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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能給手段帶來正當性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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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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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likolalo
久遠
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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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我讀了likolalo網友的大作《泛藍需要旺盛的鬥志,甚至偶爾不擇手段也可以(likolalo 2005)我不是滿嘴仁義道德的道學先生,但我對「偶爾不擇手段也可以」這個判斷持不同的看法。以下是我的觀點。

1.     手段」的分析

1.1   什麼是「手段」?

a.     用日常生活的語言來說,「手段」就是一種行動、方法、或步驟等等(1)

一個社會能穩定運作的先決條件,是該社會的成員彼此能大致預期其他成員的行為模式。下文中,「行為」和「行動」兩詞相通。如果我們把社會成員間的互動視為一種「遊戲」,我們也可以說:

一個社會穩定運作的先決條件,是該社會的成員都願意和能夠遵守一套「遊戲規則」。

b.     根據我對「行動」的定義(請見註1),我可以仿照胡賽爾的「凡思考必有對象」的說法(2),建立以下的命題:「凡行動必有目的」。

如上所述,「手段」既然是一種行動、方法、步驟等等,任何一個「手段」,都預設了一個或幾個(採取這個「手段」的人使用它所試圖達到的)「目的」。但是我們可以選擇種種不同的「手段」,來達到一個預定「目的」。西方人的口頭禪,如:

「條條大路通羅馬。」;

「剝貓的皮不只一種方法。」;和

「有正確的方法;有不正確的方法;還有陸軍用的方法。」(陸軍可用海軍、空軍、工會...等代替。)

都說明這個日常生活中的現實。

因此,「手段」被用來達到特定的「目的」,但一個「目的」並不限於使用某一個特定「手段」。我們如何選擇試圖達到某個「目的」的「手段」,理論上是一個「理性」的決策過程(請參考以下1.3節,ab兩小段)

讀者不必同意我以上的定義或假設,但是接受偶爾不擇手段也可以」這個說法的人,有義務提出自己的「論述架構」。

以下先談「遊戲規則」,我在第1.3節會再度討論「手段」和「目的」。

1.2   遊戲規則

為了維持一個社會的穩定運作,公共領域通常有三種「遊戲規則」:

a.     法律 -- 只要不違法,或違法而能湮滅證據,司法機構或一般人民即使不喜歡某一個「手段」,通常也「莫法度」。但是,一旦違法而留下證據,則採取這個「手段」的人要接受法律的處罰。

b.     程序 -- 任何一個制度(如官僚系統或市場機制)會建立一套運作模式,來協助該制度穩定並持續運作。也就是說,設計或操作制度或機制的人,通常也會設計一組配套的「運作程序」,來維持該制度或機制的「存在」(即被社會大眾接受或遵循)

c.     道德 -- 任何一個社會都有其根據該地區人類所建立的社會、經濟、政治結構、和她/他們過去活動(歷史)所發展出來的文化或傳統。文化或傳統界定一套被接受和不被接受的「行為模式」。這套「行為模式」就是我們平常說的「道德」或「行為規範」。

以上三種「遊戲規則」並不能涵蓋人們所有可能發生的行為。當一個「行為」不在法律、程序、或道德的規範之內時,它會不會被「大多數」社會成員「接受」(「認可」,下同),或它被社會大眾「接受」的程度,稱為這個「行為」的「正當性」。「正當性」通常有兩個來源:

A.    一個社會的「非正式規範」,如公平、正義、誠實、善良一類抽象普、但被普遍接受的理想。

B.    該社會的公眾(大多數人)利益。

當一個人或一個團體違反了法律、程序、道德等的規範,或欠缺「正當性」時,他/她們的行為將會受到實質上的懲罰或制裁,或社會公論的批判或抵制。這個機制是任何社會能繼續存在和運作的前提。



本文於 修改第 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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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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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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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試著將大作網址附上

但一直無法成功 要用第3篇才有空間

剛好急著出去 所以變通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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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述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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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ola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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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讀者查閱與對照,我現在將版主所引述的原文網址貼出於下﹕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496330&tpno=0&raid=1501128&no=3581&cate_no=0

泛藍需要旺盛的鬥志,甚至偶爾不擇手段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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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150179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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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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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痞峰:

謝謝 不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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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說得好!晚輩舉雙手雙腳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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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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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大鑒!

說得好!說得妙!

晚輩舉雙手雙腳贊成!

晚在聯網最敬重您,很高興能時時有您的引導!

晚 痞峰 敬上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健保免費連線《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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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能給手段帶來正當性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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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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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likola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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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手段」和「目的」

我唸高中時,讀到孟子的:「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也。」

當時我深深不以為然,近十年來我才逐漸了解他的意思。用本文的脈絡來說,孟子認為:「『目的』不能給『手段』帶來『正當性』。」以下我試著做一個支持這個命題的論述。

a.     做為一個行動、方法、步驟等等,「手段」有其功能、效率、和(負面)效應。由於「手段」不只一種,在選擇「手段」時,一個人通常需要考慮這個「手段」的功能、效率、(負面)效應。這三者的判準是這個「手段」達到其預定「目的」所需的資源及時間。這種以功能、效率、和(負面)效應導向的思考模式就是「理性」。如果我們回顧第1.2節最後一段的分析,我們就能了解:

採取某一個「手段」的人,在評估這個「手段」的效率和(負面)效應時,需要考慮這個「手段」是否符合社會通行的「遊戲規則」和「正當性」。

b.     一個人在決定「目的」的時候,她/他需要考慮這個「目的」是否符合該社會的「遊戲規則」和「正當性」。然後她/他再「理性」的選擇某個(能達到此「目的」的)「手段」。當沒有一個「適當」的「手段」能達到這個「目的」時,這個人應該選擇另外一個「目的」,而不是堅持這個「目的」,而選擇一個「不適當」(但能達到這個「目的」)的「手段」。

「適當」或「不適當」的判準,是一個「選擇」(「目的」)或行動(「手段」)是否符合該社會的「遊戲規則」和「正當性」。

c.     在管理學、社會科學、甚至哲學中(3),「過程」都是一個基本的、常用到的概念。在「過程」的概念下,「手段」和「目的」其實並不是一對相互「對立」的概念,而是一對互動的、相輔相成的概念(4)。也就是說,在任何「過程」中,上()一個階段是下()一個階段的「手段」;而下()一個階段則是上()一個階段的「目的」(5)。所以,「手段」和(最終)「目的」之間,只有發生順序先後的分別,沒有位階高下的不同。因此,「目的」的「正當性」不能轉移到「手段」。

根據以上的分析,不論「手段」或「目的」,都分別依各自的性質和後果,接受以上「遊戲規則」以及「正當性」的限制或制約。由於我接受「社會穩定運作」的重要,我也接受「遊戲規則」和「正當性」有規範公共「行為」的力量。在這兩個前提下,我認為:

孟子「『目的』不能給『手段』帶來『正當性』。」的說法成立。

2.     不擇手段」的分析

我不知道likolalo網友的「偶爾」以什麼頻率或性質為標準。例如,每逢選舉或有重大弊案被發現時,是否就是「偶爾」這個概念適用的時機?

我也不清楚likolalo網友的「不擇手段」指什麼樣的「手段」而言。不過,由於我以上的分析,我認為在公共領域主張「偶爾不擇手段也可以」論述的人,需要說明三點:

a.     不擇」的「範圍」是什麼,即「不擇」的「」字,是否指「可以」超過現行或通行的法律、程序、或行動規範?如果是,「可以」超過到什麼程度?

b.     如果這個「手段(或任何行動)違反了社會現行或通行的法律、程序、或行動規範,或不在這三者所描述的範圍,那這個「手段」和它所要達到「目的」有沒有「正當性」?如果有,這個「正當性」的根據是什麼?

c.     如果泛藍可以「偶爾不擇手段」,那泛綠(或任何人、任何團體,如神棍或金光黨)是否也可以「偶爾不擇手段」?如果不行,泛藍可以「偶爾不擇手段」的根據(「正當性」)是什麼?舉個例子:

如果「兩顆子彈」事件是假的(某人自導自演),沒有人會懷疑它是一種「手段」。如果有人能「證明」此事件是假的,那它是一種欺騙性的行動。對認為此事件是自導自演的民眾來說,她/他們會譴責「兩顆子彈」這個「手段」,也會接受「沒有真象,沒有總統」的說法。

目前沒有鐵證能斷定此事件是自導自演。因此,一些泛綠的民眾雖然原則上也無法接受這種「手段」,有人願意以「為了建立台灣共和國」或「阻止泛藍復辟」這個「結果」,來說服自己接受「『兩顆子彈』可能不是自導自演」的說法。

但是,「建立台灣共和國」或者「阻止泛藍復辟」(這類「目的」)都是一種個人或部分人的價值判斷,並不是一個一般性或被大多數人接受的原則。因此,它們不具有「正當化」或「合理化」任何「手段」的能力。

一旦有證據顯示「兩顆子彈」的確是個賤招,(我相信)許多泛綠民眾也會拒絕接受阿騙以「建立台灣共和國」或者「阻止泛藍復辟」做為採取這個賤招的「目的」,而接受「沒有真象,沒有總統」的說法。

3.     結論

3.1   最近這次選舉中,「泛藍」的選票沒有超過55%,「泛藍」選民還不能稱為「大多數」(至少要 > 70%)。所以,我認為僅僅「泛藍」兩個字,並不能賦予泛藍領導人任何「正當性」。因此,我不認為泛藍領導人可以「不擇手段」,也就是說,泛藍領導人所採取的「手段」,不得超出法律、程序、或道德的規範;任何對「正當性」的宣示,也必須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論。

3.2   論述者可以有,也一定有各自的立場。但是在公共領域的論述,不宜依自己的偏好立論,要說出一套道理。社會自有「公論」這個「公」字的判準,就在一個「論述」是否説得通。

附註:

1.     動作:act;行為:behavior;行動:action。「動作」是通用或最一般性的概念:包含有意識或無意識、能控制或不能控制、成為模式或未形式模式等動作;「行為」指成為一種模式,即經常而有規則性的「動作」(不論有意識或無意識、能控制或不能控制);「行動」指有「目的」的「動作」或「行為」(有意識、能控制、成為模式或未形式模式)

2.     「凡思考必有對象」是意譯。原文的英譯大致是:" Consciousness is always consciousness of something."

3.     古希臘哲學家的"becoming"概念和黑格爾的「動態演變論」。動態演變論:dialectic或dialectics(01/01/2006修正),舊譯「辯證論」。

4.     互動的、相輔相成的概念:dialectical mode of thinking,舊譯「辯證法」。

5.     品管圈七大手法之一的「系統展開法」,就在應用這個概念。

參考文獻:

likolalo 2005 請見likolalo網友的網站

野貓叫春 藍綠抓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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