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前言
總統大選談到「綠卡」,還談到小市民的撞車糾紛,以我的標準,謝長廷是個小鼻子、小眼睛,上不了檯盤的「東東」或「西西」。何況,一個要競選「台灣國總統」的人,為什麼會認為自己有資格,或有臉,批判一個有綠卡但競選「中華民國總統」的人。在我看來,一個叛國者或賣國者沒有資格,也沒有臉譏笑一個腳踏兩條船的人。
我認為chm網友關於「綠卡事件」的大作沒有談到「綠卡」的重點,就所有相關細節來說,也談不上是「『最』清楚的說明」。「最」字的用法,大概只能看成是一種hyperbole。
我本來沒有興趣討論「綠卡」這種狗皮倒灶的事,但由於欄主用了「『最』清楚的說明」這個頂級形容詞片語,我認為應該敘述一個普通或奉公守法的升斗小民(也就是區區、小弟、在下、鄙人、我),處理這件事的經過。並從這個角度做些合理的推論或質疑。幫助大家對這件事有進一步的了解。
1. 個人經驗
我在美國住了近26年。一直沒有入美國籍(1)。1993年回國工作前,由於我知道有「離開美國一年就可能失去綠卡」的規定,所以申請了一個2年免回美的「重新入境許可」。這個證件讓我可以在兩年內不回美國,仍然保持擁有永久居留權的身分(即綠卡仍然有效)。
回國後我一直沒有時間或興趣再返美,直到2002年。當時我已退休,為了貼補家用,內人在美國開了一家禮品店,需要我去幫忙。我知道或估計,依照規定我的永久居留權身分(即綠卡)應該已經無效。也就是說,我如果持綠卡入美國國境,可能碰到綠卡被沒收而人被原機遣返的情況。所以,我先去AIT辦理聲明放棄綠卡的手續,拿到一張相關文件。然後才去申請(「非移民」)美簽。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的表格上,有以下這個問題:
「你是否擁有綠卡?」。
我的回答自然是:「否」。
2. 「失效」需要經過法定程序
一般擁有或曾經擁有綠卡的人(「準移民」身分),需要做以上放棄綠卡的動作,才可能申請和取得「非移民」簽證。這是簡單的邏輯和法律原則。從馬英九先生從未宣稱曾經做過這一個動作的事實看,他應該沒有做這個動作。因此,我可以推論:
a. 如果馬先生在申請美簽的表格上就上述問題回答:「否(沒有綠卡)」,他(當時)在說謊。
b. 如果馬先生在申請美簽的表格上回答:「是(有綠卡)」,而他仍然取得「非移民」簽證,則有兩個可能:
b-1. 承辦人員疏忽。因為如果他/她注意到答案是「否(沒有綠卡)」,他/她應該做以下三件事之一:要求馬先生改用綠卡入美國國境、要求馬先生放棄綠卡、或(依規定)註銷馬先生的綠卡。
b-2. 因為馬先生的身分或名望,AIT承辦(非移民簽證)主管給予禮遇,沒有依規定辦理。
(請注意「如果」兩字的用法。)
綠卡並不因為持有人曾經取得非移民簽證,或離開美國超過某個時限而「一定」失效。綠卡「失效」要有以下兩個法定程序之一:
i. 持有人辦理放棄手續;
ii. 持有人在持綠卡入境時,因不合規定(如離開美國超過某個期限),綠卡被海關官員依法沒收;如果沒有「申訴」之類的後續動作,或「申訴」失敗,綠卡將被註銷。
3. 結論
依以上推論,或者AIT當局不知道馬先生有綠卡(因為說謊或疏忽);或者AIT當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賣他一個人情。在911前,我相信類似的案例不只一、兩個。總之,在馬先生的情況,「失效」的法定動作沒有發生是個合理推論。否則,眾家兄弟姐妹就不必在這裏做「『最』清楚的說明」、「清楚的說明」、「『不』清楚的說明」、或胡說八道了。
我不知道馬先生的綠卡目前是否「有效」,即他目前是否能夠持綠卡入美國國境。但這恐怕已不是問題的重點。
附註:
1. 回國後,曾有朋友問我:你為什麼在美國26年沒有申請美國公民?我開玩笑的說:「因為我要保留選總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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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 中時電子報>>新聞對談>> "這是一篇對綠卡事件最清楚的說明了"
開欄者: 何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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