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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李敖賠胡秋原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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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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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貼自 中國時報 藝文新聞


最高法院判李敖賠胡秋原160萬元

黃錦嵐/台北報導  (20031031)


李敖與胡秋原這兩位知名作家的誹謗民事賠償官司,經過10年纏訟,最高法院昨日終於判決定讞,李敖應賠償胡秋原新台幣160萬元,及自82年2月迄清償日之法定利息。

李敖誹謗胡秋原的刑事判決,早在82年間即經高院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定讞,上述民事訴訟,高院前後更審5次,審判10年,最高法院昨日才將兩造的上訴均駁回,判決全案定讞。

李敖於75年撰寫「我的殷海光」、「李敖自傳及回憶」等書,指胡秋原致函台大校長錢思亮,導致台大知名教授殷海光失去教職,且因而氣死;李敖也指胡秋原曾請警備總部監視殷海光的行蹤;胡秋原因此控告李敖誹謗。

由於殷海光的死因,經查是罹患胃癌多年所致,並無證據顯示其死亡與胡秋原有何關係,因此,法官判李敖誹謗罪成立,應負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胡秋原原求償800萬元,但法官審酌後,只准賠160萬元及遲延利息。

前政大中文系教授尉天驄表示,曾任立法委員及創辦「中華雜誌」的胡秋原,今年已93歲,子女都在國外,目前與老妻住在新店中央新村,體弱多病,生活清苦,獲賠160萬及利息,友人都為胡秋原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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