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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瘓無能的官僚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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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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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瘓無能的官僚體制!
李登輝當總統時公開講了一百多次反對台獨的話,但沒有人相信;下台後搞台獨,說要為台灣正名,大家都認為他玩真的,其實他也是玩假的,因為去年修正通過兩岸關係條例,仍然規定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國土,台聯及民進黨立委並未反對。李登輝說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倒是真的!因為中華民國政府已經癱瘓無能。茲舉一實例請大家判斷:話說民國九十年(應正名為2001年)公司法修正,把違反第245條3項拒絕檢查人檢查之罰金改為罰鍰後,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一再拒絕法院指派之檢查人檢查,經濟部竟以「目前無充分證明顯示該公司涉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項之情事」,且認為公司法第245條第三項對拒絕檢查罰鍰之裁罰權責機關為法院為由推諉不予處罰;但法院卻又認為罰鍰屬行政主管機關權責,互相推諉,致檢查人及聲請人無所適從,聲請司法院釋示究應如何辦理?甚至向監察院陳情亦遭轉經濟部逕復了事,致使該公司拒絕檢查得逞,公司法形同具文。
本案有台北地院92,6,19北院錦民誠九十年度司字第五四七號函,及經部92,7,30經商字第09200131540、92,3,13經商字第09200036960號函等可稽,是一件真實的案件。檢查人某會計師於91年6月25日去函xx公司要求於七日內檢送資文件,未被置理;7月5日親至該公司,其總經理高xx以負責人交代要聲請更換檢查人為由,拒受檢查,請問不違反上揭公司法規定嗎?經部竟以經商字第09102171850號函移轉台北地院辦理而不予裁罰,且將浩x公司負責人誤為另一案之味x公司林常務董事xx等人,嗣後檢查人於91,8,6再次發函向該公司索取文件,並請指派連絡人,該公司回函以靜候法院決定為由二次拒絕受檢,本檢查人再於91年8月20日函請經部及台北地院裁罰,均無回應?難道還不構成違反上揭公司法嗎?嗣台北地院於91年10月2日駁回該公司要求免受檢查及更換檢查人聲請,並命該公司於函到十四天內依檢查人請求檢送有關文件,----供檢查人查核;詎料該公司竟抗命不從,也不違法嗎?法院威信何在?檢查人於92年3月7日第三次去函要求檢送有關資料文件,並回復詢問,該公司仍置之不理,上述經過均有副本致經部,為何經部認定尚無充分證明顯示該公司涉有公司法第245條第三項之情事?
檢查人於92,4,22第三次向經部申請裁罰該公司,文內言及法院
已駁回浩x公司上揭聲請;並非函告經部法院不受理裁罰聲請,經部92,7,30經商字第09200131540號、92,7,31經商字第09200132280號、92,7,3經商字第09200110280號函等,竟一再誤為檢查人函告該部法院不受理裁罰,顯見其廢弛職務。尤有甚者,經部經商字第09200132280號函竟云[訴願人自應前往xx公司協調檢查事宜,如xx公司屆時拒絕檢查,亦應作成証明文件],根本於法無據,且強檢查人所難。
綜上所述,經濟部既不遵重檢查人之專業判斷及採行程序,檢查究
應如何執行職務?是否不可函請受檢公司檢送資料文件供查核?亦
不可函詢問題?受檢查公司對檢查人置之不理、不提供資料文件、
不回答詢問,均不構成違法拒絕情事?其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經
部無非推諉不承辦裁罰職責爾。
檢查人親至公司檢查被拒後,函索文件資料及詢問,亦被置之不理,一般人皆已可充分合理認定公司不接受檢查,經部有何依據及理由竟要檢查人再親自去公司協調檢查事宜?要再去幾次才算被拒絕?去了被拒絕,又應如何作成証明文件?檢查人函請經濟部長儘速詳加說明,並陳請司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各有關機關依權責為必要之處理,竟都不被受理。中華民國政府各機關單位及其官員都不負責任,把事情互推了事,大踢皮球,政府已經癱瘓了,人民祇能自求多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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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者可亂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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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18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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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被拒絕 無法處罰拒絕者 公司經營者可亂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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