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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權分立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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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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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華碩

以下是受氣包網友在《倒閣救陳水扁-馬主席加油》一欄中,《治權政權的分別是孫中山的理論》留言的最後一段:

國人愛說內閣制,總統制云云,這都是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說的,而不是從憲政的角度來說的。事實上,英國不是內閣制,而是國會制,內閣是國會的一部份;美國也不是總統制,而是三權分立制,總統是三權中的一個。

我就我的淺見做個討論。

***********************

我想這是一個可以用「層次」概念來釐清的議題。

1.     三權分立

所有民主國家都採取某種「三權分立」的制度。這「三權」(即孫中山先生所稱的治權)指:

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三權分立」是在「民主制度」這個層次所做設計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制度:

a.     聯邦、州、和地方的最高行政首長(總統、州長、縣、市長)、各級議會議員、和州以下各級司法官(檢察官和法官)全部由人民選舉;人民也有罷免權(1)。聯邦級司法官(檢察官和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b.     人民對州級政府的法案創制權複決權(2);人民對州級政府以下的政策有創制和複決權。

c.     人民可向各級法院對所轄各級政府的政策和法案提出違憲(聯邦憲法或州憲)的告訴。聯邦最高法院是違憲案的最後仲裁者。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終身職。

由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部門的成員以及政府的政策法案,都由人民直接或間接決定,而這「三權」也幾乎涵蓋人民生活所有的面向。所以,「三權分立」的設計落實了「主權在民」這個主張或理想 (3)。這個主權即孫中山先生所稱的政權

號稱使用「五權憲法」的中華民國,基本上也是「三權分立」的制度(4)。只是依目前的設計,大部分司法官只是騙子總統養的狗。沒有獨立行使「司法權」的能力和勇氣。「沒有能力和勇氣」,指的是司法官的生涯或仕途受行政部門掌控所造成的結果。

2.     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

這三個制度是從「行政權」的劃分執行這個層次所做設計

在「內閣制」制度下,總理是最高行政權的掌握者總理(和閣員)對「國會」負責。總統只是「虛位元首」。

在「總統制」制度下,總統是最高行政權的掌握者。一般而言(5),總統(和部會首長)對全國人民負責,但受國會監督。預算、立法由國會掌握;重大人事任命權(包括閣員)需經國會同意。宣戰權需經國會追認。

法國由於第四共和時(1946 - 58),國會沒有一個多數黨(6),加上海外殖民地爭取獨立,政府的憲政權力無法應付,以致政潮不斷。12年間有20任內閣(總理)。戴高樂挾其威望,在1958主導第五共和憲法的通過,獨攬大權。雖然解決了政局不穩的問題,也導致政客及一般人民的不滿。他卸任後,法國修改第五共和憲法,從「總統制」改為「雙首長制」的設計(7)。即總統任命國會多數黨或執政聯盟領袖組閣,但總統和總理各有其憲法所賦予權責

因此,以「內閣制」和「國會制」對立並立是有爭議的。不論「總統制」或「內閣制」,最高行政首長和行政部門都要面對國會」,直接受「國會」監督;直接或間接向「國會」負責。只是在「總統制」下,行政、立法部門可能分屬兩個政黨。在「內閣制」下,行政、立法部門一定屬於同一個政黨執政聯盟

在兩黨制的國家,如英國,除非黨內有路線或派系之爭(8),行政、立法部門很少有「政策」上的歧見。在多黨制的國家,如西德、義大利、和以色列,則常常有執政聯盟無法繼續合作的某些關鍵議題

由於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國會」掌握預算、立法、和重大人事任命權,當「總統制」國家的行政部門和國會(立法部門)分屬兩黨時,總統必須和國會「磋商」才能推行政令。美國自尼克森以後(1968),直到雷根上任(1980),大部分時間由民主黨控制國會;柯林頓(1992)任內,共和黨控制國會;小布希上任,才由共和黨一黨重新雙掌行政和立法部門。但美國政治並沒有一籌莫展、坐困愁城。柯林頓上任之後,經濟和國際地位雙雙上揚。

因此,台灣在野黨過去六年來的無能和失職,要負台灣政局失控和政經敗壞30%到40%的責任。如果核四案發生的時候,在野黨就倒閣;或過去每年在預算審查上卡死行政院;或過去主動提出民生經濟法案(如三通直航)等等,民進黨政府不會像過去這樣胡作非為、一無建樹。

3.     君主立憲和民選元首

這兩個制度是從「國家元首」這個層次所做設計

由於歷史和傳統的因素,許多國家保留或選擇「君主立憲」制(9)。所謂「君主立憲」制是由憲法規定國家元首由某一個家庭世襲,而不由人民選舉。這是「君主立憲」制和「虛位元首」制的不同。由於不由人民選舉,在「君主立憲」制下的「民主」國家,其君王「依法」絕對不能掌握實權。「君主立憲」制的君王和民選「虛位元首」,在功能和職務上是相當的。

附註:

1.   總統由國會彈劾成立後去職;某些地方行政首長由議會選舉或輪值。

2.     修憲案需先在眾院通過提案,經全國2/3(?)以上的州議會通過後,才能交由參、眾兩院投票定案。

3.     我不是研究「美國政府」的人,以上三點是我旅居美國26年間,在報紙、雜誌上所看到分析和報導的綜合。細節部分或有出入,歡迎指教。

4.     其他國家也有考試和監察權,只是兩者分別隸屬於行政和立法機構。

5.     台灣的中華民國當然不在這個「一般」之內。

6.     義大利的國會從來沒有多數黨,1970 - 90年代,各黨合縱連橫,內閣平均壽命不到一年。以色列幾乎從來也不曾有多數黨組閣。西德大概有一半的時間是由執政聯盟組閣。

7.     這一段憑高中 - 大學時代的記憶,French Fourth Republichttp://en.wikipedia.org/wiki/French_Fourth_Republic,和French Fifth Republichttp://en.wikipedia.org/wiki/French_Fifth_Republic敘述。

8.     前者如80 - 90年代的英國工黨,後者如90年代的日本自民黨。

9.     英國和日本保留了皇室;西班牙在佛郎哥逝世後,選擇迎回原來的皇室復辟。



本文於 修改第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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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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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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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興趣抬槓

你也有堅持自己看法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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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抬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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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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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市長叫受氣包來看文,受氣包遵命前來。

胡市長說:「三權分立」是在「民主制度」這個層次所做設計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制度:

受氣包說:何謂「民主制度層次?受氣包不懂。三權分立的設計原理是將政府的權力切割,分給三個不同機構管理,並讓它們彼此之間,互相制衡(Check and balance),目的是使任何一個機構都無法獨大。從理論上來說,由於無法獨大,也就無法專制。但這是不是民主制度呢?我看不出直接的相關。

胡市長說: 。。。。。。由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部門的成員以及政府的政策法案,都由人民直接或間接決定,

受氣包說:這是似是而非的認定,美國政府無論那一個部門,其實質民意代表性都很低。

先講行政部門,總統方面:美國選舉,必須事先登記才有投票權,一般而言,約百分之六十的公民有登記。美國總統選舉,有兩種票,一個是選民直選票,一般來說,投票率是百分之五十。而美國總統很少有人拿超過半數的直選票。就算某個總統當選人拿到百分之五十好了,那麼這個總統真正的公民得票率是百分之六十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百分之五十,等於百分之十五。換句話說,這個總統,其實只有百分之十五的選票當選。

另一種票州票,這才是真正決定誰當選的票。每一州依據人口數不同,訂出不同的州票數目,原則上(注意,只是原則上)某一候選人如果在該州得到相對最多的直選票,該州的全部州票就歸於他。因此,有可能出現,一個總州票較多的候選人,其直選票卻比另一位候選為少的現象。歷史上曾經發生過,最近布希和高爾的競選也發生過。用這種票談民意,有點像是在開玩笑。

總統當選以後,所有大大小小的官員,全部由他一人決定和任命。雖然說,部長級官員必須由參議院通過,但如果參議院裏和總統同黨者佔多數,那麼根本毫無改變的可能。即使同黨者佔少數,多數黨也很難對抗總統意志。

再講司法部門。大法官是由總統所提名,國會同意而任命,除非自願退休,否則等於終身職,有人死了才補。歷史上固然有被國會否決的,但那是因為總統所提的人選實在離譜到家了(一下子想不起實際的例子)。這些大法官,沒有一個有民意基礎。因為他們是總統提名的,國會同意的,那麼算他們是間接民意好了,問題是這個總統的民意代表性(選民票),可能不到百分之十五(有的高些,但有的更低)。國會呢?更慘!

美國國會的民意代表性極低,全部國會議員加起來,是由百分之八左右的公民所選出來的。我算給你看:美國選舉,必須事先登記才有投票權,一般而言,約百分之六十的公民有登記,國會選舉,一般投票率在百分之二十左右,當選者平均得票率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六十乘以百分之二十再乘以百分之六十,等於百分之七點二。

換句話說,這三個部門,總統和大法官都是由極少數的間接民意所決定的,只有國會是由直接民意決定的,但也是極少數的民意。如果說這個叫做民主,那是在說笑話!

那麼為什麼老百姓不投票?如果你無中意者可選,或是中意者註定選不上,你還會去投票嗎?請看拙作有單一選區選舉的特牲。美國主要選舉,全部是單一選區。這種制度,是贏者全拿,無法選出有普遍代表性的議會。人民不一定懂這個政治原理,但他們知道他們的票不一定有用,當然不願去投票。

胡市長說:號稱使用「五權憲法」的中華民國,基本上也是「三權分立」的制度

受氣包說:又錯了,五權憲法是「五權分立」,彼此之間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有互相制衡的作用,但是其中立法權由於是由人民直接選出,因此享有最高的地位。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受立法院之監督。

至於你說,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等都是從行政權」的劃分執行這個層次所做設計,說對了一半

 

所謂的內閣制、總統制、還是雙首長制,的確都是從行政部門的角度來看的。問題,無論內閣制、總統制、還是所謂的雙首長制,都是台灣人發明的名詞,只有台灣人才看得懂。如果你說因為行政權是由內閣在掌管,因此就叫做內閣制。那麼,英國的行政權主要由首相所組的內閣掌管,因此就叫做內閣制,那麼美國的行政權也是由美國總統的內閣在掌管,那也應該叫做內閣制才對不是嗎?

 

今天台灣人說的內閣制、總統制、還是雙首長制國家,其實都有內閣,也都有雙首長,甚至多首長。

我想我們說到這裏就好了,再講下去就没什麼意義了。胡市長的政治知識不能不算是豐富,只不過不太精確。我想胡市長是個很用心的人,很多文章也很有見地,不過你如果一直堅持「英國內閣不是國會的一部份」這種觀念,而且堅決主持英國政治體制是內閣制,而不肯改說是國會制,那當然也是你的自由,受氣包也無法可施。最多,如果你上到我的政治課,我會把你死當罷了。問題是,受氣包這一輩子大概沒有榮幸教到你這位英才,所以,就這樣了。

 

就依你吧,英國是內閣制,內閣不是國會的一部份,五等於三,五權憲法也是三權分立。這是你說的,不是我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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