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載: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 >> 《公共政策之制定、參與、及檢驗》 dude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489513&History=0&Page1=1
回應少為(#31、#43、#45)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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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一再澄清或申論,我就用點時間討論這個議題。
1a. 世界資源有限。
1b. 生物仍在進行生存競爭。
1c. 生物生存需要資源。
所以:每個國家(社會… 等人類的組合)都會盡量為自己(團體或群體的「自己」)爭取資源。….甲
2a. FAPP(For all practical purposes),石油(在現在)是必需而且日漸減少的資源。
2b. 釣魚台列島附近有漁群及石油。
2c. 擁有釣魚台列島主權的國家或各國,有權(獨享或分享)釣魚台列島附近的漁群及石油資源。
所以: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都在爭取釣魚台列島的主權。….乙
3a. 目前釣魚台列島主權有爭議。
3b. 主權爭議的決定,通常有各種因素,如歷史、地理、佔有、條約、協商等等。
所以: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未來建立)台灣共和國、和日本的政府或國民(包括國民團體),都「應該」(根據子結論甲和乙)就釣魚台列島的主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論述。….丙
4.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如果未來建立)台灣共和國都沒有在舊金山和約簽字。
所以:不論舊金山和約規定什麼內容,對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未來建立)台灣共和國的政府或國民(包括國民團體),都沒有約束力。(並不表示它們不能「選擇性」的接受某些內容。) ….丁
從以上的推論:
「除非」你或李前總統是美國人、法國人、火星人、或日本人(指示你或李前總統不必或不是以台灣人或中國人的利益為主要考量),我完全不能理解你或前李總統為什麼「選擇」根據舊金山和約來把釣魚台列島的主權讓給日本。(根據子結論甲、乙、丙、和丁。) ….戊
在李前總統的情形,因為:
5a. 他曾以為自己是日本人;
5b. 他又非常積極的意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上第二強國)強烈的反對下建立台灣共和國。
我可以合理的懷疑:他不是單純的把釣魚台列島的主權「讓給」日本,而是「送給」或「賣給」日本(回想袁世凱21條的歷史事件)。如果是第三個情形,就是1971年保釣時,我們高喊「內除國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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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駁斥我從結論戊(含)以後的「論述」,請針對各前提(1a, 2c, 3a, …等)及子結論(甲、乙、丙、和丁)發言或批判。也就是說:指出它們不合事實、現實、或學理的地方;或彼此衝突的地方;或指出我推理不合邏輯的地方。其他論述,都是(和議題)不相關的言論。
你可以不接受我任何或所有的前提、立場、和論述方式。在這個情形下,請提出你的前提、立場、和論述方式。
例如:(我沒有說、假設、暗示、或指控你這樣主張,我只是單純的舉例。)
一個人可以主張:
所有的國家都必須遵守所有的國際條約;或
遵守國際條約是決策時的最高考量;或
舊金山和約是具有普世約束力的真理;或
李前總統是未來台灣共和的國父(或今之聖人) ;
他的主張都是真理;
他主張釣魚台列島主權是日本的;
所以:我接受釣魚台列島主權是日本的。或
我喜歡扮演聖誕老公公;
我覺得把釣魚台給日本是個好主意;
所以:我把釣魚台列島讓給日本。
「只要」一個人接受我以上在本節中所舉的這些前提中的任何一個,(對她/他來說)「釣魚台列島主權是日本的」這個結論都成立。
(我沒有說我「接受」這些前提,也沒有說、假設、暗示、或指控你「接受」這些前提。我只是單純的舉例,來說明「釣魚台列島主權是日本的」這個結論可能成立的「條件」或前提。)
然後,我們可以讓網友來決定誰的「論述」說得通,或誰在瞎掰硬拗、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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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視為說明何以我強調(或建議)「相對主義」以及論述者必須提出她/他的前提、立場、和論述方式的一個例子。
因為,(我認為)只要一個論述是一致的、(內部)相容的、和合事實的,它就是可採信的論述。否則:
論述者或許在瞎掰硬拗、或許在胡說八道、甚至或許在意圖欺騙。
當然,一個人甚至不必同意我「一致、(內部)相容、和合事實」的建議。這個情形下,她/他可以提出自己的(論述)遊戲規則。
然後,我可以決定或選擇要不要玩(參與)她/他的「論述遊戲」。
在公共政策論述範圍,因為公共政策關係到我的權益,如果我判斷(覺得)一個人的(論述)遊戲規則在給她/他意圖欺騙的機會,我保留批判、駁斥、攻擊、或辱罵的權利。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