也許是慕陶網友:

「也可以說,各層、各面的結構限制,同時也可能是一種賦能(empowerment)。」

這段話所要表達的意思。

在我看來,「結構」對不同的人往往具有不同的作用。籠統的談限制、賦能、或突破會有爭議或相當讓人感到混淆。我建議慕陶網友把「結構」在什麼情況下,對那些人是「限制」;以及「結構」在什麼情況下,對那些人是「賦能」,說得更清楚一些。例如,舉一個具體的,「結構」限制或賦能的例子。

1.3   對結構限制的了解

同樣的,由於我並不清楚的了解慕陶網友「結構」和「結構的限制」指什麼而言,我也就不了解他所說的:

「愈是當人們能清楚意識到結構對人的限制時,突破就愈有可能。」

指什麼而言。或許慕陶網友也可以舉一個具體的例子說明:

為什麼人意識到結構的限制時,能幫助她/他突破這個限制。

馬克思認為人們常常被「錯誤觀念」和意識型態所矇騙;格蘭其則提出「宰制論述」的概念表達類似的作用。根據他們兩位的理論,如果我們了解上述「結構」具有維護既得利益階層權益的「功能」,它顯然可以幫助我們認知到,現有「結構」對一般民眾的某些「限制」並不具有「正當性」。這個認知會提升老百姓的抗爭意識和戰鬥意志。間接的提高民眾「突破(結構限制)的『可能性』」。但是,這好像並不是慕陶網友的意旨。

2.    人的「主動性」

我在留言3《主動性》中提到,「主動性」和「自由意志」是不同的概念。「主動性」強調人有做決定和行動的能力;「自由意志」一詞中「自由」指的是人在決策過程中選項的種類、範圍、和程度

如果一個人接受「社會建構」的概念,則人們決策時選項的種類、範圍、和程度受到文化(主流價值觀、主流人生觀等等)和社會結構的制約。這一點我完全同意慕陶網友在留言13也談人的主動性》中就「重男輕女」。觀念所做的相關分析。

人活著是要求生存和追求舒適的生活。當現有的結構嚴峻的影響到人這兩個生活目標時,人的「主動性」就會驅使他/她採取這個或那個行動來改變這些結構。它也解釋何以人會採取這個或那個行動(而不坐著等死)。這個行動是否能夠成功,或即使成功,它能不能夠達到當初的目的,並不是「主動性」這個概念所包含或考慮的對象。

陳勝和吳廣的起兵,王安石和康、梁的變法,明治維新,以及孫中山的革命都是人具有「主動性」的範例。陳勝、吳廣,王安石,和康、梁沒有成功,固然可以用「擬人化」修詞方式,把說成是由於結構的『抵制』」。我也可以用馬克思主義的表達方式:「既得利益階層在這兩場鬥爭中佔了上風。」;我也可以說,它們證明了「反動派」能更有效的運用他/她們所掌握的「能力」、「資源」、和「結構(遊戲規則)」。但這三個案例並不能否定「主動性」的存在或作用。同理,伊藤博文和孫中山的成功,並不能證明當時的日本或中國社會沒有「結構」或這兩個社會的「結構」不堪一擊。一般而言,個案的成敗通常是一個不相干的論點。我無意討論「結構」或「主動性」那一個居主導地位。這是一個依個案而定的議題,試圖得到一個一般性的判斷很可能在浪費時間。

更重要的是,我認為議題的重點在於:打敗陳勝、吳廣,王安石、和康有為的,不是一個虛擬的或抽象的「結構」、「反動派」、和「既得利益階層」,而是有血有肉的「政敵」,在康、梁的情況其代表人物是慈禧太后和袁世凱。

我用演化論和「主動性」做個對比,也許可以更清楚的說明「主動性」這個概念的用法。一般生物能不能在改變了的環境中存活,要看這個生物能不能適應新環境。另一個情況則是,當生物體內基因突變後,這個突變是否能幫助該生物適應現有環境,決定這個生物能否繼續存在。「適應」和「突變」不屬於生物的「主動性」,但它們也能幫助或解釋生物存活的現象。人的主動性加上人類大腦及由於它而累積的知識,使得我們人在「適應」和「突變」之外,有第三個生存的機制。

3.    集體意識

我並不否認「集體意識」的存在,但我認為它只是一種比喻性或理論模型式的用法。大家一窩蜂的哈韓劇或哈這個那個「偶像」,當然可以稱之為「集體意識」;台獨意識或紅衫群眾的反扁憤慨也是這類「集體意識」的範例。就我所知,把它當做術語來用,或者說,認為一個時代、部落、或社會有一個單一「集體意識」的觀點,從黑格爾、容格、到涂爾榦(包括盧梭),都沒有提出一個嚴謹的、盛得住水的論述。換句話說,我認為,一群人可以有或多或少極為相同的情緒、觀點、想法等等。這個現象是人類有相近的基因和大腦神經構造以及生活在同一個社會的人有類似社會建構過程的結果。但是,每個人的情緒、觀點、想法等等是各人基因和大腦神經構造以及個人生活經驗的函數;它們是獨一無二的。

得過諾貝爾醫學獎的Roger Sperry也曾表達過他傾向「化衍論」的說法。但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看過一個言之成理的關於「化衍論」論述。如果慕陶網友可以介紹一些,我一定拜讀。所謂「沒有看過一個言之成理的論述」,在此指我沒有能力批駁該論述。涂爾榦的說法並不成立。並不是兩個氫原子加上一個氧原子後,「化衍」出水和水的性質;而是兩個氫原子和一個氧原子在一定的物理狀況下形成了新的分子結構,這個新的分子結構具有新的性質。

目前還沒有一個機器或機器人有「自己的運轉法則或邏輯」當人類的技術演進到能夠使用DNA/分子三極體或光粒子來製造電腦的中央處理器時,機器或機器人可能被安裝上接近由神經細胞組成的人腦這樣高複雜度的中央處理器。這時它們可能發展出自己的「運轉法則或邏輯」。但是文化、制度、和社會結構沒有這類構造,它們也就永遠只能反映或代表部分人士的利益和思考方式。認為社會結構有「自己的運轉法則或邏輯」這個看法,我認為是過度使用「擬人化」修詞方式而產生的想像或誤會。

原載:《淺談「社會結構」和「人的『主動性』」》 -- 留言23;回應留言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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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衫群眾和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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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2006年的紅衫群眾是主動性的一個範例;她/他們也是老百姓試圖改變結構的範例。當然 在目前我們還不知道這個群眾運動有多大或多深的影響。具體的說,它對陳瑞仁檢察官以及其他扁案的檢、審法官有多大影響?也還看不出它改變了多少人的政治意識和政治行為。但國民黨的五連敗多少反映人民已不再延續過去死忠的投票模式。或者說,多數人民提升了自主意識的層次則毋庸置疑。

以上只是根據常識和邏輯所做的推論,第一個推論需要由當事人的回憶錄來解答;第二個推論需要大規模的訪談和問卷調查來證實或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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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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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結論

我曾指出:

許多研究社會科學或人文科學的學者,常常因為有意無意的使用「擬人化」的論述方式,把思考方向或思考結果搞得不合邏輯。(也許這樣大眾才比較容易上當)。我在這裏提供各位20字真言:

意識無意識,國家無需要,社會無公義,制度不打壓。

只有才有意識,才有需要,才會假公義之名,滿足私利,才會設計制度來打壓其他(也就是你和我)

有些人喜歡說:制度就是如此。如果你覺得這個制度在打壓或剝削你,你要了解,打壓或剝削你的不是這個制度,是設計這個制度的一群人。除非此是白痴,我敢打賭,99%的情況下,他們做這樣設計,一定有私人的目的;例如打壓或剝削你、我。」(胡卜凱 2002:第4)

歷史先例和人類今天在文化上的成就,明確而無可爭議的指出人有主動性。主動性表現的強度和方式則因人而異。因此,我認為以「結構」的概念來畫地自限,相當於把結構理論當《葵花寶典》來練;至於拿「結構」概念來替當權者開脫,我只能說「盡信書,則不如無書。」了。

參考文章和書籍:

* Bandura, A. 2001,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An Agentic Perspective, http://www.questia.com/read/5000979014?title=SOCIAL%20COGNITIVE%20THEORY%3a%20An%20Agentic%20Perspective

* Bryant, C. G. A./Jary, D. 2003, Anthony Giddens, in Ritzer, G. Ed.,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Major Contemporary Social Theorists, Blackwell Publishing, Malden, MA U.S.A.

*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2010, Social Structure, http://www.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551478/social-structure

* Giddens, A. 1984,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an excerpt), http://www.religiousworlds.com/text/ag-struct.html

* Giddens, A. 1999, Elements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in Elliot, A. Ed., Contemporary Social Theory, Blackwell Publishing, Malden, MA U.S.A.

* Jackson, W. A. 2005, Capabilities, Culture and Social Structure,  http://www.questia.com/read/5009937143?title=Capabilities%2c%20Culture%20and%20Social%20Structure

* Jochoms, T./ Rutgers, M. R. 2006, Coming to Terms with the Complementarity of Agent and Structure, http://www.questia.com/read/5035106891?title=Coming%20to%20Terms%20with%20the%20Complementarity%20of%20Agent%20and%20Structure

* Stewart, J. 2007, “Breaking the Power of the Past over the Present”: Psychology, Utopianism, and the Frankfurt School, http://www.questia.com/read/5022513016?title=%22Breaking%20the%20Power%20of%20the%20Past%20over%20the%20Present%22%3a%20Psychology%2c%20Utopianism%2c%20and%20the%20Frankfurt%20School

* Swarthmore 2010, Theories of Agency, http://www.swarthmore.edu/SocSci/tburke1/agency.html

* Timasheff, N. S. 1960/1955, Sociological Theory: Its Nature and Growth, 璐茜書店,台北 

* Wikipedia 2010a, Structure, http://en.wikipedia.org/wiki/Structure

* Wikipedia 2010b, Social structure, http://en.wikipedia.org/wiki/Social_structure

* Wikipedia 2010c, Agency (Philosophy), http://en. http://en.wikipedia.org/wiki/Human_agency

* Wikipedia 2010d, Structure and agency, http://en.wikipedia.org/wiki/Structure_and_agency

* Wikipedia 2010e, Structura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Structuration

* Word iQ 2010, Social Structure, http://www.wordiq.com/definition/Social_structure

* 老嫗 2010,《淺談相對觀和建構論》欄 -- 留言30, 32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29566

* 胡卜凱 2002《發刊詞我的論述架構》 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7

* 胡卜凱 2010淺談相對觀和建構論https://city.udn.com/2976/4056176?tpno=0&cate_no=52524

* 韋大寶 2010a,《淺談相對觀和建構論》欄 -- 留言24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29566

* 韋大寶 2010b,《再論社會結構性質》欄 -- 留言1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29906

* 慕陶 2008,《扁珍貪念與結構複製》開欄文,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204376

* 慕陶 2009a,《辭網建言:結構性問題的檢討應先於對個別政治人物的批判》開欄文,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304418

* 慕陶 2009b,《中國社會的真正問題核心:我的愚見》開欄文,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325686

* 慕陶 2010a,《再論近代中國人苦難的內在性與結構性》開欄文,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396259

* 慕陶 2010b,《再論社會結構性質》開欄文,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29906

* 慕陶 2010c,《再論社會結構性質》欄 -- 留言2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42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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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建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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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會建構論

5.1   結構和建構

在《淺談建構論》一文中,我說明從我的觀點來看,人們的價值觀和人生觀等等廣義的「規範」都是「社會化」或「社會建構」的結果;人們也只能經過廣義的「學習」,才可能了解社會的種種人際關係和規矩制度,以及如何在它們之中或之下運作(胡卜凱 2010)。因此,結構依賴著建構過程才能發揮作用

5.2   建構和主動性

我們經由社會建構了解到人際關係和規矩制度(也就是「結構」);在一定程度內,我們受到它們的制約和束縛。另一方面,當現有結構的主導者進行「建構」的同時,我們也學習到許多其他不在「建構」教材(或計畫)之內的知識和資訊:例如其他人曾經達到的成就或境界,「當局」(父母、掌權者、和宰制階層)不希望我們知道的東東或西西等等。它們成為我們可能「追求」的對象,或成為構成主動性的「選項」之一。中國領導團隊對Google所採取的措施,就在企圖封鎖資訊通路,防止非官方(= 結構)認可資訊的擴散上述各種「選項」的重新排列組合,就是通稱的「創新」或「理想」。

經過社會建構而被我們認知的「現實」,的確具有制約我們思想和行為的作用。但由於人同時也有意識,或進行比較、判斷、選擇、和根據自己利益以及所處情境來做決定等等的能力,我們並不需要把我們所處的社會現實當做一個「鐵籠子」(這個比喻借用自韋伯)。我們甚至不需要把自然現實當做一個不能改變或逃脫的「鐵籠子」。時下的3C產品和各種運輸工具已充分說明這個道理。

因此,主動性是建構過程帶來的附加價值。

由於我們的主動性也來自社會建構,那所謂的主動性到底有多少意義或值幾個銅板呢?這是另一個有趣味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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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結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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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動態結構論

上面討論到:

所謂「結構」指人與人的(互動)「關係」;這個「關係」以行為模式來表現和實踐。我在其他地方談到,任何行為預設指導它的規範和執行它的資源。

因此,在過去或當下某些人所建立或主導的結構,具體表現在成文和不成文的社會規範,以及由制度(法律條文和公、私組織章程)所配置的資源。規範和可運用資源兩者,制約、引導、或限制所有社會成員「行為」的模式、種類、範圍、效力、和(它可能延續)時間長短等等。雖然規範和資源沒有完全禁止或阻止一個人採取這個或那個行為的能力,但「制約」、「引導」、或「限制」這些性質,以及模式、種類、範圍、效力、和時間(長短)這些因素,已足以使學者們將結構和主動性看成兩個相對立的概念。社會學中主張「結構主導主動性」和「主動性主導結構」的兩派,就和上述主張「時勢造英雄」以及「英雄造時勢」的兩派一樣,進行沒完沒了的辯論(Wikipedia 2010d; Jackson 2005)

試圖調和「結構/主動性」爭議的努力是目前社會學研究一個主要趨勢(Jochoms/Rutgers 2006)。比較著名的論述有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的「社會場域論」和英國社會學家紀登斯的「動態結構論」。此處淺談一下後者。

紀登斯認為「結構」和「主動性」是一個銅板的兩面(Stewart 2007)。因此,他主張:

在分析社會事件、現象、或變遷過程上,兩者應該並重。

紀登斯以「深思」、「結構化」、和「結構雙重性」三個概念來闡釋「結構」和「主動性」兩者如何相互作用、影響、和制約(Wikipedia 2010e; Bryant/Jary 2003; Giddens 1999; Giddens 1984)

「深思」一詞在此指:人不是像被填入食材的鴨子一般,完全沒有選擇或過濾的接受所謂「文化的洗禮」。這個概念強調:

人在接受「社會化」的過程中以及在日常生活的運作中,他/她具有比較、判斷、選擇、和根據自己利益以及所處情境來做決定等等的能力。

這些能力就是第3.2節所討論的「意識」,其中「根據自己利益以及所處情境來做決定」就是我所了解的「理性」。我們可以說,紀登斯用「深思」這個概念來指示主動性的基礎。

紀登斯在他的「動態結構論」中強調結構的兩個要素是:

a.       規則(或規範)

b.       資源

本小節一開始的分析,可以看成是我對他這個觀點的詮釋。在紀登斯理論的脈絡中,「資源」一詞並不指自然或物質「資源」,它指的是和資源相關的「掌控權力」和「分配機制」(Wikipedia 2010d: 2)。這也再度說明,大多數社會學家的結構並非用來指示剛性或有形的「模式」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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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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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動性

3.1   定義

「主動性」是社會學術語(Swarthmore 2010),它不完全同於日常生活中所習用「主動」、「被動」的意義。以下列舉三個定義:

「『主動性』指一個人讓事情發生的能力。」

「『主動性』指個人獨立行動和自行抉擇的能力。」(Wikipedia 2010c: 1.2)

「人的『主動性』顯示於許多意識透過現象和功能所表現出來的關鍵特性。這些特性包含個人經由指涉性和事先計畫在時間上所展現的意志;個人經由本身反應所展現的自制能力;個人對自己行為能力和表現的反省;以及個人對自己生命意義及生活目標追求等等。個人的『主動性』通常在廣泛的社會和文化脈絡中運作。」(Bandura 2001)

3.2   討論

我們可以從以上的定義看出主動性的基礎是一個人的「意識」。

由於我接受唯物論和現代經驗論,在所有拙作的脈絡中,「意識」一詞和「唯心論」中的「心」或黑格爾「時代精神」中的「精神」毫無瓜葛。它指一個人經驗的總和。用知識術語說,它指的是:

一個人所曾受到和正在受到的外界聲、光、化、電、和力等等刺激,這個人的大腦神經網路,以及她/他身體內各種賀爾蒙和神經訊號傳導質等三者相互作用的狀態和/或結果。

相對而言,根據上述對結構的定義,任何人都可以了解:

a.    結構(/或文化、社會、制度、系統等等,下同)不具有意識、意圖、或意志。因此它們本身沒有(主動或自行)改變的能力,也不可能主導任何變動;

b.    結構來自人的設計、發明、創造、或訂定;因此人能改變結構;也只有人才能夠改變結構。(自然力可以終止或摧毀一個結構)

主動性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個面向:

A.   一個人行動的能力,包括資源的取得和運用。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資源包括大寶兄強調的「知識」和「資訊」;

B.   一個人行動的「自由度」,或她/他做選擇/決策的空間或範圍。這和此人的知識、見識、和氣度(有為者亦若是。」彼可取而代之)等等有關。一個人的知識、見識、和氣度是她/他所處社會(文化)和時代的函數。社會和/或文化定義人際關係及相關的互動模式,後者就是此處所討論的結構;

C.   一個人行動時可能遭遇到的限制或阻力,這就直接和結構相關。

相對於主動性所預設和蘊含(某種程度)的自發性,結構可以看成是「被多數人認可和接受的『行為模式』。」

3.3   應用

馬克思的「下層/上層結構」說法是唯物史觀的基礎(Marx, /Engels 1976: 22 - 26),後者往往也被稱為「經濟決定論」。這一部分的「馬克思主義」表現出他認為結構對人具有「決定性」的限制和制約性。但另一方面,做為一位革命家或鼓吹革命的思想家,他又必須肯定人有某種程度的主動性:

「人類創造自己的歷史,但人們不能隨心所欲的從事這個工作;他們不能自行選擇所處的情境,而只能在一個從過去傳承而來的,既有和現成的情境下進行它。」(引用於:Stewart 2007)

這也說明何以傳記文學中「時勢造英雄」和「英雄造時勢」的爭議不曾間斷的原因。

其次,主動性和「自由意志」是兩個不同層次或研究/實踐領域的概念和議題。一般人使用的「自由意志」,如果不嚴謹的界定或釐清,通常沒有什麼意義。這需要另一篇文章來討論,這裏我只簡單的指出:

自然條件(包括資源)和自然界的運行法則具有造成人不可能採取這個或那個行動的能力;文化也告訴或限制我們那些是可以或不可以採取的行為模式。

老嫗網友所提到的「叛逆性」可以看成和主動性以及結構(或文化)限制性都相關的議題(老嫗 2010)

除了唯物史觀外,20世紀中葉盛行於各個知識領域的「結構主義」,被許多學者認為過於強調結構的作用,而有「後『結構主義』」和「『後現代』主義」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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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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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結構

2.1   定義

以下選擇四個不同角度闡釋結構的定義:

「『社會結構』指人在社會中和其他人或組織之間一個具有特定模式的關係。這些關係是一群人在不同生活情境下的種種組織型態。人群由於各種特定關係的模式而形成我們稱為『社會』的系統。這些關係的特定模式就是結構。」(Wikipedia 2010a: Social Structure)

「『社會結構』這個概念表示社會由於人們需要和/或實現不同的功能、追求不同的意義、或具有不同的目的而聚集成不同的『結構』。家庭、宗教、法律系統、經濟活動、和階級制度等等都是社會結構的形式。它也和『社會階層』的觀念相關。後者表達社會根據人們在種族、階級、和/或性別等方面的差異而分別成為不同的層級。」(Word iQ 2010)

「在社會學中,『社會結構』指一個穩定的、有某種特性的安排;人類在這種安排下一起互動和生活。社會結構通常和『社會變遷』的概念相提並論。後者討論改變社會結構和社會組織型態的種種動力。」(Encyclopedia Britannica 2010)

結構這個概念也可以從三個層次來分析:

a. 在整體層次,『社會結構』指社會經濟面向階層化的系統(例如階級結構),各種社會制度,或其他大型社會群體之間形成一套特定模式的關係;

b. 在中級層次,『社會結構』指個人或組織間的社會脈絡關係所形成的結構;

c. 在個人層次,『社會結構』指在社會系統中『規範』制約個別行動者行為模式的方式。」(Wikipedia 2010b: 前言)

2.2    討論

從以上四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

a.    社會學家的結構並非剛性或有形的,像建築物或化學分子模型一類的結構。「結構」一詞是一個比喻性或理論模型式的用法;

b.    不論這些「關係」是什麼,它們被稱為「結構」的原因是由於它們具有一套特定的「模式」。

「模式」在此指具有以下的特性:重複性;容易確認或分辨;有特定目的或功能。

定義通常言簡意閡,以上的定義沒有明說,但它們蘊含的意思,或我們可以從常識得到的推論包含:

A.   不論這些「關係」是什麼,所謂「模式」指的是「行為模式」。因為,我們只能以「行為」來呈現或實踐「關係」;

B.   這些「關係」或「行為模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彈性或可變性。

雖然我一再強調「行為」或「行動」,我也說過我接受「行為主義」和「行為學派」在方法論上的假設,但我並不接受極端「行為主義」的觀點。

2.3   應用

據說托克維爾是近代西方第一位使用「結構」概念的人。他並沒有使用這個指號,他用來表達這個概念的詞彙是「社會狀態」。

我相信周公「制禮作樂」是在實踐或落實「結構這個想法;(中國)第一位提出近於「結構」論述而且有文字記載的人則是孔夫子,例如:

* 君子無所爭。必也射乎!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也君子。

*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 「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

等等,它們都在試圖訂定人際關係和相關的行為規範或模式。漢初叔孫通的「起朝儀」(或陸賈的「寧可以馬上治之乎?」這個見解),以及儒家的「授受不親」、「晨昏定省」等等也在做類似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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