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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自由」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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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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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0.    前言

0.1 知識和意識型態

最近在慕陶網友的大作中(慕陶 2010),看到他引用杜蘭的「自由/平等不相容論」(Durant 1969, p. 11)。我非常意外杜蘭會表達這種觀點(1)。本文的目的在批判任何形式的「自由/平等不相容論」。

「自由」和「平等」是人際活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社會、政治、和經濟的政策和實務上,其應用更影響到大多數人的權益。因此,它們值得一再的釐清和闡釋,更不容一些胡說八道和/XX不通的言論在「公共領域」混淆視聽。「胡說八道」在此指缺乏理論根據以及不能和現實印證的說法;「XX不通」則指違反(傳統)邏輯規則和/或與常識、常理大相庭徑的說法。

我完全不接受「社會學觀點的科學知識論」。但我接受局部相對觀,我不認為在取得一個有共識的判準前,「真」、「假」、「對」、「錯」等是有意義的概念。不過,由於公共論述涉及大眾權益,我認為我們需要有某種判準來區分各種形態和動機的公共論述。我建議的標準是:說得通、具有內部一致性和相容性、以及能夠和某些現實印證。

我並不完全接受傅柯的「知識/權力掛鉤論」,但知識論述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議題,例如:「自由」和「平等」的關係;全球暖化的真實性和/或嚴重性等等。它也經常涉及公共政策的辯論,例如:應不應該實行「財富再分配」;健保費率應不應該調整;ECFA需不需要簽訂;ECFA方案應不應該交付公投等等。發表這些論述的人都有展開或支撐各自主張的一套行話、理論、XX(XX在此指人生、價值、世界、國際、法律、…) 等等,也就是通稱的「意識型態」。

我把政治解讀為一種「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以上說明了知識論述直接或間接涉及公共政策。因此,多數公共論述是一種「政治行為」。不論它們的動機是什麼,其後果和/或影響都和爭奪利益相關。這是馬克思和盧卡契都強調「意識型態」是一種政治鬥爭武器的原因。格蘭齊更生動的將替既得利益集團「圍事」的說法稱為「宰制論述」。總之,「政論」和知識論述同時也是一種政治鬥爭的形式。

由於它們在替這個或那個群體爭奪資源分配權,「政論」和知識論述自然直接或間接涉及到我(和每個人)的利益。因此,我嚴肅、嚴謹、和嚴格的對待公共領域的「知識」討論。對於在此處進行自助式心理治療的喃喃自語或胡說八道,和/或缺乏邏輯訓練所產生的XX不通,我已見怪不怪,頂多說句「好臭!好臭!」(語出《射鵰英雄傳》)。有些「公共論述」掛著「知識」或「評論」的羊頭,實際上卻有意或無意的替宰制階層作悵或圍事。

有意的作悵或圍事如:

羅斯陶的「現代化理論」(替帝國主義脫罪)、杭廷頓的「文明衝突論」(替老布希入侵伊拉克背書)、史特勞斯徒子徒孫(所謂的新右派或新保守派)的「(經濟學)新自由主義」(替財團護航)、和奧地利學派海耶克和米塞斯等的「唯自由論」(替掠奪式資本主義擦脂抹粉)。「唯自由論」或譯為「公民自由權論」,此處沿用「唯物論」和「唯心論」的語法,當然帶有調侃揶揄之意。

無意的作悵或圍事如:

上述杜蘭的「自由/平等不相容論」(如果他誤解達爾文的演化論或接受了社會達爾文主義)

至於在(中國)海內、外攻擊或醜詆民主、自由的文章,大概兩者兼有。不論有意或無意,這類行為的後果相同。我屬於升斗小民這個區塊,我的利益(或骨頭)雖小,但不容其他人或狗來搶。只要區區、在下能力所及,我試著分析「錯誤認知」;並盡力鬥倒鬥臭這些「意識型態」和「宰制論述」。「錯誤認知」或稱「錯誤觀念」、「虛偽意識」。「錯誤」和「虛偽」在此指不能和現實對照、對應、或印證。

如果有人認為以上分析太誇張,只要看看此地各種顏色的鍵盤工或五毛黨人瞎掰硬柪、惡形惡狀的嘴臉,以及《大話新聞》和《自由時報》的「論述」(包括引用和炮製的「虛偽民調」),就了解我以上的分析的確是入木三分的描述,也解釋了這些人的「論述」行為。

0.2 我的論述架構

我接受唯物論、相對觀、(溫和)個人主義、和民主政治。我給自己的定位是升斗小民或小老百姓。

0.3 本文組織

討論「非自然概念」的觀念。

討論「自由」的意涵。

討論「平等」的意涵。

討論「自由」和「平等」的應用。

批判「自由/平等不相容論」。

1.    非自然概念

「非自然概念」指找不到能和任何一個自然界實體或可觀察到自然現象對應的概念。「電子」、「質子」、或「染色體」這些概念雖然不能直接對應於這個或那個可直接觀察到的自然界實體,但科學家用它們建構理論來解釋這個或那個被觀察到的自然界現象。如果這些「理論」缺乏或不具有「解釋」能力,缺乏或不具有預言未觀察到現象的能力,它們所使用的「概念」也就形同「無所指」。從而也就沒有意義或不會被繼續使用。

「非自然概念」有以下的性質:

a.    它的意義或「所指」沒有一個(絕對)普遍的共識,或缺乏一個共同的判準來決定它的意義、「所指」、或用法。

b.    即使是同一個人或同一群人,隨著其知識、眼界、格局、或利益的改變,往往會改變她/()賦予這類概念的意義。最後一個情況就是通稱的「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現象。

c.    即使當它有某種約定俗成的意義,不同的人往往會有不同的詮釋,而且這些詮釋不一定相容。

由於以上這三個性質,在自然科學及相關論述中,「非自然概念」是一個「無所指」的概念。使用這類概念的自然科學及相關論述是沒有意義的論述。「沒有意義」是我一個禮貌的表達方式。在語用上,它相當於英文的nonsense、和我比較常用的「胡說八道」、以及我偶而會用到的「XX不通」。

「自由」和「平等」並不對應於自然界實體或可觀察到自然界現象,兩者純粹是人造的概念,或一對典型的「非自然概念」。它們的應用範圍也就限於人際活動。如果「人生而平等。」或「人生來是自由的。」在描述人這個生物的性質,這類用法並沒有意義。在社會科學中或描述人這個社會成員時,它們的意義來自約定俗成或社會建構的過程,通常也擔負著「理論模型」或「意識型態」(做為政治鬥爭武器)的功能。

不論將「非自然概念」奉為神主牌,如「人生而平等。」;或對它們進行莫須有式的批判,如「自由將造成社會混亂。」,都是基於不明白它們的「純人造」性質,才形成這類「錯誤認知」。有些人對這個或那個「非自然概念」的醜詆或攻擊,完全出於政治目的,就不用我在這裏提醒大家了。一個人形成「錯誤認知」的原因在於他/她被宰制論述洗腦,或因為某些偏執(如大國沙文主義)而有某些思路上的盲點(如「中國政府不可批評」、「毛澤東是今之聖人」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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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自由/平等不相容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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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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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批判「自由/平等不相容論」

站在我的立場,對我有利或有幫助的就是「公平」、「正義」、和「有價值」。但我了解我只是社會的一份子,為了不變成過街老鼠,我可以接受「公平」、「正義」、和「有價值」的定義是:「對大家有利的。」或「被大家接受的。」

「有利」在此指:

a.    能提高我存活的機率;

b.    能增加我生活的舒適度。

根據以上的分析,「自由」和「平等」都是我和多數人需要的「公平」、「正義」、和「價值」。它們兩者在本質上並沒有衝突。但如俗話所說,「有一好,沒二好。」一樣,面對任何兩個有「價值」的東東或西西,我們遲早都可能遇上「兩者不可得兼」的場合,從而必須做一個選擇或優先順位的排序。這類選擇或排序是時、地、人、情境、和議題等等的函數。它們不是非此即彼,從一而終式的選擇或決定。

以下從思路的混淆、理論的錯誤、以及為了爭奪資源分配權而進行的欺騙三個面向,分析何以有人鼓吹「自由/平等不相容論」這種渾話。

5.1 思路的混淆

以上第2節闡述了「自由」這個概念的所指。清楚的說明了:

「自由」不是「為所欲為」,更不是「胡作非為」。

以上第3節說明「平等」概念所要求的只是:

公平(沒有差別待遇)的行使各人的法定權利。

最重要的是:

「自由」和「平等」是「非自然」概念,它們只有在社會脈絡中有意義。在社會脈絡中的活動只能在社會規範下運作。也就是說,「自由」和「平等」只能在表決通過或約定俗成的法律和/或道德下運作。

認為「自由」和「平等」不相容的人,可能不了解什麼是「自由」和「平等」;也可能把經濟活動領域的「自由」和社會及政治活動領域的「自由」混為一談。

5.2 理論的錯誤

認為自由和平等不相容的人,可能接受了「社會達爾文主義」。

達爾文的「演化稐」是他觀察自然現象所得到的假說。過去一百年來,經過生物學家、化石學家、和基因學家等等的資料搜集和理論研究、「演化論」已是自然科學中一個重要,甚至可說是基礎性的理論。但「演化稐」是觀察自然現象所發展出的理論,原封不動的將它移植到社會科學領域來解釋或指導人際活動,一定導致牛頭不對馬嘴的結論。

「社會達爾文主義」強調「優勝劣敗,適者生存。」但這並不是「演化稐」的主張或內容。用俗話來說,「社會達爾文主義」是一種「吃人夠夠主義」。根據《尚書湯誓》中所說的:「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以及霍布士所說的:任何人都能夠殺掉另一個人(大意如此)來看:

「吃人夠夠者,人必除之。」

因此,就生存而言,它不是一個有效的觀點。一個和平共存的情境提供人類存活的最大機率。因此,我認為「社會契約論」不但比「社會達爾文主義」更有解釋能力,根據前者導出的觀念和公共政策,也更有助於社會的穩定運作和發展。以上的分析,建立在人有為自己權利和生存打拼的意志和勇氣這個假設上。「社會達爾文主義」能夠被鼓吹和接受的一個原因,或許是太多人接受了「好死不如賴活。」這種錯誤認知或宰制論述。

5.3 意識型態/宰制論述

艾理斯教授所批評的「唯自由論」教條:

「向平等方向邁進的每一步,都不可避免的將導致自由的終結。」(Stromberg 2000一文中所引述)

和杜蘭所說的:

(因為)自由與平等是永遠不能和解的世仇,一方得勝,另一方即告滅亡。要想阻止不平等狀態的增長,就要犧牲自由,。」(Durant 1969, p. 11)

異曲同刺耳。但它們不是事實。

「唯自由論」者宣揚的「自由」其實是既得利益群體的「(經濟)自由」。其理論是典型的意識型態或宰制論述。其目的在為財團圍事、幫腔、或幫凶。她/他們攻擊或醜化「平等」這個概念,完全基於政治目的。2008-09的金融風暴已暴露出他/她們在理論上所導致的災害,以及這種理論實行在政策層面其實是一個騙局(New York Times 2010)。這一部份在理論上的討論請參考(Canterbery 2009)2, 3兩冊中相關章節。

以上指出學者認為:自由和平等兩者都是蘊含三邊關係的概念。在上引「唯自由論」和杜蘭的觀點中,他們沒有把「誰的『自由』?」和「誰的『平等』?」說出來。這當然是意識型態/宰制論述慣用的欺矇手法。

我把上引杜蘭的說法做完整的呈現,大家就能一目瞭然。

(因為)『既得利益或有權有勢者的』自由與『小老百姓追求的』平等是永遠不能和解的世仇,一方得勝,另一方即告滅亡。要想阻止『一個社會中』不平等狀態的增長,就要犧牲『既得利益或有權有勢者的』自由,。」

這個陳述的確合於現實,但大概只能哄哄三歲小孩。杜蘭要拿掉雙引號內的文字,他才能正經八百的這樣說而不會被多數人嗤之以鼻,或不會遇上人人喝倒彩(喊打!?)的局面。

在資源不敷分配的現實下,任何兩個群體的利益都可能有衝突。在一個民主社會中,大家通過討論和投票,在法定的遊戲規則下來取得一個平衡點。其結果至少在理論上將符合多數人的利益。沒有一個理性的人(如區、在下、我)會要求「犧牲」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因為這種做法一定會引起反彈、反制、或謀殺。一個理性的人(如區、在下、我)只要求合理和合法的「限制」剝削和掠奪(掏空!綁標!操縱價格!官商勾結!... )

總之,認為「自由」和「平等」不相容或有衝突的人,不是不了解「自由」和「平等」這對概念到底是什麼東東或西西;就是有這個或那個政治和/或經濟上的意圖,從而有意欺騙一般讀者。這是為什麼「既得利益」群體會打著「自由」(或「平等」)的旗幟反對「平等」(或「自由」)的原因和理論基礎。

附註:

1.    我初中畢業那一年,有機會讀到【協志工業振興會】出版的杜蘭《西洋哲學史話》。此書讓我領會到知識學問之美。也打下我22歲以前一些讀書和思想的基礎,餘風所及,我現在的一些思考能力也多少拜這本書之賜。因此,我一直對杜蘭非常尊重和感激。但我只讀過他另一本書,對他的思想並不熟悉。這次在偶然的機會讀到他《歷史的教訓》。其中所宣揚的「自由/平等不相容論」,讓我非常意外。關於杜蘭思想的演變,清參考(Wikipedia 2010f)

參考書籍和文章:

* Ameson, R. 2002, Egalitarianism,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egalitarianism/

* Canterbery, E. R., 2009, The Making Of Economics, World Scientific, Singapore

* Carter, I. 2007, Positive and Negative Liberty,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liberty-positive-negative/

* Carter, I./Kramer, M. H./Steiner, H., 2007, Freedom: A Philosophical Anthology, Blackwell Publishing, Malden, MA USA

* Cherry, R. R. 2009, Marxist Equality, http://www.rightsidenews.com/200907235633/editorial/marxist-equality.html

* Durant, W. and A. 1969, 鄭緯民譯,〈歷史的教訓〉,大江出版社,台北 

* Gosepath, S. 2007, Equality,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equality/

* Hall, B. C. 2010, The Presumption of Basic Human Equality, http://my.core.com/~bhall/Halls_Ethics_Corner/Equality.htm 

* Harrel, E. 2009, The Importance of Economic Equality, http://www.time.com/time/world/article/0,8599,1948806,00.html

* Higgs, R. 1981, Is More Economic Equality Better?, The Intercollegiate Review, pp 99 – 102, http://www.mmisi.org/ir/16_02/higgs.pdf

* Mill, J. S., 1985/1859, On Liberty, Penguin Books, NYC

* New York Times 2010, Goldman Sachs Group Inc., http://topics.nytimes.com/top/news/business/companies/goldman_sachs_group_inc/index.html; https://city.udn.com/2976/3946196?tpno=0&raid=3955459&cate_no=81134#rep3955459

* Stromberg, J. R. 2000, The Dark Side of the Left: Illiberal Egalitarianism in America.(Review), http://www.highbeam.com/doc/1G1-60269756.html

* Wikipedia 2010a, Egalitarianism, http://en.wikipedia.org/wiki/Egalitarianism

* Wikipedia 2010b, Social Equality, http://en.wikipedia.org/wiki/Social_equality

* Wikipedia 2010c,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http://en.wikipedia.org/wiki/Civil_rights

* Wikipedia 2010d, 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 http://en.wikipedia.org/wiki/Three_generations_of_human_rights

* Wikipedia 2010e, Economic inequality, http://en.wikipedia.org/wiki/Economic_inequality

* Wikipedia 2010f, Will Durant, http://en.wikipedia.org/wiki/Will_Durant

* 慕陶 2010,《論片面理想原則之極端化問題》,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38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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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平等」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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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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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由」和「平等」的應用

以上介紹了我對「自由」和「平等」這兩個概念的了解。本節討論它們的應用和兩者之間的關係。我的觀點基於以下我對人生活以及社會現實的認知。

a.    地球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有限,不夠當地人生活的需求。

b.    多數人活動的第一個目的,是活下去,其次是活得舒適。而這兩個目的都需要資源。

c.    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

如果我們要取得資源,我們必須採取某種行動或俗稱的「打拼」。但人活動的範圍是社會,也就必須和其它人互動。由於資源不敷分配,在各自「打拼」的情況下,人和人自然會發生衝突。為了減低衝突發生的機率,增加每個人存活的機率,先人創造了「自由」這個概念。「自由」的作用在:

A.   界定人活動的空間(範圍)和規範;

B.   從而保障每個人一定有某種活動空間。

一個人要生活就必須要有一個活動或「打拼」的空間,也就要有合理的「自由」。

另一方面,前面提到,我們做任何一件事都需要資源、能量、能力、和/或相關知識等等。換句話說,一個人要活動或「打拼」必須要有一些基本配備。先人創造了「平等」這個概念,就在提供每個人活動的基本裝備和周邊條件。上面提到的「法定權利」就是這些基本裝備和周邊條件。因此,一個人要生活,所屬社會就應該盡可能維持「平等」的環境。

綜上所述,我認為:

「自由」和「平等」都是人要活下去所必須有的兩個前提。兩者不但不相衝突,而且相輔相成。一個人要有「自由」才談得上有(或爭取)「平等」;只有在「平等」的條件下,「自由」才有意義。

由於資源不敷分配,「既得利益」群體或階層自然希望和試圖降低競爭發生的機率。他/她們試圖攻訐「自由」和/或「平等」的目的,在試圖欺騙升斗小民,讓他/她們誤以為「自由」和「平等」不相容,或為了「自由」而放棄「平等」;或為了「平等」而放棄「自由」。這樣「既得利益」群體或階層才能保持並延長自己的宰制地位。

「自由」和「平等」既然是人要活下去所必須有的兩個前提,則一個缺乏「自由」和「平等」的社會也就是一個內鬥不斷的社會,也很可能(如果霍布士的觀點合於現實)就是一個謀殺率高的社會。「自由」和「平等」不是理想,它們是人生存的條件。

我要強調:

(現在)每個人的權利或權力,不是上帝「賜給」的、不是隨自然「與生俱來」的、更不是掌控或宰制階層「施捨」的。它們是(歷史上)過去人類用生命爭取到的(美國獨立戰爭、法國大革命、辛亥革命、20世紀第三世界的反帝和反獨裁鬥爭、... 等等)。因此,如果你/妳決定自己需要「自由」和「平等」,你/妳就要準備採取行動和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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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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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平等的意涵

「平等」是一個比「自由」更複雜的概念,對它做深入周全的分析不是我能力所及。由於許多人往往對「平等」存有幻想,如「人生而平等」一類的錯誤認知,或鼓吹「自由/平等不相容論」這類意識型態。它們需要有人做釐清的工作。因此,我不揣簡陋,根據在網上搜尋到的幾篇文章,就「平等」一詞略做討論,對此地一些胡說八道盡點環保義工的努力。「平等主義」是相關的議題,請參考(Wikipedia 2010a, Ameson 2002)

3.1   什麼是平等

「平等」和任何一個「非自然」概念一樣,它第一沒有一個甚至是相對普遍的定義;第二,它經常被拿來當羊頭或箭靶。以下我根據Gosepath教授及其他論文試著掌握一些它的基本屬性,然後提出我的詮釋。

a.    「平等」不是「相等」或「等同」;它也不同於「類似」或「相近」;

b.    「平等」也是一個具有「三邊關係」的概念。我們通常使用下列句型來討論和「平等」相關的議題:

「『路人甲』和『路人乙』在『事項丙』上有(或沒有)「平等」的地位(或關係)。」;

c.    當我們說路人甲和路人乙有或應該有「平等」地位時,我們預設兩者具有某一個或某一些共同的性質。換句話說,由於我們只能比較同一個類型或範疇的人、事、物,而「平等」或「不平等」是一種比較後才能得到的判斷,所以路人甲和路人乙需要在某方面有一些共同性,才可能產生(兩者)是否「平等」的議題。(Gosepath 2007;第1)

我認為,由於「平等」是一個「非自然概念」,當我們說:

「每個人是(或應該是)『平等』。」

的時候,我們不是在談每個人天生的才藝、能力、或性向這類性質平不平等。我們談的是每個人的「社會身分」,或每個人從事人際活動的「起始條件」是(或應該是)「平等」。我建議上述的「事項丙」可以用「法定權利」來概括。「法定權利」的內容,當然視各社會的文化、國情、和/或政體而不同。請參考(Wikipedia 2010b, 2010c, 2010d)

「平等」一詞用負面定義可能比較容易掌握其意義:

「平等」指當甲和乙在行使各自的「法定權利」時,不會受到差別待遇。

以下分別從從社會、政治、和經濟三個層面來討論「法定權利」。事實上,某些「法定權利」往往同時表現在這三個層面,我的區分只是為了說明的方便。

1)    社會平等

人是一個生物,雖然人類共有一個基因型組,但它的排列組合是隨機的。因此我們有(由基因決定的)體型、才能、性向、性別、和外觀等等的差異。人也是一個文化產物或社會建構下的產品。雖然人類有「人際相通性」,也大致有一個近似的價值體系,但基於各地區和/或文化的不同,導致語言、人生觀、價值觀、生活習慣、宗教信仰、社會群集、和職業/財富等等上的差異。

但是,這兩種「差異性」(不論其程度高低)不足以否定、取代、或抹殺人類由同一個基因型組而來的(共同)「人類性」(Hall 2010)。就我所知,目前還沒有一個說得通的理由,可以支持上述差異造成人與人之間在「法定權利」上有「差別待遇」的正當性。

2)    政治平等

上述原則表現在法律領域就是通稱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表現在政治領域就是通稱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和「所有的人(依法)有參政權。」等原則,以及根據這些原則所衍生的言論自由、集會及結社自由等等。這裏我們再度看到「自由」和「平等」幾乎如影隨形。

3)    經濟平等

在經濟領域,「平等」的概念由於牽涉到經濟發展和資源及財富的分配,因而更加複雜或更為眾說紛紜。這也是何以有「自由/平等不相容論」怪談的原因(請見以下第5.3)

由於「平等」就「法定權利」而言,「經濟平等」訴求的對象是:工作權、工作機會、最低工資、最低生活保障等等,沒有一個理性的人會要求各社會成員的收入或財富一致。但攻擊「經濟平等」概念或主張的人,則以「均一收入」為稻草人,窮追猛打,瞎掰硬柪一氣(Cherry 2009, Higgs 1981)。這就像攻擊「政治平等」的人說:「政治平等是不可能的事,『因為』我們不可能保證每個參選人都當選。」

「經濟平等」和「經濟不平等」是重要議題,我沒有能力進一步分析。請參考(Wikipedia 2010e, Harrel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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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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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由的意涵

闡釋「自由」的論述在網上可說汗牛充棟,我不可能一一閱讀。此處以密爾(穆勒)的《論自由》(或譯《群己權界論》,Mill 1985/1859)和卡特教授的《積極與消極自由》(Carter 2007)為主,做一個簡要的介紹。以下所引用中文文字或詮釋除非另有說明,都是我的翻譯。

2.1 什麼是自由

1) 密爾的觀點

「唯一能稱得上『自由』的行為,是以我們自己的方式來追求自己的幸福;在此同時,我們不得侵犯別人的幸福,或妨害別人追求他/她們各自的幸福」(Mill 1985, p.72 - line 1 - 4)

「一個人的『自由』必須受到以下的限制:他/她不能讓自己變成別人的困擾。」(Mill 1985, p. 119 - line 25 - 27)

這兩個原則可以說從以下兩個現實推論而來:

人是社會動物。人必須和其他人互助合作才能生存。

人和人之間只有程度上的差異,沒有性質上的不同。用霍布士的話來說,各人的體力及狡猾大致旗鼓相當,任何人都能夠殺掉另一個人。因此,理性的人會尋求「『和平』共存」。(這個認知建立在否定「輪迴說」、「再生說」、「來世說」等等。)

根據以上的現實和密爾的闡釋,一個理性的人可以了解:

「自由」不是「為所欲為」,更不是「胡作非為」。

「自由」的另一個具體定義或概念是:

一個人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自己受法律保障權利而不受干涉的程度。

以下是密爾的相關主張:

一個人必須承擔(自己)那些可能傷害到他人權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如果社會成員公認這類行為必須受到道德譴責或法律制裁,才能保障社會的運作,則傷害他人權益者可能就要面對道德譴責或法律制裁。」(Mill 1985, p. 163 - line 20 - 24)

密爾的看法當然不是金科玉律,但他被公認為十九世紀古典自由主義的集大成者。他的觀點自然有一定程度的(知識)權威性和參考價值。

2) 自由的「三邊關係」論

奧本海教授提出「自由」是一個具有「三邊關係」概念的理論。麥考蘭教授加以發揮,他的觀點是:

當我們討論「自由」這個概念時,我們需要討論:

什麼是「自由」或「不自由」;

所謂「自由」或「不自由」是對什麼而言;以及

什麼是行動者「自由」或「不自由」去做的事,或他/她試圖達到的境界。(Carter 2007, 4)

因此,當我們討論「自由」這個概念時,我們同時需要界定以下的概念和判準:

什麼是「行動者」;

什麼是對「自由」的「約束」或「限制」;以及

什麼是是行動者可以或不可以試圖實現的「目的」。(同上,第4)

根據這兩位學者的說法,我認為「自由」本身是一個具有內建約束的概念。「不得侵犯或危害其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是「自由」的「本質」,也就成為「自由」一詞定義的一部份。

「自由」和「民主」一樣,都必須在法權或法治的環境下運作,一些有的沒的批判,不是根本不了解「自由」(或「民主」),就是在為特定的群體或黨派幫閒和/或幫兇。

2.2 「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

許多學者同意康德、密爾、和柏林等都認為「自由」這個概念有兩個「所指」的區分;有些學者認為並無做此區分的必要;也有學者則認為這兩個「無指」其實是同一個概念。這裏略做說明。

自由的消極意涵(簡稱「消極自由」)指:

「行動者沒有外在於自己的限制。如果沒有其他人阻止妳/你所想要做的任何事,則妳/你是『自由的』。」(同上,第1)

在現實世界中並沒有「心想事成」這碼子事。「不受干涉」或「沒有其他人阻止」並不是我們「做(自己)所想要做的事」唯一的「充分條件」。任何做過事的人都了解,做任何一件事都需要資源、能量、能力、和/或相關知識等等。因此,許多人,尤其是社會主義者,鼓吹或主張自由的積極意涵(簡稱「積極自由」)。「積極自由」指:

「行動者有主導權。妳/你必須有自主能力,換句話說,妳/你必須在只考量自己的福祉下,能夠完全掌控自己行動的方向和方式,妳/你才是『自由的』。」(同上,第1)

因此,主張「積極自由」的人會同時認為,政府(或社會)應該(盡可能)提供每個人民在社會中活動所需要的資源、能量、能力、和/或知識等等。從而,這些人也同時會支持「社會福利」、「改正(歷史造成的)不平等狀況」、和「以累進稅率來重新分配財富」這類政策。「能量」在此不是物理學的概念,它只是一個把「填飽肚子」美化或學術化的用法。「改正(歷史造成的)不平等狀況」指美國「民權法案」所導致的affirmative action。這裏我們已看到至少「積極自由」和「平等」有正面的相關性。本文第4節將進一步討論「自由」和「平等」。

另一方面、鼓吹「消極自由」的人,則認為政府在推行以上政策時,會干預到個人的「(消極)自由」。從而對「積極自由」的概念採取保留或批判的立場。柏林、海耶克等可說是這種觀點在當代的代表人物。柏林一族大概是沉迷於文字遊戲的有閒知識份子;海耶克一族則是替財團圍事的幫閒或「槍手型」知識份子。

政府在推行以上落實「積極自由」的政策時,的確會侵犯到「既得利益」群體的權益。但是,我不認為:

「既得利益」群體的權益來自「天賦」或「神聖不可侵犯」。

我也不認為:

「消極自由」的概念涵蓋「既得利益」群體的權益。

我更不認為有一套肯定以上立場而又說得通的理論。至於某些「既得利益」群體的權益,很多來自過去(和現在!)不具正當性的政治或經濟權力,則是另一個可以探討的議題。

「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精緻內容及其所蘊含的思路和政策不在本文討論範圍。有興趣的網友請自行在網上搜尋,可從Carter教授的大作入手。我也歡迎指教和嚴肅的討論。

在《自由:哲學論文選集》一書中(Carter et al. 2007),編者從:

「『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

「『自由』、『政府』、和『權力的滥用』」、

「『自由』和『意識』」、

「『自由』和『道德』」、

「脅迫」、

「自主」、

「『自由』、『能力』、和『經濟領域的不平等』」、

「『自由主義』和『自由』的『價值』」、

「如何衡量『自由』」

等九個面向或角度討論「自由」這個概念。有興趣的網友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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