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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道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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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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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gong
ray35
腦蟲
文俠隱
胡卜凱

0.     前言

這篇文章就「政治和道德的關係」做一般性的討論。本文共分5節,各節標題如下︰       

0)     論述架構

1)     政治概念分析

2)     道德概念分析

3)     政治和道德的關係

4)     結論

*      參考書籍及文章

0.1   論述架構

本節陳述

撰寫本文的一些「基本假設」;我觀察社會議題的方法論;和我對「關係」這個概念的了解。

我一向站在一般老百姓或升斗小民的立場討論公共議題;這篇文章立論的基本假設是

唯物主義、個人主義、和相對主義(或社會建構論)。我對這三個觀點的了解請參考(胡卜凱 2002a)。

政治和道德都是關於「人」的概念和活動。在討論政治和道德的關係之前,我先說明自己對「人」的了解

人不是被「投入」這個世界。她/他是各自父、母在社會中活動的一個結果。

對大多數人來說,人活在世界上只有兩個努力方向(稱為「目的」亦可):

a.     活下去;

b.     活得越來越舒適。

雖然「舒適」一詞是個因人而異的主觀判斷,但做為同一「類」的人,我們都有基於「(生物)結構性」的需求和生存指數。例如體溫必須維持在一定範圍;人在填飽肚子外,也需要攝取一定數量的養分及熱量等等。

人的體力以及所需要的成長期間,不足以讓人獨立的生活在自然環境。她/他完全依賴社會活動來取得繼續存在的機會。因此,人必須和別人來往、溝通、互助、以及合作等等。人類通過社會活動創造了「文化」。有了文化以後,人類社會就有了越來越精緻的(各種)生產方式、分工機制、和「意識型態」(包括目標、理想、...)等等。這些構成個人存在於社會中的方式,它們制約和塑造她/他的(個人)「意識」,個人「意識」和基於溝通而形成共有的社會意見,又成為人類繼續創造新文化的動力。

「意識」在此指根據人的記憶和大腦神經連接網路形成的比較、判斷、決策、和思想(包括聯想、想像、...)等能力,以及由荷爾蒙和神經傳導質等化學物質所造成的欲望、情緒、和感情等反應。

人雖然必須生活在社會中,但歸根究底,人為自己生活。我認為,大多數人在取得最低生存條件後,她/他的活動可以用下面三句話來描述:

發揮自己的潛能;追求自己的目標;和實現自己的夢想或理想。

所以,一方面我接受並強調「人」具有社會性這個現實,另一方面我也接受個人主義的立場。

最後,我要說明,人類建立文化的能力完全可以歸結到物質基礎,也就是我們的雙手、發聲器官、和大腦神經連接網路,其他生理器官和結構,以及欲望、情緒、感情等等(胡卜凱 2005c)。

0.2   方法論

以下摘要敘述我對社會科學方法論的看法。

我把在個人經驗制約下產生的意識或思考模式稱為「主觀」或「主觀性」。我把在能被多數人分享或共有經驗制約下產生的意識或思考模式稱為「客觀」或「客觀性」。一般來說,「客觀」的基礎有兩個:

a.     外在世界;

b.     人類在同一現實的刺激下通常產生類似反應這個現實。

兩者都是「人際相通性」的來源(胡卜凱 2005c)

一般而言,自然科學家的「假說」主要從「歸納」自己所「觀察」到的(自然)現象而來;因此,她/他建立「假說」的根據是事物或現象的「性質」。相對而言,社會科學家的「初步解釋」則是從「歸納」現有「說法」和「思考模式」而來;或者說,社會科學家建立「初步解釋」的根據是她/他「選擇」(或接受)的某些(已經加工過的)「預設」和「理論」。

因此,社會科學家從決定她/他的「研究對象」到選擇各種「研究預設」、「初步解釋」、「研究方式」、「觀察對象」、和相關「既有理論」的過程,就一直在「詮釋」。「詮釋」活動一直持續到這個社會科學家提出她/他成形或完整的論述或理論。選擇和「詮釋」不可避免的根據和包含了某些詮釋者的個人經驗,這個現實使得社會科學「理論」不可能像自然科學「理論」那樣具有普遍的共識,而多少有些無法消解的歧見和隨之而來的爭議性。後者的「共識」來自「理論」所根據的資料和(實驗)方法可被其他科學家複製。

但由於我們具有「人際相通性」,上述這些特性並不表示社會科學完全是「主觀科學」。更不表示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缺乏應用性或應用度。但它們的確嚴峻的限制了社會科學理論的應用範圍、時效、和周邊狀況;使用社會科學理論的人,也必須仔細分析研究對象的周邊狀況,來決定它們是否符合自己所選擇使用的這個或那個理論所預設的條件。

從而,社會科學家應該提高對自己現有預設的警覺,隨時檢查自己在研究活動過程中的「客觀程度」,來避免主觀性、詮釋性、和社會建構性等因素所帶來的偏差及誤判。

根據以上簡略的「方法論」觀點,我使用「言之成理」和「言必有據」兩個初步判準來評鑑自己和他人論述的「嚴謹度」和「可檢驗度」。這也是確認「人際相通性」的方法。後者在近代許多人文或社會科學理論中佔有關鍵地位,哈柏瑪斯的思想體系是其中一個例子(Habermas 2001)

0.3   關係的基礎

如果兩個自然事件(現象)之間有任何「關係」,這個關係建立在

a.     自然界有某些自然律這個現實。

b.     我們對這些自然律的「知識(或「了解」)和「表達(方式)」。

第二點當然是一種「詮釋」活動。

上述對自然事件間關係的看法,也適用於社會活動間的「關係」。只是界定或控管社會現象或人際活動之間的「社會常規」或「社會活動常態」,完全根據經驗或歸納部分的現象而來,「詮釋」取代了「實驗」這類比較嚴謹和能夠被重複進行的求證步驟。「社會常規」或「社會活動常態」的決定者或主導者則是個人、社會群眾、根據(過去)文化形成的一些行為模式等等。因此,比起自然律,這兩者的「『常久』性」往往微不足道。

雖然如此,「『政治』和『道德』的『關係』」基本上是個社會科學議題。它有現實性和詮釋性,相關論述也就需要符合以上《方法論》一節所提出的要求及判準。

以下在我的論述架構及方法論下討論政治和道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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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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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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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拋入

「被拋入」是一個詮釋或比喻。凡是「詮釋」或「比喻」,也都同時是「以偏概全」。也就是說,「詮釋」者或「比喻」者捕捉到某個「現象」或事件的某一部份,加以「表現」「表達」「表示」或「渲染」。這個道理,瞎子摸象」這個「詮釋」或「比喻」表達得最傳神

我當然不否認人是「被拋入」(「被拖進」「被誤置」...)這個世界這類「詮釋」或「比喻」。在我的論述中,我強調的是:

人要在社會求生存

因此,人是「被拋入」「被拖進」或「被誤置」來到這個世界對絕大多數人來說其實沒差

2.     自然律

自然律」的建構的確是廣義詮釋而且還是基於某些不能證明假設(如因果律)的「詮釋」。我在拙作中已提到。但「自然律」和哲學或社會科學中的「詮釋」不同,因為前者的適用範圍應用結果遠遠大於後者。這個差異也造成我們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

就適用範圍和應用結果這兩個判準來說,哲學或社會科學的「詮釋」,往往只能說是,或可以被「詮釋」成「臆測。而自然科學的「詮釋」,通常可以被「詮釋」成「有根據推論(educated guess)。如果一個「自然律」沒有足夠的適用範圍和應用結果(蘊含它沒有什麼「根據」),它通常很快(自1950年以後大概不超過50年)會被拋棄或修改。而哲學或社會科學的「詮釋」,不論它被多少人認為滑稽或荒唐,總會有人抱住不放(這也是個「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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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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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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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腦蟲認為,人是父母所生當然沒錯,可同時就像德國哲學家所說的:是被拋進了一個處境裡.

所以,人既是父母的產物,同時也「被拋入」這個世界.用被動式是代表個人的無奈;可參考著名的戲劇作品《伊底帕斯王》.

 

0.3

腦蟲認為對於自然律的觀察,同樣是一種詮釋活動.也就是說,人類由發現自然律到運用之,都可以當成詮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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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道德的關係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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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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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結論

4.1   政治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是一個相互限制、約束、及影響的動態關係。這個關係表現在政治及道德個別的結構、內容、和發展形式等面向。

如果此關係向負面發展,在惡性循環下將變本加厲的危害到整個社會的前景。當代韓國、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印尼、菲律賓、和非洲各國發展過程及現況,分別從正、反兩面驗證了這個「政治」和「道德」相互作用的關係。台灣社會過去的情況則是一個最新和最生動的警訊,值得做為未來政治學和歷史研究的教材及案例。

4.2   當「道德」(原則)和政治(實務)發生衝突時,政治考量」具有較高的決定地位

參考書籍及文章

* Carter, I./Kramer, M. H./Steiner, H. 2007, Freedom: A

Philosophical Anthology, Blackwell Publishing, Malden,

MA USA

* Colorado University 2008, View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Politics, http://polsci.colorado.edu/oldsyl/4734Fall2000A9.pdf

* DeMarco, J. P. 1996, Moral Theory: A Contemporary

Overview,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Boston, MA

USA

* Garrett, J. 2004, A Simple and Usable (Although

Incomplete) Ethical Theory Based on the Ethics of

W. D. Ross, http://www.wku.edu/~jan.garrett/ethics/rossethc.htm

* Gert, B. 2008, The Definition of Morality,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rality-definition/

* Habermas, J. 2001, Tr. Fultner, B., On the Pragmatics

of Social Interaction: Preliminary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MA USA

* Habermas, J. 2002, Cooke, M. Ed.,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Polity, Malden, MA USA

* Lafollette, H. 2000, 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Ethical

Theory, Blackwell Publishers, Malden, MA, USA

* Leftwich, A. Ed., 2004, What is Politics?, Polity, Malden,

MA USA

* Meszaros, I. 1993, Marxism - politics - morality, paper

presented in The End of Socialism in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 A Symposium on Cornel West's 'The Ethical

Dimensions of Marxist Thought, http://findarticles.com/p/articles/mi_m1132/is_n2_v45/ai_14021080/pg_4

* Ray, L. 2004, Civil Society and the Public Sphere, in

Nash, K./Scott, A. ed.,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Political Sociology, Blackwell Publishing, Malden, MA USA

* Shragge, E. 2008, Discussion Notes, 【批判觀點的社區經濟發展】工作坊:台灣與加拿大的經驗對話

* 胡卜凱 2002a,《發刊詞 -- 我的論述架構》,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7

* 胡卜凱 2002b,《論知識份子》,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0

* 胡卜凱 2005a,《「政治」的定義回應章鍵ckin》,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1023

* 胡卜凱 2005b,《民主政治 -- 楊儒門事件和抗爭》,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981

* 胡卜凱 2005c,《唯物人文觀》,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919

* 胡卜凱 2006,《交換價值和資源分配》,https://city.udn.com/2976/1506367?tpno=5&cate_no=52524

* 胡卜凱 2007a,《公民社會》,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1834

* 胡卜凱 2007b,《淺談國家和(個人)利益》,https://city.udn.com/2976/2436638?tpno=1&cate_no=5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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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道德的關係 -- 3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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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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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政治行為

以上3.1節說明了︰

凡是使用不被多數人民認可方式而取得「權力」的政治人物及其領導的政府,可以說是「不道德」或不具有「正當性」的領袖及政府。

就「非民主政體」來說,由於政府的「權力」不具有「正當性」,執政者往往一方面要使用「暴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一方面要依賴和獎賞人民彼此告發來鞏固他/她的權力。前者侵蝕了「公平」、「正義」的基礎;後者降低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同情,直接破壞了社會的凝聚力和道德的意義。

政治和道德都是人主導的活動。以下從三個角度進一步討論個人的道德行動和政治行為間的關係。

1)     政治人物 -- 角色楷模

中國政治學和政治哲學強調「移風易俗」的作為。這和社會科學中「角色楷模」的概念相通。有魅力或威望的政治領袖及政治人物,能夠通過她/他們的行為和動作來影響一般人的道德觀點或行為。反之,民眾的道德觀點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尤其在民主社會中,限制和約束政治領袖及政治人物的行為和動作。

過去商鞅徙木置信和趙高指鹿為馬分別是以道德(行動)來影響政治運作的正面和反面案例。

如果官員「操守」有瑕疵或被質疑,如說謊、某些不被多數人接受的私人行為、甚至於只是發言不當,在民主社會中往往不得不下台。

當代李前總統容忍或鼓勵黑道和財團介入政治活動,導致台灣政風的敗壞。有意或無意的幫助他達到政黨輪替或政權轉移的目的,也是道德影響政治運作的案例。

台灣2004年319事件及其後續的司法程序(或黑箱作業程序),使得陳水扁前總統第二個任期陷於「兩顆子彈」的陰影及「沒有真相,沒有總統。」的嚴重質疑。不論這個事件的「真相」如何,當陳水扁的「道德」受到強烈批判時,他個人及其團隊的「正當性」形象就受到某種程度的傷害。整個政府的公信力及行政效率也從而被大幅削弱。這是被人民視為「不道德」動作會影響到「政治」運作效能的教材。

另一方面,「道德」往往被政客拿來做為掩護違法或「不道德」政治動作的「羊頭」、遮羞布、或意識型態。如美國部分「保守派」政客揮舞聖經來騙選票,實際上卻醜聞不斷;陳水扁拿「愛台灣」來掩護貪污,以及在被揭發後,用這個口號(或「獨立」訴求)做為貪污的藉口等等。

這些都是道德以及「正當性」在個人或運作層次和政客相互影響與作用的例子。

2)     知識份子

在當前教育普及的時代,「知識份子」這個指號難以有明確的「所指」。不過,大學教授、公職人員、專業人士、中研院院士、乃至於這個或那個獎的得主等等,她/他們具有「知識份子」的身分殆無疑義。

關於「知識」和能力以及「知識」和權力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已經有相當深入的分析和討論。我在這裏只指出

這種關係導致「知識份子」在社會中的地位、角色、和功能,以及一般人和「知識份子」本身對「知識份子」的期望(胡卜凱 2002b)。

這些功能和期望等等是歷來有文化的社會都有的傳統。

「知識份子」有沒有,或願不願意,擔負起這些地位、角色、和功能;以及她/他們是不是滿足了一般人的期望;是一個「道德」議題。

我所謂「道德」並不指個別「知識份子」的抱負、責任感、或「道德良知」這類個人意識。我指的是,做為一個不事生產的社會成員,「知識份子」被社會大眾奉養和尊重的原因之一,是一般老百姓認為他/她們會擔負起這些地位、角色、和功能,並且能滿足它們所產生的(不成文)期望。如果「知識份子」不能滿足或有意逃避這些地位、角色、功能、和期望,則以我的標準,她/他們過著一種寄生、欺騙、或沙特所分析的「虛無」(或「虛偽」)生活。

由於「知識」和權力間的特殊關係,過去五十多年台灣社會中「知識份子」的「不道德」或「缺乏道德」的行為,造成台灣政治的畸形發展,終於演變成過去八年的不堪聞問。「紅衫群眾」運動的興起可看成是少數「知識份子」試圖履行或實踐上述的角色、功能、和期望。這個運動的功敗垂成,也可以看成是台灣多數「知識份子」長期和不斷的表演上述寄生、欺騙、「虛無」、或「虛偽」行為的結果。它自然也是台灣當前多數所謂社會「菁英」的道德(也許應該說缺乏道德)影響著台灣政治發展的具體例子。

顧炎武說「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信哉斯言

3)     社會成員 -- 參與道德

「公民社會」強調社會成員的參與道德。「公民社會」一詞在這裏不是指「經濟面新自由主義」下宰制論述所鼓吹的「社群/公民社會」概念(Shragge 2008)。我指的是古典或現代「共和觀念」下的「公民社會」(胡卜凱 2007a;

Ray 2004)。

政黨政治基本上是有組織和有計畫的爭奪資源分配權活動。在個人層次,每個人需要積極主動的照顧和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基於上述「共同利益」和「結構性因素」的概念,「照顧和維護自己和家人利益」包括︰

要求和試圖建立公義的社會,清廉的政風,以及有效能的政府等等。

因此,我所主張的「照顧和維護自己利益」並不相當於「自私自利」。

如果我們將以上「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以及「社會成員具有共同利益。」兩個觀念,和存在主義所揭示的「不做決定也是一種決定,不採取行動是讓某種後果發生的行動。」這個說法結合起來,我們就能掌握為什麼「公民社會」這個概念要求社會成員養成「參與道德」。

一個人如果不積極主動的照顧和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利益,相當於鼓勵貪官污吏和宰制階層的人來掠奪剝削自己的利益。過去八年來陳水扁和王又曾兩人及其黨羽的行動和所造成的後果,是以上觀點具體而生動的呈現。

人民的道德標準和對遵守此標準的堅持程度,限定和約束政治人物的行為。有位哲學家說︰「道德是弱者限制強者的工具。」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上述「紅衫群眾」對陳水扁政權的譴責行動,也可看成是台灣民眾在試圖實現「公民社會」以及「弱者(以道德)限制強者」這兩個概念。

3.4   「政治」和「道德」間的衝突

社會由多數人組成,人的個性分別由DNA及生活經驗塑造和定性。因此,地球上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人。社會上每個人的需求也就不可能完全相同。

在結構層次,我們可以尋求「共同利益」;在統計層次,我們可以尋求某種程度的「共識」或最大公約數。但在個人層次,彼此之間的差異和衝突不可能避免。由於「資源」有限而人的需求無窮,因而造成「資源」的分配通常無法滿足所有人,以及所導致的人際間衝突不可能化解這兩個現實。

政治既然是「管理眾人的事」,而人際間差異和衝突又不可能全面化解,則政治」和「道德」在實踐層次自然就有相互衝突的情境。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我認為倫理學基礎論中效能論」的基本觀點,可以做為化解衝突過程中的判斷和決策原則

如何決定那些人」屬於「最大多數人」以及「什麼」才是在某個情境下可以達到的「最大幸福」這兩個問題,並沒有既定或普遍的判準。任何關於效能」的判斷或決定,也必須考慮時間」的面向。這些議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這裏只指出

在實踐層次,政治」和「道德」有不可避免和難以化解的衝突。

在我的「道德觀」下,「道德」是協助人類共同生活的一個工具,它本身並沒有所謂的「內在價值」。因此,當某個「道德」原則和如何使得「眾人」或「最大多數人」生存發生衝突時,某個「道德」原則和如何提高「眾人」或「最大多數人」的福祉發生衝突政治考量」應該具有較高的決定身份或地位

如果多數人對「公平」、「正義」、「清廉」、和「誠實」等等的要求,和少數宰制階層人士使用權力或政府暴力來違反這些原則發生衝突時,革命往往成為一個不得不考慮的手段。這就是上述洛克所宣示的︰

一群人民有抵抗不公不義政府的權利。

因此,在某些情境下,造反」的確「有理或「造反」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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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道德的關係 -- 3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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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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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治和道德的關係

根據以上我對「政治」和「道德」的觀點,政治是社會活動,而道德是社會活動的規範或實踐。兩者間自然有重疊或交集的部分(Colorado University 2008)。不只如此,人不可能獨自生活是一個自然現實。因而政治和道德所涉及的種種概念,都是一群必須依賴和其他人互動才得以存在的人,多多少少必須建立、了解、和遵循的「規範」或「行為模式」。

《管子》中「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這段話,明白的揭示了道德和政治間密不可分的關係。

在本節中,我將以當前台灣社會做為觀察的主要對象,從三個層次來分析政治和道德的實際關係。但由以下的討論可看出,分別這三個層次只是為了幫助我把一些可能有的關係說清楚一些,實務上我們並不能完全切割這三個層次

本節以下論述和Habermas關於規範的觀點(Habermas

2002; 2001),以及各種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政治哲學都應該相容。

3.1   政治體制

1)     正當性

簡單的說,「正當性」指被多數人認可。「正當性」是近代政治哲學中的一個關鍵概念。它是政府「權力」的來源,在現代社會中,只有當政府「權力」來自(被統治)人民的認可,這個政府才具有「正當性」。古典(政治)自由主義最根本的政治理念就是洛克所宣示的︰

一群人民有抵抗不公不義政府的權利。

當多數人對某些規範達成共識,或共同以此規範來期待彼此的行為時,此規範成為必須遵守的(不成文)規則。這是道德「正當性」的來源。

在現代社會中我以「民主政體」和各種「非民主政體」(極權、威權、獨裁、...)為兩個對立的「政體」做分析架構。區分「民主」和「非民主」的判準很多,我用一個法律概念來區分兩者︰

「一個政權是否經過正常法定程序來拘禁人民。」

當一個政府失去多數人民的認可,它就不得不使用各種形式的力量侵犯人民權利來維持其「權力」,因而成為「非民主政體」的政府。在以上「道德」和「正當性」這兩個觀點下

當「非民主政體」政治領袖及其政府違背了多數人民認可的規範時,它就是一個「不道德」的人或集團。也就失去了擁有政治權力的「正當性」。

2)     「道德」習慣的養成

在「民主政體」下,(理論上)一般人民有各種「人權」、「自由」、及最低生活條件的保障。因此,(理論上) 「道德」或「社會規範」在「民主政體」中可以也必須經過「約定俗成」的過程形成;從而一般人民沒有拒絕遵守「社會規範」的理由。同時,(理論上)一般人民有學習及培養遵守「社會規範」的物資條件。

反之,在「非民主政體」下,這兩個前提未必存在。或者說,當這兩個前提不存在時,人民不能通過和平方式來改變政府。加上「正當性」議題的考量,我會認為

「民主政體」和「非民主政體」之間,前者會比較有利於塑造其成員的「道德」習慣。

3.2   政治機制

1)     言論自由

做為或被定義為「社會規範」,「道德」有兩個性質︰

a.     「社會」蘊含它由約定俗成的過程形成;

b.     「規範」蘊含它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約束力和制裁力。

上一節討論了「約定俗成」的重要性及其後果。本小節討論第二點。

如果「道德」不具有某種程度的約束力和制裁力,則「道德」只是具文或笑話,從而失去意義或無法執行其功能。

「約定俗成」蘊含一般民眾需要具有對「道德議題」發言的權利和管道;「約束力/制裁力」蘊含一般民眾有行使「言談行動」的權利和管道。這當然涉及「道德」和「政治」在「政體」層次的關係。但是,即使在「民主政體」下,不同社會的「政治機制」可以建置、提供、或保障不同程度的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例如,美國所有的大眾媒體必須提供「公眾時段」和「均等時段」;而台灣則沒有這種機制。

美國雖然是個商業社會,但美國政治人物受到「道德」約束和制裁的程度,遠遠超過中國(此處指「文化中國」,也就包括台灣)這個號稱「禮義之邦」的社會。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除了基督教所提供的種種功能及規範外,也因為美國社會中言論自由普及和被保障的程度,一方面能幫助成員形成共識,另一方面能幫助社會大眾發揮制裁力量。

2006 -- 2007年台灣「紅衫群眾」對陳水扁政權的譴責行動,是「道德(訴求)」影響(人民)「政治(行為)」的範例。它也同時反映了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政治)機制,使得道德訴求能夠落實和發揮一定程度的制裁力。

2)     經濟活動

「社會規範」的理論及律條必須在「社會」中活生生的進行。由於上述「消極道德」要求「促進」社會和諧以及個人福祉,在沒有一個健全的或合乎多數社會成員福祉的經濟情況下,所謂「社會規範」不是笑話或偽善,就是惡意的欺騙。《管子》中的「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這兩句話,很清楚的表達了經濟現實是道德實踐的前置條件這個關係和現實。在一個無法讓多數人民得以維持溫飽的社會,討論或要求人民遵守「道德」律條並沒有「正當性」。

「促進」社會和諧以及個人福祉的(消極)道德要求,也迫使我們全面考慮政治制度可能有的形式及機制(Meszaros

1993)。這個觀點和鼓吹「積極自由」概念者的立場相容。

20世紀時馬克思主義在第三世界大盛是道德(考量)影響政治機制的實例。

3)     法律

一個社會的公共政策及制度,既反映一般人民的道德意識,也影響著人民的行為。過去天主教國家限制「離婚」的立法,近來美國保障同性戀者(及其他弱勢群體)權益的立法,和最近美國加州、麻州、康州等地通過「同性婚姻」(及隨之而來的社會及財務福利)法案,都是「道德(內涵)」影響法律條文的案例。但這些法案必須經過立法過程來實現,這就涉及政體和機制的層次。

另一方面,過去在法律上容許對婦女及其他弱勢群體的歧視或侵犯,則是政治制度影響(或認可)一些目前被拒絕或排斥的「道德(內涵)」的實例。

當政治和司法機制不能確保司法人員執法公平和公正時,則道德也就沒有「規範」功能可言,甚至成了欺騙的藉口。

以上分析也支持「道德」是一種「社會規範」的觀點。換句話說,「道德」由社會成員的觀念和意識通過「約定俗成」的過程來決定。「道德」,至少具體「道德律條」不是在生活經驗之外的,也沒有什麼永恆不變的「內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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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道德的關係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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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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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概念分析

1.1   什麼是「政治

不同的人對「政治」這個概念有不同的詮釋(胡卜凱 2005a; Leftwich 2004)。以下簡述我對「政治」的了解。請參考

(胡卜凱 2005b)。

我接受孫中山先生所說:

「政治是管理眾人的事。」

這個中性描述。什麼是「眾人的事」呢?

在我看來,「眾人的」就是「多數人取得維持各自生活所需資源的活動。」例如孫先生所說的「食衣住行」,和中國人俗話說的「開門七件事」

但是由於以下的兩個現實

a.     地球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有限,無法滿足該社會人群生活的需求;

b.     (現在)每個人的權利或權力,是(歷史上)過去人類逐漸爭取到的。不是上帝「賜給」的;不是隨自然「與生俱來」的;更不是宰制階層「施捨」的。

所以,我進一步將「政治」詮釋為:

「政治是(一個社會中人們)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

(胡卜凱 2006)

1.2   共同利益

同一個社會的成員生活在同樣的自然和社會環境中。因此,根據上述我對人的了解大多數人的要求也就是一個或一些能夠進行以上所指出

發揮自己的潛能;追求自己的目標;和實現自己的夢想或理想。

這三項活動的環境、機會、和最低物質條件。

任何一個社會中的大多數成員共有這些環境、機會、和最低物質條件。因此,我把它們稱為一個人發展的「(社會)結構性」因素。改進「結構性因素」來幫助個人發展,我稱之為多數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在同一個自然環境及社會結構中,多數社會成員的確「休戚與共」

(胡卜凱 2007b)

在多數社會成員都需要提升有助於個人發展的「結構性因素」這個要求下,社會的組成、國家的建構、和政府的運作等等,都必須以提供上述的環境、機會、和物質條件為前提。在這個前提下,社會、國家、或政府才有存在的價值,和行使權力的「正當性」。我將在第三節回到「正當性」的議題。

2.     道德概念分析

2.1   什麼是「道德

不同的學者對「道德」這個概念也有不同的詮釋(Lafollette

2000)。以下簡述我對「道德」的看法。

「道德」是

一組指導人際行為的原則或規範。

或使用另一個類似的說法

道德是一組被社會多數人認可的一套行為模式。

這個觀點和部分當代倫理學學者的看法相容(Gert 2008,

DeMarco 1996)

以上我對道德的界定,和「德性道德觀」以及傳統東方(尤其是中國)學者以個人導向為重點的「道德觀」看起來不盡相容。但在進一步分析後,三者之間其實有相通的地方。

西方學者、中國(儒家)學者、或佛學學者常常論述「德性」、「修身」(「功夫」)、和/或「八正道」等等的「內在價值」。但從我的角度來看︰

「德性」、「修身」、和/或「八正道」等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們的內容(「指涉」)所制約、指導、或塑造的行為,能夠幫助社會穩定運作,導致一個「和諧社會」。

這個對社會的正面效應是「內在」或「外在」價值,我相信只是(個人的)主觀詮釋或語意之爭。在以下討論中,我把「道德」和「社會規範」兩個指號當做同義詞來使用。

2.2   積極道德和消極道德

沿襲西方學者對「自由」的分類(Carter, et cetera 2007),我將「道德」也分為「積極」和「消極」兩個面向。

「積極道德」試圖規範「保護」每個人基本或重大權益(如生命、財產、和家庭等等)的行為,如「不可殺人」和(古時候)「不可姦淫」是典型的「積極道德」,它具有「對稱性」。

「對稱性」指

我們通常要求人人(包括自己)做到「積極道德」所規範的行為。

做不到的人會引起「公憤」,甚至受到某種程度的「私刑」制裁。

「消極道德」則試圖規範「促進」社會和諧以及個人福祉的行為,羅斯「一般性指導原則」中的某些項目如「誠信」、「補償」、「博愛」等(Garrett 2004),可稱為「消極道德」。它具有「非對稱性」。

「非對稱性」指

我們通常要求或高度期待別人做到「消極道德」所規範的行為;但我們自己總是有(或找得到)種種不做到或做不到它們的理由或藉口。

具體的例子有「捨己救人」、「拾金不昧」、和「不要劈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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