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1. “Insight: all evaluation is made from a definite perspective: that of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individual, a community, a race, a state, a church, a faith, a culture. …” (Nietzsche 1968:259條)
2. 借用「瞎子模象」的寓言,我也可以說:我所摸索到的孔、孟思想,和牟先生所了解的,是同一個體系中不同的骨幹。
3. 此處借用庫恩”paradigm-shift”的概念。思考模式:paradigm
4. 「分析和檢驗」相當於一般用法的「批判」。
5. 「相容」有四個不同的層次或層面:a. 論述本身相容或「內部一致」;b. 論述和多數人想法相容或「人際相通」;c. 論述和現實相容或「合於現實」;d. 論述和其他理論及知識相容或和近代學術研究結果不衝突。相容:coherent (以上a);compatible (以上b, c, 和d)。「人際相通」一詞請見註8。
6. 我接受也遵守傳統邏輯。因此,除非有一個說得通的理由,我不接受違反傳統邏輯規則的論述。成立:valid
7. 內部批判法:immanent critique。請參考(Rosen 1985:26頁、28 - 30頁)
8. 人際相通:intersubjective;人際相通性:intersubjectivity。請參考(胡卜凱 2005b)。
9. 清晰明白:clear and distinct。請參考註26。
10. 結論無法從前提導出:non sequitur,即從論述者的前提無法導出他/她宣稱的結論。
11. 過去中國大多數學者不是「不著意於理智的思辯」。只是他們所使用的推理方式是所謂的「類比邏輯」。這個方法可視為「歸納法」的第一步。它在得到「一般性」或「普遍性」結論(法則)上的確有很大的局限。我相信這是至少在先秦時代,中國鮮有「系統性」理論的因素之一。這不是我有能力處理的議題,故不在此討論。此外,過去中國的學者如果所下的定義不夠精準,至少他們試圖定義所使用的概念。凡是「... 者, ... 也。」或「... 者, ... 之謂也。」的句型都可看成在做「下定義」的動作。
12. 雖然牟先生在這句話中說:「『命』不是”命運”之命,是”天命”之”命”。」但我在全書中找不到牟先生曾清晰明白的詮釋,他認為「『天命』之『命』」”是”什麼。
13. 牟先生在本書中提出了各種天命或天道”轉化”為其他不同概念的論述。如第31、35、46、和74-76等頁。「轉化」是個過程,因此,牟先生需要說明"為何"和"如何"「轉化」。
14. 我在這裏不探討「降命」、「道德」、「天命」、「天道」、「主體」、和「下貫」這些概念的內容或本書有關它們的說法是否成立;也不討論這段話的「精英主義」或「象牙塔主義」傾向。以下的討論只就「哲學」層次而言。
15. 牟先生在全書中,一直沒有說清楚:根據他的理解,儒家思想是否肯定宇宙間有一個「人格神」;以及牟先生自己是否接受宇宙間有一個「人格神」。20世紀的大物理學家如愛丁頓、希瑞丁格、海森堡等都明白宣示自己接受「人格神」這個立場(胡卜凱 2003a;Wilber 1984)。愛因斯坦雖然沒有這幾位講得那麼明白,至少他不公然否認。如果有學者認為儒家思想有「人格神」的觀念,或他/她自己接受宇宙間有一個「人格神」,他/她也應該講清楚說明白,然後以「人格神」當做基本假設來展開論述。
16. 這只是我的詮釋。Subject和Subjectivity在個別哲學家的著作中,自有其不同的「用法」。請參考Marcuse對這兩個「指號」在黑格爾體系中「所指」的詮釋(Marcuse 1968:22頁、18頁)。
17. a. “In my view – a view which the developed exposition of the system itself can alone justify -- everything depends on grasping and expressing the ultimate truth not as Substance but as Subject as well. ...” (Hegel 1967:80頁);
b. “The living substance, further, is that being which is truly subject, or what is the same thing, is truly realized and actual (wirklich) solely in the process of positing itself, or in mediating with its own self its transition from one state or position to the opposite. ...” (Hegel 1967:80頁)
18. a. 註17中的:“ … a view which the developed exposition of the system itself can alone justify. ...”。”the system”指黑格爾自己的哲學系統;
b. “... That Being is, in its substance, a ‘subject’6. The meaning of this proposition can only be understood through an interpretation of Hegel’s Logic, ...” (Marcuse 1968:第8頁)。Marcuse的註6說明:該間接引述的出處是Baillie翻譯的The Phenomenology of Mind,,1910, The Macmillan Co., 15頁);
19. 倫理學基礎論:meta-ethics
20. 用大腦神經學的術語來說,「個人經驗」一詞指的是「一個人大腦內的『神經網路連接模式』」(Feldman 2006;胡卜凱 2005b)。
21. 哲學中有「唯我論」或「極端唯心論」的觀點。對採取這種觀點的人來說,也許沒有「主觀」和「客觀」的分別,只有「『我』的觀點」和「『錯』的觀點」的分別。我認為採取這種立場的人,需要把自己的基本假設說清楚。唯我論:solipsism
22. Baillie教授對黑格爾有類似的觀察:
”Hegel no doubt expounds the principle repeatedly, but always in terms of his own theory, and thus take for granted precisely what the interpreter of the system wishes to have explained. … and nowhere does he show how it is derivable from thought as commonly accepted. … The principle is not self-evident, and needs both explanation and justification.” (Baillie 1967, in Hegel 1967:40頁)。其中的” the principle”指黑格爾以”notion”展開其哲學體系的理論。
23. 牟先生也了解或同意宗教的這些性質,如18頁:「恐怖意識」下的一段文字;134 – 135頁:「呼求之情」下的一段文字;139頁提到「啟示」的概念。
24. 「人格神」一詞如果指”personal god”,或許翻譯成「人性神」或「個人的神」更能表達西方人用這個詞的意思。
25. 再世為人:born again
26. “The first rule ... , and to include nothing in my conclusion unless it presented itself so clearly and distinctly to my mind that there was no reason or occasion to doubt it.” (Descartes 1960:15頁)
27. 除了本文1.3-3)節中已討論過本書83頁的文字外,本書在32和88等頁關於「創造性」和「創造的真幾」的相關論述,也屬於同一類型。
28. 例如牟先生在第一講中對馮友蘭先生和其他民初研究《墨經》學者的批判。
29. 我主要的興趣和閱讀範圍在倫理學,因此我對這個領域的說法略為熟悉。這是我有這兩個構想的原因。它們只有姑妄言之的價值。對本體論或認識論有研究的學者,想來會提出不同的建議。
30. 請比較牟先生的觀點:「... 所以近人把倫常生活看成是社會學的觀念,或是生物學的觀念,這是錯誤的。」(127頁)。我不認為「倫常生活」是「社會學的觀念」,但我不知道一個脫離了社會的人有什麼生活,或怎麼生活。所以,我接受「倫常生活」這個觀念在社會脈絡中才有意義的看法。
31. 發揮個人潛能:will to power。此詞的通譯是「權力意志」。「發揮個人潛能」是我對尼采這一想法的詮釋。
32. 此處的「方式」相當於牟先生所用術語中的的「進路」。
33. 我對董仲舒的陰陽五行說沒有什麼興趣。但對他「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的胸襟卻佩服得緊。
34. 這裏所說的「實踐」不是儒家或新儒家談的「修養」、「內聖」、「工夫」、或「天行健」。這裏的「實踐」指「任重而道遠」這個概念和上述董仲舒那兩句話所蘊含的「實踐」。我並不熟悉佛教的教義,但在我看來,宋、明理學家同樣沒有區別哲學和宗教。他們也誤會佛教「入世」和「出世」的意義。所謂「入世」,用現在的語言來表示就是「傳教」或「傳福音」。不論儒家所謂的修、齊、治、平是什麼意思,它們和佛、道二教的修行、修道、或入世應該沒有相似之處。
35. 這個困境可用現代或後現代藝術經常表達的兩個主題來描述:a. 摩天大樓形成的鋼筋水泥叢林陰影;b. 宰制階層和僚屬組織掌控下的卡夫卡式夢魘。
36. 「實踐倫理學」是西方從亞力斯多德、耶穌會、到存在主義的倫理思想傳統。康德的道德律和孔子「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有相通之處,已被深入的討論過。此外,在當代倫理學論述中相當重要的「他人」、「責任感」、和「生活世界」等概念,在《四書》和中國儒家思想中也都找得到相通或相當的說法。我不是主張「古已有之」或挾洋人自重。如本節的簡單說明,我同意這些概念應該是當代倫理學的基礎。孔、孟先於西方學者一、兩千年提出這些概念,這才是,也正是,儒家思想偉大的地方。
37. 相對而言,西方古典政治哲學的傳統立論基礎是「權力」。柏拉圖、馬夏維里、和霍布士代表三個不同「立場」(馬克思主義者會說:三個不同「階級」)的「宰制論述」。
38. 當自由主義或新(經濟)自由主義挾資本主義的勢力,號令西方社會科學家的思考模式時,後兩者的論述相對的顯得蒼白無力。
39. 孫中山先生說的「迎頭趕上」。
參考書目及文章:
Baghramian, M. Ed., 1998, Modern Philosophy of Language, J. M. Dent, London
Baillie, J. B. 1967, Translator’s Introduction To “The Phenomenology Of Mind”, in (Hegel, 1967)
Descartes, R. 1960, Tr. Lafleur, L. J., Discourse on Method and Meditations, The Library of Liberal Arts, NYC
Feldman, J. A. 2006, From Molecule to Metaphor: A Neural Theory of Language, A Bradford Book,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MA. USA
Hegel, G. W. F. 1967, Tr. Baillie, J. B., The Phenomenology Of Mind, Harper Torchbooks, NYC
Llinàs, R. R. 2002, I of the Vortex: From Neurons to Self,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MA. USA
Marcuse, H. 1968, Reason and Revolution:Hegel and the Rise of Social Theory, Beacon Press, Boston, MA. USA
Nietzsche, F. 1968, Ed., Kaufmann, W., Tr. Kaufmann, W./ Hollingdale, R. J., The Will To Power, Vintage Books, NYC
Rosen, M. 1985, Hegel's Dialectic and Its Criticism, 雙葉書店,台北
Wilber, K. ed., 1984, Quantum Questions: Mystical Writings of the World's Greatest Physicists, New Science Library, Shambhala, Boulder, Colorado, USA
牟宗三 1974,《中國哲學的特質》,台灣學生書局,台北
胡卜凱 2002,《發刊詞 – 我的論述架構》,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7
胡卜凱 2003a,《科學、宗教、和神秘思想》,http://groups.msn.com/1heavenZ/page6.msnw?action=get_message&mview=0&ID_Message=369&LastModified=4675448952105620309
胡卜凱 2003b,《淺談《老子》- 研讀古書方法的案例》,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86
胡卜凱 2005a,《社會變遷 1 – 淺談認知科學和社會學》,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1210
胡卜凱 2005b,《唯物人文觀》,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919
陳滌清 2006,《牟宗三《中國哲學的特質》讀後》,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990754&tpno=0&no=2976&cate_no=0
附錄:
我的基本假設
「基本假設」或「論述架構」一詞在此表示我接受的一些理論或說法,它們是我論述的基礎。看上、下文的方便,有時我也用「觀點」或「立場」來表示。
A-1. 本體論
我接受「唯物論」的假設。我的唯物論指:
「我們活在一個由物質構成的世界。原則上,我們可以”不需要”用物質以外的因素來解釋自然界”所有”的現象和過程。」(胡卜凱 2002)
這句話並不蘊含:人類在現在、可見的未來、或總有一天,可以用物質因素解釋自然界”所有”的現象和過程。
A-2. 認識論
1) 我接受「經驗論」的說法,我同意「經驗」是「知識」唯一的來源。學習是一個大腦神經網路連接的過程(Feldman 2006);
2) 我接受「實用主義」的觀點,我同意知識的功能在幫助人類生活和生存。
3) 從這兩個基本假設,我接受:(廣義的)「文化」是人類活動成果的累積」這個結論;具體的說,文化是人類在求生存過程中所建構的語言、典章、文物、制度、風俗、藝術、生活方式、和思考模式等等的總和(胡卜凱 2006)。
以下簡單說明我所了解的知識、「學問」、和「哲學」(胡卜凱 2005a:第1節):
a. 「知識」是人類在解決和探究如何解決自己生存(及生活)這兩個過程中,所遭遇到各種問題的成果;
b. 「學問」(或科學)是「系統」的知識(A1)。具體的說,學問由一套”解釋”「現象」以及各現象間關係的「理論」所構成。每一套理論可以看成是研究者根據某些基本假設,加上他/她「觀察」到的「資料」,對試圖解釋的現象所做的「推論」或「詮釋」;
b-1 理論或學問是否「成立」,或知識是否「有用」(「有效」),就看我們能不能使用這些知識、理論、或學問,來解決我們生存(及生活)中所遭遇到的問題。過去「方法論」術語中的「預測」和「驗證」,就是判斷知識是否符合「成立」或「有用」這兩個準則的活動;
c. 「哲學」思索是探究人生「最根本問題」的活動(胡卜凱 2003c)。在各種學問中,「XX哲學」(如歷史哲學、數學哲學等)則是探討該(特定)學科的研究對象、基本假設、及方法論等「基本問題」的活動。
如果我們大致接受以上這三個對知識、學問、和哲學的簡單界定,則三者都是一個具有「社會性」,或在「公共領域」進行的活動(上述的「人類生存(及生活)」)。在這個了解下,任何被稱為知識的內容都具有「客觀性」。知識的內容也就需要接受公評或公論的檢驗。客觀性在此指滿足「合現實」、「合預設規則」、和/或「具有人際相通性」這三個條件之一或全部(A2)。在自然科學論述中,「客觀(的)」一詞,通常不包含「具有人際相通性(的)」這個用法,它只指「合現實」或「合預設規則」。但在社會科學或人文科學論述中,「客觀(的)」一詞,通常包含,而且在多數情況下指「具有人際相通性(的)」。哲學論述中「客觀(的)」一詞所指的討論,請見正文。
如果有人不接受這三個對知識、學問、和哲學的簡單界定,他/她可以提出自己對這三個概念的「用法」。如果我大致能夠接受,我們就能繼續討論和三者有關的議題。
A-3. 倫理學
中國哲學的倫理學和近代西方倫理學最根本的差異在於:
中國倫理學中道德這個概念具有強烈的個人性或私人性;而在近代西方倫理學中,道德則是一個社會性的概念。
「道德」或「倫理」是一套人在社會中活動時,應該或需要遵守的行為「規範」。它是一群生活在一起的人,經由溝通協商的過程,共同建構和約定俗成所得到的,指導行為的準則,以及合乎這套準則的行為模式。所謂「溝通協商」當然不是指使用會議或座談方式,而是經過鬥爭妥協的「溝通協商」。一個社會的成員使用「社會化」的過程來訓練其他社會成員學習這套規範,使用各種軟硬兼施的機制來說服或強制其他社會成員遵循這套規範。
當一個人跳出人際關係和社會場域,「道德」對他/她就失去了「規範」性,或者說其他人不會在乎,也無法制裁,他/她有沒有或守不守「道德」。他/她當然可以進行養氣、立志、或工夫等等「個人」的修為或修行。
A-4. 語言哲學
在語用學方面,除了「約定俗成論」外,我接受戴索緒的「符號相異論」,此理論認為認為語言/文字之所以有指示功能,在於每個符號的聲音或形狀相異;我也接受維根斯坦的「意義用法論」。
在語言的構成和發展方面,我接受(以大腦神經學為基礎的)「語言建構論」(Feldman 2006)。
A-5. 相對主義
我接受「相對主義」和「社會建構論」(胡卜凱 2005a:第2節)。前者認為(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個「絕對」真理;後者認為(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個「絕對」價值。
我在正文一開始所引述尼采的話,可說是對「相對主義」一個很貼切的詮釋。既稱「相對」,我不認為相對主義是絕對或唯一的真理。事實上,它到目前為止,也不是被普遍接受的主流觀點,至少不是被普遍而公開接受的主流觀點。許多人傾向稱它為「價值多元論」或「文化多元論」。
A-6. 論述
任何一組具有某種語言結構,符合某種語言規則,使其他人有方法了解的言談或文字,都可稱為「論述」。我接受以下這個「公共論述」的概念:
以公眾事務或福利議題為主題或對象,以及試圖解決或影響公眾事務或福利的論述,稱為「公共領域的論述」,簡稱「公領域論述」或公共論述。
例如,討論知識和政策的文章都屬於公共論述。既稱「公共」,它就不是自說自話。如上所述,公共論述的一個特質是它的「目的導向」。這裏的「目的」,就是我在以上第A-2節說的:
「解決和探究如何解決人類生存(及生活)兩個過程中所遭遇到的問題」。
行為都需要資源,任何一個社會都只有有限的資源。因此,目的導向的「行為」要講效率,因而要受「理性」和規範的節制(A3)。所以,知識和政策論述是一個在參與者同意的規範下,所進行的理性溝通過程(胡卜凱 2005c;Habermas 2002)。本文對論述的觀點,都是針對公共論述而言。
我也同意牟先生在《哲學》一書中所說的,哲學(思考)是個「反省說明」的活動。所以,「哲學論述」需要說出一個完整的,有來龍去脈的「故事」。如果只有一堆彼此之間沒有「相關性」的「斷言命題」,那就不能稱為哲學論述。
A-7. 相對主義的論述觀
1) 溝通的前置工作
由於「溝通」是理性行為,而相對主義不接受任何有特殊地位的立場或基本假設。因此,在討論或溝通前,雙方需要建立一些共同的討論或溝通基礎。例如:
a. 檢查一下彼此是否有某些共同的目標(例如光大儒家思想),或共同的「認知」(例如概念和邏輯對論述的重要性)等來做為討論的基礎。
b. 如果有,彼此對這些目標或「認知」的了解是否相近。
如果雙方的目標不同,「認知」相差過大,或都沒有修正自己「認知」(立場)的意願,那「討論」什麼是「知識」、「學問」、「哲學」、或「道德觀」可能沒有多大的意義,只能進行各自表述。
如果試圖「溝通」的各方不能對所討論的概念,或討論過程中需要用到的基本概念得到某種程度的「共識」,則討論可能無法有效展開(胡卜凱 2005d;van Eemeren/Grootendorst 2004)。
2) 論述成立的判準
如果接受相對主義,則論述是一個從「前提」到「結論」的「推理」或演繹過程,而不是一個宣示或逕行認定的過程。因此,論述是否成立,要看它是否符合下列判準來決定:
a. 論述者有沒有「清晰明白」的陳述自己的前提(或他/她的基本假設)。一位(理性的)讀者或聽眾是否接受這些前提,是他/她會不會同意這個論述的先決條件;
b. 論述者的推理過程是不是符合他/她宣稱自己所使用或願意遵守的「邏輯」規則;
c. 論述者所引用的理論和事實,是否有根據;他/她得到的結論,能不能符合「客觀性」的要求。
附帶一提的是:
在討論時,就對方的觀點做直接批判可能不是一個適當或有效的方式。
在批判對方的觀點的同時或之前,一個人需要同時指出對方的「基本假設」有那些「說不通」的地方,和/或對方論述有違反內部一致性的地方。
A-8. 結論
以上所陳述的基本假設,可看成是我建議的「溝通基礎」。換句話說,同意這些前提的全部或部分,我的論述才可能有「意義」。另一方面,由於它們只是我的建議,自然並沒有強制性的規範力。任何人可以”不同意”或”不接受”這些前提,而自行提出其他關於知識和論述的界定。只要言之成理,我都願意以它們做為溝通基礎。
但如果雙方不能就溝通基礎達成某種共識,我想討論很難在有意義的情況下進行。得到具體討論結果的機率也就相當低,甚至幾等於零。
綜上所述,我的觀點也受限於我所根據的假設和我所採取的立場。因而也就有不夠周全甚或偏差的地方。我一開始就聲明,本文的目的不在「批評」,而是「希望有機會 … 進行一場建設性的對話。」因此,我將這篇簡短的說明當做本文附錄,給有興趣做進一步討論的朋友做參考。
附註:
A1. 「系統」兩字或這個概念蘊含「知識」必須滿足「相容性」的條件(要求)。這是古典「認識論」中的「相容論」。請參考正文註5的討論。相容論:theory of coherence (epistemology)
A2. 一個概念或論述是否具有「客觀性」的判準,就在它們能不能通過這三項檢驗。
A3. 「理性」一詞有其在哲學和社會科學上的定義。這裏取此詞在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意思,也可說它接近韋伯「效益理性」的所指。「效益理性」或譯為「工具理性」、「實用理性」。理性:rational、rationality、reasonable、或reasonableness。效益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參考書目及文章:(已列入正文者不在此重複,此處參考文章之編號接續正文。)
Habermas, J. 2002, Cooke, M. Ed.,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Polity, Malden, MA. USA
van Eemeren, F. H./Grootendorst, R. 2004, 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 The 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胡卜凱 2003c,《我對哲學的了解》, 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292
胡卜凱 2005c,《介紹Habermas的溝通/論述行動理論》,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1456 - 1458
胡卜凱 2005d,《介紹 論辯理論》,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1419 胡卜凱 2006,《評「全盤西化」》,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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