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時事論壇
市長:胡卜凱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時事論壇】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知識和議題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語言和論述 -- 對論述行為的建議
 瀏覽6,915|回應11推薦1

胡卜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胡卜凱

0.    前言

本文討論和分析「語言」及「論述」。對「公共」論述行為的模式,有所建議。一方面希望在「知識」領域中,有助於「合『理性』」論述過程的建立。一方面希望能幫助社會大眾及政治評論人,能理性的檢驗有關公共政策的論述,使政治和政策的討論,能在實質面進行。

1節討論「語言」的性質、「語言」的使用,和「言談行動」這個概念;
2節討論「論述架構」、「論證」、和「合『理性』」三個概念;
3節應用「言談行動」的概念來分析當前台灣政治論述的「行動」;
4節是結論和感言。

附錄則簡單介紹我自己的「論述」行為。

本文內容綜合了我過去的許多相關闡述,所以和本城市已刊登文章有重複的地方。但在系統性和周延性上有所加強。

1.    「語言」分析

1.1   語言的「性質」

我對「語言」的看法,在語言哲學中,大概屬於「現實論」。

一般而言,一個有效的工具應該達到使用或選擇該工具者所預設的「目的」。達到這個預設或特定的「目的」,就是該工具的「功能」。一個工具的「功能」,來自它所具有的「性質」,例如形狀、重量、和大小等。

我認為「語言」的「功能」是思考和溝通,這兩項「功能」來自「語言」具有「意義」。所以,我認為「語言」及其所攜帶的意義,應該有以下的「性質」:

a.    有些「語言」的意義,對應於外在現實。
b.   
有些「語言」的意義,由把經驗抽象化(歸納)而來,它們具有「現實」基礎。
c.   
有些「語言」的意義,由個人經驗而來。這是何以某些「語言」的意義具有「主觀性」成份的原因。但這個「主觀性」來自(個人)「經驗」,並不是「先驗的」。所以,這些「主觀的」意義,仍然具有「現實」的基礎,也就可以被他人檢驗或模擬。
d.   
「有些語言」的意義,由「建構」(指定)而來。但在成為通用的語言前,它需要經過「社會化」和「公眾接受」(「約定俗成」)的過程。「語言」通過這些過程(或機制)得到「人際相通性(Husserl 1962135 - 136)

我認為以上ab、和c三點的說法,是「意義」具有「人際相通性」的現實(經驗)基礎。而意義的「人際相通性」,是「語言」具有思考和溝通兩項「功能」的必要條件(1);也是人類可以「溝通」、「學問」可以成立的原因。

雖然「語言」的意義可能具有「主觀性」或「建構性」,但是根據d點的說法,「主觀」或「建構」的「意義」,仍然受到「現實」或「約定俗成」的制約和限制。因此,「社會建構論」有它一定的應用範圍。但在公共(社會)領域,我認為它的應用範圍,並不如一般「建構論」者所想像的那麼大(2)

1.2   語言的「使用」

多數人使用「語言」來思考。因此,語言本身、語言的「意義」和「現實」對應的程度、思考者使用用語言的習慣、以及思考者對「意義」和「現實」兩者關係的了解等,都影響思考者所得到的「結論」和外在「現實」的對應性。由於語言的「意義」具有「人際相通性」,它才能成為思考和(人際)溝通的工具。我們在「使用」語言時,也就受到「意義」具有「人際相通性」的制約和限制。以下用「形容」這個論述行為做例子,來說明這個觀點(3)

當我們使用形容詞的時候,我們至少「預設」了兩點:

a.    被形容的個體(人、東東、或概念)具有某些性質或得到這些性質的可能性。
b.   
世界上「有」被使用的形容詞「所形容」的「性質」。或該形容詞的意義「有所指」。

根據以上兩點的說法,「形容」行為其實是一個「判斷」行為。也就是說:「漂亮的張美美」這個形容片語,其實是:「『我認為』張美美很漂亮。」或「根據「『我的標準』,張美美很漂亮。」的縮寫。

但如果要和他人溝通,我們也不得不「預設」第3點:

c.    被形容個體和被使用形容詞的「所指」之間的關係,是可以被「公認」的。

因此,雖然(我認為)所有的判斷行為都是「相對」的或「主觀」的。但如果要和他人溝通,「形容」行為也需要接受「約定俗成」和「人際相通」的制約和限制。

比擬、比喻、和擬人化是附屬在「形容」行為下的動作。這三者的用法,尤其在文學裏,要比「形容詞」的用法寬鬆。但它們也不是完全「任意」的或「主觀」的,它們也需要接受上述的制約和限制。超過了「約定俗成」或「人際相通」的範圍,所使用形容詞和被形容個體間的「關係」,就會被認為「不相當」。「形容」的行為會被認為「不適當」。「不相當」或「不適當」的結果,是導致聽眾/讀者得到「有聽()沒有懂」的感覺,也就沒有能達到「溝通」的功能或目的。

「語言」並不是靜態的或固定的,而是(隨使用者)與時俱變、經常創新的。如果逐漸被多數人接受,「不相當」或「不適當」的行為會轉變成「相當」或「適當」。但在經過「社會化」和「公眾接受」(「約定俗成」)的過程前,如果要達到和他人溝通的目的,審慎的「用字遣詞」仍然是比較有效的原則。

比擬、比喻、和擬人化,可以拿來形容、說明、煽動、或做其他的「言談行動」(請見第1.3)。當用它來「論證」時,它需要符合嚴格的「相當」、「對應」等條件(請見第2.1)。否則就容易流於萊爾教授所說的「類型錯誤」(Gilbert 194916 - 24),或邏輯上的種種「非形式謬誤」。如:成份謬誤、原因不能成立謬誤等等(Angeles 198195 - 100)

我要指出的是:雖然「論述」是相當「個人」性的行為,但如果「論述」的目的在「溝通」,則它不是一個「只要我喜歡,為什麼不可以」這一類型的行為。或者說,(我認為)在「公共論述」行為中,論述者使用語言時,「指鹿為馬」或「黑白不分」等類似動作是「沒有效」的行為方式。

1.3  「言談行動」

奧斯汀認為「言談」是人類達到「目的」的「行為」方式之一(Austin 19756 - 11頁,94 - 120頁。)。他提出「言談行動」(或譯為「動作言談」)的概念,來汎指產生「影響」或「結果」的言談(4)。他的目的是:

區隔這一類的言談和「敘述性」(或描述性)的言談;
打破「『坐』而言,『起』而行」這種將「言談」和「行為」當做兩個「對立」概念的思考模式;

指出把「言談」當做沒有實質效用的「空談」(這種想法)的錯誤。

如果我們回想中國「一『哭』、二餓、三上吊」的俗語,就了解中國人早就有他這種「言談等於行動」的觀點(5)

2.    「論述」分析

2.1   「論證」和推理

我們都知道三段式論法,或「大前提」 > 「小前提」 > 「結論」的「論證形式」。

但是為什麼要用這樣的「形式」?這三「段」(通稱「命題」)個別的功能在那裏?一般人可能不是很清楚。以下是我從實用觀點所做的詮釋。

當一般人用「推理」、「推論」、或「演繹」時,往往有一個錯覺,以為「結論」是從「大前提」經過「小前提」,「推論」或「(沙盤)推演」而得到的。事實上並非如此。「大前提」和 「結論」在實際生活中,都是所謂的「已知項」或「已『認定』項」。當兩者間的關係不是很明顯時或完全沒有關係時,論述者用「小前提」做「工具」、「道具」、或媒介來將兩者「建構」(或連接)起來。我們通稱第一種行為「推論」,第二種行為「瞎掰」、「欺騙」、或「謬誤推論」。

邏輯學家綜合以往的許多「推理」個案,歸納出一套「邏輯規則」。凡是由合「邏輯規則」的過程(或方式),所「建構」(或連接)而來的「結論」,我們說它「成立」(6),或稱它(給予它)具有「邏輯」上的「真值」。在實際應用上,「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這三個「命題」之間,彼此需要有一定的「關係」,「推理」過程才可能「成立」。如果「關係」存在,我們說三者是「相關」的。三者之間有「關係」的程度,我們稱為(命題的)「相關性」。如果三者間沒有任何「關係」(不「相關」),則從「大前提」、「小前提」、到「結論」間的「推理」過程,不可能合「邏輯規則」,也就不可能「成立」或造成邏輯上的「形式謬誤」(胡卜凱 2002a)

本文的目的不在討論「邏輯規則」,我要強調的是:「相關性」加於命題中所包含「概念」的限制。

一般人很難或無法在含糊或含混的概念間建立(或確定)一個「關係」。因此,如果論述者希望讀者或聽眾能容易的判斷「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是否「相關」,則三者所包含的各個概念,必須「清楚明白」(7)。許多(有意)「瞎掰」和「欺騙」的論述手法,就在故意使用不「相關」的命題,或含糊(含混)的概念(8)

如果只是個人性的活動,「推理」可以不需要規則。形式邏輯當然也不是唯一的「推理規則」。但「討論」是涉及雙方或三方(聽眾/讀者)的活動,所以,參與討論活動的人,尤其是「討論」公共議題(政策或知識)時,應先表明自己所使用的「推理規則」,同時將自己所用的概念,做「清楚明白」的陳述。

2.2   「論述架構」

凡『論述』必有假設(9)

基於這個前提,為了幫助「公共政策」的對話能取得共識;避免「雞同鴨講」的現象發生,我建議以下的討論步驟。

大家在論述之前,說明或列舉自己的基本假設、立場、以及推論規則

「基本假設」:論述者所根據的理論或原則。
*
「立場」:論述者為誰說話、為什麼目的說話。

基本假設、立場、以及推論規則是形成論述者「論述架構」的三個主軸(胡卜凱 2002b)。「論述架構」也可稱為「論述基礎」。每個人因為各自經驗的不同,會選擇或接受不同的「論述架構」。所以,不同的「論述架構」本身之間,沒有對、錯,或高、下的分別。但是一個透明的、或合「理性」的「論述架構」,有下列功能:

a.    幫助論述者本人反省或檢查自己是在陳述、瞎掰、欺騙、或說些瘋言瘋語。
b.   
幫助意見相異的雙方,了解彼此何以有不同的意見。
c.   
提供聽眾或讀者(理性的)判斷一個「論述」是否值得相信或接受的依據。

我在許多拙作中已說明,何以「論述架構」有以上的功能?何以陳述自己的「論述架構」,在討論公共政策時是有效的行為模式?所以不在此重複(胡卜凱 2002b;胡卜凱 2002c)

以上我所建議的步驟,當然不是唯一的「有效」方式。歡迎各方提出和說明各自的意見。

2.3   合「理性」

任何涉及雙方或三方的活動,需要某些「規則」來維持該活動進行時的「秩序」。基於第1.2節中所討論到的「語言」性質,以及「討論」的「目的」或「功能」在取得「了解」(或共識)這兩點,我認為「討論」(溝通)的行為,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則」:

文法規則、語意規則、邏輯規則、以及「指號」和「所指」間必須對應的規則等

如果有人不同意,我希望她/他能提出一套她/他認為適當的「規則」。只有在雙方樹立一套彼此都願意遵守的(遊戲)規則後,「討論」(溝通)的雙方才能取得了解,甚至可能取得共識。

以上的分析,也適用於思想活動。當我們在「知識」和「公共政策」兩個領域,遵守以上使用「語言」的規則時,我稱它為「合『理性』」的論述行為。簡單的說,(我所謂的)「合『理性』」有三個要件(胡卜凱 2002d)

相容性:指在一個人所接受的許多信念中,它們不應彼此衝突或相互矛盾。
一致性:指一個人在相當的情況下,對相似的人、事所採取的立場或觀點,所使用的判斷標準是相近的。
合現實性:有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指如實的面對外在環境,一指如實的面對本身欲求。

「合『理性』」並不是「唯一」的一套論述原則。但參與這兩個領域討論的人,應該表明自己願意遵守的「論述」原則,再進行論述活動(10)

3.    「言談行動」的應用

我現在根據上述我對語言的觀點和Austin「言談行動」這個概念,來「解構批判」時下流行的一些「論述」風格,尤其是一些政治性「論述」的風格。

當論述者將兩個近似但不等同的概念加以混淆來「論證」時,至少有三個可能性:

3.1   論述者沒有能力做這樣的分別。如果是這一個情形,也許論述者可以在文字的運用和 類型的相關性上多下點功夫,或回學校重修邏輯課程。

3.2   論述者「不分別」近似但不等同的兩個概念。論述者可以採取這樣的行為,但在公共 論述的領域,尤其是當一般讀者會做這樣的分別 時,論述者需要說明:

a.     /他不做這樣的分別。
b.    
/他不做這樣分別的理由。

3.3   論述者有能力做這樣的分別,但選擇或決定「不做這樣的分別」。引用Austin「言談行動」的概念,我會將這種對文字的「用法」,稱為一種有「目的」的行為。這種「言談行動」又可分成三類:

a.    「誇張」(hyperbole)
b.   
「結論導向」,也就是說「有意誤導」。論述者不是從證據歸納出結論,而是為了支持自己的結論而炮製證據或任意創造對語言文字的「用法」。
c.   
「欺騙」。

Austin這個觀點提醒我們:當聽到一個「言談」時,要問:表達這個「言談」的人企圖達到什麼樣的「目的」。例如:

「資助蔣家生活費用」是在:「A(行為發生之前);或「『為』A錢『辯解』」(行為發生之後)
「深宮怨婦」是在:「『爭』權」。
「防衛性公投」、「防禦性公投」、「和平公投」、「... 公投」!?則是在:「『騙』選票」。

Austin「言談行動」的概念,我建議陳總統乾脆打開天窗說亮話,直接叫它「『騙選票』公投」,以免一天一「XX公投」,弄得陳總統自己、總統府發言人、台灣民眾、和老美(發言人)人格分裂。也免得美國和其他擔憂台海局勢生變的國家(官員)窮緊張,更可避免中國()(當局)擦槍走火。

另一方面,由於「言談」等於「行動」。因此,陳總統和全國民眾要提防對方(老美和老共)可能直接以「行動」回應陳總統的「言談」!

4.    結論

4.1   一個「有效」的「公共論述」行為有四個步驟:

a.    陳述自己的「論述架構」。
b.   
表明自己願遵守的「推理規則」。
c.   
說明自己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d.   
遵循「合『理性』」的論述原則。

4.2   「瞎子摸象」的啟示

印度有個「瞎子摸象」的寓言,大意是說因為每個人囿於所習,只琢磨到現實的一部分。如果我們將這個寓言推廣,也許我可以建議:

如果大家保持開放的態度,採取集思廣益的步驟,彼此互相參考、修正、或校正自己現有的觀點,也許我們能在知識和政策上逐漸共同拼湊出一個接近現實的圖像從而解決現實帶給我們的問題

附註:

1.    這個看法,基本上和「『後現代』主義」者所宣揚的語言理論是不相容的。讀者可自行決定那一種說法比較「說得通」。說得通 -- plausible。「人際相通性」並不是「語言」具有思考和溝通兩項「功能」的充分條件。
2.   
這當然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的,我會在其他場合討論(胡卜凱 2003a)。最近我常看到「社會建構論」的說法,但(Berger/Luckmann 1967:第3)的書應該還是它基本理論的入門書。
3.   
本段在回應:msn 社群 >台灣民意論壇> 政治討論區 > 【一般】板:《談談, 現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中,katt_hsieh君在12/22/03留言的最後一段。
4.   
「言談行動」是奧斯汀統稱locutionary actIllocutionary act、和perlocutionary act三者的術語請參考(胡卜凱 2002e)中關於locutionary act等三個術語及performative act的說明。言談行動(performative act)
5.   
「哭」不只在「表達情緒」,而是有「目的」的行為。此外,目前很流行「抹黑」或「泛政治化」的說法。「抹」或「... 化」都是「動作」。也就表示「論述者」不在或不只在「說話」,也在進行「說話」之外的、企圖達到實質效果的「活動」。
6.   
就像文法學家綜合以往的說話/書寫經驗,歸納出一套文法規則。凡是合「文法規則」的「說法」/「寫法」,大家都聽/看得懂。
7.   
容我再度引用Turner教授的話:
"Without conceptual clarity we cannot have sensible political discourse on economic matters." (Turner 2002)
他的" we cannot have sensible political discourse." 其實就是在說: "we would be talking non-sense."
我第一次引用這一句話時,我的翻譯是:「政治人物如果不把概念搞清楚,談經濟事務也就不過是在胡說八道。」(胡卜凱 2003b:註23)
8.   
例如許多談政治的學者、官員、或網友,不分別「政府」和「國家」兩個概念。本文不在討論政治哲學或政治學,因此,這裏用最簡單的話來說明兩者的差異:任何一次選舉,任何一次革命,都有可能造成「政府」的更迭,但「政府」的更迭,並不表示「國家」的更迭,更不表示「國家」的存在發生問題。
本段及本文第3節在回應:msn 社群 >台灣民意論壇> 政治討論區 > 【一般】板:《談談, 現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中相關的討論;本註及第3節的部分則根據我在該板12/27/03的留言改寫。
9.   
請參考下文:
「從知識社會學、社會建構論,文化研究、或大腦網絡連接論的立場看,不要用既定的價值觀來思考事物是一個不成立的命題。我們需要做的是了解我們都有一些既定的價值觀。而這些既定的價值觀,是我們在各自經驗制約下的產物,並非真理。一個有效或合理性的做法是保持彈性/開放的態度。儘可能取得相關的資訊,儘可能周全的思考,再下結論。並隨時依新資訊、新考量、或新現實,修正自己所做的結論」(胡卜凱 2003c)
10.  
在「非」知識和「非」公共政策的論述領域,「合『理性』」可能是不適用的行為指導原則。

參考文章:

*  Angeles, P. A., 1981,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Barnes and Noble Books, New York
Austin, J. L. 1975,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Urmson, J. O. /Sbisả, M. 編,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  Berger, P. L./Luckmann, T. 1967,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Anchor Books, New York
*  Gilbert, R. 1984, The Concept of Min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  Husserl, E.,1962, Ideas, Collier Book, New York
*  Turner, A. 2002, Just CapitalThe liberal Economy, Pan Books, London
胡卜凱 2002a,《判斷模式(該欄2004/02/23)
胡卜凱 2002b,《發刊詞我的論述架構
胡卜凱 2002c,《統獨議題和公共政策
胡卜凱 2002d,《論智財權》(出處待補登)
* 胡卜凱 2002e,《意思和翻譯 -- 兼評《哲學辭典》中譯本》
胡卜凱,2003a唯物人文觀
胡卜凱,2003b《評《中國古代究竟有沒有邏輯 - 對中國古代邏輯研究的一種新審視》- 文化語言篇》(出處待補登)
胡卜凱,2003c《關於 不要用既定的價值觀來思考事物 (?) 的討論》(出處待補登)


附錄: 我的「論述架構」和推理規則

在知識和公共政策兩個領域,我論述所依據的基本假設是:「相對主義」、「物性主義」、「實用主義」、和「個人主義」。這四個觀點構成我的「論述架構」,也就是我論述和判斷的基礎(胡卜凱 2002b)

我的推理規則是傳統的形式邏輯。

我的論述(說法)大致根據以上所述的基本假設、遵守以上所述的論述和推理規則。如果有讀者或其他評論人不同意我的說法,請先檢查自己的基本假設。如果它們和上述我的假設不同,那我們彼此的結論(說法)不同是正常的,也很難就這些結論(說法)取得共識。但為了增加彼此的了解,增加(以後或在其他議題)取得共識的或然率,我們可以退一步先就彼此的基本假設來溝通。

如果我們彼此的基本假設相去不遠,而結論(說法)相當不同,那就(至少)有三個可能。

a.   我們彼此的推理規則不同。
b.   
我們彼此對某些事實的認定不同。
c.   
我們彼此對某些概念(或理論)的了解不同。

在這三個情況下,進一步的討論可以幫助雙方取得共識。因為在理論上,彼此有沒有遵守各自的論述和推理規則可以「公評」;事實的認定和概念(或理論)的了解也可以「驗證」或「公評」。換句話說,在一定程度內,我們有進行「客觀」、「理性」討論的空間。

我在論述的時候,我會用「形容」、「比擬」、「比喻」、或「擬人化」來加強語氣。但不會使用它們來「論證」。因為在「論證」過程上,「比擬」或「比喻」基本上是以個案來推論一般的策略。沒有嚴謹的歸納方法或足夠的數據,「比擬」或「比喻」缺乏「論證」的效力和相關性。「擬人化」用於「論證」的困難,已如本文第1.2節所述(3)

如果一篇網路留言是傳教或文學的形式,我不會也不夠資格評論。如果留言是政治評論形式,它進入公共論述領域,其結果可能影響到我的權益,所以我會從邏輯、意義、和現實層面來評論或進行解構批判。

我不期望讀者同意我的見解,但我希望讀者願意用同樣的尺度、或本文結論(4.1)所建議的論述原則,來檢驗我的見解、各自的見解、或各自所接受的意見。



本文於 修改第 7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1440872
 回應文章 頁/共2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語言和論述 -- 你本來就不需要講「理」
推薦1


胡卜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我們常常聽到「政黨打口水戰」的批評或抱怨。其實,到網上看看眾網友的留言,你、我不難發現,最喜歡批評或抱怨「政黨打口水戰」的人,正是那些樂打「口水戰」不疲,甚至到了不可一日不打「口水戰」(或鍵盤戰)地步的人。這就是我說的「什麼人玩什麼樣的鳥」,或「什麼樣的鳥被什麼樣的人玩」現象(1)。

有些歷史學家或社會思想家喜歡給一個「時代」取個外號,例如「信仰時代」、「理性時代」、「科技時代」、和「後『現代』」等等。20世紀晚期到現在,在「後『現代』」的說法風起雲湧之後,我們可以說是處在一個「批判時代」、「去勢時代」、或「(工具)虛無主義時代」(2 )。

這樣的一個「時代」,也可說是「情緒時代」、「情感時代」、「感覺時代」、或「『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時代」。「午拼ㄉㄧㄛ(\)午揚」的衝鋒邏輯或鋼盔邏輯,取代了「愛拼家額揚」的激勵邏輯。

因此,你做任何事、採取任何立場,本來就不需要講「理」。

如果你擁護某人,你只需說:「我喜歡他(或她),我喜歡他(或她),我喜歡他(或她),所以我擁護他(或她)」。
如果你支持某政策,你只需說:「這個政策讓我爽歪歪,爽歪歪,爽歪歪,所以我支持它」。
如果你贊成獨立,你只需說:「一旦獨立,我的人生就圓滿了,圓滿了,圓滿了,所以我贊成獨立」。
如果你主張統一,你只需說:「一旦統一,我的人格就完整了,完整了,完整了,所以我主張統一」。

在「情緒時代」、「情感時代」、「感覺時代」、或「『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時代」,這些「理由」和任何其他「理由」一樣神聖、一樣有「正當性」,一樣冠冕堂皇。總而言之,在「(工具)虛無主義時代」,任何「理由」和任何其他「理由」一樣有「理」。

何必講些胡說八道、瞎掰硬拗、狗屁不通,彰顯自己大腦長在膝蓋、龜頭、或G8上的「理由」呢?


附註:

1. 「什麼人玩什麼樣的鳥」,指什麼樣的人民選出什麼樣的政治人物。「什麼樣的鳥被什麼樣的人玩」,指什麼樣的人民讓什麼樣的政治人物領導。
2. 所謂「批判時代」、「去勢時代」指的是凡居於「權威」或「主導」地位的人、觀念、學說、語言,皆可、皆應、皆需、和皆須「批判」之,皆「『去』之而後快」。所謂「(工具)虛無主義時代」,指的是主張虛無主義的學者,從語言(德希達)、方法論(傅柯)、知識(李歐塔)、或文化(布希亞)等傳統上不涉及虛無主義的領域做為立論的基礎。「去勢時代」:age of de-centering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1440883
頁/共2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