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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後 學者:陸將變成民主國 -- 編譯王麗娟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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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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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聯合報╱編譯王麗娟/報導】2008.10.16

中共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十五日接受英國媒體專訪,只要再過十二年,中共就會變成一個可有效運作的民主國家,而這個轉變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以及可能的和平統一。

周天勇告訴英國每日電訊報,「2020年,中國將基本上完成政治與體制的改革。」周天勇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顧問,也是大陸最具影響力的改革人士。周天勇說,中共已擬定在十二年間建立一個民主平台的計畫。未來,政府的所有層面,都將有公眾的民主參與,而包括立法等政策的制訂,也將有廣泛的公眾參與

美國國防部本月三日正式通知國會軍售台灣,兩周來,兩岸緊張關係升高。周天勇認為,中共的民主變遷對大陸與台灣關係以及兩岸可能的和平統一至關重要。

外界普遍認為,中共為因應西藏的三月暴動以及京奧的舉行而提高安全措施後,政治體制改革的腳步已經停頓,周天勇的上述談話顯然旨在回應這種批評。

他說,民間社會在大陸將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未來將有「更多的非政府組織出現,例如商會、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他同時認為宗教也應給予更寬廣的平台,以便扮演積極的角色。

但周天勇未預測大陸的一黨專政會否改變

2008/10/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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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主流媒体的报道--《为民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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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lee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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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篇文章的作者蔡定剑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 以往,这类讨论只能在大学,研究所等象牙塔里。现在发表在大陆的主流媒体《经济观察报》上。

--------------------------------------------------------------

                                           《为民主辩护》 作者:蔡定剑

                          民主制度中的“多数”与“少数”

对民主的指责主要来自两方面:民主存在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民主的多数决定并没有真正实现过,实际上都是少数人在决定,多数论是虚假的。

多数人的暴政是民主制最大的危险。这不是一个新问题,更不是什么新的学术发现。但是,民主的价值大大优于它的危险性,专制暴政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远远甚于多数人的暴政。况且,现代民主制的完善,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已能有效地克服多数人暴政的危险。二战以后对民主制最大的完善,就是创造了一套有效的制度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其中几项最重要的制度:一是违宪审查;二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法治大大加强,个人权利在对抗来自政府或其他多数人的侵害方面,得到更有效的法律特别是司法的保障;三是媒体作为第四种力量,有效地发挥着保护弱者、维护正义、监督政府和强势群体的作用;四是非政府组织、法团主义等有效地发挥了保护个人和小群体的权利和自卫的作用。二战以后六十多年的事实已经证明,在民主制成熟的国家,多数人的暴政在制度上已经得到有效的防卫。

至于对民主多数是虚假的指责,的确,我们确实不能断定现在的民主制是否有真正的多数决定,因为现有的各种投票和表决制都没有要求投票决定一项内容都必须有所有公民的绝对多数通过,这样做是不太可能和不现实的。民主表决制一般只是按参加表决的人的相对或绝对多数决定问题。对参加投票或表决的有效性是否有最低参加人的限度也并不一定。对没有参加投票的可能大多数我们不知道他们的意见,所以,民主制是否有真正的多数决定我们无从知道。我们只能从制度上设置一种可以由多数人决定的制度。反民主论者不理解代议制民主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安排,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程序保障。民主制与专制制度同样也许是少数人在统治,但不同的是这些“少数人”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民意产生的,他们做出决定不是个人恣意独断,而是要根据一定的程序采集民意,他们的行为要受到多数人有效的监督。民主就在于有一套由民意影响和做出决定的程序保障,而不在于是否真正由多数还是少数人做出决定。民主的正当性就在于大家都公认这种程序,而不一定是它的结果。但如果多数人不同意这个结果,可以改变这个结果。

民主与社会稳定

在有些人看来,民主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稳定的制度,这完全是无视历史和错误地总结历史经验。

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专制制度才是人类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人类历史上发生的无数战争主要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争城掠地,二是争夺统治权。尽管民主制度有各种弊端,但在人类发展史上,它被证明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是抑制独裁和暴力的最适当工具。民主制度带来社会稳定不仅是对人民有益,也是对最高统治者的安全和生命最好的保障。

民主政权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这也是被世界近代史所证明。北欧的瑞典、丹麦等国自从建立现代民主制度以来,三百多年没有战争和社会动乱。瑞典尽管是多党制,但八十多年来由于社会民主党实行以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政策,绝大多数时候由它执政,社会非常稳定和谐。英国从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国内也没有发生过战争和社会动乱。几乎没有一个真正民主成熟的国家会发生最高权的暴力争夺。尽管在民主国家也会发生最高领导人因政治丑闻导致罢免或辞职甚至被谋杀等,但都不至于引起政权危机和社会动乱,这就是民主制最大的好处。

认为民主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依据是拉丁美洲国家、东南亚国家和中国民国之初的民主之乱。这完全是一种曲解。这些例子其实都是自称民主制的威权政府的例子。不能把民主转型前的制度与民主制混为一谈,把非民主制的弊端当作民主制的问题加以批判。发展中国家搞民主出现不稳定不是民主制本身的问题,而是从专制向民主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不稳定问题。专制向民主制发展与飞机起飞和卫星发射的原理相似,起飞和发射阶段的危险性最大,进入轨道以后才是稳定的,一般不会出现事故。难道我们因为惧怕发射时的危险就不发射卫星了吗?正确的态度是如何尽量减少发射时的危险系数。

印度是民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最有力例证。1947年印度独立时,国家处于混乱之中。政府未经考验,政治派系林立,社会暴力盛行。半个世纪后,在民主制度的作用下,政治分歧都能在宪法框架内解决,政权更迭也能通过民主程序顺利过渡。正因为民主,印度才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通过民主,印度还成功地解决了语言和宗教问题。除了有一些历史根源很深的种族分离主义和教派冲突造成的暴力和不稳定外,印度的议会民主制把各种政治力量纳入了合法的政治斗争轨道,从而避免了大规模暴力革命、军事政变和社会动乱发生。

民主与经济发展

反民主论者另一个理由是,民主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容易造成贫困。他们认为,穷人对面包感兴趣而不是对民主感兴趣。

民主制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已经被历史证明得很清楚的问题。从国际社会的版图看,民主制国家都是经济发达国家,非民主国家都是经济落后国家。这是一种客观事实。民主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一是经济自由和市场竞争,民主制比其他制度为此提供了更有利的制度条件;二是民主为资本发展必不可少的财产权利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民主”的国家也未必都能把经济搞好,非民主的国家也不是都不能搞好经济。在经济起飞的国家中,威权政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新加坡、韩国和我国的台湾被认为是威权体制下更有利于发展经济的例子。“拉美化”在中国许多学者那里常常被认为是因实行民主而导致经济发展停滞、缺乏效率、社会贫富不均的代名词。它被认为是民主不利于经济发展和造成贫困的有力证明。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导致“拉美化”现象出现的不是民主政府,而是军人独裁统治或威权政府。这也正好说明,威权统治可能把经济推向高速发展,也可能把经济推向崩溃。威权统治只是在有些情况下也能发展经济,但是这种发展没有可持续性,而且有可能前功尽弃,甚至出现倒退。我们知道,拉丁美洲国家大多是在19世纪从西方殖民统治下独立的,独立后大多建立了形式上的共和国,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建立民主制,而是军人文人交替统治。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势力渗入拉丁美洲国家,支持军人独裁统治,以遏制共产主义势力在拉美发展,从而使拉美国家步入一个恶性循环的动荡时期,频繁出现军人政变。军人统治需要财团或民众的支持,所以上台的军人政权不是与财团勾结,就是鼓动民众,社会政策不是权钱结合掠夺性的,就是民粹主义的。经济停滞、贫富差距拉大、腐败丛生、社会动乱的“拉美化”现象就是这个时期形成的。在冷战结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再支持那里的军人统治,转而支持民主化。所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拉丁美洲国家开始走上向民主化转型之路,出现了一系列民主政府。正是这些民主政府才使一些国家较好地克服了过去的经济危机,并使经济向健康方向发展。

一些国家的贫困是固有的,或是在专制体制下造成的,而较少的例子能说明贫困是民主引起的。只是民主不一定能有效地解决贫困问题,民主制的价值主要不在于解决经济发展和贫困。民主制只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民主并不必然带来经济增长、社会和平、管理效率、自由市场。因为经济发展远不止民主一个因素,还有法治、管理、自然条件和人的因素等。在民主社会,公民政治权利能够有效地防止经济灾难,它使人民有机会表达他们的需要,要求适当的公共行动。政府能否对民众的疾苦做出反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来自民众的压力,公民权利的行使就能刺激政府的行为。没有哪个独立、民主的国家发生过真正的饥荒。

民主与腐败

腐败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毒瘤,难以根治。反民主论者认为,威权政府更容易治理腐败,而民主不能治理腐败,甚至荒谬地提出“民主是催生腐败的制度根源之一”。他们的论据是拉美、非洲、东南亚、前苏联、东欧等地区民主化以后都腐败了。

从某个角度讲,民主选举必然会出现贿选和黑金政治,但民主有更多抑制腐败的因素,如公共预算和议会的审查监督制度,阳光政府和无所不在的媒体监督,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等等。不能把向民主过渡政府的腐败算在民主政府的头上。还有一点必须指出,民主国家虽然不能避免腐败,但是,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有很大的不同:民主国家的腐败只限于有限领域,非民主国家的腐败则无所不在;民主国家的腐败通常能得到及时的揭露,非民主国家的腐败难以揭露,特别是高官的严重腐败通常被掩盖,许多在非民主时期掩盖的腐败会因为民主化被揭露;民主国家的腐败是可以医治的,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是不可救药的。历史上尽管也有专制的国家比较清廉,但是,专制国家一旦腐败以后往往是伴随腐败被葬送的。

民主与公民素质

中国长期以来流行 “公民素质论”或“国情论”,认为中国公民素质低,特别是9亿农民,所以不宜扩大直接选举,发展民主。

尽管民主的实行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养有密切关系,但是,决定一个社会公民是否有参政热情和要求,主要不是公民的受教育程度,而是经济利益。一位法国专家告诉我他正在进行一项移民政治参与的研究。他说,在法国,来自北非的移民也常被指责缺少民主素质。调查显示,这些人也像其他人一样去教堂,也送子女上学,也关注自己周围的事,也对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感兴趣,这些现象说明他们是有兴趣和热情参与政治的。他们为什么没有参与?是因为没有给他们参与的渠道。这种情况说明公民没有政治参与热情是体制有问题,而不是他们的素质有问题。指责公民缺少民主素质是把因果搞颠倒了。

在任何社会,民主制度确实需要统治者与精英推动和建设,作为普通民众虽然不能创建民主制度,但没有人是不能享受民主的。古希腊的民主制与西方近代民主制建立,并不是当时社会公民的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而是利益要求在政治上的表现。民主不是会不会、能不能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做的问题。说公民素质差搞不了民主显然只是个伪问题和托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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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假設推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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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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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指教不敢當。我相信我們兩人因為基本假設不同,因而做了不同的判斷。大家不妨交換一下意見。

1.   在大部分情況下,我同意馬克思社會存在決定一個人的意識。」這個說法。但我認為,人的思想是自由的,或者說,人有胡思亂想和做白日夢的能力和傾向。因此,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之間是相互影響或相互作用的關係,不是單向的因-->果關係。因而,(我認為)生產力不斷的向上發展」和「政治不斷往好的方向發展與改革」之間不一定具有「動力」和「結果」的關係

例如,就美國獨立戰爭法國大革命、和孫中山先生領導的革命運動這三個史實來分析,我們都難以把生產力」當做它們的「動力。反而是人民生活困苦(法兩國社會)和大地主不勝苛捐雜稅(美國殖民地)才是導致革命及隨之而來的政治改革的主要因素

當今中國大陸貪贓枉法的事件層出不窮,駭人聽聞。反而說明了生產力向上發展」可能導致「政治往貪瀆發展。到目前為止,中國當局似乎束手無策。

2.   我不是很清楚你的人道關懷」指什麼樣的思想或活動。我認為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因此,只有當人民了解虛偽意識或宰制論述的錯誤錯誤」一詞在此指「不合自己的利益」,人民才會起來爭取自己的利益或權利。

台灣民主運動就是以上這個理論的範例。在台灣這個脈絡下,虛偽意識或宰制論述指民族救星」、「反攻大陸」、或「反共抗俄」之類的胡說八道戳穿虛偽意識或宰制論述的人可能是出於人道關懷,但人民了解虛偽意識或宰制論述的錯誤,則是面對現實和認識自己利益何在的行為。它們是否你所說的人道關懷,就要看你對人道關懷」一詞的想法或定義而定。另一方面,戳穿虛偽意識或宰制論述的人(如雷震和當時的黨外人士),可能只是因為他/她們自己要爭奪資源分配權」此處,看看李登輝和陳水扁兩人弊案纏身,台灣民主運動又是我這個說法的範例。

3.   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如果它的全體國民沒有通過文學藝術與哲學(有關真、善、美方面)的長期薰陶,是無法使民主走向更成熟的。

我不認為這段話有歷史案例可以佐證。教育水準提高,可以讓我們做有效和(對自己)有利的判斷。在政治行為上它可能使民主政治的決定顯得更成熟。另一方面,普及教育是民主政治的結果。在民主政治下,國民的教育水準才有機會得以提高。多數國民才有通過文學藝術與哲學(有關真、善、美方面)長期薰陶的機會。或許你把兩者的因果關係弄反了。

總之,在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這個假設下,我看不出文學藝術與哲學(有關真、善、美方面)的長期薰陶」和民主政治的成熟與否有什麼直接或間接的關係。我認為邏輯思考和精打細算的教育更能幫助人民在民主政治下做成熟」的決定。

我的假設當然不會是真理。我相信你對政治和民主政治有和我全然不同的觀念,根據這些觀念,你導出你的結論。因此,我建議

a.   你簡單描述你認為政治和民主政治是什麼

b.    然後,說明為什麼你認為文學藝術與哲學(有關真、善、美方面)的長期薰陶」能導致民主走向成熟的決定(或境界)。此處你也需要說明你對成熟」的判準或大概的了解;

c.    舉出一、兩個支持你結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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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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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hf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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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不斷的解決,生產力不斷的向上發展,是經濟不斷進步的動力,同時也是政治不斷往好的方向發展與改革的動力。由此而使民主政治與法治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不斷的改進。而文化領域中的人文素養及人道關懷更是民主能否提昇至更高層次、走向更成熟的一個標誌。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如果它的全體國民沒有通過文學藝術與哲學(有關真、善、美方面)的長期薰陶,是無法使民主走向更成熟的。民主的發展是要在經濟的不斷發展與文化的不斷發展中雙管齊下,而逼使政治的發展逐步走向更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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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法權和法治 -- 周天勇先生談話讀後 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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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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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以下節錄兩篇舊作。對文中附註、推論步驟和書籍及文章索引有興趣的讀者,請連接到原文。我希望這兩篇文章把我對法權、法治以及兩者和民主政之間關係的立場表達得夠清楚

我再度強調

民主政治獨立的司法制度是一體的兩面

在明訂一黨專政」的憲法下,法權法治的概念不可能成立

也就不可能有獨立司法制度

自然也就不可能有民主政治

********************************

從三權分立談起

1.     三權分立

所有民主國家都採取某種「三權分立」的制度。這「三權」(即孫中山先生所稱的治權)指:

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三權分立」是在「民主制度」這個層次所做設計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制度:

a.     聯邦、州、和地方的最高行政首長(總統、州長、縣、市長)、各級議會議員、和州以下各級司法官(檢察官和法官)全部由人民選舉;人民也有罷免權(1)。聯邦級司法官(檢察官和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b.     人民對州級政府的法案創制權複決權(2);人民對州級政府以下的政策有創制和複決權。

c.     人民可向各級法院對所轄各級政府的政策和法案提出違憲(聯邦憲法或州憲)的告訴。聯邦最高法院是違憲案的最後仲裁者。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終身職。

由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部門的成員以及政府的政策法案,都由人民直接或間接決定,而這「三權」也幾乎涵蓋人民生活所有的面向。所以,「三權分立」的設計落實了「主權在民」這個主張或理想(3)。這個主權即孫中山先生所稱的政權

號稱使用「五權憲法」的中華民國,基本上也是「三權分立」的制度(4)。只是依目前的設計,大部分司法官只是騙子總統養的狗。沒有獨立行使「司法權」的能力和勇氣。「沒有能力和勇氣」,指的是司法官的生涯或仕途受行政部門掌控所造成的結果。

淺談法律和相關概念

1.     我的法律觀

1.1   法律工具觀

法律是一種「工具」。

所有的工具都是為了解決某個或某些特定「問題」。「解決問題」是抽象或一般性的說法。具體的說,所有的工具都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或「取得某種利益」。因此,在程度或範圍上或有不同,所有的工具都至少有以下五種屬性:

根據「法律工具觀」的觀點,在討論和法律相關的議題前,我們首先需要釐清兩個根本問題:

i)     誰制定法律?

ii)    制定法律者的目的和他/她們試圖取得的「利益」是什麼?

1.2 法律遊戲規則觀

人類活動可以用「生存遊戲」來比喻或概括。人和禽獸不同的地方很多,其中之一是人的「生存」並不完全由體形大小、蠻力大小、或動作敏捷度等因素來決定。這一個我們人類不同於其他禽獸的現象或性質,就是我們具有建立俗稱「文明」或「文化」的能力。具體(或比喻)的說,
文明文化指的是:

人所創造(制定)的各種「遊戲規則」,以及人遵守「遊戲規則」的能力、意願、行為模式

法律遊戲規則觀的結論是:

雖然法律並沒有什麼內在、高貴的性質,甚至在多數情況下,它是「強者限制弱者的工具」(4),
但它是人類求生存活動中不能缺少的(遊戲)規則。 

這個了解和學習過程的第一步,就是破除或揮別「法律一定是『公平』的。」、「法律一定是『正義』。」、「法律是萬靈丹。」、或「法律高於一切。」這類「虛偽意識」。虛偽意識在此指不合現實的想法或觀念。

2.     法律的正當性

2.1 (法律)正當性的概念

一般而言,「正當性」指:

一個行為、事物、或組織被相關人員接受或認可的程度。

我補充或強調兩點:

a.    正當性不是一個能夠用「有/沒有」來二分的性質。它是一個以「程度」來衡量的性質。

b.    正當性不是一個「絕對普遍」的性質。它是一個「相對」於判斷者的利益、判準、或價值觀的性質。「絕對普遍」在此指英文的universal。

用日常生活語言來說,正當性可以用:

能不能讓多數人有發展自我(潛力)的機會來衡量。

關於「正當性」的討論,請參考以下文章。

Wikipedia 2007a, 2007b, Dugan 2004, Ali 2003 (政治學);

The Barefoot Bum 2007, 胡卜凱 2005d, 2005e (法律);

Tilling, M. V. 2004 (管理學)。

2.2   法律正當性的判定

這裏我們必須回顧「社會契約論」的觀點:

人民願意放棄自己一部分自由和權利的原因,是為了「交換」一個更有利的生存環境(即我們通稱的「社會)」)。

1)     法律正當性的考察

法律的正當性可從三個獨立的層面來考察:

a. 法律內容(條文)和意旨的正當性;

b. 立法和執法權力來源的正當性;

c. 立法和執法程序的正當性。

2)     法律正當性的判準

以下我提出兩個當下可以用來評估法律正當性的判準:

a.    該法律施行對象(也就是民眾)的直接或間接同意。(這也是創制權和複決權(台灣地區所說的「公投」)必須「入憲」,以及它們必須建立為一個合理制度的理由。);和/或

b.     該法律符合同時代大多數人類達到共識的一些「價值」或「原則」。如當下的「合理」、「公平」、「正義」、「人權」、「充分就業」、「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育」等等。

雖然第二點中我列舉的「價值」或「原則」需要進一步討論或界定,我可以提出兩個支持這個命題的論點:

i)      一個社會的統治階層無視於其成員的利益和權利,並不表示該社會的成員不需要或沒有資格取得這些利益和權利。

ii)     雖然國際社會仍然是弱肉強食的場域,但是地球已經不再是一個能夠用國界來劃分「你們」/「我們」的環境。一個社會的法律不再只應用於,或只影響到該社會的成員。例如,目前最熱門議題之一,就是一個國家的環保政策和實務。

2.3   法律正當性的討論

我認為:

a. 對一般老百姓(也就是你、我)來說,法律必須具有正當性。
b. 老百姓並沒有尊重或服從不具正當性法律的「義務」。

因此,在民主社會中:

法律是政棍們在坐地分贓式的協商(討價還價)過程中制定。(此處請參考本文附錄 -- 《「法權」的概念及相關評論》第4節-A。)。

如果一般老百姓(也就是你、我)要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有聲音或表達意見,只有兩個方式:

i)      用足夠的「政治獻金」來包養或收買一、兩個政棍。用文明詞或美國政治行話來說,這叫做「遊說」。

ii)     組織一群人,用足以左右選情的人數來逼使當選前就無意願代表「民意」,當選後更不會代表「民意」的政棍就範。一個類似的實例是「人頭黨員」的現象或操作。

大致接受我這個分析的人,應該同意我以下的觀點:

人民應該不應該,或需要不需要遵守法律的判準是該法律的正當性。或該法律影響自己利益的程度。

在此順便說一句,只有「人」或政棍能夠立法,也只有人(政棍、公務員、司法/執法人員等等)才能夠執法。所以,(我認為)「人治」和「法治」在字意或邏輯上並不可能成為兩個對等或對立的概念。或者說,只有在(附屬於)「人的活動」這個前提下,我們討論「法治」才有意義。

至於「德治」云云,其「羊頭」性大於它的「理論模型」性(8)。

3)     論「惡法亦法」

根據「法律遊戲規則觀」,「惡法」的確勝過「無法」,因為修改「惡法」要比在叢林法則下建立「法治和秩序」容易(The Barefoot Bum 2007)。但「惡法」是不是必須遵守或盲從的「法」,我想並沒有一般性的共識。

主張「惡法亦法」的人想來有他/她們的「立場」和「基本假設」,我無意和他/她們爭論。我只提出自己的主張:

a.     缺乏正當性的法律不得稱為「法律」。請參考以下第4節的討論;
b.     缺乏正當性的法律必須被修正或廢止;
c.     人民沒有「義務」尊重或遵守缺乏正當性的法律;
d.     當足夠數目的人民拒絕接受一個法律的正當性時,他/她們有權利推翻堅持執行這個法律的政權。

我是務實的人,既然法律往往是強者巧取豪奪、竊據資源的工具,他/她們自不會坐視自己的利益(美其名曰「權威」)受到挑戰。我完全了解實踐以上的主張有其現實困難和必須面對的(慘烈)後果。我在這裏做的只是原則性或理論性的討論,來破除「法律至上論」一類的虛偽意識、狗腿論述、或擦舔吹論述。...

3.     法權和法治(或「號稱法治」)

我用「
法權」來翻譯英文的rule of law;我用「法治」或「號稱法治」來翻譯英文的rule by law。以下對它們略做分析。

3.1   法權

「法權」這個概念據說以Dicey的說法最為經典(Wikipedia 2007c:《概述》)。近人Fuller也有所闡釋(Yu/Guernsey 2007:第I節)。我摘譯出他們兩位的見解,請見本文附錄 -- 《「法權」的概念及相關評論》第1節和第3節。

根據這兩段文字和其他學者的說明,我所了解的「法權」指:

一個社會的政治權力和政治運作以具有正當性的法律為根據。

rule of law的概念並非沒有爭議性(Yu/ Guernsey 2007:第IV節)。...

3.2   法治和號稱法治

我所了解的rule by law:

一個政府依據其頒布的法律條文行使政治權力。

1)     法治

傳統上中文「法治」一詞有正面意義。如果一個社會的法律具有以上所討論的正當性,我將rule by law譯為「法治」。它和rule of law(法權)並沒有不同。兩者都可以譯為「法治」。

「法治」在此指:一個政權根據有正當性的法律來行使政治權力。

「政權」在此指:執政者或執政黨從政黨員的集合以及其所擁有的行使權力機制。

2)     號稱法治

但是20世紀以來,許多獨裁國家的執政者或執政集團,往往以掛羊頭賣死豬肉的方式,號稱其政權是rule by law;或以rule by law一詞來唬弄人民或裝點門面(9)。這是某些西方學者在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這兩個概念上大做文章的原因之一(10)。上述的「西方」一詞指美國和西歐國家。

但是根據我在以上所做的分析,缺乏正當性的法律其實不能稱為法律,或不夠資格稱為法律。在這種情形下,我不認為獨裁政權(所統治社會)的執政者,可以用「羊頭」招數來遮羞。

3.3 「法權」和「號稱法治」的用法

但我必須補充一句:

在勞工階層、弱勢群體、馬克思主義者、或批判學派(法蘭克福學派)的觀點看來,西方國家的法律也並不具有「普遍」的正當性。

4.     民主和法治

民主和法治都是複雜的概念,各有其適用的範圍和所指的活動。兩者之間並沒有「等同」或「因果」關係。它們之間(在多數情況下)是互為「必要條件」的關係;但兩者間並沒有「充分條件」的關係(11)。

正當性是一堆有強制力規範性文字被稱為法律的前提,而正當性的來源之一是人民(法律施行對象)的同意。因此:

沒有人民行使同意機制的社會,很難有具正當性的法律。

另一方面,落實民主政體的制度必須有一個多數人願意遵守的(遊戲)規則。沒有具正當性的法律,民主制度大概無法運作。

一個社會中,只有在不同群體或階層取得和各自能動員或展現實力相當的利益後,才會產生具有共識基礎的「正當性」政權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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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民主政治 -- 周天勇先生談話讀後 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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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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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胡卜凱

我同意mapofroc網友的分析民主政治需要從(至少)三個層次來分析;它有很多面向,「參與」當然是其中之一。我在此節錄兩篇舊作。並針對周天勇先生的談話略做補充。下文中關於附註及書籍和文章的索引,請有興趣的讀者連接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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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主政治 -- 楊儒門事件 和 抗爭》

0.     前言

我站在一般老百姓的立場論述。依照我通常的做法,我先釐清一些基本概念和假設(1)。

a.     自然資源有限,在地球每個地區,不夠當地人生活需求的分配。

b.     多數人活動的第一個目的,是追求維持自己生活所需的資源(2)。

c.     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

d.     (現在)每個人的權利權力,是(歷史上)過去人類逐漸爭取到的。不是上帝「賜給」的、不是隨自然「與生俱來」的、更不是掌控宰制階層施捨」的(3)。

1.     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這個「詞」,和任何由個別「字」所組成的「指號」一樣(此處的「民」、「主」、「政」、和「治」四個字),有不同層次(面向)的「意義」或「用法」。

就我的了解,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民主政治,至少包含三個不同層次的意義(4):

a.     「概念」或「原則」層次的意義。

b.     「實踐」或「制度」層次的意義。

c.     「運作」或「應用」層次的意義。

「概念」或「原則」層次的意義指:一種理想的政體

在知識研究上,理想政體主要是政治哲學中的用法和課題,本文將以「民主政治」來表示(5)。

「實踐」或「制度」層次的意義指:落實這個理想的政體所需要制度、機構、組織、流程等等。

在知識研究上,制度主要是政治學中的用法和課題,本文將以「民主機制」來表示。

「運作」或「應用」層次的意義指:在這個理想政體下的一種生活方式

在知識研究上,生活方式主要是政治學中的用法和課題。它通常也是媒體和每個公民都應該關切的議題。本文將以「政治行為」來表示。

《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的討論

3.6.2 民主政治的功能

許多學者對「民主政治」和經濟成長(Reisman 2004:第4章)、社會和諧(Rawls 1996:第4, 5, 6次講演)、及個人發展(Popper 1973;Hayek 1971)間的關係,有周詳深入的論述。如果有人願意討論「自由主義」學者在這一方面的意見(27),我願意參加(28)。

根據我對以上幾位學者論述的了解,(我認為)原則上政府要提供:

1) 一個開放、自由(經濟)的社會架構,才能提供經濟充分發展的有利環境(29);

2) 一個全面容許私人企業發展的經濟架構,才能提供「發揮個人潛能」的機制;

3) 一個公平的政治架構,才能避免「人比人,氣死人」所可能引爆的抗爭(30, 31)。

最後,當下在全球化和WTO的衝擊下,「民主政治」和「群眾運動」(或「社會運動」)不只是解決人民和本國掌權階層間矛盾的機制,也是解決人民和跨國企業及其代理人間矛盾的機制(林深靖 2006;陳競新/謝蕙蓮 2005;Carter 2005;Wallerstein 2005:第5章)。

這是為什麼我在第1.2.3節說:

(我認為)中國未來要同時滿足三大施政方針的兩個『必要條件』是:

a. 建立一個有效、健全的『民主政治』,落實對人權的保障;

b. 建立一個有效、健全的自由經濟體制。」

3.6.3民主政治的實際

在闡述「中國民主政治建設」未來的實際政策方案(胡卜凱 2003a)上,《白皮書》也亟待加強。綜合以上的論述,我我的建議是:

中國領導人在今後五到十年中,應該逐步將中國社會轉型到一個充分法治,同時(至少)在省級實行普選的民主國家。換句話說,中國社會需要有秩序、有計畫的從「專政式民主」轉變成有完備制度機制的「開放式民主」。

針對《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這個標題,我建議以下的具體目標和時程;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機制:

1) 國務院提出具體的民主政治建設中、長程目標。如2010年縣、市級普選;2015年省級普選。2010年地方檢察官及司法官由地方人大選舉;2015年中央級檢察官及司法官由全國人大選舉。

2) 國務院編列達到上述目標的預算(人力及財政支出)及細部規劃,交由各級人大及政協研議。

3) 制定相關法律及施行細則。如集會法、出版法、網路管理法、政黨組織法、選舉法、罷免法、和各級法院組織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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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高興看到周天勇先生提出了一個明確的民主建設「時程」。但在「方案」部份則不免流於空洞。人民參與民主政治一個重要的成,但不是一個「充分條件」。周先生所說的「更多的非政府組織」,很可能只是增加了「更多」的花瓶、白手套、特許團體或特權階級。

民主政治由許多的「因緣」合和而成。如果民主政治有某些「充分條件」的話,「法治」或「法權」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請看下一篇拙作的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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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我認為是對此編譯報導很重要的補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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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of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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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我認為是對此編譯報導很重要的補充,供大家參考:

在“每日電訊報”的另一篇相關報導中,分析介紹了中共內部對“民主”的討論和現時之某些做法。其中我對Professor Rana Mitter的此段話印象較深:

"2020 seems to be a bit of a turning point at the moment. It seems to be the deadline for a lot of things, including the arrival of 'moderate prosperity' for all. It also depends on how you define democracy. We all understand democracy as a multi-party system, but in China there has been a definition of democracy since Mao's time as popular participation, but not necessarily with the right to change the government."

若如此,個人能認為恐怕不能說大陸地區屆時將實現向民主體制的轉變(當然更不是這位元記者所用的“民主國”)。

http://www.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asia/china/3196102/China-democracy-Reformers-words-signal-a-new-debate-on-political-refor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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