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自由史觀
胡先生說︰
「... 如果一定要繼續使用這些概念,就必須對這些概念重新加以界定。」
可見胡先生了解「概念」在論述或思考活動中的重要性;也了解論述者需要清楚明確的界定自己所使用的概念。在胡先生這一部份的論述中,我不了解他所使用幾個關鍵概念的所指。因此,我沒有能力就他的「自由史觀」做有意義的討論。
以下我先分析胡先生使用到的五個概念︰必然、自由、規則、因果、和決定論;並分別說明我對它們在胡先生大作中「用法」的質疑。最後,在第2.6這一小節中,我對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略做討論。
2.1 必然
「必然」可以用來形容某一個事件發展的方向或趨勢;它也往往被用來形容個別事件發展的結果。但是,即使一個事件發展的方向或趨勢是「必然」的,該事件在個別時-空發展的結果,受到特定情況和一些隨機因素互動的限制,因此它未必前定、預定、或必然。嚴格的說,如果要形容個別事件發展的結果,我們應該用「大概」和「或許」來代替「必然」。前二者也是一般人會使用的詞彙。
例如,我們知道一場球賽結束時,或者其中一個球隊「必然」會贏;或者依比賽規則的條文,兩隊也可能打成平手。但那一個球隊會贏並非「必然」;個別球隊的得分也不是「必然」。
如果以上對過程和結果的區分可以接受,則胡先生所說的︰
「但在這樣一個必然的世界中,由於物質的運動、變化,使一些物質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不斷複雜化,不斷演化,逐步孕育、誕生出了生命。而伴隨著生命的孕育、誕生,必然的世界出現了新的氣象,那就是自由的萌芽。」
這段話中的「孕育、誕生出了生命。」和「自由的萌芽。」這兩個結果,並不能用「必然」來形容。它只是事情發生後(給人的)的印象、感覺、或錯覺。
2.2 自由
1) 自由意志
論述「自由」這個概念的人,通常需要解決或討論「人有沒有『自由意志』?」這個議題。
關於「自由意志」,我在胡先生大作中只看到下面這兩段相關的論述︰
「隨著生物的進化,當具有一定程度自我意識和行爲能力的主體産生後,自由也就隨之産生了。」以及
「自由是指具有自我意識和行爲能力的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動並影響、支配和控制其他事物的能力以及這種能力的一切表現形式。」
在上引第一段話之後,胡先生接著說明,他的「主體」指的是,「具有自我意識和行爲能力的生命體。」
就我所知,猩猩和某些其他動物符合「具有一定程度自我意識和行爲能力」這個條件。不論胡先生是不是認為猩猩和某些其他動物也擁有「自由」,這兩段話並沒有回答:
「人(或猩猩)有沒有『自由意志』?」這個問題。
如果不解決「人有沒有『自由意志』?」這個問題,則
「... 而伴隨著生命的孕育、誕生,必然的世界出現了新的氣象,那就是自由的萌芽。」
這個論斷或論定,並不足以在哲學或邏輯上支持「人有『自由』。」或「『自由』存在。」這兩個命題。就像「全球化」不足以在哲學或邏輯上支持「全人類」可能具有「共同世界觀」這個觀點。
2) 自由的定義
回到上面胡先生對自由的定義或詮釋︰
「自由是指具有自我意識和行爲能力的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動並影響、支配和控制其他事物的能力以及這種能力的一切表現形式。」
在西方哲學中,「主體」一詞指上帝和/或個人。我是一個「不可知論」者,所以我不討論涉及「上帝」的議題。如果胡先生大作中的「主體」指個人(我們暫時不考慮猩猩是否有「自由」),則世界上目前有65億左右的「個人」。如果我用「65億個人」代替胡先生定義中的「主體」一詞,則該定義成為︰
「自由是指具有自我意識和行爲能力的65億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動並影響、支配和控制其他事物的能力以及這種能力的一切表現形式。」
我不知道這段話在哲學上有沒有意義。但我相信在現實世界中,符合這個定義的「自由」,大概跟「混亂」、「人吃人」、「不斷鬥爭」、或「沒有自由」同義。
此外,根據胡先生「事物即存在。」的說法,則「影響、支配和控制其他事物。」這句話中的「事物」也包括「人」。如果我將「人」代替胡先生定義中的「事物」一詞,則該定義成為︰
「自由是指具有自我意識和行爲能力的65億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動並影響、支配和控制其他人的能力以及這種能力的一切表現形式。」
我不得不坦率的說,經過這兩個「代入」動作後,我認為胡先生這段話和一般人所了解的「自由」似乎有一段距離。
3) 主體和群體
胡先生接著說:
「主體並不只是單獨存在的個體,也包括由個體成員組成的彼此依存、相互聯繫的群體。」
以及
「獲取社會權力就意味著能夠控制和支配其他社會成員,這本身就是社會內部個體成員自由的一種表現。同時,獲取社會權力也就相應地獲取了一定的社會利益,包括經濟利益、社會地位等等。」
我在1.1節中指出:
「人類的存活需要資源。我認為,只要世界上的資源不敷分配,世界上就有『擁有者』和『匱乏者』之間的鬥爭。」
如果這個判斷成立或說得通,則人跟人之間不完全是互助合作的關係;為了爭奪各自存活所需要的資源,人跟人之間也有相互鬥爭的關係。上面所引用胡先生的第二段話,和我這個觀點其實有相通之處。
「能夠控制和支配其他社會成員」的人,我們當然可以認為(他/她)有「自由」。但是,「被控制和被支配社會成員」的「自由」,則一定受到限制。也就是說,第二類人並沒有「自由」。
因此,在我看來,上面所引用胡先生的第二段話,和他對「自由」所下的定義:
「自由是指具有自我意識和行爲能力的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動並影響、支配和控制其他事物的能力以及這種能力的一切表現形式。」
並不相容;或者說,兩者間有一定程度的衝突。因為,不論「自由」一詞的意義是什麼,它不能只是一部份人所擁有的「特權」。
此外,如果我將「由個體成員組成的彼此依存、相互聯繫的群體」代替胡先生定義中的「主體」一詞,我相信胡先生自己可能也會質疑這個定義在說些什麼。
我建議胡先生︰
a. 首先清楚的界定他所討論的「自由」到底指什麼而言;
b. 然後明確的界定他所討論的自由到底是「群體」的「自由」,還是個別「主體」的「自由」。
如果胡先生希望同時保持這兩個不同層次(和不同意義)的「自由」,則他需要提出一個能統合兩者的論述;或提出一個能調和兩者之間矛盾的論述。
4) 自由和人性
胡先生說︰
「追求和擴張自由是主體的基本屬性。」
我在拙作《《中國政改方略》讀後》的第2.3節中,已表達我對這個議題的看法。請參考。
2.3 規則
「規則」一詞通常有兩個層面的意思:
a. 自然界萬物活動或運行的規則,我們稱之為自然法則;
b. 社會中人際互動或人類活動及發展的規則,我們稱之為社會規範和/或社會法則。
先賢透過(人類)經驗,累積知識,並反覆思考後,了解和歸納出自然界萬物活動或運行的規律;然後他/她們用語文呈現或敘述這些規律;這是我們人類發現或建構「自然法則」的過程。
人類不能修改或控制自然法則本身。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自然法則是客觀的。但人類對自然法則的了解和呈現,則隨我們的經驗和知識的增加,可能有所修正,從而改變呈現或表達它們的方式。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自然法則不是永恆不變的「真理」。
人類發現或建構「社會法則」的過程和上述「自然法則」的建構過程類似。但由於(至少)以下四個原因:
a. 影響人類活動及發展的因素多到不是我們能夠全部了解或掌握;
b. 我們觀察人際互動或人類活動及發展的角度永遠受到文化及個人經歷的制約;
c. 語言文字的意義並不是放諸四海而皆準,歷經百世而不變;以及
d. 人會為了維持自己的利益而創造或改變對歷史及當下活動的詮釋。
社會法則永遠是人類一時一地的片面了解或維護私利的加工製造。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社會法則是主觀的。多數所謂的「社會法則」或「歷史定律」,其實只是「意識型態」或「宰制論述」。
多數人都同意社會規範是經過制定(如法律)或約定俗成(如道德)的方式形成;它們的功能是為了維持一時一地的社會穩定運作。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社會規範是主觀的;它們也沒有固定的內容和形式。這是馬克思「(一個人的)社會存在決定(他/她的)意識」和「上層建築/下層建築」等說法的現實根據。
由於以上的分析,我無法了解胡先生以下這段話所根據的理論或事實:
「事實上,規則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多方面的,世界上沒有不受規則制約的主體。而對於不同的主體來說,規則的內容是不一樣的,主體自由的發展狀況決定了規則的內容。對於人類以外的主體,其規則主要是指本能、天性以及生存競爭原則等自然屬性的規則。但在人類獲取群體共同自由和個體成員自由的過程中,不僅要受到自然規則的約束,還要受到一定社會發展階段下社會規則的約束,特別是在社會內部個體成員對社會共同自由的分配方面,社會規則即習俗、道德、法律等的約束在通常情況下是主要的。」
此外,在我看來,「世界上沒有不受規則制約的主體。」和「主體自由的發展狀況決定了規則的內容。」兩句話並不相容。就像俗話說的:「先有蛋,才有雞。」和「先有雞,才有蛋。」這兩句話並不相容一樣。
即使胡先生不認為「規則」和「自由」兩者有內在矛盾,胡先生需要提出一個更精緻,或在邏輯上言之成理的說法,來調和「規則」以及「自由」兩個概念在實踐上的矛盾。
2.4 因果關係
就我所知,自休姆以後,「因果關係」在哲學中只有「假說」的地位。
在現實生活中,一個事件的發展往往受到一個以上「因素」的影響。物理學中稱之為「多體作用問題」;數學中則以多元高次方程式來描述這類狀況;佛家以「眾緣和合」來稱呼這個狀況。
「多體作用」和多元高次方程式的問題由於過於複雜,它們在物理學和數學中經常無解;如果有解,答案也不只一個。用數學術語來說,一個事件發展的過程通常不能用「一元一次方程式」來描述。
各「緣」的力道和方向並不相同,它們本身也受到(其他各種)「緣」的作用,也就是一個「變數」。換句話說,各「緣」也是「眾緣和合」的產物。因而,我們無法預估或無從知道「眾緣」的「合力」是多大多小和它的確實方向。如果我們不知道「力」的大小和方向,我們也就無法預知它作用的結果。因此,一個事件發展的結果在事先不能用「必然」來預估,事後的分析也不能用「必然」來形容。
此外,不同的幾組原因可能造成同一個結果;同一個或同一組原因,因為以下三個「不同」,可能造成這一個或這一組原因在不同時-空下得到不同的結果。
a. 被作用到物件的狀況不同;
b. 周邊狀況不同;或
c. 這些原因本身某些無法察覺的細節不同。
用數學術語來說,一個「結果」和造成它的「原因」間,並沒有「一一對應」的關係。
胡先生說︰
「從事物的因果聯繫來看,世界上沒有無因之果,也沒有無果之因,有什麽樣的原因就必有什麽樣的結果,有什麽樣的結果就應有什麽樣的原因。現在的一切是過去的必然結果,將來的一切是現在的必然結果。」
根據以上的討論,胡先生這個關於「因、果」的分析可能有相當的爭議。
2.5 決定論和歷史
1) 決定性
(事件發展具有)「決定性」可以用來形容某一個事件發展的方向或趨勢;它也往往被用來形容事件發展的個別結果。但是,即使一個事件發展的方向或趨勢具有「決定性」,這個事件發展的結果,受到特定情況和一些隨機因素彼此互動的限制,因此它未必前定、預定、或決定。嚴格的說,如果要形容個別事件發展的結果,我們應該用「隨機」、「或然」、和「不能(事先)決定」來代替「決定性」。例如,一場球賽的方式或參加人數由球賽規則「決定」,但球賽規則並「『不』決定」球賽結果。
因此,我相信胡先生下面這段話,可能無法得到多數歷史學家的認同︰
「人類社會共同自由的發展狀況決定了社會形態和社會制度。」
在2.1節中和此處,我以球賽來說明「必然」和「決定(性)」兩個概念不適用於形容個別事件結果。球賽如此,選舉、協商、政變、革命、戰爭、生男育女、和個人成長等等也是如此。歷史是人類的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記錄,也就是一連串選舉、協商、政變、革命、戰爭、生男育女、和個人成長等活動及其記錄。人類發展或人類歷史能或不能用「偶然」來形容,固然由(我們給)「偶然」一詞的意義來決定。但這些活動充滿未知數或受到突發狀況影響則毋庸置疑。因此,依一般人對「必然」和「決定」兩詞的了解,我不認為它們是形容人類歷史發展結果的適當詞彙。
2) 決定論
就我所知,自然科學中的氣象學、量子力學、混淆理論、演化論(基因突變)、遺傳學(染色體分裂)、以及卵子受精過程的理論等等,都不支持「(個別事件發展結果具有)決定性」的說法或「(事物發展)決定論」的觀點。
胡先生說︰
「科學唯物論堅持決定論,認爲世界是物質的,物質的世界是必然的世界。... 宇宙自誕生以來就是一個由必然支配著的世界,世界上從來不存在什麽真正的偶然,... 其實,任何看起來很複雜的偶然事件,其發生過程都可以分解爲很多簡單事件必然地發生的過程。... 必然是絕對的,偶然是相對的。」
由於胡先生在他的論述中,沒有清楚明確的說明他的「必然」和「決定(論)」指的是結果,還是方向或趨勢;因此,以上這段話是不是成立或有意義,需要等胡先生釐清「必然」和「決定(論)」的所指才能決定。
此外,胡先生對「偶然」的詮釋,顯然沒有考慮到「隨機」、「或然」、和「或然率」這些數學和/或統計學上的概念。(我認為) 胡先生對「偶然」所做詮釋的科學性相當薄弱。
2.6 自由、必然、和決定論
胡先生說:
「主體的自由不改變世界的必然性,必然是絕對的,自由是絕對必然下屬于主體的相對自由。」
西方哲學中大概各有上萬篇的論文和上千本的專書討論自由、必然、和決定論這三個概念、它們相互的關係、以及和它們相關的議題。但就我所知,目前仍然沒有一個讓各方能取得共識的說法。
從一般人的「用法」(= 意義)來說,「自由」和「(絕對)必然」即使不是相反詞,也是不相容的兩個概念。胡先生雖然沒有給它們一個「清楚明確」的界定,但在他大作的脈絡中,「自由」和「必然」的「所指」(= 用法)並不相容,至少這是我得到的印象。因此,就哲學論述所需要的嚴謹性或嚴謹度來說,我建議胡先生提出一個更完整的關於「自由」和「必然」兩者關係的論述。例如:
a. 如果胡先生不放棄「主體的自由不改變世界的必然性。」這個命題,(我認為)胡先生需要說明:
「自由」這個概念在胡先生論述中的作用或意義是什麼?以及在:
「自由是指具有自我意識和行爲能力的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動並影響、支配和控制其他事物的能力以及這種能力的一切表現形式。」
這個定義中的「影響」、「支配」、「控制」、和「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動」是什麼意思。
b. 在「自由是絕對必然下屬于主體的相對自由。」這個命題中,(我認為)胡先生需要說明:
「相對自由」的意義,即它和一般哲學家的「自由」一詞有什麼不同的「所指」。
c. (我認為)胡先生需要說明:
「自由是絕對必然下屬于主體的相對自由。」這個命題的邏輯、理論、和現實根據。
總之,在我看來:
「自由是絕對必然下屬于主體的相對自由。」
這個命題不能消除「自由」和「必然」兩個概念在日常語言中的對立性。也就嚴重的影響到胡先生「自由史觀」論述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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