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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法上路》受理性騷擾案 員警霧煞煞 -- 記者唐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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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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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唐秀麗/嘉義縣報導

性騷擾防治法今天開始實施,嘉義縣警方昨天受理葉姓男子被控強吻一名身心障礙女子的案件,員警對要依性騷擾防治法或刑法移送拿不準,請教社政單位,因犯罪行為與今天上路的性騷擾防治法差一天,仍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嫌函送偵辦。

警方指出,這名領有中度殘障手冊的女子昨天外出買東西,被卅二歲的葉姓男子強拉到住處親吻臉頰、嘴唇等多處,女子家人發現她許久未回家,立即出門尋找,有人看見她被葉姓男子帶回家,因此追到他家將女子帶回。

女子返家後告訴家人她被強吻,家屬憤怒報警處理。

家屬向警方表示,幸好及時趕到制止,否則可能遭受性侵害或更嚴重傷害,要給葉姓男子教訓,並詢問有關性騷擾防治法相關問題。

但基層員警搞不清楚性騷擾防治法處理程序及真正實施的日期,後來查出是今天(二月五日)實施,但還搞不清楚到底該如何移送,只好層層向上級請示,但得到答案大多是「莫宰羊」。

嘉義縣警察局最後請教嘉義縣政府社會局人員,研究半天,性騷擾防治法今天上路,因相差一天,無法依該法移送。

昨天下午傳喚葉姓男子到案說法,他初步坦承親吻被害人,因非現行犯,警方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嫌函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嘉義執業律師唐淑民指出,一般強吻依刑法強制猥褻罪移送,刑責較重,但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法界看法不一,若法官認為構成,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法官認為並不足以引起其性慾,則不構成猥褻罪,可以判決無罪,加害人就沒事。

唐淑民說,依據今天上路的性騷擾防治法,葉姓男子之強吻行為,一定構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廿五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給加害人一個教訓。

【2006/02/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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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爭取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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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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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性騷擾法只是保障個人權利的機制,和樹立這一方面行為規範的宣示。

權利是自己爭取來的。我希望不分男、女,大家要勇敢的站出來保護自己的人身和權利。不要做一個沒有聲音的受害者,和鼓勵犯罪行為的啦啦隊。

大家共同來維護社會應該有的行為規範,和每個人長得美美的、或帥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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