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手段」和「目的」
我唸高中時,讀到孟子的:「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也。」
當時我深深不以為然,近十年來我才逐漸了解他的意思。用本文的脈絡來說,孟子認為:「『目的』不能給『手段』帶來『正當性』。」以下我試著做一個支持這個命題的論述。
a. 做為一個行動、方法、步驟等等,「手段」有其功能、效率、和(負面)效應。由於「手段」不只一種,在選擇「手段」時,一個人通常需要考慮這個「手段」的功能、效率、(負面)效應。這三者的判準是這個「手段」達到其預定「目的」所需的資源及時間。這種以功能、效率、和(負面)效應導向的思考模式就是「理性」。如果我們回顧第1.2節最後一段的分析,我們就能了解:
採取某一個「手段」的人,在評估這個「手段」的效率和(負面)效應時,需要考慮這個「手段」是否符合社會通行的「遊戲規則」和「正當性」。
b. 一個人在決定「目的」的時候,她/他需要考慮這個「目的」是否符合該社會的「遊戲規則」和「正當性」。然後她/他再「理性」的選擇某個(能達到此「目的」的)「手段」。當沒有一個「適當」的「手段」能達到這個「目的」時,這個人應該選擇另外一個「目的」,而不是堅持這個「目的」,而選擇一個「不適當」(但能達到這個「目的」)的「手段」。
「適當」或「不適當」的判準,是一個「選擇」(「目的」)或行動(「手段」)是否符合該社會的「遊戲規則」和「正當性」。
c. 在管理學、社會科學、甚至哲學中(3),「過程」都是一個基本的、常用到的概念。在「過程」的概念下,「手段」和「目的」其實並不是一對相互「對立」的概念,而是一對互動的、相輔相成的概念(4)。也就是說,在任何「過程」中,上(前)一個階段是下(後)一個階段的「手段」;而下(後)一個階段則是上(前)一個階段的「目的」(5)。所以,「手段」和(最終)「目的」之間,只有發生順序先後的分別,沒有位階高下的不同。因此,「目的」的「正當性」不能轉移到「手段」。
根據以上的分析,不論「手段」或「目的」,都分別依各自的性質和後果,接受以上「遊戲規則」以及「正當性」的限制或制約。由於我接受「社會穩定運作」的重要,我也接受「遊戲規則」和「正當性」有規範公共「行為」的力量。在這兩個前提下,我認為:
孟子「『目的』不能給『手段』帶來『正當性』。」的說法成立。
2. 「不擇手段」的分析
我不知道likolalo網友的「偶爾」以什麼頻率或性質為標準。例如,每逢選舉或有重大弊案被發現時,是否就是「偶爾」這個概念適用的時機?
我也不清楚likolalo網友的「不擇手段」指什麼樣的「手段」而言。不過,由於我以上的分析,我認為在公共領域主張「偶爾不擇手段也可以」論述的人,需要說明三點:
a. 「不擇」的「範圍」是什麼,即「不擇」的「不」字,是否指「可以」超過現行或通行的法律、程序、或行動規範?如果是,「可以」超過到什麼程度?
b. 如果這個「手段」(或任何行動)違反了社會現行或通行的法律、程序、或行動規範,或不在這三者所描述的範圍,那這個「手段」和它所要達到「目的」有沒有「正當性」?如果有,這個「正當性」的根據是什麼?
c. 如果泛藍可以「偶爾不擇手段」,那泛綠(或任何人、任何團體,如神棍或金光黨)是否也可以「偶爾不擇手段」?如果不行,泛藍可以「偶爾不擇手段」的根據(「正當性」)是什麼?舉個例子:
如果「兩顆子彈」事件是假的(某人自導自演),沒有人會懷疑它是一種「手段」。如果有人能「證明」此事件是假的,那它是一種欺騙性的行動。對認為此事件是自導自演的民眾來說,她/他們會譴責「兩顆子彈」這個「手段」,也會接受「沒有真象,沒有總統」的說法。
目前沒有鐵證能斷定此事件是自導自演。因此,一些泛綠的民眾雖然原則上也無法接受這種「手段」,有人願意以「為了建立台灣共和國」或「阻止泛藍復辟」這個「結果」,來說服自己接受「『兩顆子彈』可能不是自導自演」的說法。
但是,「建立台灣共和國」或者「阻止泛藍復辟」(這類「目的」)都是一種個人或部分人的價值判斷,並不是一個一般性或被大多數人接受的原則。因此,它們不具有「正當化」或「合理化」任何「手段」的能力。
一旦有證據顯示「兩顆子彈」的確是個賤招,(我相信)許多泛綠民眾也會拒絕接受阿騙以「建立台灣共和國」或者「阻止泛藍復辟」做為採取這個賤招的「目的」,而接受「沒有真象,沒有總統」的說法。
3. 結論
3.1 最近這次選舉中,「泛藍」的選票沒有超過55%,「泛藍」選民還不能稱為「大多數」(至少要 > 70%?)。所以,我認為僅僅「泛藍」兩個字,並不能賦予泛藍領導人任何「正當性」。因此,我不認為泛藍領導人可以「不擇手段」,也就是說,泛藍領導人所採取的「手段」,不得超出法律、程序、或道德的規範;任何對「正當性」的宣示,也必須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論。
3.2 論述者可以有,也一定有各自的立場。但是在公共領域的論述,不宜依自己的偏好立論,要說出一套道理。社會自有「公論」這個「公」字的判準,就在一個「論述」是否説得通。
附註:
1. 動作:act;行為:behavior;行動:action。「動作」是通用或最一般性的概念:包含有意識或無意識、能控制或不能控制、成為模式或未形式模式等動作;「行為」指成為一種模式,即經常而有規則性的「動作」(不論有意識或無意識、能控制或不能控制);「行動」指有「目的」的「動作」或「行為」(有意識、能控制、成為模式或未形式模式)。
2. 「凡思考必有對象」是意譯。原文的英譯大致是:" Consciousness is always consciousness of something."
3. 古希臘哲學家的"becoming"概念和黑格爾的「動態演變論」。動態演變論:dialectic或dialectics(01/01/2006修正),舊譯「辯證論」。
4. 互動的、相輔相成的概念:dialectical mode of thinking,舊譯「辯證法」。
5. 品管圈七大手法之一的「系統展開法」,就在應用這個概念。
參考文獻:
likolalo 2005 請見likolalo網友的網站
野貓叫春 藍綠抓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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