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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不惡,政爭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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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n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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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的法律人施威全先生的«英也有特別費 就是私用 » 一文,介紹了雷同於台特的的英地方的特,給特別費案提供了一個絕好的國際參照點。



 



究其根本,不需要發票的那部分特別費的是法律對公私不分或公私難分支出的一種特定的模糊處理。其特別之處也就在公私界限的模糊難分。如果修法,也就失去了特別兩字的內涵。以特別費中常見的婚喪嫁娶的禮金(或禮品)支出為例,如果認定特別費中無須發票的一半也是公款,對在特別費領取者服務區內的納稅人,就不能厚此薄彼,婚喪嫁娶者應家家有份,且份額相同。這樣一來,恐怕特別費全數用於禮金支出也不夠。如果由特別費領取者根據其喜好決定誰有誰無,企不有假公濟私之嫌?家家戶戶皆可興訟討回其未得之禮金?另外,公款支出,應受公眾監督,收禮者的姓名和金額也應當公布;這就失去了禮金的私密性質,現實中也沒有誰會這樣做。細究其法理,禮金支出應當是先化公為私,再作為特別費領取者的私人支出,才解釋的通。



 



就不需要發票的那一半特別費而言,法規根本就沒有讓你多此一舉去區分它什麼時候算公款,什麼時候算私款。這也是長期以來台灣沒有人說的清它究竟是公還是私的原因。至於犯不犯法,算不算貪污,要看支取是不是符合相關法規,也即會計與審計程序。這也就是施先生一文說的:



 



 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有兩萬名地方議員,每人都如此領錢,沒有檢察官查問是否貪汙,也無須全面特赦。台灣特別費編於業務項下,不編於人事費下;英國的特別費也是職務辦公費,不是薪水。兩者也皆有法律/行政命令為法源,英國特別費雷同台灣特別費,為何兩萬英國議員不算貪汙犯?重點在會計/審計程序



 



根據施先生一文,特別費在英國有340年歷史。在法治傳統悠久, 把私款公款在形式上嚴格區分的英國,在以思維嚴謹著稱的英國人眼裡,從來都不是問題。特別費在台灣也行之有年,從未有人在不需要發票報銷的一半上吃官司。為什麼到今天才忽然發現它原來是歷史共業,成了輿論爭論的焦點?英九特別費案的由來,是管碧玲等人為護航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政治反擊所致。國務機要費案的發端,則是李慧芬因離婚官司找發票引起。兩案的緣起不同,法律規定也不一樣。國務機要費案全數需要發票申領,而特別費只需要一半發票,另一半不需要發票,且有法規鼓勵以打入私人賬戶方式領取。



 



別費的本質,就是法律對支出公私難分時的一種特定處理方式。特別費的法規既不是惡法陷人入罪,也不是所謂的歷史共業,無需修法特赦領取者。陷人入罪的是人,而不是法,是那些刻意硬拗,抹爛泥巴的政客。和英國比,台灣缺失的,不是明晰的法律條文,而是人家的君子風度。修法不止,而惡鬥未停。按章辦事的行為,卻成了犯法的証據,幾萬首長忽然間也都成了需要待查或待特赦的貪污嫌疑犯。這哪裡是什麼歷史共業,分明是台灣政治惡鬥的一個注腳,只有幽默無比的台灣政壇才開得出來的一個國際玩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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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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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的觀點不同,請參考"再談馬英九特別費案"。

請將大作略做編輯,減少段落間的距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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