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 >> 《道德做為論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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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斌網友在本網站開了《最高道德標準 --從政治道德發展來談起》一欄(阿斌 2006)。我年輕時就對倫理學有興趣,近幾年來也曾經在其他網站討論過這方面的議題。比較有系統的一篇是(胡卜凱,2002)。為了向各位網友請教,我將借這個機會,陸續在本欄發表或轉貼一些自己關於「道德」和倫理學的觀點。
我沒有看過阿斌網友所引用 Kohlberg教授的大作,因此我沒有資格評論他的理論。這篇開欄文主要在和阿斌網友就他開欄文的內容和觀點對談,做為以後留言的楔子。
1. 道德的意義
首先我想簡單的釐清「道德」一詞的意義或用法。
在中國人或中國文化系統的「用法」裏,「道德」一詞主要在談個人主動的意識或「修養」。在古希臘和羅馬時代,以及中世紀基督教教會的思想體系中,「道德」一詞也蘊含相當大的個人主動成分。
但在近代或現代西方哲學或社會科學的系統中,大部分學者把「道德」和法律放在同一類型,認為兩者都是「社會規範」的一部分 (Timasheff 1955:68 - 70頁;99頁;148 -150頁)。也就是說,「法律」是成文、針對性、有具體約束力的「社會規範」;而「道德」是不成文、一般性、缺乏具體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尼采所說的:
「『法律』是強者限制弱者的工具;『道德』是弱者限制強者的工具。」
這句話,可做以上觀點的註腳。 (這句話從其他書中看到,尚未查出原出處。)
2. 道德的功能
人是群居動物。為了幫助生存和使生活舒適,人由家庭逐步結合 (制度化)成氏族、部落、和社會。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資源」來維持。為了生存和生活,人必須進行活動來取得資源。當人數多了以後,每個人的活動一定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活動,也會需要其他人的協助或合作。這是我們日常生活語言所說的「互動」;當人們在取得資源的過程中發生衝突時,就是我們日常生活語言所說的「利害關係」。
為了使社會能在不在暴力主導下運作,來維持一個穩定的社會運作架構,先人制定了一套在社會中活動的「遊戲規則」,提供社會成員在社會中活動時的指導原則,減低彼此互動時因利害關係而發生摩擦或鬥爭。這套「遊戲規則」就是上一節所說的「社會規範」。
「社會規範」包括「法律」、「道德」、和各種「自律公約」。它們的功能在指導我們每個人如何和別人「互動」。「互動」包括「行為」和「動作」,有時合稱為「行動」,或簡稱為「行為」。
綜合以上所說,在「社會」脈絡之外,無所謂「道德」 (Strauss 1959:40 – 55頁)。
以上是我所接受的,關於「道德」或「社會規範」的論述。
我接受「相對主義」 ( 胡卜凱 2005 ),所以我不會認為自己的觀點,或自己所接受的論述,是「唯一」或「正確」的說法。我僅僅認為它們是比較「適當」、「有效」、或「說得通」的說法。
3. 「社會規範」發展觀
在本節中,我將使用「社會規範」而不使用「道德」一詞。
上面說過,「社會規範」是先人所建立。也就是一般學者所說的「文化」或「傳統」的產物。在當代社會中,這個「建立」 (社會規範)的過程仍然在進行中,成為我們後人(或子孫)的「文化」或「傳統」。
一個人在成長期間,她 /他獲得(吸收)「社會規範」的過程,或者社會學中「社會建構論」的過程,的確可以分成三個時期。以下陳述我的「社會規範」發展觀。
3.1 「社會規範」接受期 -- 3 - 12歲
在這個階段,兒童的經驗、知識、判斷力、決策力、和獨立行為的能力都非常有限。所以,一般來說 (暫且說90%的兒童吧),兒童只能毫無其他選擇的接受父母、兄長、老師、和書籍上所教育、傳遞、薰陶的「社會規範」。
3.2 「社會規範」分辨期 -- 12 - 15/18/22歲
進入國中之後:青、少年的交遊面擴大;所接觸人物背景的複雜度增加;自主的時間變多;加上個人經驗、知識、判斷力、決策力、和獨立行為能力都比兒童時期要廣或要高;因此,「『社會規範』接受期」所獲得的「社會規範」,已不足以做為青、少年時期行為的指導原則。於是,青、少年開始從兒童時期所接受的「社會規範」,以及在青、少年時期當下所新學習到的「社會規範」兩者中,開始摸索、分辨、綜合、選擇能應付當下情境的行為模式。舉例來說,如果有心理學家或教育學家做一個問卷調查,我相信「說謊」和「 (考試)作弊」的行為,在國中期的平均頻率至少在小學期的三或五倍以上。
以上我所描述「社會規範」的接受和分辨過程及其相關因素,和 Kohlberg所歸納的六個階段有相通的地方。
我要強調:兒童時期的經驗,包括所接受的「社會規範」,具有強大的「制約力」。換句話說,青、少年時期的摸索、分辨、綜合、和選擇,仍受到兒童時期經驗的影響與控制。
由於家庭環境和其他因素,有些青、少年在國中畢業後進入社會;有些在高中畢業後進入社會;有些在大學畢業後進入社會;因此,各人第三期的開始時間有所不同。
3.3 「社會規範」自訂期 -- 15/18/22歲以後
一個青、少年在 15歲以後,其成長期(大腦網路連接)大致告一個段落。她/他進入社會以後,這個青、少年所面對情境的複雜,和所需做選擇/決定的困難,更不是15/18/22歲以前時期所能及。於是在摸索、分辨、綜合、和選擇之外,這個青、少年更需要以過去的經驗為基礎,選擇適合當下情境的行為模式。這個選擇/決定和15/18/22歲以前時期決策的不同,在於它通常是一個經過思考和規劃過程後的行為,而不是一個反射式或盲從同儕壓力的「即時決定」。雖然如此,它和一個人的任何行為一樣,仍然受過去經驗的「制約」(影響和控制)。
Kohlberg教授所說的避罰服從、相對功利、尋求認可、遵守法規、和社會法制這五個階段,在我看來,它們並不是機械式或線性式的發展。在以上第二、三兩個時期,它們都可能重複發生或出現。其結果當然就是Kohlberg所說的第六個階段 -- 普遍倫理,或一個人的「價值觀」。
4. 道德要求
我們最近所聽到的「最高道德標準」或「最低道德標準」,它們只是一些毫無價值觀的人替自己或主子遮羞的「羊頭」。沒有「價值觀」的人豈有資格談「道德」,何況「道德標準」?
由於「道德」是不成文、缺乏具體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凡是有能力 (或權力)抗拒這種「『非具體』約束力」的人,就可以不遵守「道德」。政客,尤其是掌握權力的政客,當然有能力(或權力)拒絕遵守「道德」。
我們人民沒有能力或權力使用「法律」來限制政客,但這不表示做為「弱者」的人民,就需要任人宰割,不能或不應該用「道德」來限制政客,或要求政客「就範」。
一個、一個的「人民」是「弱者」,但「一群『人民』」不再是「弱者」,而是有「抵抗權力」的群體。當然,這不是說「一群」人民就是「強者」。而是說,「一群」人民有把政客趕下台的可能性,也就是有成為「強者」的可能性。
因為,「道德」是「『社會』規範」,是一般人民所共有或共同「期待」的「規範」。也就是一種 (社會)「共識」。從一個、一個的人民到「一群」人民,靠的是大家因「共識」而凝聚的作用。所以,「道德」往往是團結或聯合「一群」人民最有力的黏著劑之一。
5. 道德做為論述武器
阿斌網友所謂的「 不宜混雜道德角度 」,讓我想起 20世紀60年代,歐、美某些學者拿「價值中立」來掩飾自己不敢或不願批評當權者的歷史。
「如果」我們「只是」在討論「政客所作『影響』到『公眾利益』的決策」,我們當然也就 "只"「應該從『效能』角度『檢驗』」。但是我們今天「不只是」在討論阿扁的「公共政策」,我們也在討論阿扁「侵蝕」或「破壞」到「社會規範」的行為。例如:
a. 他放任或暗中指揮自己的一妻、二秘、三師、四親家的貪污違法;
b. 他操縱社會不同群體間的對立和鬥爭;
c. 他六年來的發言和政策宣示毫無一致性可言,以致他目前的「可信度」等於零;
以及其他罄竹難書的劣跡。
而阿扁放任和協助財團掏空國庫的行為,嚴重的侵害人民的權益。這已超過「效能」的範圍或層次,這是在法律和政策包裝下的公然搶劫。
因此,站在小老百姓的立場,我認為:
當前人民以「道德」或「社會規範」逼迫阿扁下台具有高度的「正當性」。
或更露骨的說:
在相當數目的網民、立委、學者、媒體人物替阿扁虛張聲勢;檢、調、司法人員如施茂林、葉盛茂、顏大和、許永欽等為了五斗米替阿扁保鏢護航的時候,人民當然可以用,也只有用「道德」或「社會規範」做為論述武器,來打倒阿扁,保障自己的權益。
相對於「 不宜混雜道德角度 」的說法,難道要我們揭竿起義,衝撞總統府嗎!
參考書目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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