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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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玲/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1.26 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昨日代表陳水扁總統,前往司法院提交解釋憲法聲請書,正式就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首長特權(行政特權)」等,提請大法官解釋。 陳總統在釋憲聲請書中主張,就「國務機要費」一案,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的偵查、台北地檢署的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的審判,都是違憲行為。司法院應立即為暫時處分,命令台北地院停止該案訴訟程序,並廢棄開放閱卷之裁定。 立論與民進黨團版本一致 民進黨立院黨團十二月中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昨日遭大法官駁回;幾乎同時,陳水扁立即接棒提出釋憲案,聲請書內容,除了增加痛批台北地院的內容外,立論幾乎與由律師汪平雲為民進黨團撰寫的聲請書,毫無二致。聲請書全文近三萬字,全文刊載於總統府網站。陳總統在釋憲聲請書所提的九大理由及對「國務機要費」所持立場與見解如下: 一、憲法第五十二條憲政意旨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應作最廣義之理解。 二、憲法第五十二條「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應包括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法務部轄下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就總統「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於二○○六年六月廿九日分案偵查,傳喚及訊問總統,並向總統要求取得有關資料、文件,均屬違憲。 強調院檢司法行為均違憲 三、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現任總統,卻將總統列名為共同正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之起訴行為,以及台北地院之審判行為,均屬違憲行為。 四、總統不得拋棄憲法賦予之刑事豁免權,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之偵查、台北地檢署之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之審判,均屬違憲行為,不因總統曾受訊而有所影響。 五、現任總統是否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義務,應依「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理論個案具體衡量,若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之考量,總統得主張「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現任總統只要提出揭示該資訊之危險具有合理性,即不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義務。 要求法院廢開放閱卷裁定 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北院錦刑團95矚重訴字第0960001154號函之內容,已構成重大明顯之違憲,且將造成侵害總統職權與洩漏國家機密等無法回復之損害,情況急迫,司法院應立即為暫時處分,命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該案訴訟程序,並廢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開放閱卷之裁定。 七、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被傳喚作證。 八、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之法理(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對總統所涉內亂或外患罪外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給予「程序上之暫時豁免」(litigation immunity;temporary immunity),俟總統卸任後再予處理。 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偵組偵查總統,有違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