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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高築下的「自肥」大勁爆! -- 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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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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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蜂報>(1)

國債高築下的「自肥」大勁爆!

作者:小芳


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被我們的政府給騙啦!台灣人真有錢,政務官幹2年,可以領退休金,總統副總統幹4年要養他(或她)一輩子,稅收再多也不夠,請大家大量轉寄,阻止國庫再被政客當提款機!

公務員分為事務官及政務官兩種,事務官需要參加國家考試通過,服務滿一定期限(一般是二十五年)才有退休金,而政務官是隨政權進退,因此,並不要考試。只要和你同一派的人掌權,你得他的賞識,就可當大官的制度,因此,退休金的設計,從學理上來說,是為了事務官而設,因為他們才是國家的長工。但下列這些「一人得道,雞犬昇天」的跟班,居然工作二年後,其權利就等同於可領退休金的事務官一樣,等於是變相讓當年幫助他得到政權的跟班們「分杯羹」的分贓制度,不符合退休金的設計原理,只是這些聰明的共犯,當然會用「政務人員」來模糊真正的用詞「政務官」,用「退職酬勞金」來模糊真正的用詞「退休金」。

九十二年十二月,考試院會再經立法院同意,讓這個條例的效力,延長一年,請大家大量轉寄,最好能轉寄給媒體的朋友,讓這些不該領退休金又「沈默是金」(別人不知道就有錢領)的人把錢吐出來,請參閱《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二條(跟班名單):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例如院長級的。

二,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例如,中央部會首長。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名目很多,族繁不及備載)

四,各部會政務次長。(同上)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同上)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市) 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基本上,上列這些人員之基本任期幾乎都超過二年。等於你支持的人一旦登基,他就發了)!同法第四條第一款(年資二年,即有大條錢領)政務人員服務二年以上退職時,依下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

一,服務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服務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下列給與擇一支領之︰
(1)一次退職酬勞金。
(2)月退職酬勞金。
(3)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

(事務官工作二十年,退休年紀或退休金,還被「偷錢」的政府延長退休年紀或討論利率、一次領等問題,但這些隨政權而上下的政務官,只要二年即可領錢,十五年以上可領月退)

同法第四條第三項「一次退職酬勞金」以退職生效日在職同職務人員之月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務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每服務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退職給與,依其應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酬勞金按比例計算之。政務人員服務未滿二年者,仍得以轉任政務人員前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依其原適用之退休(伍)規定辦理退休。但政務人員之年資,應予併計。




附註:

1. 網址: http://www.cyberbees.org/blog/archives/001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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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238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