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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釋放北京維權人士胡佳!-- Go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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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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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胡卜凱

立即釋放北京維權人士胡佳!

請至以下網站簽名以聲援胡佳和曾金燕兩位!

Online petition - 立即釋放北京維權人士胡佳!Demand Immediate Release of Beijing Rights Activist Hu Jia

領域︰人權
受文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胡錦濤
事實/歷史︰

著名北京維權人士、關注愛滋病問題人士胡佳於2007年12月27日下午被北京國保人員帶走,翌日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刑事拘留。他妻子維權人士曾金燕及他們一個多月大的女兒被軟禁在家,嚴禁與外界聯繫。

更新信息(2008年4月):胡佳於2008年4月3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控罪是指他在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期間發表五篇文章及兩次接受境外傳媒採訪。妻子曾金燕及其四個月大的女兒仍被軟禁在家。

宣言

我們要求中國政府立即釋放北京維權人士胡佳,我們對於北京國保人員以非法手段拘留和抓捕胡佳表示深切關注,並對政府最終把他以言入罪表示失望。

中國將於今年(2008年)夏季舉行奧運會,中國需要確保國內的法治與國民的人權受到保障,這是非常重要,這是中國在2001年申辦奧運時的承諾。

我們相信,釋放如胡佳和曾金燕這些透過完全符合中國憲法、中國法律與法規的途徑推動維護公共權益的維權人士,能有助國際社會明白中國是真正有心改善法治與人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胡錦濤

轉貼自︰

http://www.gopetition.com/petitions/demand-immediate-release-of-beijing-human-rights-activist-hu-jia.html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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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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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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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個人有不同的生活經驗,也就有不同的觀點和堅持。因此,我們可以不同意對方的觀點,但我們不妨或應該尊重彼此有各自意見的權利。

溝通是成長和學習過程中必要的步驟,這也意味我們不妨或應該尊重彼此有各自意見的權利。否則就不需要溝通了。

語言的意義是人們學來的。也因為我們每個人有不同的生活和學習經驗,語言文字也就有歧義的可能,誤解自然難以避免。這是溝通需要採取理性態度或方式的原因。大家就事論事,依理說理。盡可能避免堅持主觀(個人習以為常)意見。

人有情緒,自然也就不可能時時保持理性。原則人人會說,實踐則處處窒礙。我為自己有時言語過當致歉。

以後有機會再就其他議題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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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這是真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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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of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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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我將“世界上多數人有共識的一些原則”簡化成了“世界共識”,會引發對您原意的改變或誤解,我道歉。

 

(二)「只要以中共當局憲法為依據,當然無從不接受中共當局的正當性,」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關於之前圍繞“正當性”的不同意見,我回過頭仔細看了我們之前的話,感受到了一些彼此可能的誤解——彼此有“看不懂”之處。您對我的看不懂,我就不列了。之前,我對您“自由不能空談”標題及之後的指教有些地方也看不懂。但現在我會從“誤解”的角度去理解那些之前的看不懂

當然,從個人來講,如果我的話不嚴謹、引發誤解,我願意檢討。

 

關於此小標題這句話,我的意思是說,中共當局不能被證明具備人民授權,因此人們可以質疑其(甚至乾脆不接受)其“正當性”,從而中共當局一黨炮製的所謂“憲法”自然也從根本上站不住腳。

但如果以一部規定中共一黨執政的所謂“憲法”為依據,應該是沒有立場再質疑中共當局正當性的。

如果這樣說不清楚,我真的不希望您再就此耽誤時間了。

 

(三)「國家主權的對內最高權(及其授權),是一個國家(地區)對內行政、立法、司法等活動的權力來源。」 

這句話又是什麼意思?

什麼叫做「國家主權的對內最高權(及其授權)」?簡單地說,就是指一個國家內部事務的最高和最終決定權,只在這個國家的手中,而不受任何“世界上多數人有共識的一些原則”制約,或由其決定。

國家主權」跟誰比「」?最高,這裏指相對於外國的排他性的、最終權力。沒有相對的“低”,因為外國不對本主權國家有任何權力。

 

 

既然講「授權」,大概需要有一個「授權者」和一個「被授權者」。

國家主權」又由誰「授權」?「國家主權」又要「授權」給誰?

我將前面說的那句話,再完整地貼一下:

國家主權的對內最高權(及其授權),是一個國家(地區)對內行政、立法、司法等活動的權力來源。

這裏的授權,是指國家對國家的一個地區授權。比如,以香港地區為例,那裏實行什麼樣的制度,是否可以進行不同於中國其他地方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活動」,取決於中國主權——由包括香港人在內的中國人民所有——是否對其授權。

 

(四)關於胡佳

1我反對中共當局以胡佳先生的反共言行逮捕或“審判”他。因為我根本質疑中共當局的“正當性”,它的“憲法及其法律體系”從根本上缺乏正當性(之前說過,這種反對,與以中共所謂“憲法”為依據而反對不同。)。

而且,我認為無論反共之言或行,都是個人的自由、個人的不同選擇。他人可以反對、但任何勢力無權剝奪(更遑論以暴力機構制裁)。

2我認為胡佳應該因其他原因受到制裁。但“其他原因”與反共言行不是一回事,必須“一碼歸一碼”地分開處理。

3其他原因是指:胡佳先生支持“藏獨”的言行(之前說過)。您可以認為我這是在“轉移焦點或混淆視聽”或者“誹謗”。但我也可以以為胡佳先生就是支持“藏獨”,還可以認為多數大陸人要求制裁“藏獨”及其支持者。兩種不同的看法,是我們各自的自由,應彼此尊重。

 

單就胡佳事件在此引發的話題,我個人是就此打住了。但您若還有指教,我願意恭領。

PS:前面說我自認“感受到了一些彼此可能的誤解”。可您看了上面的話,或許會認為我依然沒能真正領會誤解。但無論如何,我感受到了收穫(收穫的原因,在您看來或許是因為您的對牛彈琴),這有利於我更好地瞭解關於兩岸的一些問題。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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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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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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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以中共當局“憲法”為依據,當然無從不接受中共當局的“正當性”,」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國家主權的對內最高權(及其授權),是一個國家(地區)對內行政、立法、司法等活動的權力來源。

這句話又是什麼意思?

什麼叫做「國家主權的對內最高權(及其授權)」?

既然講「最高,至少要有兩個東東或西西;既然講「授權,大概需要有一個授權者」和一個「被授權者」。

國家主權」跟誰比「」?

國家主權」又由誰「授權」?

國家主權」又要「授權」給誰?

或許你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

或許你根本不知道自己把「國家」和「政府」混為一談,把「政府」看成騎在「人民」頭上的個體。然後冒失的的站在「政府」立場發言,或沾沾自喜的以「政府」發言人自居

或許你真的是「政府」發言人。那我就失敬了

清末時的中國人或日本人將sovereign一詞翻譯成「主權它指的正是你所用的「最高權(力)」。在西方君王時代,一個國家(如法國)有、貴族、教會等三大相對等的勢力。所以,當時的幫閒文人創造了sovereign的概念,同時他們製造出sovereign歸屬」之爭的論述

在民主時代(社會)(理論上)國家之內的最高權力即現在通行的「主權」一詞由全體國民共有。我的主權」或「最高權力」跟張三、李四、和王二麻子的「主權」或「最高權力」一樣大或一樣小。因此我一再說在國家之內主權」或「最高權力沒有什麼意義

相對於其他國家主權」一詞相當於「所有權」或「決定權,它其實是一種權利,也就必須以「武力」來實現或維護。這就是台灣問題和釣魚台問題到目前還不能解決的原因。所以,沒有實力的話,侈言主權」還是沒有什麼意義。

國家由「土地」(包含疆域)、「人民」、「政府」、和「武力」四個成份或概念組成。在我接受的理論中「政府」接受「人民」的委託和「授權,依據憲法及相關法律來進行行政、立法、司法等活動」。在憲法及相關法律之外,「政府」沒有「主權」或「最高權力」來決定誰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誰在「煽動、惡意造謠、誹謗」等等。

********************************

我從來沒有說過

「法律正當性來自『世界共識』。」

我沒有用過,也不可能用「世界共識」這種不通的字眼。

「批駁」指提出一個「論述」或一套理由。「歪曲」是個動作而不是理由,也就不構成「批駁」。它頂多只能轉移焦點或混淆視聽。這種招術太遜了我怎麼會用呢?

對我來說,轉移焦點或混淆視聽也沒有意義。就此打住,不要浪費彼此的時間了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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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歪曲實現“批駁”,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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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of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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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不同意彼此的觀點,但不應將不屬於對方的觀點硬推到對方身上——比如:“「政府」等同「國家」”;“憲法」等同有「正當性」”等等。無論是我之前的語言還是邏輯,都絕對沒有表達過這種意思——這可以接受檢視。

以類似歪曲實現的“批駁”,沒有意義。

在本欄的討論中,我很同意您最新回應的最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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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和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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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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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駁了你的某些陳述,並附有論點,也就是(我認為)何以你陳述不成立理由

如果你有興趣「溝通你需要提出支持你觀點的理由例如

因為如此這般,所以政府」等同「國家因為如此這般,所以有憲法」等同有「正當性」等等。

或者你需要批駁我的論點例如

a.     我從人數論述「『政府』不等同『國家』。」

b.     「在國家之內『主權』在全體人民,不在『政府』。」的命題。我的論點是「國家」由全體人民組成。所以只有相對於另一個「國家」才有「『國家』主權」的議題。我可以進一步引用孫中山先生的說法來支持以上的命題,就是政府只有治權。」

我有「論點,並不表示我的看法是真理。它只表示在我的基本假設下,我的看法說得通。如果你的基本假設是「『政府』等同『國家』。」,你的看法當然也說得通。只是我們沒有繼續討論的必要。

你有權利堅持你的看法,但這並不等於你的看法說得通,也不等於你的基本假設合於多數人的了解或一般人的常識。例如

一般人會認為,從「槍桿子」出來的政權和「人民『授權』」是兩碼子事。

在我看來,你的回應只是用不同方式重複你已被批駁的看法。它們既沒有提出一套理由,也沒有提出「『反』批駁」。

如我說過

我尊重你有自己看法的權利

但這並不等於我需要同意你的看法,或我需要繼續參與各說各話及浪費彼此時間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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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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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of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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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抱歉,考慮不周。無論貼字多麼不方便,以後都會注意字型大小。

 

下面,僅就與之前有關的部分回應如下

 

2、以嚴禁反共的“法律”體系,為反共辯護哪里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關於「接受或不接受中共政權。」以及「接受或不接受中共政權的『正當性』。」,和是否「支持」胡佳、楊建利等異議份子的基本權利;或是否「抗議」中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處理甕安事件、大石村事件、山西黑窯童工事件、和其他種種這類不合「理」和不合中國「憲法」條文事件的方式,沒有邏輯或實質的關係。

 

我之前的意思很清楚,只要以中共當局“憲法”為依據,當然無從不接受中共當局的“正當性”,同樣無從否定中共當局的“法庭”以什麼所謂“顛覆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之類的“罪行”審判胡佳先生具有“正當性”。因為胡佳先生無疑就是在進行推翻中共當局的行為。

以中共當局所謂“憲法”為胡佳先生辯護,根本達不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因為中共當局“憲法”及其“法律體系”禁止反共言行,其規定的“法治、人權”亦皆以此為基礎。站在此立場上,其依自己的“法律”制裁胡佳,恰如其分——所以說,以共產黨一黨炮製的“法律”為依據,為反共人士辯護,自我矛盾、自失立場、緣木求魚,沒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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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於正當性的來源——主權只是在對外關係中才享有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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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of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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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於正當性的來源——主權只是在對外關係中才享有的麼?

主權是每一個國家的固有權利——顯然沒有哪個國家只對“外國”有固有權利(或對外獨立權,及應對外來侵略的自衛權)——國家的對內最高權,同樣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主權的對內最高權(及其授權),是一個國家(地區)對內行政、立法、司法等活動的權力來源。

因此,一國國內法律正當性的依據,為其國家主權。而國家主權屬於該囯全體國民。故其法律正當性最終來源,只能是該國民——而絕非什麼“世界共識”。

我們可以說,沒有證據表明中共當局的“法律”來自於中國人民(甚至其一部分:大陸地區人民)的授權。因此,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值得質疑。但是,我們若說中共當局的“法律”沒有正當性、合法性,是因為其不符合什麼所謂“世界共識”,則根本違反國家主權的原則——上次說得很清楚:美國或任何外國的“法律”,乃至行政、立法、司法等全部活動,其“正當性”都絕不來自美國之外。

 

(這段話與中共當局的審判無關:有人說,我們指責胡佳支持“藏獨”,指責他叛國。這是“因言論罪”,因為胡佳沒有去製造、參與藏獨暴亂等“行為”。這妨礙了所謂“言論自由”——請他們去問問美國司法當局,為何以“叛國”等罪狀起訴僅僅為“基地”組織——台譯“蓋達”組織——“做宣傳”、而並沒有親自參與恐怖攻擊活動的那個美國人?為何美國不允許那樣所謂“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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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不能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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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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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大作的四點分別回應。

 

1.  很抱歉,我看不懂你論點內容和推論邏輯。無從答覆。

 

2.  我看不懂你的推論邏輯,也無從推測你所根據的理論。無法針對它們回應。

我認為︰

「接受或不接受中共政權。」以及「接受或不接受中共政權的『正當性』。」,和是否「支持」胡佳、楊建利等異議份子的基本權利;或是否「抗議」中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處理甕安事件、大石村事件、山西黑窯童工事件、和其他種種這類不合和不合中國「憲法」條文事件的方式,沒有邏輯或實質的關係。

一個人即使道德高尚、美如天仙、或建立豐功偉業,不表示他/她不會放屁;更不表示如果他/她放了屁,旁邊的人沒有說「好臭」的權利。我們只能說後者可能沒有禮貌或沒有修養。「沒有禮貌」或「沒有修養」不是「起訴」和「判刑」一個人的理由。

當中國憲法明訂「法治」或「人權」的概念或使用這些字眼,但在行動上違反了世界上多數人對這些概念或字眼的了解時,我看不出來為什麼不能批評中國政府。至少我可以指出中國政府「言行不一」或在欺騙人民。這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原意,或指出一個言談動作(起訴書)不合邏輯的方法。

如果或你不反對別人批評中共「獨裁專制」,通常表示你也認為中共「獨裁專制」。一般所謂的「獨裁專制」通常指︰

a.  一個政權的法律沒有經過多數被統治者認可。這也就表示該政權的「法律」缺乏「正當性」。

b.  一個政權拒絕遵守維護「人權」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此政權曾經或經常任意侵犯被統治者的「人權」。此處的「人權」,包括人民的種種「基本權利」,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就是「言論自由」。

3.  我看不懂你論點內容和推論邏輯。無法針對它們回應。

中國人說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這句話中的「人」,不只是「中國人」,而是指「天下人」。如果一個政權宣稱她有「國家主權」,她就可以自行決定在這個政權下,殺人、放火、強姦可以有「正當性」,或壓制「言論自由」有「正當性」,我認為這個政權應該被推翻。

法律的「正當性」不只是由法律內容的文字來判定,也必須依據執行法律的程序是否「正當」來判定。這是所謂「程序正義」的概念。就像一個人的「人格」不只是由他/她穿戴的衣著首飾來判定,也必須依據此人的行為來判定。

「國家主權」是對「外國」說的。例如,釣魚台列島的歸屬和台灣是否可以獨立是「國家主權」議題。在民主國家,「主權」屬於全體人民。沒有任何政黨或團體可以掛著「主權」的羊頭來壓迫一部分人民(如黑五類)或特定人民(如胡佳)。政府必須依法治理,也必須依法起訴和判決。這就是「法治」或「法權」的概念。當政府的「起訴書」是笑話或狗屁時,這個政府就不再是一個可以被稱為「法治」或「法權」的政府。也就成為一個通稱為「獨裁專制」的政府。請參考︰

淺談法律和相關概念

沒有人民,那有社會或國家?「政府」只是接受人民委託或授權來「管理眾人之事」的機構和制度。根據這個思考方式,我不承認政府權利絕對高於個人權利。你如果不同意這個觀點,我想我們之間沒有溝通的共同基礎。

此外,政黨、政權、政府、和國家是不同層次和不同範圍的概念。簡單的說,社會和國家由全體人民組成;政黨、政權、和政府由不同數目的部分人民組成。所以,政黨、政權、政府三者,和國家(社會)之間沒有等同關係。一個人或政黨也就不能自說自話的拿任何一部分來代表或代替全體。請參考︰

《淺談民主政治 -- 楊儒門事件 抗爭》

同樣的,一個政府的「法律」有或沒有「正當性」,和這個政府有或沒有「正當性」之間並沒有絕對、必然、或一一對應的關係。請參考︰

《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的討論

4.  我接受當代經驗主義。對我來說,所有的概念和知識來自經驗。「經驗」一詞在此包括「間接經驗」,也就是從書本或交談得到的(他人)「經驗」。但這類「間接經驗」必須經過深刻思考才能轉變成人「意識」或「直接經驗」的一部分。一個沒有吃過豬肉的人,即使看過一、兩個億的豬走路,也不能體會「吃豬肉」的感覺。

如果你熟悉馬克思的學說,他的「社會存在決定一個人的意識,...。」這句話,也可以借來說明何以我們兩人對「自由」的概念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溝通行為預設雙方有某些共同的基礎。從你的「論述」看來,我猜想你沒有「經驗」過「自由」或「失去自由」(如坐牢)的滋味。因而,我認為我們兩人對「自由」這個概念,以及相關的「法律」、「法治」、「政府」、「民主」、以及「社會」等概念並沒有一個相近到可以做溝通基礎的了解或看法(1)。

因此,我們還是各說各話比較不浪費彼此時間。就讓網友們來判斷或選擇,誰的說法比較「說得通」,或合乎一般人的觀點。

5.  請不要使用圖形方式或不得複製機制貼文。我年紀大了,看小字很辛苦。我思考也不夠敏銳,往往要再三閱讀。複製後我可以調整字體,以及標示重點來分析一篇文章的內容。如果不能複製,會造成我閱讀和了解大作時的不方便。減少我回應的機率。

附註

1.     「自由」並不是一個抽象概念或存在於真空中的概念。「自由」必須和「法律」、「法治」、「政府」、「民主」、以及「社會」等一起談。對強調「『積極』自由」的人來說,「自由」也必須和「公平」、「正義」、「生活條件」、以及「經濟平等」等一起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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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的不同理解不應影響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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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of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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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須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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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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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但並不能撼動胡佳該受法律制裁的事實」這句話看來,至少你知道「法律制裁」必須根據事實」。你認為「胡佳應該受法律制裁」的「事實」是什麼呢?你不必回答我,但不妨回答你自己。

其次,「法律制裁」也必須根據「法律」;「法律」必須有「正當性」;「正當性」來自世界上多數人有共識的一些原則。不是來自張三、李四、王二痲子等自拉自唱,個人認定的「真理」或「事實」。

公共議題也必須經過公論公論的基礎當然是一個社會多數成員根據其傳統和文化所形成的觀點和立場等等

從「社會化」或「社會建構論」的觀點看,我們一生下來就一直被洗腦。以往稱之為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生活經驗。人有思考能力,我們在成長和生活過程中,經常做「比較」和「選擇社會或世界又是形形色色,流行著各種「意識型態」,我們也就逐漸開始「辨別」和「判斷」。

一個人是否接受統治階層的「宰制論述」而形成「虛偽意識(或「錯誤意識),可以被驗證或經過理性論辯而得到一些答案。所以,「洗腦洗腦不是虛偽意識遁詞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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