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我想你知道美國總統不是由人民直選的,而是用一種很特別的委任直選的選舉人制度」
美國總統的選舉人團制,是一種形式上的間接選舉。但選舉人團的當選人在選舉總統候選人上(至少在計票上)並沒有自主投票權。所以,選舉人團制的當選人和我們以前的國大代表不同。選舉人團制在實質上是一種直選方式。但它和普選制至少也有兩點不同:
a. 美國政治史上的確有在選舉人團中得票多的總統當選人,並不是在普選中得票多的總統候選人這種案例。如果我沒有記錯,美國立國200多年,這種案例不超過三個。
b. 當兩個候選人在選舉人團中的票數一樣多時,我不記得是否開放選舉人團當選人自由投票,但解決方法之一,是由眾議院(或參、眾兩院)議員投票選出。這時當然只能視為實質上的間接選舉。
當初美國開國元勳做這樣的設計,自有其見得人或見不得人的理由。
1.6 「各候選人最在意的就是選區劃分的問題,每次選區劃分,都是在位議會劃的,這還不叫做公權力介入選舉嗎?」
我想我們對「公權力」的了解不同。
至少在台灣,「公權力」相當於:「行政權」。在選舉的脈絡中,指責(執政黨)「公權力介入」,相當於:指責(執政黨)「不依法行使『行政權』來取得優勢」。例如:
國民黨時代,開票所的「停電」,和趁停電時塞票入票櫃的方式,是我所說的「公權力」介入。
民進黨時代,利用國安或行政權力,取得和洩露私人病歷,是我所說的「公權力」介入;由得到新聞局補助的製作公司,製作「非常光碟」,是我所說的「公權力」介入。
如果你認為「選區劃分,都是在位議會劃的」是「公權力介入選舉」,我想是你思路上的混亂。「選區劃分」只有五種方式:
a. 由行政機構劃分。
b. 由立法機構(議會)劃分。
c. 由司法機構劃分。
d. 由人民投票劃分。
e. 由私人機構(學術機構、財團、NGO、...)劃分。
第四種方式在理論和技術上不可行,第五種方式在理論或原則上不可行。照你的定義或說法,不論由行政、立法、和司法那一個機構來劃分選區,都是「公權力」介入。不由人民選舉的「代表」(行政、立法、或司法人員)來劃分選區,你有其他替代方案嗎?
雖然「選區劃分,都是在位議會劃的」,但美國的政治機制是三權分立制度,如果「議會」劃分選區不能得到行政和司法機構的同意(勉強與否是另一回事),選區劃分辦法沒有實施的可能。如果我沒有記錯,加州的最高法院就曾判定議會通過的選區劃分方案違(州)憲。此外,美國有公投制和罷免制,如果選區劃分得非常不公平,人民有涉入的機會,或政黨可以利用民意或民氣來改變。
1.7 「美國民間組織的確數量極多,但是實力(會員數及財力)真正雄厚的就是那麼幾家,而且大部份早已選邊站了,不是徧共和黨就是徧民主黨,」
我只舉一些我所熟悉的(也就是說經常上報的)、相當有實力的美國民間組織:
ABA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CLU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DL (Anti-Defamation League)
AFL-CIO (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2)
AFT (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AMA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Federation of State Conservation Voter Leagues
GLAAD (The Gay & Lesbian Alliance Against Defamation)
IEEE (The Institution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JDL (The Jewish Defense League)
League of Women Voters
NAACP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NAPO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olice Organizations)
PTA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National Urban League
National Voter
NOW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
NRA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SIA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SCLC (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金恩博士的組織)
我沒有列出環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族繁不及備載)。以上組織多數是議題導向或各群體利益導向,都有各自的全國性組織和地方分會,也都有各自的遊說團體和專業遊說人員。在每次選舉中,這些組織靠那「一邊」站,要看兩大政黨的黨綱誰最符合其成員(或領導)的權益,並不是「早就選邊站」。在美國政治術語中,這種行為模式稱為:
"horse trading" 或:"You scratch my back, and I will scratch yo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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