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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做為論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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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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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 >> 《道德做為論述武器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846743&History=0&Page=1

阿斌網友在本網站開了《最高道德標準 --從政治道德發展來談起》一欄(阿斌 2006)。我年輕時就對倫理學有興趣,近幾年來也曾經在其他網站討論過這方面的議題。比較有系統的一篇是(胡卜凱,2002)。為了向各位網友請教,我將借這個機會,陸續在本欄發表或轉貼一些自己關於「道德」和倫理學的觀點。

我沒有看過阿斌網友所引用 Kohlberg教授的大作,因此我沒有資格評論他的理論。這篇開欄文主要在和阿斌網友就他開欄文的內容和觀點對談,做為以後留言的楔子。

1. 道德的意義

首先我想簡單的釐清「道德」一詞的意義或用法。

在中國人或中國文化系統的「用法」裏,「道德」一詞主要在談個人主動的意識或「修養」。在古希臘和羅馬時代,以及中世紀基督教教會的思想體系中,「道德」一詞也蘊含相當大的個人主動成分。

但在近代或現代西方哲學或社會科學的系統中,大部分學者把「道德」和法律放在同一類型,認為兩者都是「社會規範」的一部分 (Timasheff 1955:68 - 70頁;99頁;148 -150頁)。也就是說,「法律」是成文、針對性、有具體約束力的「社會規範」;而「道德」是不成文、一般性、缺乏具體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尼采所說的:

「『法律』是強者限制弱者的工具;『道德』是弱者限制強者的工具。」

這句話,可做以上觀點的註腳。 (這句話從其他書中看到,尚未查出原出處。)

2. 道德的功能

人是群居動物。為了幫助生存和使生活舒適,人由家庭逐步結合 (制度化)成氏族、部落、和社會。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資源」來維持。為了生存和生活,人必須進行活動來取得資源。當人數多了以後,每個人的活動一定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活動,也會需要其他人的協助或合作。這是我們日常生活語言所說的「互動」;當人們在取得資源的過程中發生衝突時,就是我們日常生活語言所說的「利害關係」。

為了使社會能在不在暴力主導下運作,來維持一個穩定的社會運作架構,先人制定了一套在社會中活動的「遊戲規則」,提供社會成員在社會中活動時的指導原則,減低彼此互動時因利害關係而發生摩擦或鬥爭。這套「遊戲規則」就是上一節所說的「社會規範」。

「社會規範」包括「法律」、「道德」、和各種「自律公約」。它們的功能在指導我們每個人如何和別人「互動」。「互動」包括「行為」和「動作」,有時合稱為「行動」,或簡稱為「行為」。

綜合以上所說,在「社會」脈絡之外,無所謂「道德」 (Strauss 1959:40 – 55頁)。

以上是我所接受的,關於「道德」或「社會規範」的論述。

我接受「相對主義」 ( 胡卜凱 2005 ),所以我不會認為自己的觀點,或自己所接受的論述,是「唯一」或「正確」的說法。我僅僅認為它們是比較「適當」、「有效」、或「說得通」的說法。

3. 「社會規範」發展觀

在本節中,我將使用「社會規範」而不使用「道德」一詞。

上面說過,「社會規範」是先人所建立。也就是一般學者所說的「文化」或「傳統」的產物。在當代社會中,這個「建立」 (社會規範)的過程仍然在進行中,成為我們後人(或子孫)的「文化」或「傳統」。

一個人在成長期間,她 /他獲得(吸收)「社會規範」的過程,或者社會學中「社會建構論」的過程,的確可以分成三個時期。以下陳述我的「社會規範」發展觀。

3.1 「社會規範」接受期 -- 3 - 12歲

在這個階段,兒童的經驗、知識、判斷力、決策力、和獨立行為的能力都非常有限。所以,一般來說 (暫且說90%的兒童吧),兒童只能毫無其他選擇的接受父母、兄長、老師、和書籍上所教育、傳遞、薰陶的「社會規範」。

3.2 「社會規範」分辨期 -- 12 - 15/18/22歲

進入國中之後:青、少年的交遊面擴大;所接觸人物背景的複雜度增加;自主的時間變多;加上個人經驗、知識、判斷力、決策力、和獨立行為能力都比兒童時期要廣或要高;因此,「『社會規範』接受期」所獲得的「社會規範」,已不足以做為青、少年時期行為的指導原則。於是,青、少年開始從兒童時期所接受的「社會規範」,以及在青、少年時期當下所新學習到的「社會規範」兩者中,開始摸索、分辨、綜合、選擇能應付當下情境的行為模式。舉例來說,如果有心理學家或教育學家做一個問卷調查,我相信「說謊」和「 (考試)作弊」的行為,在國中期的平均頻率至少在小學期的三或五倍以上。

以上我所描述「社會規範」的接受和分辨過程及其相關因素,和 Kohlberg所歸納的六個階段有相通的地方。

我要強調:兒童時期的經驗,包括所接受的「社會規範」,具有強大的「制約力」。換句話說,青、少年時期的摸索、分辨、綜合、和選擇,仍受到兒童時期經驗的影響與控制。

由於家庭環境和其他因素,有些青、少年在國中畢業後進入社會;有些在高中畢業後進入社會;有些在大學畢業後進入社會;因此,各人第三期的開始時間有所不同。

3.3 「社會規範」自訂期 -- 15/18/22歲以後

一個青、少年在 15歲以後,其成長期(大腦網路連接)大致告一個段落。她/他進入社會以後,這個青、少年所面對情境的複雜,和所需做選擇/決定的困難,更不是15/18/22歲以前時期所能及。於是在摸索、分辨、綜合、和選擇之外,這個青、少年更需要以過去的經驗為基礎,選擇適合當下情境的行為模式。這個選擇/決定和15/18/22歲以前時期決策的不同,在於它通常是一個經過思考和規劃過程後的行為,而不是一個反射式或盲從同儕壓力的「即時決定」。雖然如此,它和一個人的任何行為一樣,仍然受過去經驗的「制約」(影響和控制)。

Kohlberg教授所說的避罰服從、相對功利、尋求認可、遵守法規、和社會法制這五個階段,在我看來,它們並不是機械式或線性式的發展。在以上第二、三兩個時期,它們都可能重複發生或出現。其結果當然就是Kohlberg所說的第六個階段 -- 普遍倫理,或一個人的「價值觀」。

4. 道德要求

我們最近所聽到的「最高道德標準」或「最低道德標準」,它們只是一些毫無價值觀的人替自己或主子遮羞的「羊頭」。沒有「價值觀」的人豈有資格談「道德」,何況「道德標準」?

由於「道德」是不成文、缺乏具體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凡是有能力 (或權力)抗拒這種「『非具體』約束力」的人,就可以不遵守「道德」。政客,尤其是掌握權力的政客,當然有能力(或權力)拒絕遵守「道德」。

我們人民沒有能力或權力使用「法律」來限制政客,但這不表示做為「弱者」的人民,就需要任人宰割,不能或不應該用「道德」來限制政客,或要求政客「就範」。

一個、一個的「人民」是「弱者」,但「一群『人民』」不再是「弱者」,而是有「抵抗權力」的群體。當然,這不是說「一群」人民就是「強者」。而是說,「一群」人民有把政客趕下台的可能性,也就是有成為「強者」的可能性。

因為,「道德」是「『社會』規範」,是一般人民所共有或共同「期待」的「規範」。也就是一種 (社會)「共識」。從一個、一個的人民到「一群」人民,靠的是大家因「共識」而凝聚的作用。所以,「道德」往往是團結或聯合「一群」人民最有力的黏著劑之一。

5. 道德做為論述武器

阿斌網友所謂的「 不宜混雜道德角度 」,讓我想起 20世紀60年代,歐、美某些學者拿「價值中立」來掩飾自己不敢或不願批評當權者的歷史。

「如果」我們「只是」在討論「政客所作『影響』到『公眾利益』的決策」,我們當然也就 "只"「應該從『效能』角度『檢驗』」。但是我們今天「不只是」在討論阿扁的「公共政策」,我們也在討論阿扁「侵蝕」或「破壞」到「社會規範」的行為。例如:

a. 他放任或暗中指揮自己的一妻、二秘、三師、四親家的貪污違法;

b. 他操縱社會不同群體間的對立和鬥爭;

c. 他六年來的發言和政策宣示毫無一致性可言,以致他目前的「可信度」等於零;

以及其他罄竹難書的劣跡。

而阿扁放任和協助財團掏空國庫的行為,嚴重的侵害人民的權益。這已超過「效能」的範圍或層次,這是在法律和政策包裝下的公然搶劫。

因此,站在小老百姓的立場,我認為:

當前人民以「道德」或「社會規範」逼迫阿扁下台具有高度的「正當性」。

或更露骨的說:

在相當數目的網民、立委、學者、媒體人物替阿扁虛張聲勢;檢、調、司法人員如施茂林、葉盛茂、顏大和、許永欽等為了五斗米替阿扁保鏢護航的時候,人民當然可以用,也只有用「道德」或「社會規範」做為論述武器,來打倒阿扁,保障自己的權益。

相對於「 不宜混雜道德角度 」的說法,難道要我們揭竿起義,衝撞總統府嗎!

參考書目及文章: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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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錫堃這顆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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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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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badminton

【游錫堃:道德是封建時代的觀念、人治非法治的行為】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Moment/newfocus-index/0,3687,9508120091+95081209+0+135126+0,00.html

民主進步黨黨主席游錫堃今天表示,不能認同前主席施明德以道德訴求促扁下台的作法,他批評那是人治、封建的觀念,民進黨堅持法治、相信司法,他宣示如果陳總統和夫人違法、或違反誠信,民進黨絕不護短,黨紀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

以上這段話轉貼自:AAA網友的【道德*不是*民主進步時代的觀念】一欄。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862341&History=0&Page=1)


這段話正說明我曾說過的:

「道德做為論述武器」,以及尼采說的:「法律是強者控制弱者的工具。」

游錫堃自以為是「強者」,(至少他和他的主子掌握司法機構),所以強調「法治」。同時貶低「道德」來攻擊異己。

民進黨講「法治」?

你如果相信這個說法,也許我們可以見個面,我把中正紀念堂賤價賣給你。

游錫堃這顆狗屎。

民進黨玩完了。不是因為游錫堃無恥,而是因為像游錫堃這樣無知的人,也當上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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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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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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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個留言中我談到:

「道德」的基本定義是:指導或規範「行為」的原則或律條。

以及在現代哲學或社會科學道德理論中,上述定義可以修改為:

「道德」是:指導或規範「『影響』到其他人的『行動』或『動作』」的原則或律條。

我也談到「價值」;一組「價值」中不同「價值」在排列上的「優先順位」這兩個概念。

基本上這些觀點試圖回答「怎麼做?」或「『應該』做什麼?」的問題。

道德和實踐還有另一個不同層次的問題,那就是:

a. 「做不做?」(或「要不要做?」)

這是我們通常說的「勇氣」和「意志力」的問題。

這也顯示出「道德」內在的困難。什麼是「道德」的內在困難?

我們社會上要「表揚」所謂的「好人好事」;要尊重「『有』道德」的人;…等等。如果遵守「道德」原則或律條是一個不費吹灰之力,或舉手投足就能做到的「行動」或「動作」,那我們也就不會把「四維」、「八德」當做什麼崇高的理想或目標了。所以,我們可以說:

「道德」是我們自己不容易或不願做到,但非常希望別人做到的原則或律條。

為什麼「道德」在實踐上有困難?

因為:

「道德」的功能在維持一個社會的穩定運作。社會的衝突經常來自爭奪資源分配權資或直接資源,如權位、商機、名望、金錢、俊男美女、… 等等。社會要穩定運作就要「不爭」,不爭就要犧牲或節制個別成員的欲望、需求、或利益等等。

因此,「道德」原則或律條所要求的「行動」或「動作」,通常和一個人的欲望、需求、或利益相抵觸或衝突。

這就是為什麼「道德」在實踐上有困難。

存在主義(沙特)有一個觀點:

不做決定也是個決定,不行動也是個行動。

關切道德和實踐的人,應牢牢記住這兩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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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中道德概念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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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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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 >> 《道德做為論述武器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846743&History=0&Page=1

胡卜凱(#64)

現代社會中道德概念的「困難」,來自「『道德』是一種『社會(性)規範』」這個概念。也就是來自現代社會中個人和群體兩個概念間的衝突。這個衝突仍然來自「資源」有限這個現實。

1.     個人與群體

1.1   個人主義

我先談談「個人主義」。我接受「相對主義」,所以我的「個人主義」是「相對個人主義」。也就是說:

「通常」群體的利益、權利、或權力「很可能」在個人之上。但是當「個人」和「群體」發生利益、權利、或權力衝突時,「個人」"未必"需要或須要放棄自己的利益、權利、或權力來遷就「群體」。不論這個「群體」是國家、社會、社群、公司、家族、或家庭。

1.2   社會契約論

我所了解的「社會契約論」認為:

個人進入「社會」時,「同意」讓渡自己部分的利益、權利、或權力,來「交換」其他的利益、權利、或權力。但個人覺得自己吃虧時,他/她可以退出這個「同意」,拿回自己所「讓渡」的利益、權利、或權力。

如海德格所說:「人被投入這個世界。」我們每個人進入「社會」前,並沒有經過簽訂「契約」的儀式或過程。「社會契約論」只是個「理論模型」,幫助我們界定自己和權威當局的關係。

2.     規範的場域、幅度、和內容

由於以上兩個觀點,在「維護社會的穩定運作」這個前提下:

a.     一個人受「規範」的場域(或範圍)是什麼?

b.     一個人應該受多少「規範」?

c.     誰來主導這個「規範」的建立?

等議題,在現代社會的另一個前提 -- 「人人平等」的限制下,是沒有簡單答案的。

3.     多元價值論

3.1   不同價值的優先順位

我也提到:「『道德』是『文化』或『社會』的『函數』。」

在不同的「文化」或「次文化」中,有不同的「價值觀」或「道德觀」。我們可以把所謂的「價值觀」或「道德觀」,看成是一個人或一個社會對不同「價值」所做的優先順位排列。例如:

生命、榮譽、信仰、誠信、廉潔、國家、自由、公眾利益、…等等是一組「價值」。

但這些概念當然沒有清楚明白的「規格」或定義,但它們以抽象概念的形式,被建構在人們意識中,依其排列的優先順位(孰先孰後),成為「指導行為的原則或律條。」

舉個例子:

「好死不如賴活」是一般人的行動準則。但在某些「次文化」中,如日本「武士」、歐洲「貴族」(上流社會)、宗教信徒、中國讀書人等,榮譽、信仰、誠信、廉潔、國家、自由、公眾利益等往往被排在「生命」之上。於是有「切腹」、「決鬥」、「犧牲」、「餓死」等等行動。以「決鬥」為例,它說的是:

「《十誡》說:『你不能殺人』,但是:『為了你的榮譽(?)』,你可以殺人!」

可見,即使我們可以同意一組普遍的「價值」或「道德律條」,我們仍然沒有一個將它們排定優先順位的「判準」。

3.2   理由和理性的侷限

「社會建構論」說明:所謂「理由」,往往只是「意識型態」或「虛偽意識」。

在現代社會中,大多數人都接受「價值多元論」或「文化多元論」的觀點。如果「理性」是應用過去「經驗」的能力,那麼不同文化或社會可能產生不同的「經驗」。所以,「理性」其實也是文化或社會的函數。換句話說:

康德「普遍理性」的判準並不成立,也沒有什麼實用性。

4.     結論

4.1   在實際生活上,我們每個人應該盡量發揮自己的潛能,追求卓越,達到自己能達到的最高境界。但在這個「發揮」、「追求」、和「達到」的過程中,除了法律的規範外,我們還要遵守那些「社會規範」呢?

4.2   這些「社會規範」在「維護社會的穩定運作」外,是不是也成為「弱者限制強者的工具」,阻撓了強者的發展?會不會因此也就阻礙了整個社會的發展?

我想這是討論倫理學的人要試圖回答的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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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道德」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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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846743&History=0&Page=1

胡卜凱(#63)

(請參考功利主義和其他概念)

傳統學者對「道德」的基本定義是:「指導或規範『行為』的原則或律條。」

但近代的學者認為:「『道德』是指導或規範『行動』的原則或律條。」

因此,我接受:「道德」是一種「社會(性)規範」的概念。

這個概念包含至少三個要點:

1.1   「道德」"不是"「先天的」、「先驗的」、「絕對的」、或「上帝賜予(或規定)的」原則或律條。因此,在這個概念下:

「道德」"是"「約定俗成」的原則或律條。 

1.2   「道德」既是一種「社會(性)規範」,也就是「文化」或「社會」的「函數」。因此,在這個概念下:

「道德」"是"「相對」或「多元」的原則或律條。

1.3   「道德」是「社會(性)規範」的意思是:先人建立「道德」的目的,在維護社會的穩定運作。因此,在這個概念下:

在社會脈絡之外,無所謂「道德」。

現代社會中道德的「困難」也來自這個概念,下次再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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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和其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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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54)

謝謝你的問題和評論。謹答如下,並澄清或釐清幾個相關的概念:

1. 行為、行動、動作、和「自覺的」行動或動作

a. 行為

「行為」指:人或其他動物,所有其身體內、外的「運動」,如內分泌,腸、胃蠕動,叫春、舉手、投足、抓癢、手淫、投票、決策、助人、救人、犧牲小我來成全大我等等,都是「行為」。

這是心理學上「行為主義」、社會科學中「行為學派」、和20世紀50 - 70年代「行為學」這些術語或概念中,「行為」一詞的用法。

「行為主義」:認為心理學研究的對象必須是「可觀察」或「可測量」的「行為」,而不是「心靈」活動或狀態(如「欲望」、「妒忌」、「想法」等等)的觀點。

「行為學派」:社會科學(尤其是政治學)中,主張只有「可觀察」或「可測量」的「行為」才能做為研究對象的學者、主張、和相關的方法論等等。

「行為學」:所有以(上述所定義的)「行為」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b. 行動和動作

有「目標」(目的)或「意義」的「行為」稱為「行動」或「動作」。

前者尤其指有相同「目標」或「意義」的一系列「動作」,或一個複雜「動作」的整個「過程」。

傳統西方哲學談到「道德」,也一定會討論「自由意志」。受到現象學、分析哲學、語言哲學的影響,在當代倫理學和社會科學中,「行動」和「目標」、「意義」、「意識」、或「意指」(意向、意圖)等等,有不可分的關係。因此,「行動」或「動作」是一個多層次、多層面的複雜概念。需要仔細的分析和檢驗。

c. 「自覺的」行動或動作

當一個行動或動作經過刻意的練習、鍛練、修飾、或規劃等,稱為「自覺的『行動』」或「自覺的『動作』」。例如:「殷勤」的招呼女士、溫文「儒雅」、「坐懷不亂」、「奉公守法」等等。我不知道中文裏是否有一個專門的詞句來指示這種行動或動作。

d. 本節綜合討論

當我們使用以上四個概念的「所指」或「用法」,來討論西方學者在心理學、倫理學、或社會科學中對相關議題所做論述的時候,需要嚴謹的對它們加以分別。

在中文裏,尤其在日常生活語言中,行為、行動、或動作三個詞彙是通用的。因此造成一些在討論時的混淆。

2. 功利主義的內容

如果「功利主義」指邊沁和穆勒的主張,它的內容包含以下四點(Angeles 1981:307頁):

a. 人的行動應以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快樂)為原則。
b. 快樂是唯一根本的善,痛苦是唯一根本的惡。
c. (過於專門,略去。)
d. 一般而言,一個行動在道德上的價值,由其結果的好、壞來決定。

以上三點是Angeles教授的詮釋,我的中譯。

倫理學基礎論或倫理學理論的功能在定義什麼是「善」、什麼是「惡」。「功利主義」是一種倫理學理論,所以,它討論的是:

什麼是「善」、「惡」;同時主張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快樂)」為「善」的判準。

因此,它和「效能」的概念沒有直接關係。請參考第四節關於「效能」的討論。

當代倫理學理論中,又有行動功利主義和規則功利主義之分,我不在此介紹(Lafollette 2000:165頁;183頁,Angeles 1981:307頁)。

順便提一下:

「享樂主義」也是一種倫理學理論。它討論的是:

什麼是「善」、「惡」;同時主張以「個人的最大幸福(快樂)」為「善」的判準。

它不是在討論如何享樂,也不是在主張每個人應盡情享樂。

3. 什麼是「道德」

「道德」的基本定義是:指導或規範「行為」的原則或律條。

在中國儒家、西方古典時代、和西方中世紀時代等的道德理論中,上述定義所說的「行為」,指一個人「所有」的「行為」。因此,邪念、手淫、口交、自殺、同性戀等等都在被傳統「道德」原則或律條禁止或規範之列。

現代哲學或社會科學道德理論中,上述定義中的「行為」,多數學者不但「只」指「行動」或「動作」,而且更進一步「只」指:

一個人「『影響』到其他人的『行動』或『動作』」。

我接受這個觀點。這是我強調:「道德」是一種「社會(性)規範」的原因。

當然,「影響」的範圍是什麼,仍然需要界定。例如,「橫刀奪愛」算不算「影響」到(被奪愛的)第三者;男、女兩人在公共場所親熱,算不算「影響」到孤家寡人或剛失戀的旁觀者等等。

另外還有一個重點:

「道德」所規範的行動,只限於那些「影響」我們生活舒適的行動;如果一個「行動」的後果「影響」到我們的生存,那就沒有「道德」規範可言。

這不是說「生存」是最高的「道德」原則,而是說在碰到「生存」議題時,一般人會認為「道德」的概念不再適用。

4. 效能和道德

4.1 效能的概念

效能 = 成果/使用資源

「效能」的概念和「資源」的使用,及被使用資源所「創造」的「成果」有關。在此,「資源」和「成果」都可以用金錢來衡量,俗稱「價值」。

「效能」是由於「資源有限」的現實和「永續經營」的意圖而來。如果沒有這兩個前提,我們不需要講「效能」。所以,它也是一個由「計算」或「精打細算」的「理性」而來的概念。

4.2 「善」、「惡」的概念

「道德」規範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行動。由於日常生活的「變化」、「初始條件」、或「周邊條件」的可能性太多,「道德」無法建立一個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原則或律條。因而它缺乏一個固定的條文和強制的規範力。這是「道德」和法律或律條不同的原因。

中、外的倫理學家都無法清楚明白的立下一個「道德」判斷的「標準」。因此,它只能使用「善」、「惡」這種抽象概念來「教化」。這也是為什麼「善」、「惡」不可能成為「具體」的概念。因為一旦「具體」化,它們就可以量化或強制化。

至於什麼是「善」?什麼是「惡」?通常也就由有「發言權」或「詮釋權」的人來訂定。另一方面,「道德」也必須有某種程度的普遍性,所以,一般人也就可以有某種程度的發言機會。這是「道德」發展成一種「共識」的基礎和機制。

「善」、「惡」的概念,蘊含人所珍貴或珍惜的,非金錢可衡量的「價值」。此處的「價值」指真、善、美、仁、義、誠實、博愛、平等、自由之類。即使沒有「資源有限」和「永續經營」這兩個前提,我們仍然需要講「善」、「惡」的概念,才能講「道德」。

在此我們要注意分辨「價值」的兩種意義或用法。

某些學者認為我們選擇「目標」或「目的」與「道德」有關。但:

「『如何』使用最少的資源來達到最大的結果。」

也就是說「效能」的概念和「道德」沒有直接關係。前者是一個術層次的概念。

5. 道德觀

我的原文是「道德觀」,不是「道德」。

「道德觀」指:一個人對「道德」相關議題的看法、想法、觀點、或信念。

我用「觀」來詮釋Berlin的"beliefs"。

我用「道德觀」來詮釋Berlin的Men's beliefs in the sphere of conduct。

他這篇文章在強調學術界需要政治哲學。他的論點以強調:

人的目的、理想、他/她對「善」、「惡」的區別,或對「應該」、「不應該」的區別等等,是人「自覺行動」的動力。

來批判「價值中立」的立場。我的詮釋基於他上、下文的意旨。

6. 政策和道德

有些政策是由「道德」立場決定的。有些政策和「道德」立場無關。例如:

一個政府的官員必須救災和防治瘟疫等等。他/她們採取這些措施不是因為它們合乎「道德」原則,或他/她們悲天憫人。而是如果他/她們不採取相關措施;或他/她們採取的相關措施沒有「效能」,他/她們就要滾蛋。這是另一個「道德」的概念不一定適用的範圍。

我批評阿斌網友是因為他的大作似乎蘊含:

政策和「道德」立場無關,我們只需要考慮一個政策的效能。

我批評你是因為你的大作似乎蘊含:

講求「效能」是一種「道德觀」。

我的目的在指出:

1. 一個社會的政策有些是在多數成員所共有的「道德觀」制約下制定;
2. 講求「效能」並不是一種「道德觀」,而是理性思考的結果,屬於技術面的考量。

參考書目:

** Angeles, P. A., 1981,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Barnes and Noble Books, New York
** Lafollette, H. 2000, 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Ethical Theory, Blackwell Publishers, Malden, MA, USA

中、英詞彙對照:

「自覺的」行動或「自覺的」動作:conduct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行為:behavior
行為主義:behaviorism
行為學:behavior sciences
行為學派:behavioralism (schools)
行動:action
行動功利主義:act-utilitarianism
享樂主義:hedonism
倫理學基礎論:meta-ethics
動作:act
規則功利主義:rule-utilitari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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