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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民主政治」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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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peilee889網友轉貼蔡定劍教授的大作為了讓大家對教授的論述有完整的認識我在搜狐評論上找到他的原文並轉為繁體中文轉貼於此我在新華網上找到另一篇討論「民主」和「民主政治」的文章。相當精闢,也轉貼於此。希望能引起來此瀏覽網友的討論。

民主之爭議》一文中的顏色字體是我加上,用它們來強調燕教授大作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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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之爭議和為民主辯護的理路 -- 燕繼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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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作者: 燕繼榮06/22/2008

有關“民主是個好東西”的言論引發了人們對于民主的新一輪討論。在這場討論中,有人支持民主,有人反對民主;有人認為“民主是個好東西”,有人認為“民主是個不壞的東西”。毫無疑問,“民主是個好東西”只是一種通俗表達,它所針對的是那些迄今為止還對民主價值持有懷疑態度、堅持認為民主不適宜中國國情的看法。 

毫無疑問,這一表述背後隱含了豐富的思想主張,從政治學的角度看,對待民主的不同態度可能出自不同利益的考慮,也可能源于思想方法的差異

一種理念,三種歧見

按照慣常的理解,民主就是“人民的統治”,或曰“人民當家作主”。這個理念看似簡單,實則充滿了歧義。怎麼才算是“人民的統治”?“人民”是誰?“人民”如何統治?在已往的政治實踐中,我們通常所到見的是國家領導人(一個人或一幫人)管理國家、制定政策,即便是被公認的民主國家也概莫能外,那麼,何來“人民當家作主”?如果說“人民當家作主”就意味著所有人(或公民)直接參與決策和管理活動的話,那麼,這種民主也許只有“小國寡民”才有可能,對于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的現代民族國家來說,這“人民”又該怎麼當家作主?現代社會事務紛繁復雜,許多事情的處理依賴于專業知識和技能,面對這些事務,非專業的“人民”又如何當家作主?再說,“人民”是一個集合概念,包括了不同性別、年齡、民族、宗教的人口,他們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利益訴求,那怎麼才能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特別是在人民出現利益分歧和衝突的情況下,又如何防止強勢的“人民”不會“得勢便猖狂”,把弱勢的“人民”變成自己的奴僕?

面對這一係列難題,人們給出了不同的答案。一種意見認為,人民的直接參與是民主的核心理念,現實條件的種種約束,並不能成為改變或放棄“人民當家作主”這一價值追求的理由。相反,我們所應該做的是努力創造條件,讓直接民主的機會、參與的人數、民主管理的事務越多越好。如果不能召開公民大會來討論國事,那就讓我們把“公選”和“公投”當作民主的主要方式吧。如果召開全國範圍的(national)公民大會不太現實,那就讓我們從local(地方或至少是社區)開始吧。如果在以往的條件下,直接民主沒有嘗試的可能,那在網絡和信息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就讓直接民主夢想成真吧。

另一種意見認為,“人民當家作主”本來就是一個虛幻的口號,歷史上除了古希臘雅典曾經有過這樣的嘗試外,再沒有哪個國家真正實踐過。除非再回到小國寡民的雅典時代,否則,“人民當家作主”根本不可能。何況,那樣的民主實踐從一開始就受到了人們的批評和質疑。而且,“人民”是一個集合概念,由不同個體所組成;社會實際上並不存在公共利益,個人偏好或利益加總並不等于集體偏好或“民意”;即使現實中存在著利益需求比較一致的情況,現有的決策體制(如直接民主制、代議民主制)或決策方式(投票規則)因其各自缺陷而難以制定出理想的政策。考慮到“人民”集體在智慧、理性判斷、心理趨向等方面的特性,考慮到決策效率和質量、管理的專業化、不同群體的利益協調以及長遠的公共利益追求等因素,精英統治(君主統治或寡頭統治)可能更能體現和反映人民的真正利益。

如果我們把第一種意見稱為民主主義,把第二種意見稱為精英主義,那麼,介于兩種意見之間的第三種意見可以被稱為憲政主義。這種意見認為,民主所追求的其實是公民自治的精神,雖然國土之大、人口之多、事務之繁,讓“人民”完全當家作主不太可能,但是,公民自治的理念不應放棄。顯然,讓所有的“人民”都來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的討論和管理不可行,而且也未必好,那我們就盡可能實現地方乃至村落自治,讓“人民”在他所生活的區域行使民主權利。事事都要“公投”、事事都要人民親自管理不可行,而且也未必好,那我們就選擇一批“管家”,替我們照管“家務”,如果滿意就繼續留用,如果不滿意就按照合同把他們辭退解雇。把人民民主無限放大會威脅個人自由的空間,那我們就把能夠用來“民主”的事務限定在恰當的範圍,使任何人不能以“民主”的名義和“民主”的方式侵犯“私人領域”(公民自由權利)。“人民統治”和“精英統治”各有短長,那我們就把“主權”與“治權”分開:“主權”屬于人民,“治權”交給具有管理經驗和管理能力的政治精英,並讓民眾對他們實行績效考核,實現“人民統治”與“精英管理”的有機結合,在這種結合中,用“主權在民”的原則解決統治合法性的問題,從而保證管理的權威性;用“精英管理”的原則克服“民意”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從而滿足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學性。

現實的政治實踐顯然更多地傾向于第三種意見,這就是所謂的代議制民主憲政民主。這種民主以憲法為基本框架,以限制政府權力、規制民眾行為、保障公民權利為核心。到目前為止,憲法至上原則,公民權利(包括財產權)不可侵犯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法治主義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有限政府原則等,被認為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而人民代表制度(代議制度),普選制度,政黨制度,公務員制度(文官制度)以及廣泛的社會監督制度等,被認為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為民主辯護的兩種不同理路

“民主是個好東西”也好,“民主是個不壞的東西”也罷,這兩種表述都肯定了民主的核心理念和普世價值,具有為民主辯護的共同傾向。不過,二者的理論邏輯和思想方法有所不同,提供的辯護理由也略有差異,給受眾帶來的效果自然也不一樣。

首先,觀察問題的視角有所不同。堅持認為“民主是個好東西”的人,關注的是民主作為一種制度,它能夠創造或帶來多少正效應;主張“民主是個不壞的東西”的人,關注的是民主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安排,它能夠避免或降低哪些負效應。這兩種表述可能對政府的態度和期望也存在差別。前者提出了高標準,為人民謀福利才算是好政府,民主可以促進政府為人民服務;後者依據的是低標準,“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民主可以防止政府幹出太多或太大“有過”的事情。 

不過,真正的差異可能還不止這些。“權利學派”和“功利學派”為民主提供了不同的辯護方法,這種差異可能才是真正值得關注的。“權利學派”和“功利學派”是現代思想的兩大哲學派別。前者從規範層面和應然角度考慮問題,注重正當性和合理性;後者從操作層面和實然角度考慮問題,注重實用性和實效性;前者出于天賦權利觀念,後者堅持功利計算。它們都為民主提供了理論基礎,但為民主提供的辯護理由卻不相同。換句話說,“權利學派”之所以認為民主是個好東西,是因為在他們看來,民主具有價值理性的特徵,體現了公民生活的價值目標——參與和自治,實現了平等的公民權利,而這種公民權利來自于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是“人權”的體現;“功利學派”也認為民主是個好東西,不過,在它看來,民主具有工具理性的特徵,相比較而言,它作為保護公民自由的手段,具有比較優勢。 

具體而言,“權利學派”和“功利學派”對于民主改革的政策主張也會給出不同的理由。“權利學派”的忠告是:民主是實現人權的要求,實行民主改革,那是政府及其領導人義不容辭的責任;“功利學派”給出的建議是:民主是一種可以預防個人專權、政治腐敗、政府“俘獲”和寡頭壟斷(拉美化)、兩極分化的制度,雖然不能保證最好,但卻能防止最壞,因此,實行民主改革,是實現國家善治、社會和諧的明智選擇。 

現實生活中支持民主的人們不一定能夠自覺意識“權利學派”和“功利學派”的差別,也未必能夠清楚自己的立場究竟站在哪一邊。不過,無論哪一派,都為民主政治提供了有力的論證。對于今天的中國來說,重要的可能還不在于對上述兩種不同理路做出區分,而在于認真反思民主問題上的種種思維定式。階級分析的觀點讓我們習慣于為民主貼上階級的標簽;把民主簡單等同于“西化”,進而等同于“富人遊戲”、“三權扯皮”和“兩黨攻訐”的看法,使我們很容易得出民主不適合中國國情的結論。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和說法,把民主理解為控制國家與規制民意、限制政府權力與保障公民權利、權力制約與社會監督、責任政治與服務型政府,那麼,我們還有什麼理由懷疑它的價值,不認為它是一個好東西呢?當然,問題的關鍵可能還不在于爭論民主是不是一個好東西,而在于如何把這些原則上的好處落到實處。

轉貼自︰新華網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06/22/content_8407548.htm

原載︰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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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主辯護 (2) -- 蔡定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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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卡爾•科恩(Carl Cohen)著:《論民主》,商務印書館,2005年4月出版,序第1頁。

[2]2004年12月27日,潘維在中山大學 “當代中國政治改革議題學術對話會”的發言。他還說,在多數“新興民主國家”裏,經濟日見調敝,腐敗大幅增加,政府在衰弱,黑社會在興起,空裏還飄散著血腥味兒。潘維著:《法治與“民主迷信”》,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5月出版,第4頁。

[3]康曉光著:《中國的道路》印刷本,283-284頁。

[4]當然這個“多數”是相當有限的,它排除了廣大奴隸、外邦人和婦女。

[5](英)阿克頓蓍:《自由的歷史》(王天成、林猛、羅會鈞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頁。

[6]同上,第14頁。

[7]如英國洛克沿襲古希臘的民主理論,認為民主就是人民的統治。而人民的統治是通過人民對於政府組成、政府權力行使的同意來實現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據多數決定規則進行的。而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基礎上形成的,據此,他提出人民主權原則,並認為民主的本質就是人民主權的實現。

[8]約翰•密爾在《代議制政府》中體現的思想。

[9]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體現的精神。

[10]麥迪森等人在《聯邦党人文集》中有集中闡述。

[11]亨廷頓:“民主的第三波”,見劉軍寧編:《民主與民主化》,商務印書館,1999年出版,第358頁。亨廷頓的書寫於1990年,沒有包括東歐和亞洲一些國家的變革。

[12]這場反思運動在歐洲的領袖是哈貝馬斯、德里達、福柯、波曼、羅茲和德魯茲。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領袖是羅爾斯、哈耶克、沃澤、達爾、德沃金、丹尼爾•貝爾、本•史華慈、理查•羅蒂、阿瑪迪亞•辛等人。上述反思的結果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民主理論。這就是參與式民主制、自由民主理論和協商性民主制產生的理論背景。法國巴黎美國大學Bearworth教授于2006年5月23日下午與作者的談話。

[13]到70-80年代,對民主的懷疑和認識上的混亂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於民主的擴展,在南美洲、亞洲東南亞和南亞等地民主都有相當不成功的案例。人們提出的問題至少有三方面的:懷疑民主是否具有普適性?民主為什麼也帶來腐敗和秩序的混亂?到底什麼是民主制度?

[14]議會民主不能充分代表社會各種利益訴求,不能反映新的、突發性利益要求,導致街頭民主。街頭民主反映了議會制民主的局限。

[15]榮劍、楊逢春著:《民主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7頁。

[16]同上,第19頁。

[17]約翰•密爾著:《代議制政府》,商務印書館,1982年出版,第102頁。

[18]熊彼特的民主理論是二戰背景下對民主非常悲觀的反映,他認為民主只是公民在選舉投票時才體現,選舉以後選民就不能制約政府,選民的制約只能在下次選舉不投他不高興的領導人的票。

[19]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395-396頁。

[20]羅伯特•達爾:《現代政治分析》,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1頁。

[21]Robert A.Dahl,(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71) P3.

[22]卡爾•科恩(Carl Cohen)著:《論民主》,第10頁。

[23]卡爾•科恩(Carl Cohen)著:《論民主》,第2章。

[24](加)馬克•華倫:“協商性民主”(孫亮譯),《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一期,第14頁。

[25]哈貝馬斯為這一理論奠基,阿瑪迪亞•辛也在朝這一方向試圖重新定義民主的本質。在他看來,把民主理解為多數決定的選舉機制是及表而不及裏,民主的本質是“Public Reason”,可以把它叫做公共理性,或者公共辯論。通過公共辯論,使與社會、國家有關的重大問題達成人民共識,保證所有人們都能參與社會公共事務,不管它是弱勢,或是少數。參見黃萬盛:“正在逝去的和尚未到來的——皮埃爾•卡藍默《破碎的民主》中文本序”。

[26] 菲力浦•施米特等著:“民主是什麼,不是什麼”,見劉軍寧編:《民主與民主化》,商務印書館,1999年12月出版,第21頁-33頁。

[27] 潘維的民主定義是:現代民主制指的是全體成年公民自由、定期地選舉本國最高領導人的制度。潘維著:《法治與“民主迷信”》,香港社會科學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5月出版,第8頁。他說他的定義與熊彼特的定義相通。就是說他對民主的理解停留在熊彼特時代。

[28]知名學者康曉光教授斷言:在中國,“民主化是禍國殃民的選擇”。因此從經驗事實看,民主從來就是少數人統治多數人,並不值得推崇。所以,應該建立一個權力精英、資本精英和知識精英的“階級分權”的“合作主義國家”,推行“仁政”。見康曉光著:“論合作主義國家”、“仁政:權威主義國家的合法性理論”,《中國道路》,第116-169頁。

[29] 他的最有力的例子是希特勒上臺和文化大革命都是民主“多數決”的結果。希特勒上臺有選舉的因素,他上臺執行的是不是民主政策就難說了,至於把文化大革命也扯上民主,就與我們談的民主制度就差得太遠了。

[30]康教授認為,一些東南亞國家和中國改革的經驗顯示,"政治行政化"是一種可行的選擇。未來十年,政治行政化的當務之急是:在群體關係方面,政府必須在利益相互衝突的群體之間維持平衡,限制精英的過度掠奪,維護大眾的基本權利;在制度結構方面,讓大眾組織起來捍衛自己的權利,有意識地建設社會合作主義,把有組織的力量引向維護秩序的軌道。康曉光著:《中國道路》,第296頁。

[31] (英)阿克頓蓍:《自由的歷史》(王天成、林猛、羅會鈞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頁。

[32]潘維認為,從來就沒有什“人民做主”的體制,都是由領袖們做主的體制。康曉光認為,從經驗事實看,民主從來就是少數人統治多數人,並不值得推崇。所以他們提倡應由政治精英和知識精英來統治。

[33] 劉軍寧編:《民主與民主化》,第41-42頁。

[34] 俞可平著:《民主與陀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第23頁。

[35] 象美國前總統林肯、甘迺迪和1986年瑞典前首相Olof Palme爾梅是少數被暗殺的領導人。

[36] 王開嶺:“仇恨和恐懼讓獨裁者永遠站在刀鋒上”。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8182,2006年8月10日網。

[37]卡爾•科恩:《論民主》,第227,228,229頁。

[38] Amartya Sen: Democracy as a Universal Value, Journal of Democracy,Oct.3,1999,P3-17,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an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39] 孫士海:“印度政治五十年”,載《當代亞太》2000年第11期。

[40]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聯書店,1997年,第131頁。

[41]樸正熙實行軍事獨裁統治期間,在促進韓國經濟發展方面成效斐然。在其統治的18年間,韓國經濟以平均9.2%的年增長率持續增長,韓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從不足90美元激增至1500美元。但是,也正是由他推行的政府過度干預經濟發展的政策,導致後來政經勾結現象的蔓延,為韓國政壇埋下了腐敗的禍根。

[42]在軍事獨裁統治期間,有無數的民眾被逮捕、關押、和處決,僅光州事件,就有5000多人被屠殺,1.44萬多人受傷。

[43] 在專制統治的30年中,韓國歷任總統中:李承晚被流亡海外,客死他鄉;樸正熙飲彈身亡,他的政府高級領導人象車智轍、金載圭、鄭升和或被謀殺或被絞死,或死因不詳;全鬥煥和盧泰愚最後被民主政府送上審判台,被判處死刑赦免。

[44] 民主社會是寬容的,象全鬥煥這樣被判處死罪的人也能被赦免。這是民主社會和平穩定的重要原因。

[45] 2004年的總統彈劾案和遷都風暴都是憲法委員會化解了矛盾,憲法委員會能夠在社會嚴重衝突的關鍵問題上起這個作用,這是一個民主制成熟的重要標誌。

[46] 拉裏•戴蒙德:“民主政治的三個悖論”,劉軍寧編:《民主與民主化》,第122。

轉貼自搜狐評論http://star.news.sohu.com/20070716/n251075424.shtml

原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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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實現民主作為國家的根本任務,已經寫入了憲法。它是中國人民一個多世紀以來歷史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是中國人民今後長期不懈的奮鬥目標。但是,隨著中國社會進入轉型時期,一些人對發展前景出現迷茫。

近幾年來,一股反對民主的思潮悄然升起,主張中國應該放棄民主的追求,只推行精英主義、威權政治,“唯法治主義”。這些觀點引起一定的理論混亂,而沒有得到應有的回應。本文針對上述觀點,對民主的基本理論和制度的發展作了系統闡述,以澄清被反民主論者搞得非常混亂的民主概念和理論。並對反民主論的主要理論的論據和論證方法也一一作了駁斥。從而捍衛民主理論和制度,堅定人們對民主的信念和追求。

關鍵字: 民主理論/民主制度/反民主/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腐敗

問題的提出

民主是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是近代政治文明的偉大成果,是不同國家、不同意識形態共識的政治哲學,“民主已成為整個世界頭等重要的政治目標”。[1]近代以來,中國人民為了民主而前赴後繼,作出了巨大的犧牲。但是,民主制度仍然還很不完善。然而,就在中國人民經過20多年的經濟改革,創造了中國有史以來的經濟繁榮,人民渴望進一步發展民主,追求更廣泛自由的時候,一股反民主的理論思潮悄然升起,它與過去長期以來以“國情論”拒絕民主的理論匯合,成為當前中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嚴重障礙。

反民主論者對民主的歪曲和批判主要有以下理論:

一是“民主危險論”。近年有的學者不知何因炮製出了一套民主危險的理論,猛烈地抨擊民主。他們認為,所謂的民主就是多數決定論(他們把它簡稱“多數決”),這種“多數決”的制度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2]還有人認為,現在中國經濟改革,社會繁榮,出現了少數富人階層,如果搞民主,出現“多數人的暴政”,少數富人的財產就會受到侵犯,破壞社會繁榮。這種理論由於片面甚至錯誤地理解民主,從根本上否認民主的價值。

二是“民主有害論”。認為民主雖然是好的目標,但中國當前不適合搞民主,中國當前主要目標是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準。民主不利於社會穩定,影響效率。為了經濟發展,穩定是壓倒一切的,效率是優先的。所以,中國要奉行權威主義,而不是民主。特別是新近在經濟改革的爭論中,有的學者認為,如果現在要講民主,改革就不能前進。因為,在改革中利益受損的人會反對改革,如國有企業改革要有很多人下崗,講民主,改革就搞不了。[3]這一理論雖不完全否認民主價值,但認為民主在當前中國是切不可行的。

三是 “公民素質論”或“國情論”。這是耳熟能詳的一套不贊成中國當前發展民主的理論。他們口頭上也講民主是國家的奮鬥目標。但又誇大實現民主的條件。中國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公民素質低,特別是有9億農民等等,所以,中國國情決定現在不能搞民主。這一理論口頭上也讚賞民主,但藉口“公民素質”和“國情論”又把它推到不盡的未來。

這些理論或是出於學術偏見,或是出於利益所惑,有意無意地使民主變得面目猙獰,或者使它變得遙不可及。在他們看來,中國不能搞民主,至少現在中國不能搞民主,或者民主應該緩行。中國人民為了民主理想奮鬥了一百多年,正在走向富裕、走向全球化、走向現代文明的中國,要不要搞民主竟又成了一個問題!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各種抹黑、歪曲民主的錯誤理論加以澄清。以堅定中國走民主化發展之路的決心。

一、究竟什麼是民主?

何為民主?是反民主論者搞得混亂不堪的問題。他們說民主就是選舉,民主就是“多數決”,民主就是精英決策,等等,為了澄清對民主有意無意的曲解,有必要對民主制和民主理論的發展歷史作一些梳理。

我們知道,民主制產生于古希臘。古希臘人創造的民主(Democracy)意指人民的權力。古希臘實行直接民主制,當時城邦的公民大會由年滿18歲的全體男性公民組成,公民大會對國家政策有最終決定權,執政官由公民大會選舉產生,雅典的500人會議中有一個專門委員會負責召開公民大會,一般定期舉行,如有需要,也可以召開不定期的特別會議。會議日程由500人會議討論。任何公民都可以在公民大會上自由發言,通常用舉手表決的方式做出決定。所以,亞里斯多德在他的經典著作《政治學》中對政體的分析是從統治者人數的多寡入手,把一人執政的制度稱為君主制政體;少數人執政的制度稱貴族制政體;多數人執政的制度稱為民主制政體。可見,在古希臘,民主作為一種國家制度形態而言,它就是指一種多數人統治的政權,[4]是一種簡單直接的民主形式,人民既是統治者,又是被統治者。

雅典的歷史提供了民主具有危險性的經典例證。雅典的直接民主被民主本身的弊端所斷送。至高無上的人民有權做任何它能做到的事。它不受任何準則的羈束。結果,解放了的雅典人變成了暴君。雅典人在廣場民主中以蘇格拉底的殉道,來給自已的罪孽加冕。[5]

雅典直接、絕對的民主死亡,它給人類文明社會留下了永久的痛,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訓:

由全體人民掌管的政府,如果成為人數最多、最有力量的階級的政府,便是與純粹的君主制性質相同的一種邪惡。民主制需要制度來保護自己免受自身的危害,保持法律制度的持續性,不為公眾意見反復無常的激情所左右。[6]

現代民主制度是近代資產階級創造的。資產階級民主是建立在自然法、社會契約和天賦人權等原則基礎上的代議制民主。代議制民主已經不同于古希臘時期簡單的“多數人統治”的直接民主制,而是把民主制建立在一種複雜的政治權力構架上。代議制民主建立在以平等、自由選舉為基礎,遵循以下原則:人民主權、多數人的統治原則;[7] 民主需要精英治理,以防止多數人的平庸,[8]因而對多數人權力實行分權和制約的原則;[9] 民主必須是權力分散和多元化的。 [10]這些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建立的重要出發點。如果對資產階級創建時期的代議制民主做一定義的話,那就是人民通過普遍選舉產生、屬於人民主權的政府,政府實行分權統治、相互制衡,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多數人或任何個人專斷的政體。近代資產階級民主把古希臘簡單多數人的直接民主制,轉變成一套多數人選舉,少數人統治,實行分權制衡的代議制民主。即使還有多數統治,也要保護少數,以法律約束多數的權力,多數人的意志,也不能侵犯個人的基本人權。根據這些理論構建的典型民主制度就是英國的議會主權和美國的三權分立的政體。

馬克思主義民主觀是一種徹底自由主義的民主觀,他試圖衝破當時的國家制度,創造比資產階級更為廣泛和高級的民主制,馬克思的民主理論淵源于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特別來自于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強調人民的絕對意志和權利至上。馬克思主義還特別主張建立平等基礎上民主制度,主要是以生產資料平等為基礎,建立由人民更加直接參與政府管理(議行合一),更有效地監督和控制政府的制度(人民的監督罷免權)。

美國著名政治學家亨廷頓在總結近代民主制發展的歷史時指出,民主制發展經歷了“三波”浪潮:第一波始於19世紀20年代,以美國選舉權擴大到大部份(白人)男性為標誌。這一波一直持續到20世紀20年代,期間約有29個民主國家出現。第一波的退潮或逆潮始於1922年,由義大利的墨索里尼登臺直到1942年為止。民主的第二波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盟軍勝利,並在1962年達到高峰期,民主政權增加到36個。1962年至1970年代為第二波的低潮,民主政權的數目減少到30個。然而,自1974年以來,民主的第三波已使民主政權又增加了約30個,把原來的數目擴大了一倍──還沒有包括目前在蘇聯及非洲一些地方發生的政治革命在內。[11]

民主制的發展從來不是一帆風順的,兩次資本主義危機導致的世界大戰使民主制遭受了嚴重挫折,特別是20世紀30年代第三帝國納粹的興起,多數人的暴政給人類造成了嚴重災難。“民主”顯現出它的危險性,戰後人們由此引起對民主制度的深刻反思。這些反思使人們對代議制民主有了新的認識,這就是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和國際人權保障制度的建立,從而在制度上大大完善了民主,這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了防止多數人暴政的制度措施。

對民主反思的另一原因是,20世紀60-70年代,在經歷戰後美國麥卡錫主義和對民權運動的壓制,越戰的失敗,以及冷戰時期的對抗,世界民主發展處於低潮,選民參與投票率下降,人們對選舉代議制民主普遍存在相當嚴重的悲觀情緒。鑒於上述原因和二戰的教訓,歐美民主派對權利理論和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深刻的理論反思和批判。歐洲的反思是從馬克思主義(主要是改良馬克思主義)開始的,為什麼馬克思指出的無產階級革命不但沒有發生,社會都走入議會民主制的道路,而所謂代表社會進步力量的工人階級支持的德國國家社會民主黨會把希特勒選上臺?民主也會缺少理性;古典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是資產階級發明的用來自我保護的神話,但權利概念在20世紀產生了極大的積極影響,它迫使理論家們反思如何重新定義權利,並給予它一個進步的基礎。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自由民主派也對權利進行反思。他們的出發點不是馬克思主義,而是古典自由主義對權利的解說。這方面的思想領袖立場殊異,反思主要是對權利、公正、正義和政治自由主義的重新定義和解釋。[12]

所以,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民主理論和民主制度都有許多新的、重大的發展。80年代以後,東亞等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後,威權體制也紛紛向民主制度轉型,催發了西方國家以外的民主制度的擴張。近30多年以來,民主在全世界獲得了強有力的發展,大大完善了民主理論,深化了人民對民主的認識和信念,豐富了現代民主制度形式。儘管傳統的民主制繼續受到強烈的批判,[13]但民主已經在世界範圍內成為不可動搖的社會價值、國家的原則和政治制度。

從資產階級革命代議民主制度的建立,到今天民主制度在全世界獲得普遍的發展,民主制度內容極大地豐富和發展了。民主制度的發展不僅體現在版圖上的擴展,更重要的是它的形式和內容有了根本變化。總結民主制度的發展歷程,從議會民主發展到街頭民主,[14]進而發展到公眾參與式民主和協商性民主等更為廣泛的社會民主形式。現行各國的民主已不僅是通過選舉產生的議會討論和決策,還包括利益集團的影響和街頭行動,非政府組織的廣泛參與,第四權力媒體無所不在的監督,都已經超出選舉議會式的民主模式。民主已不僅是一種國家制度的形態,而且還成了一種社會形態和廣大公眾的生活方式。

在對人類社會民主制度的發展及理論動力作了十分簡練精要的描述以後,我們需要對民主理論也來做一歷史敍述和分析。古希臘的“民主是指大多數人的統治,這在古希臘所有的政治學著作中是一個公認的標準。”[15]它是一種直接的、“多數決”的民主制。但正是古希臘這種簡單“多數決”的民主制,導致多數人與少數人的矛盾——名義上的多數實際上的少數在決定問題,即少數社會精英和多數公民之間的衝突,古希臘的“民主制”由於沒有真正解決好這一民主的內在矛盾,導致城邦的崩潰。[16]

從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發展到現代民主,民主理論上發生了巨大的嬗變。民主經歷了從代議制民主到“選舉民主”,再發展到“自由民主”和“法治民主”的過程。從民主的形式上看,資產階級革命時代的民主理論核心是代議制民主,它試圖通過選舉建立不僅是代表多數,而是代表全體公民的“真正的民主制”。在代議制民主理論大師約翰·密爾看來,“為了保證多數人在國家有發言權,而完全剝奪了少數人的選舉權。按一般見解,少數人必須服從多數人,但不能由此認為多數人在戰勝少數人以後,就可以完全取代少數人的代表權,無視少數人的意志。相反,在一個真正的民主制國家裏,每一部分的人都應當有其代表,少數人和多數人一樣將得到充分的代表權,雖然是按比例分配的。”否則,就不是平等、公正的政府。“違反一切公正的政府,首先是違反民主制的。”[17] 所以,早期資產階級的民主制主旨可以簡單概括為:多數人決定,同時保護少數人的利益。

民主浪潮的發展,拓展了民主的廣度和深度,給人們提供了越來越從不同角度透視民主的視角和思維。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的理論[18]是這方面開拓性的代表。他提出選舉民主理論,引發了一系列新的民主理論。他第一次以選舉界定民主,認為民主是“一種形成政治決定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之下,個人通過競爭性的方式爭取人民的選票來獲得決策的權力。”[19]根據這一標準,判斷一個國家是否是民主制度時,主要看其強有力的決策者是否通過公平、誠實、定期選舉產生,而且這種選舉是以候選人是可以自由競爭選票,每個成年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權為前提。熊彼特的“選舉民主”理論貢獻在於給人們提供了從選舉的角度理解民主的思維,把選舉定義為民主的本質。公平、自由、競爭的選舉是判斷一個國家民主制最重要的標誌,從而使人們能從選舉程式的角度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是民主國家。但是,他的理論只不過是傳統“代議制民主”理論的一種新解釋,是當時對民主制度極度悲觀的反映,他認為代議制民主公民只有在選舉的那一刻才行使權利,才是統治者,其他時間都是被統治者。今天看來,他的民主理論是相當片面和狹隘的。我們的一些學者們正是利用“選舉民主”理論的缺陷來大肆攻擊民主的。

民主理論和民主制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自世紀70年代後有巨大的發展。美國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Robert A.Dah1)提出了“多元民主”理論。他指出,民主是多種利益集團相互作用,而公民的廣泛參與是民主的核心, “民主是所有成年公民都可以廣泛分享參與決策機會的政治體系。”[20]民主不僅是在國家層面上,而是在地方和基層各個層面上多元化的參與,民主最基本也是最必不可少的條件首先是社區的所有成員都享有平等的參與社區集體決策的權利。他的重要貢獻是,把個人權利和自由引入民主制度。他認為,民主不僅有廣泛的競爭和參與,而且有真正的自由,諸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與其說是民主的政治生活要實現的目標,還不如說是實現平等政治參與的必要條件。[21]

在同一方向上為完善民主理論做出貢獻的是卡爾·科恩,他提出“公眾參與”的民主理論,民主就是人民參與政治決策的理論。他說:“民主是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在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22]。他從政治參與的角度,對民主的性質、實現民主的前提、手段和條件作了系統的闡述。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取決於公民參與深度、廣度和範圍。這種參與不僅是投票選舉,還包括立法和參與社會事務的過程。 [23]

民主理論在上世紀後期的發展是“自由民主”理論。喬·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在他的《民主新論》中系統提出了“自由民主”的新理論。他說民主只能是“被統治的民主”,即作為統治者的少數,統治被統治的多數這一既定事實下的民主。民主的關鍵並不在於被統治的多數親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權力,而在於有效制約統治的少數,這樣才能防止個人獨裁。由於他對代議制民主缺乏信心,所以他提出,實現民主的目標,最基本的前提是確保公民的個人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從而防止民主走向自己的反面:多數專制。在他看來,沒有政治自由的民主,根本就不是民主。他的自由民主理論是從分析古典民主理論出發,如何防止古典民主制中多數人的暴政的弊端作了補救。所以,他提出了以個人自由和平等為基礎的民主理論,從而解決了過去民主制長期以來沒有很好解決的如何保護少數人的問題。

新近20年來,民主的發展是呈多元化趨勢,協商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論興起並流行於歐美就是民主最重要的發展。協商式民主認為,公共事務的決策應通過協商而不是通過金錢和權力的途徑進行,而且協商決策的參與度應該盡可能平等和廣泛。協商是通過社會價值規範、傳統和語言實現社會協調的媒介,以市民社會為制度核心。[24]它強調民主的協商性、協商的平等性、公開性和責任性。協商式民主是對以選舉為基礎的代議制民主和社會為基礎的自由民主的反思和發展。[25]

如果我們對當今民主理論和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做一總結歸納的話,對什麼是民主可以作以下回答:

民主是一種管理體制。其中統治者在公共領域中的行為要對公眾負責,這種負責是建立在定期舉行的、全體公民自由參與的、公開和公正的選舉基礎上的;

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

民主制避免使政府權力集中在某一個人或某一個機構手裏,也避免中央政府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地方實行一定的分權和自治,地方政府也必須是對人民開放和對人民負責的;

民主政府充分尊重人民的選擇,並在各個政府和非政府的層面上,只要涉及到人民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保證人民的知情權和和參與權,由人民進行充分協商後再做出決定;

民主充分保護公民個人的自由:民主政府首要的職能是依合法程式及平等的法律保護基本人權,保護言論和表達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保護人們組織和充分參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機會

民主政府遵循法治,遵循法律的正當程式,公民權利受司法的有效保護,為此需實行司法獨立,獨立的、職業化的法官可以自主地依法做出裁決。

民主制度遵循多元化,反映各種不同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特點。公民有法律保障的平等表達意願的機會,多元主義,政治過程是建立在眾多交互重疊,自願組織起來的、自治的私人團體之上的;

民主社會奉行寬容、合作和妥協的價值觀念,民主社會認識到,達成共識需要妥協,即使是時常無法達成共識。[26]

可見,民主理論和民主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長期實踐中,在不斷的反思和批評中發展、日臻完善。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已經不是象反對者所簡單化的 “多數決定論”,也不是片面的“選舉式民主”,它不僅是一種從國家權力產生,國家權力結構,到公民權利保護的國家制度,也是一種公民享有充分自由,廣泛參與社會和公共事務的生活方式。反民主論者把民主片面和狹隘地解釋為“多數決定論”和“選舉式民主”[27],否定人民參與決策和保障自由等一系列的民主基本原則,如果不是對民主的無知,就是對民主的有意歪曲。

二、對民主功能的辯正

回應對民主的批判,除了要澄清被他們搞混的水,還要清流。就是要對反對者對民主功能和作用的各種指責加以駁斥。這方面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康曉光教授的“民主禍國殃民論” [28]和潘維教授的破除“民主迷信”。我認真分析了兩位教授否定民主的論據,他們有兩個基本的共同點,一是在理論上,把民主狹隘和片面理解為少數服從多數。康教授認為,從經驗事實看,民主從來就是少數人統治多數人,所以民主從來就是假的,並不值得推崇。潘教授則乾脆把民主簡單化為“多數決”。由於“多數決”曾帶來人類帶來了災難,[29]所以民主是不可取的。二是從實踐上,他們認為在當前中國,政治民主化行不通,而且民主化也未必就能有效地解決政治腐敗、社會不平等和經濟風險等問題。[30]前者是理論問題,需要作些理論闡釋,後者則是實踐問題,需要更多的實踐論證。

1、民主制度中的“多數”與“少數”

民主無論作為一種國家制度形態的統治決策方式,還是作為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的手段,它涉及到公眾事務的處理,都離不開多數與少數人的意志和利益問題,它是實現民主的一對基本的、永恆的矛盾。民主制在決定問題時的原則是簡單的:遵循多數人的意志決定問題,這是普遍公認的原理。對民主的指責主要來自兩方面:民主存在多數人暴政的危險;民主的多數決定並沒有真正實現過,實際上都是少數人在決定,多數論是虛假的。

多數人的暴政是民主制最大的危險。這不是一個新問題,更不是什麼新的學術發現。古希臘就出現處死蘇格拉底的民主暴政,亞里斯多德早就指出民主政體的腐敗就是有變成暴民政治危險。阿克頓勳爵在總結古希臘民主的教訓時就指出,雅典是古代惟一靠民主制強大起來的民族。然而,擁有無限的權力也同樣在敗壞著名的民主政體。受少數人壓迫是糟糕的,而受多數人的壓迫則更糟糕。因為群眾中積聚著潛在的力量,一旦發揮作用,少數人則難以抵擋。[31]近代以來,民主的暴政也曾多次造成人類的災難。

問題是,歷史上的民主制有與專制制度同樣的危害,但為什麼沒有阻止人類社會對民主的追求和向民主制發展。人類社會在古希臘民主制在自我毀滅後,經過幾百年的專制黑暗統治後又堅定地選擇了民主制。現代民主制也不斷地遭到著名的學者和政治家的批評,但也不阻擋那些生活在非民主國家的人民為民主而而犧牲。顯然,民主的價值大大優於它的危險性,專制暴政給人類帶來的災難遠遠甚至於多數人的暴政。況且,現代民主制的完善,無論從理論還是從實踐上已能有效地克服多數人暴政的危險。

何況,現代民主制以它全新機制根本改變了過去簡單的多數決定論。現代民主理論是:遵循多數人的決定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是民主政體的支柱。多數決定原則是組織政府和決定公共事務的一種方式,不是導致壓制少數人的途徑。多數派,即使在民主制度下,也不應剝奪少數群體或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少數人,無論是以種族、宗教信仰、地理位置或收入水準而論,都享有基本人權保障,這些權利不得被政府或任何多數派剝奪。

至於對民主多數是虛假的指責,反民主論者認為:歷史上從來沒有什麼真正的多數人的民主,所以多數民主是實現不了的,所以乾脆就不要去追求這種假民主。[32]的確,我們確實不能斷定現在的民主制是否有真正的多數決定,因為,現有的各種投票和表決制都沒有要求投票決定一項內容都必須有所有公民的絕對多數通過,這樣做是不太可能和現實的。因為在一個尊重個人自由的制度下你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強迫所有的人去投票。民主表決制一般只是按參加表決的人的相對或絕對多數決定問題。對參加投票或表決的有效性是否有最低參加人的限度也並不一定。對沒有參加投票的可能的大多數我們不知道他們的意見,所以,民主制是否有真正的多數決定我們無從知道。但是,我們只能從制度上設置是一種可以由多數人決定的制度。

反民主論者不理解代議制民主的本質是一種制度安排,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程式保障。民主制與專制制度同樣也許是少數人在統治,但不同的是這些“少數人”是通過一定的程式由民意產生的,他們做出決定不是個人恣意獨斷,而是要根據一定的程式採集民意,他們的行為要受到多數人有效的監督。民主就在於有一套由民意影響和做出決定的程式保障,而不在於是否真正由多數還是少數人做出決定。民主的正當性就在於大家都公認這種程式,而不一定是它的結果。但如果多數人不同意這個結果,可以改變這個結果。在古希臘的民主中,所謂的多數在總人口中可能是少數,那是由階級的不平等造成的。在現代民主中,也常常採用“兩個過半數”的方法決定問題。任何社會都沒有辦法也不能強迫所有的公民來參與投票,事實上確實不能有真正的多數決定問題,民主永遠只能有相對的多數,沒有絕對的多數。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結論民主是不可取的,就要選擇少數人決定大多數人命運的制度。如果這樣,在邏輯上是荒唐的、事實上是有害的。精英政治的好壞不需要證明,也不需要再去試驗,人類歷史上有過太多的實踐。中國古代難道不是知識精英和政治精英的結合嗎?精英政治理論難道還需要我們今天的學者來“發明”,加以推行嗎?

對多數人的民主暴政,在民主制度的發展中已經有了制度性安排。二戰以後對民主制最大的完善,就是創造了一套有效的制度防止多數人的暴政。其中最幾項重要的制度是:一是違憲審查。象德國、日本等一系列國家建立的違憲審查制度就是防止多數人暴政的最有效制度。它由少數幾個在高度理性的法官來審查代表多數人制定的法律,以防止多數人制定暴虐的法律;二是在保障人權方面的法治大大加強,個人權利在對抗來自政府或其他多數人的侵害方面,得到更有效的法律特別是司法的保障。這方面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為保障人權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法律和機制;三是媒體作為第四種力量,有效地發揮著保護弱者、維護正義,監督政府和強勢群體的作用;四是非政府組織、法團主義等有效地發揮保護個人和小群體的權利和自衛的作用。二戰以後60多年的事實已經證明,在民主制成熟的國家,多數人的暴政在制度上已經得到有效的防衛。當然,我們還不敢斷言民主制度永遠可以抵制多數人暴政的出現。但是,民主能比專制制度帶來更加持久的穩定和和平,即使有多數人的暴政也比個人專制和少數人的暴政來得更少,和在歷史上造成的危害相對更少,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民主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而是一個有缺陷的制度。民主政府也會犯錯誤,但能夠在最短時間裏糾正。民主政府中也會產生腐敗,但能在最短時間發現。

2、民主與社會穩定

民主是最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制度,這本來是被世界歷史所證明的真理。但是在有些人看來,民主被認為是危害社會穩定的制度!證明之一是把民主轉型國家的不穩定和中國近代的動亂歸結于民主之禍。這完全是無視歷史和錯誤地總結歷史經驗。

威廉姆遜在“為什麼要民主”的演講中指出,民主政治有一種穩定性和靈活性,使制度能持久下去。通過選舉和民意的資訊回饋,民主政治有能力在保持其合法性的同時,修正它們的缺陷。其他政府形式由於缺乏一種使它們的領導人合法化的和平方式,缺乏使投票制度反映民意變化的約束而內在不穩定。民主國家和平一個主要原因是這個國家的人民有批評他們政府的權利,有結社的權利,政府對它的人民負責。雖然民主政府不是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間問題的捍衛者,但世界越民主,和平就越可能,這仍然是正確的。[33]

專制制度是人類社會不穩定的根源,這一點已經有大量的歷史事實證明,而不需要用太多的筆墨論證。人類歷史上發生無數的戰爭主要不外乎兩種原因,一是爭城掠地;二是爭奪統治權。對統治權的爭奪主要原因不外乎:由於王權被認為缺少合法性而易受到攻擊;由於專制統治對人們的殘酷壓迫而引起人們的反抗。在過去的王位更替中有多少是因武力爭奪、暴力逼迫、陰謀暗殺、宮廷政變中發生的。這種情況特別容易發生在帝王時代王位繼承規則被改變發生紊亂的時期。由王位繼承合法性受質疑,常常導致群雄並起、天下大亂。君不見專制時代的歷史就是一部殘酷的王權爭奪的歷史。古羅馬詩人查維納說:“幾乎沒有一個專制暴君能安享天年。”古代暴君多被篡權者和陰謀家所戮,近現代史上的獨裁者,多為激憤的民眾或軍士所殺。有研究說,古代皇帝有70%的人是因為王位的爭奪而非正常死亡。人類社會走向民主,是經過血與火的洗禮而作出的選擇。儘管民主制度有各種弊端,但在人類發展史上,它被證明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是抑制獨裁和暴力的最適當工具。[34]民主制度帶來社會穩定不僅是對人民有益,也是對最高統治者的安全和生命最好的保障。

民主政權具有高度的穩定性,這也是被世界近代史所證明。在北歐瑞典、丹麥等國自從建立現代民主制度以來,三百多年沒有戰爭和社會動亂。瑞典儘管是多黨制,但80多年來由於社會民主黨實行以平等為基礎的社會政策,絕大多數時候由它執政,社會非常穩定和諧。英國從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國內也沒有發生過戰爭和社會動亂。按我們的邏輯,不可思議的是美利堅合眾國是一個鬆散的聯邦,國家提倡多元主義和自由主義,可是在200多年的歷史中,除一次因奴隸制政策(不是爭奪領導權的鬥爭)導致的“南北戰爭”外,沒有內戰發生,更沒有血腥的權力之爭。幾乎沒有一個真正民主成熟的國家會發生最高權的暴力爭奪。儘管在民主國家也會發生對最高領導人的謀殺,但這是很偶然的,[35]既使發生了也不可能出現權力的爭奪和引起社會的不穩定。民主政府下,最高領導人產生的任何危機(因政治醜聞導致罷免或辭職、領導人自然死亡、謀殺等)都不至於引起政權危機和社會動亂,這就是民主制最大的好處。

民主社會之所以穩定,是因為政府的權力轉移,通常在有序的程式中進行。作為一種和平、自由與溫雅的方式,權力鬥爭輸贏和更迭都是“精神性”,而非“肉體性”的,是暫時的,而非長久的。而專制社會裏的權力角逐,常常要以死亡為賭注:政變、起義或革命,無論維繫統治還是顛覆威權,皆以“鏟惡務盡”為目標。[36]卡爾·科恩說,與其他政體相比,民主更可能消除以暴力手段解決社會內部爭端的必要性。民主政治不僅通過發揮參與者承擔某種義務來鼓勵和平解決爭端,而且創造一種使訴諸暴力以達到目的成為不必要的和戰略上不明智的局面。持異議的少數派表示不滿並繼續追求其目標的管道總是暢通的。不論少數派如何不滿,也無需忍氣吞聲、噤若寒蟬,也無需訴諸革命以達到目的。從各方面來說,在健全的民主制度下,暴力是自我毀滅,所以總是不智之舉。[37]

認為民主會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論據是拉丁美洲國家、東南亞國家和中國民國之初的民主之亂。這完全是一種曲解。我們知道,專制國家容易產生動亂,從專制向民主制過渡的國家也是極易發生動亂的。由於專制制度的權威和秩序倒塌之後,民主制度的秩序和法治沒能建立,不僅野心家,就是專制與民主勢力的爭奪也是非常激烈的。在早期,從專制走向民主制的過渡或結束殖民統治後走民主的道路不但漫長而且血腥。這在法國歷史上是最明顯的,法國十八世紀末的資產階級革命,民主制不能鞏固,上演了一幅社會動亂史:從“三級會議”、“國民公會”到“熱月政府”和“督政府”,從“執政帝國”、“百日事變”到“波旁復辟”,從路易十六到馬拉和夏裏埃。墨西哥從西班牙殖民統治下獨立後,從1824年到1848年,發生了250次政變和叛亂,更換了31位總統。這些都是專制走向民主國家轉變前的動亂。最高權力更迭的無規則和沒有合法性,使得它成為社會亂動的根源。儘管歷史上在選擇民主道路上有這樣血的代價和教訓,但不能阻擋人類仍堅定不移地選擇民主制度。為什麼?因為,不付出這些代價,社會就不會有永久的穩定和安寧。專制制度會永遠重演血腥的歷史。

印度是民主有利於解決社會穩定的最有力例證。印度被普遍認為是非西方世界中少數幾個政治穩定的民主國家。出身印度的著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Amartya Sen說,1947年印度獨立時,國家處於混亂之中。政府未經考驗,政治派系林立,社會暴力盛行。半個世紀後,在民主制度的作用下,政治分歧都能在憲法框架內解決,政權更迭也能通過民主程序順利過渡。正因為民主,印度才成為一個統一的整體。通過民主,印度還成功地解決了語言和宗教問題。[38]印度除了有一些歷史根源很深的種族分離主義和教派衝突造成的暴力和不穩定外,政治領導層的暴力衝突和政變沒有發生,這在同類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同的國家,象南亞、東南亞、拉美和非洲等國經常發生政變和社會動亂的情況相比,簡直是一個奇跡。印度的議會民主制把各種政治力量納入了合法的政治鬥爭軌道,從而避免了大規模暴力革命、軍事政變和社會動亂髮生。在迄今已經舉行的13次大選中,每一次選舉都保證了國家政權的平穩更迭和政府組成的合法性。這充分表現了民主政體對社會矛盾的緩解和調節能力。[39]

那些攻擊民主會導致社會亂象的例子都是自稱民主制的威權政府的例子,不能把民主轉型前的制度與民主制混為一談,把非民主制的弊端當作民主制的問題加以批判。發展中國家搞民主出現不穩定不是民主制本身的問題,而是從專制向民主發展過程中會出現不穩定問題。專制向民主制發展就象飛機起飛和衛星發射的原理相似,起飛和發射階段的危險性最大,進入軌道以後才是穩定的,一般不會出現事故。難道,我們因為懼怕發射時的危險就不發射衛星了嗎?正確的態度是如何儘量減少發射時危險係數。

到現代,隨人類文明進步和民主制的深入人心,在非民主制向民主制的轉型中也摒棄了暴力和血腥,並大大縮短了轉型的時期。很多國家都避免了轉型時期的社會不穩定。象前蘇聯和東歐那麼多國家轉型除了羅馬尼亞出現血腥事件,其他都沒有出現嚴重暴力和流血。還有許多拉丁美洲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完成的民主轉型,都成功地實行了從軍人政權到民主政府的和平轉移(包括象智利的皮諾切特這樣的軍事獨裁政權)。東南亞地區的民主化也基本上一個和平的過程,包括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和我國的臺灣。可見,現代社會,民主社會轉型出現社會動盪和不穩定的情況將大大降低。“民主乃是人類有史以來發現的唯一的和平變革的方法。”[40]

反民主論者常常以一些威權國家取得的經濟成就來說明威權統治的必要和好處。但是,他們嚴重忽視了威權統治帶來的社會亂象和災難。無論在拉丁美洲還是,還是東南亞地區,威權統治時期都不斷地爆發社會衝突和暴力、流血事件,社會極不穩定。韓國現代史就是證明。從上世紀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韓國獨立後進入威權統治時期。在這30多年中,韓國發生革命、起義、政變、政治謀殺和街頭抗議、暴力衝突及流血事件不斷。雖然在樸正熙時代經濟有過快速發展,[41]但軍人獨裁統治造成社會極其動盪,不僅是人民付出巨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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