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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龍應台女士和李家同教授對「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的談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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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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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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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李家同教授和龍應台女士先後對 施明德先生的「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發表意見。 李教授強調 「 法治 」、「 民主 」、和「 選舉 」 ; 龍女士則側重 「民主制度」、「民主素養」、和「核心目標」等概念。我和兩位都沒有一面之緣,對她 /他們過去的言論也並不很熟悉。不過我很敬重兩位平日對公共事務的關懷和努力。

我認為「 陳水扁應該下台 」 ( 胡卜凱 2006),我也支持施明德先生的 「百萬人民倒扁運動」 。

我把這篇文章定位在就「公共政策」進行意見交換,而不是不同立場的相互攻訐。我會使用一些也許會被認為「犀利」的言詞,但我批判的對象不是兩位個人,而是兩位 推論過程中 可能違反邏輯規則的地方 ,或 可能是兩位判斷基礎的「虛偽意識」 (1)。「虛偽」一詞在此指「不切實際」或「與現實不合」。不是指「他這個人很 『 虛偽 』 」這類用法中的「虛偽」。

這篇文章純粹在表達我和她 /他們兩位在觀點或判斷基礎上的不同。這個「不同」可能來自彼此立場、認知、或價值取向的差異(胡卜凱 2002)。我很希望兩位能回應本文所論及的議題和理論。當然我更希望兩位能修正自己的看法。

1. 龍應台女士的觀點 -- 民主政治的理論

據報導 :

「 龍應台指出,如果民主制度和民主素養是核心目標,我們的思考就不會是舉全國之力,想著如何將 陳水扁 拉下台,甚至街頭流血在所不惜。 」 ( 丁文玲 2006)

首先我要表明我不懂「核心目標」是什麼意思,和它跟當前政局的相關性。

就我對「政治」和「民主政治」的了解 ( 胡卜凱 2005b, 2005c, 2005d) ,或我讀過的 政治學和政治哲學 書籍來說,我沒有看過學者用 「核心目標」這類字眼來形容或描述「民主制度」和「民主素養」 。

孫中山先生把「 政治 」界定為「 管理眾人的事 」 ;我則把 「 政治 」界定為「 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 」 。每個人都可以有或選擇自己對 「 政治 」的定義 。但是不論用什麼 定義 , 「 政治 」都只是一個「手段」或「階段性 目標 」 。

「 民主政治 」 是 一種政體或理想政體 ,它 是「 政治 」這個概念下的次級概念 。因此, 「 民主政治 」也只是一個「手段」或「階段性 目標 」 。

「民主制度」是實現或運作「 民主政治 」的機制 ; 「民主素養」則是幫助「民主制度」有效運作的一組「行為模式」 , 它包括思考、溝通方式、和其他相關動作或行動 。 所以 , 兩者都是手段下的次級手段 。也就是說 :

「 民主政治 」、「民主制度」、和「民主素養」都只是人類活動這整個系統或目標鏈中的一環或「階段性目標」 ,它們並不是 「終極目標」 。

至於它們是不是 「核心目標」 ,要看 龍女士 「核心目標」這個概念的用法而定 。我不反對 用「核心目標」當做「終極目標」的同義詞 。

人類活動的 「終極目標」 是什麼?對我來說,它應該是:

最大多數人的 「安居樂業」和「各自發展」 。

為了具體的詮釋這個想法,我會容許自己「訴諸權威」,引用羅斯福總統在 1941年所揭櫫的 「 四大自由 」 ,做為我會追求或鼓吹的 「終極目標」 或我所謂的 「核心目標」 :

a. 言論自由;

b. 信仰自由;

c. 免於匱乏的自由;

d. 免於恐懼的自由。

我可以將 以上說明簡短的 摘要如下 :

「 民主政治 」和「民主制度」是讓 最大多數人 達到「安居樂業」和「自我發展」這個「終極目標」的有效手段 。

"如果"我們接受 這個命題或判斷, ” 同時 ” 採取 「工具理性」的行動綱領 ,換句話說,當一個工具或手段不適用或無效時,人可以考慮使用其他的工具或手段,我們就能 接受經驗論和 (古典)自由主義開山老祖 ,英國大哲學家 洛克的名言:

「 一群人有抵抗一個不公不義政府的權力 。 」

我的評論是 :

1.1 當前台灣的政治情勢是否需要號召群眾運動或街頭運動來改造或改變 ,是一個 「 實務判斷 」 ,不是一個「價值 判斷 」 。

1.2 「民主制度」和「民主素養」並非「終極目標」,這三個概念和「 實務判斷 」沒有邏輯或實質上的關係 。

我建議龍女士引用實際數據或資料來論述目前沒有 號召群眾走上街頭的 「 必要性 」 或 「 正當性 」,例如:

「要陳水扁下台」不具「 必要性 」,因為台灣現在是 "國泰民安"的狀態 。或:

「要陳水扁下台」不具「 正當性 」,因為台灣的政治運作 "合乎"先進民主社會的常軌 。

但是根據 丁文玲記者的報導內容 ,我認為:

龍女士 的論述或者在推論過程中發生 「 不相關 」 這個 邏輯 謬誤 ; 或者她的判斷是基於對 「 民主 」及相關概念的「虛偽意識」 。

2. 李家同教授的觀點 -- 民主政治的現實

我在民視電視台看到記者對李家同教授的訪問 (08/21/2006)。他強調 「 法治 」、「 民主 」、和「 選舉 」 ; 在 丁文玲記者的報導中 , 龍女士也提到 「 選票 」 。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 她 /他們的推理形式是 :

大前提:在 "所有"民主社會中 ,人民 "應該"採取「 體制 」或「 現行法律 」所容許的行動 。

小前提:台灣是個民主社會;

結論:台灣 人民 "不應該"採取「 體制 」外,或「 現行法律 」所禁止的行動 。

我認為 大前提和小前提都不成立;結論自然在邏輯上也不成立 。不但如此 ,它 在 事實 上也不適用於「百萬人民倒扁運動」 。

a. 「 大前提 」

a-1 在當前政治學或政治哲學的理論上,大前提並不被多數學者接受,它絕對不被任何主張「民主政治」的學者接受。上面所引述洛克的話,是「民主政治」的價值或道德基礎 。因為:

在「文明社會」的政治學或政治哲學理論中, 「公義」的位階永遠在任何「制度」之上。

a-2 在現實生活中 ,美國的民權運動和反越戰運動兩者,都是人民實行「 抵抗權 」來強迫 政府改變政策的實例 。至於 ( 美國 ) 婦女和勞工取得參政權的奮鬥 ,因為時代久遠,我就略過不提 。

a-3 法國1968年的街頭暴動影響深遠。現在許多知名學者如社會學家布迪厄和哲學家德希達都公開支持;史學家傅柯道德支持。法國今年的學生和群眾示威則促使政府修改勞工政策。

a-4 韓國、印尼、菲律賓、和烏克蘭不也都號稱是「 民主社會 」,有「法治」和「選舉」制度嗎 ?這些國家的人民不都把一個貪腐或以作弊方式當選的「總統」趕下台?

b. 「 小前提 」

b-1 「 民主社會 」不是一個有具體規格的概念 。它也是一個演化、演進、或層級性的 概念 。比起中國或古巴 ,台灣在「 民主社會 」這個階梯上站得比較高,和美國或西歐國家相比,台灣還差得遠 。如果 李教授和龍女士認為 台灣「法治」在「獨立性」、「公平性」、或「正義性」、「嚴謹度」等層面,有美國「法治」的一半或 60%,我認為她/他們兩位並不了解台灣和美國的「法治」生態 。

b-2 如果 李教授和龍女士 同意陳水扁和民進黨團隊掌握台灣司法機制 80%左右的控股權,以陳水扁和民進黨團隊今天的表現,她/他們兩位還認為人民應該相信台灣的「法治」 ,我就不得不質疑 她 /他們兩位的判斷能力,或認為她/他們的立場建立在某種「虛偽意識」上。

c. 「 結論 」

「百萬人民倒扁運動」是在「集遊法」的規範下所規劃表達民意的活動,到目前為止, 並沒有違法,也沒有作亂或革命。我們需要用「可能性」來做決策的參考或風險評估,但用「可能性」來做判斷的根據則不是一個「理性」行為。

我的評論是 :

2.1 李教授有權利質疑 「百萬人民倒扁運動」在現實生活中的「 必要性 」 或 「 正當性 」。但他必須提出相關數據和說明他的「判斷標準」。

2.2 李教授 提出的「 法治 」、「 民主 」、和「 選舉 」這些理由和他的評論沒有任何理論或實質上的「 相關性 」 。

2.3 "如果" 我以上所擬 「 三段論式 」 是 李教授和龍女士 兩位的推理方法 ,則 兩位推論的前提沒有理論或事實基礎 。

2.3a 她 /他們兩位可以批駁我對這個「 三段論式 」的批駁 ; 她 /他們兩位也可以不承認 這個 「 三段論式 」 是 她 /他們兩位的推理方法 ,在這個情形下, 她 /他們需要說明自己推論的前提或過程 。 (第3節結論 請見以下第一則回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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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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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9)
2006/09/02 14:50 【newsjunkie 的網誌】 群醫會診的民主正義
2006/08/29 12:48 【newsjunkie 的網誌】 反貪腐的第十九套劇本
2006/08/28 11:35 【newsjunkie 的網誌】 偽善的宗教家 vs. 偽善的企業家
2006/08/27 11:46 【newsjunkie 的網誌】 紅頂商人肯定,錢就是公義。
2006/08/26 14:43 【newsjunkie 的網誌】 誰的公義才是真正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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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龍應台女士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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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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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870383&History=0&Page1=1

 

胡卜凱(#102)

 

謝謝老蓋仙第二網友(#101)提供的訊息。

我在此向龍應台女士面對真相,和願意修正自己立場的氣度致敬。
不愧是知識份子。

李家同教授:

請深自反省。不要等到過了時間,被人民唾棄。

 

老蓋仙第二(#101)

 

龍應台帶了九朵玫瑰花到靜坐現場向施明德至致敬。她在學習民主,我想我們也該常自省我們對民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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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龍應台女士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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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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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份子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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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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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35

我昨天(09/09)下午4:30左右到凱達格蘭大道,人數相當多。情緒很激昂,但非常守秩序。雖然發生「台灣國」的插曲,但在詹澈和簡錫堦兩位先生明快的處理下,很快就成了過去式。

另一方面,下午5:00左右開始下起大雨。當然有相當多的人離開,但留在現場的人更多。我也穿著雨衣在那裏站了近一個半小時。6:40我到台大醫院去休息一下。7:20再回到現場,又被淋了一次。7:40我去健身房洗了個熱水澡,去去寒氣和溼氣。晚上10:20陪內人再到凱達格蘭大道。這是她第一次參加群眾運動,11:00回家。

大體說來,我認為主辦單位很盡力的準備和宣導,群眾到目前為止,也願意配合。大家非常理性的表達了自己的意思。我不能預測未來幾天到一個月會有怎麼樣的發展,但如果今天的表現是個預告的話,我判斷群眾仍然會理性但有力的繼續告訴阿騙:

滾出總統府!滾出總統府!滾出總統府!滾出總統府!滾出總統府!滾出總統府!

我再度呼籲龍應台女士和李家同教授:

兩位都自稱「知識份子」,我相信妳/你們應該了解什麼是:「知識份子的條件」。

請參考最近的發展,例如:

阿扁對案情的承認、檢察官的談話、和昨天凱達格蘭大道上群眾的表現。

然後重新仔細的檢查妳/你們自己的觀點和論述基礎。如果再不公開修正兩位過去的言論,妳/你們將失去在公共領域發言的「正當性」和「公信力」,甚至發言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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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同和龍應台的主要論點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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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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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兩個人的主要論點是,要拉下一個國家領導人,必須要依照法律的規定,而不能用人民抗爭的力量。他們還認為,如果這次可以用人民靜坐的力量,把陳水扁拉下來,那下次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來拉下另一位領導人,這樣豈不是天下大亂。他們認為這樣子不是民主的作法。

你看看這二人的主要論點,是根本說不通的。如果一個國家領導人已經天怒人怨,而法律的規定,卻無法有效反映人民的意願時,人民不能用靜坐的方式將他拉下來,這那裏還有民主呢?此其一。

再來,如果下一個國家元首還是很爛,而且也弄到天怒人怨,百姓希望他下台,而法律能無法有效反映這個民意時,如果能再用同樣的方法和平叫他下台,豈不是一種民主的顯現呢?此其二。

我們再看看,目前政壇上,那一位政治明星最支持李家同和龍應台的說法?挺扁的人不必說了,任何有助於陳水扁留在台上的話,他們當然都會支持,反扁陣營裏,只有一個人,那就是國民黨主席,下次總統大選的熱門人選,現任台北市長馬英九先生。

現在大家知道是怎麼回事了吧!下一任總統,依然是李登輝六度修憲以後,所製造出來的,一個有權無責的超級大總統,五院當中就直接掌握四個院的人事權的政治怪獸,其中行政院長他還可以直接任命,不必管國會選舉結果,也不必立法院的同意。

馬英九將會成為這個超級大總統,變成這個政治大怪獸,他已經一再的表示,他不支持任何對現行憲法的修改,雖然他當初是反對目前修憲憲法最力的其中一人。請問他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改變?大部份對他的印象是他立場比較統一,不會變來變去,其實他是變在一般人不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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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或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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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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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騙已承認:

1.  間接拿李恆隆的SOGO禮券。
2.  拿假發票報國務機要費。

加上三次拒絕監察院申報珠寶來源的要求。

龍應台和李家同:

妳/你們願意改變立場嗎?

我已將我批駁妳/你們的文章以e-mail寄上。

妳/你們如果拒絕回應,或在以上新發展見報後仍不願意改變立場,

請妳/你們以後在公共議題上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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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議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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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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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我的立場、認知、和價值取向這三個詞彙有其特定意義。我已有n篇文章討論論述理論和運作,我不在此解釋。

我再強調一次:

1.          每個人都有他/她的看法,我尊重各人的意見。

2.          我從我所了解民主」和「法治理論,及根據這個了解所形成的觀點指出李家同教授用民主」、「法治」、和「選舉這些理由反對「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的談話說不通

3.          如果你不同意我的評論,請從一致性、相容性、合事實性三個面向來批駁我的論述。

4.          如果你有願意補充他的談話,請說出一套一致、相容、合事實的論述。

5.          我對李家同教授的道德、文章、或行誼沒有興趣。我也不認為,或從邏輯角度來說,這些跟他就這個議題的觀點有任何關係

我們在從事,至少我認為我在從事,公共議題的討論。請將你的發言也限制在這個領域。否則我不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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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會下的觀察家: 權力、知識、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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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不同的看法:一個人的判斷(觀點)由她/他的權力、知識、和利益(興趣)取向三者決定。立場、認知、和價值取向這三個詞彙有重疊  及 模糊不清的困擾。

我先聲明一下:

我是民主社會下的觀察家,非民主社會的理論家。

我的專長在高速通訊電子, 非法學政治,我無意打你擂台。

民主社會的理論, 憲法的形成 及 自由的架構,眾多學者 已經有不同的論述,不需我在此疊床架屋。 例如, 最常被參考的Elizur Goodrich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Union and Happiness Considered and Recommended, 你引據的洛克自然法則。

我傾向的單一論述是傳統的高樓架構理論, 借著高樓的架構, 限制高樓成員的行動方式及行動範圍,每個成員, 在此限制下都能 達到個人的目地,若 沒有此架構 或架構遭到破壞, 混亂將無法避免, 高樓將無法容納所有目前住在裡面的成員,成員的生存將受到威脅,因此全力保持架構,最符所有成員的生存利益。

前幾篇的回應,  只是借用胡先生 的城市,提供些支持李家同的觀點,我看過他平實的書, 也從我的企業家朋友那裡知道李家同是個好好先生,他的博幼基金會更幫助不少社會最下層的弱勢者,我知道此舉可能淪落成 螳臂擋車, 自不量力,但路見不平, 雖不能拔刀相助,我還是提筆多寫幾個字,只是對他多表達幾分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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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會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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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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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一個人的判斷(觀點)由她/他的立場、認知、和價值取向三者決定

如果你認為伊朗是個「民主社會」,或許你可以界定一下什麼是「民主社會」?

我也認為:一個人的論述需要符合「合『理性』」的原則才能成立

如果你有興趣繼續討論,請說明一下你的立場和基本假設。我的相關文章請見主留言的「參考書目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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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頂商人肯定,錢就是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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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說“ 你 只需要指出一個「民主社會」的憲法沒有直接或間接蘊含洛克的原則,我就收回我的命題。 ”

胡先生有興趣可以研究一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共一百七十七章 98.2% 人民通過 的憲法 , 就沒有直接或間接蘊含洛克的原則 , 這部憲法沒有 前提或「基本假設」, 只強調一 個 伊斯蘭或世界任何人都不能挑戰 的信仰 , 「全世界除阿拉之外,沒有 真神」 ,這不是前提,也非假設, 因為 沒有討價還價討論的空間 ,伊朗人必須遵循, 世界上的 人也最好遵循, 不然 就 神 的叛徒。 若是你今天在徳黑蘭說他們 不是 民主社會 , 恐怕就回 不 來 台灣 。即使以 美國人的標準 , 他們仍 是一 個不折個扣民主社會。

如果 你把 布希執行美國 憲法 的「免人民生活於恐懼中的倫理價 值 」, 誤解為「意識型態」的「公義」,我只能 說 胡先生大錯特錯,不敢領教 你對 美國的了解 。 因為 誤導成為「意識型態」的「公義」,起於美國國內 民主黨對共和黨 的消費,那是選舉語言,與真正事實不符 。

至於 公義,請看我以下 Tongue in Cheek 借題發揮, 借古諷今的例子 。你 所說「人際相通性」,「客觀性」,並不完全適用,因為倫理價 值 的確不同

例如

非洲族群戰爭,你死,我活,就是公義。

蓋達組織的公義中,認為美國九一一事件是好的開始。

美國人認為的公義,造成了伊拉克數十萬人的殤亡。

以色列人認為的公義,造成了黎巴嫩數千人的殤亡。

伊朗人認為的公義,是把以色列從地球上完全消滅。

阿富汗的公義,包括法院把回教徒轉基督教徒的國民判處死刑。

回教激進派 的公義,包括把一個饑餓八歲小男孩當眾用車碾斷偷麵包的手。

回教激進派的公義,包括把被輪暴未成年的小女孩公開吊死,當事的議員們只被判處 鞭刑。

中華民國的公義,是貪腐政府的團隊,在受不到絕大多數的人民信任時,仍堅決不需要下台。

紅頂商人肯定,錢就是公義,如果不是,錢可以買公義,如果也不能,我就投資設備,接收訂單,在我的工廠裡生產客製公義,銷售全世界。

對了,聯合國說「公義」代表甚麼?  很好的問題,不過若是你要正確的答案,我需要地球的經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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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洛克、制度、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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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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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論述基礎

我是一個相對主義者,我不認為有絕對的真理或標準。所以我接受以下的說法:

一個論述是否「說得通」或是否「成立」的判準之一,是論述者使用的理論是否被一般人接受。

用學術界的術語來說,這個概念稱為「人際相通性」,它是構成「客觀性」的因素之一。

由於(我相信)龍女士和李教授都是從西方的「民主」概念進行論述,我才委婉的指出她/他們的理論或論述基礎,已不被當前西方學者接受。如果我太含蓄而不能達意,那我乾脆說明白一點

龍女士和李教授對「民主」的了解,大概還停留在五四時代中國知識份子的論述。也就是說,她/他們的「民主」概念大概根據1850年代左右的西方「民主」理論。

如果她/他們兩位使用的是蘇卡諾的「指導民主」、馬可仕的「貪腐集團專政」、或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理論的「民主」概念,那我那段話和我的論述「毫無関連」。如果她/他們兩位使用的是西方「民主」理論的概念,那我那段話不但非常有「関連」,而且deconstruct了她/他們兩位的理論基礎。這正是我那段話的功能或目的。

2.     洛克原則

從相對主義的觀點來看,任何理論或論述都有一個前提或「基本假設」才能展開。這個理論或論述是否成立,要看這個前提或「基本假設」是否被多數人接受。洛克的話不是「絕對真理」,但它是「民主政治」理論或論述的「前提」或「基本假設」。

不接受洛克的原則,「民主政體」無法在理論上和其它政體的宣揚者或辯護者展開論爭。我的命題是全稱形式,你只需要指出一個「民主社會」的憲法沒有直接或間接蘊含洛克的原則,我就收回我的命題。當然,一個社會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稱為「民主社會」。例如,我不認為中國目前是「民主社會」。

我可以接受「洛克的話非適用於所有的社會」,但我認為

「洛克的話非適用於所有的民主社會。」

這個判斷,是基於對「民主政治」的理論和實際缺乏了解的結果。

3.     「公義」和「制度」

這個議題有兩個層次

當我們討論「公義」和「制度」的時候,我們當然是在討論「同一個」社會的「公義」和「制度」。如果要談阿拉伯人和西方人的「公義」,我們就需要在國際社會的架構下來談。例如,有了「聯合國」的「制度」,巴勒斯坦人還是不得不用暴力來爭取他/她們認為的「公義」。

其次,由於上面提到的「人際相通性」,各個社會的「公義」其實沒有什麼很大的差異。你所說的:

中東回教的公義絕對與歐美西方的公義完全不同。

可能(至少)有三個原因:

a.     你不了解「公義」中「公」字的意義;

b.     你對中東文化不夠了解;或:

c.     你把用來當做「羊頭」或「意識型態」的「公義」,和「倫理價值」的「公義」混為一談。       

第三點如布希奉「公義」之名,認為他有「理由」或權利派兵佔領伊拉克。

最後,我再說明一次我的理解或觀點:

「制度」在概念範疇上只是手段或工具;它的功能在達到某個「目的」、維護某個「價值」、或我說的「維持一個社會的穩定運作」。公義則是一個抽象或價值概念。既稱「『公』義」,自然指的是某一個社會中在某一個時期被多數人同意或接受的「價值」或「規範」。這是我為什麼說公義的位階永遠在任何「制度」之上。

英國哲學家萊爾把:「『誰』的公義」這種問題,稱為「範疇錯誤」。

如果一個「制度」不再適用,或無法達成原來設計它時所試圖達到的功能,它自然可以被修正、取代、或放棄。在台灣當前的政局下,我認為「群眾運動」是補救台灣的民主」、「法治」、和「選舉」制度完全breakdown的方法。如果你不同意,歡迎繼續討論。

4.     公共論述

我是一個相對主義者和半個自由主義者,我尊重任何人有任何意見的「權利」,但我未必會尊重這個或那個意見的「內容」。我承認任何「說得通」的論述是一個「成立」的論述。但因為我可能有(和這個論述)不同的前提或「基本假設」,我未必會接受它。

反對施明德先生所發起的「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的人很多,不表示意見的人也很多。/他們都有各自的理由或動機。我尊重每個人有自己意見的「自由」或「權利」。

但是,如果有人在公領域發表關於這個公共事務的意見,我有權利要求這個意見是「說得通」或「成立」的意見。如果它「說不通」,我可以合理懷疑它是一個「宰制論述」,或可能被用來做為「宰制論述」。由於我認為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我會強烈批判或攻擊任何我認為是「宰制論述」的意見

我認為:

龍女士和李教授兩位推論過程中可能有違反邏輯規則的地方,或兩位的判斷基礎可能是「虛偽意識」。

因此,我提出質疑,或在我正式攻擊前做個意見交換。      

5.     台灣法制的有效性

現在簡單回應你其他的評論。

由於(我認為)龍女士和李教授都在質疑:「民主社會」中的人民是否可以採取群眾運動這個手段。所以,我原來這段話在說明:即使在美、法這種先進「民主社會」中,人民仍然有而且經常行使抵抗權。如果兩位沒有質疑「民主社會」中群眾運動的正當性,我這段話算是白說。

我不認為反對一個政策和反對一個公職人員在本質上或概念範疇上不同。美、法這種先進「民主社會」中,人民還沒有將一個總統趕下台,是因為(我相信)先進「民主社會」中,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個像陳水扁這樣爛的「總統」。

其次,美國的制度在設計和運作上,遠比台灣的制度在監督和制衡上有效。尼克森不過說謊和妨害司法機構對侵入民宅的調查,就被迫下台。拿台灣和先進「民主社會」相提並論,我認為不是無知,就是「宰制論述」。

由於台灣現行的制度無法做到監督和制衡像陳水扁這樣爛、這樣沒有品格的「總統」,人民不得不採取「民主社會」所保障的抵抗權。

我對李家同教授「為什麼」反對「百萬人民倒扁運動」並沒有興趣,也不是我有權利過問。我的目的只在指出(我認為)他用「民主」、「法治」、和「選舉」進行的論述,是「說不通」或「不成立」的。希望他進一步做個說明。到目前為止,你對我的「批駁」,仍然停留在:

推論過程中可能有違反邏輯規則的地方,或判斷基礎可能是「虛偽意識」的層次。

至於「一但失控」的說法,我已在上一個留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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