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前言
本文討論和分析「語言」及「論述」。對「公共」論述行為的模式,有所建議。一方面希望在「知識」領域中,有助於「合『理性』」論述過程的建立。一方面希望能幫助社會大眾及政治評論人,能理性的檢驗有關公共政策的論述,使政治和政策的討論,能在實質面進行。
第1節討論「語言」的性質、「語言」的使用,和「言談行動」這個概念;
第2節討論「論述架構」、「論證」、和「合『理性』」三個概念;
第3節應用「言談行動」的概念來分析當前台灣政治論述的「行動」;
第4節是結論和感言。
附錄則簡單介紹我自己的「論述」行為。
本文內容綜合了我過去的許多相關闡述,所以和本城市已刊登文章有重複的地方。但在系統性和周延性上有所加強。
1. 「語言」分析
1.1 語言的「性質」
我對「語言」的看法,在語言哲學中,大概屬於「現實論」。
一般而言,一個有效的工具應該達到使用或選擇該工具者所預設的「目的」。達到這個預設或特定的「目的」,就是該工具的「功能」。一個工具的「功能」,來自它所具有的「性質」,例如形狀、重量、和大小等。
我認為「語言」的「功能」是思考和溝通,這兩項「功能」來自「語言」具有「意義」。所以,我認為「語言」及其所攜帶的意義,應該有以下的「性質」:
a. 有些「語言」的意義,對應於外在現實。
b. 有些「語言」的意義,由把經驗抽象化(歸納)而來,它們具有「現實」基礎。
c. 有些「語言」的意義,由個人經驗而來。這是何以某些「語言」的意義具有「主觀性」成份的原因。但這個「主觀性」來自(個人)「經驗」,並不是「先驗的」。所以,這些「主觀的」意義,仍然具有「現實」的基礎,也就可以被他人檢驗或模擬。
d. 「有些語言」的意義,由「建構」(指定)而來。但在成為通用的語言前,它需要經過「社會化」和「公眾接受」(「約定俗成」)的過程。「語言」通過這些過程(或機制)得到「人際相通性」(Husserl 1962:135 - 136頁)。
我認為以上a、b、和c三點的說法,是「意義」具有「人際相通性」的現實(經驗)基礎。而意義的「人際相通性」,是「語言」具有思考和溝通兩項「功能」的必要條件(1);也是人類可以「溝通」、「學問」可以成立的原因。
雖然「語言」的意義可能具有「主觀性」或「建構性」,但是根據d點的說法,「主觀」或「建構」的「意義」,仍然受到「現實」或「約定俗成」的制約和限制。因此,「社會建構論」有它一定的應用範圍。但在公共(社會)領域,我認為它的應用範圍,並不如一般「建構論」者所想像的那麼大(2)。
1.2 語言的「使用」
多數人使用「語言」來思考。因此,語言本身、語言的「意義」和「現實」對應的程度、思考者使用用語言的習慣、以及思考者對「意義」和「現實」兩者關係的了解等,都影響思考者所得到的「結論」和外在「現實」的對應性。由於語言的「意義」具有「人際相通性」,它才能成為思考和(人際)溝通的工具。我們在「使用」語言時,也就受到「意義」具有「人際相通性」的制約和限制。以下用「形容」這個論述行為做例子,來說明這個觀點(3)。
當我們使用形容詞的時候,我們至少「預設」了兩點:
a. 被形容的個體(人、東東、或概念)具有某些性質或得到這些性質的可能性。
b. 世界上「有」被使用的形容詞「所形容」的「性質」。或該形容詞的意義「有所指」。
根據以上兩點的說法,「形容」行為其實是一個「判斷」行為。也就是說:「漂亮的張美美」這個形容片語,其實是:「『我認為』張美美很漂亮。」或「根據「『我的標準』,張美美很漂亮。」的縮寫。
但如果要和他人溝通,我們也不得不「預設」第3點:
c. 被形容個體和被使用形容詞的「所指」之間的關係,是可以被「公認」的。
因此,雖然(我認為)所有的判斷行為都是「相對」的或「主觀」的。但如果要和他人溝通,「形容」行為也需要接受「約定俗成」和「人際相通」的制約和限制。
比擬、比喻、和擬人化是附屬在「形容」行為下的動作。這三者的用法,尤其在文學裏,要比「形容詞」的用法寬鬆。但它們也不是完全「任意」的或「主觀」的,它們也需要接受上述的制約和限制。超過了「約定俗成」或「人際相通」的範圍,所使用形容詞和被形容個體間的「關係」,就會被認為「不相當」。「形容」的行為會被認為「不適當」。「不相當」或「不適當」的結果,是導致聽眾/讀者得到「有聽(看)沒有懂」的感覺,也就沒有能達到「溝通」的功能或目的。
「語言」並不是靜態的或固定的,而是(隨使用者)與時俱變、經常創新的。如果逐漸被多數人接受,「不相當」或「不適當」的行為會轉變成「相當」或「適當」。但在經過「社會化」和「公眾接受」(「約定俗成」)的過程前,如果要達到和他人溝通的目的,審慎的「用字遣詞」仍然是比較有效的原則。
比擬、比喻、和擬人化,可以拿來形容、說明、煽動、或做其他的「言談行動」(請見第1.3節)。當用它來「論證」時,它需要符合嚴格的「相當」、「對應」等條件(請見第2.1節)。否則就容易流於萊爾教授所說的「類型錯誤」(Gilbert 1949:16 - 24頁),或邏輯上的種種「非形式謬誤」。如:成份謬誤、原因不能成立謬誤等等(Angeles 1981:95 - 100頁)。
我要指出的是:雖然「論述」是相當「個人」性的行為,但如果「論述」的目的在「溝通」,則它不是一個「只要我喜歡,為什麼不可以」這一類型的行為。或者說,(我認為)在「公共論述」行為中,論述者使用語言時,「指鹿為馬」或「黑白不分」等類似動作是「沒有效」的行為方式。
1.3 「言談行動」
奧斯汀認為「言談」是人類達到「目的」的「行為」方式之一(Austin 1975:6 - 11頁,94 - 120頁。)。他提出「言談行動」(或譯為「動作言談」)的概念,來汎指產生「影響」或「結果」的言談(4)。他的目的是:
* 區隔這一類的言談和「敘述性」(或描述性)的言談;
* 打破「『坐』而言,『起』而行」這種將「言談」和「行為」當做兩個「對立」概念的思考模式;
指出把「言談」當做沒有實質效用的「空談」(這種想法)的錯誤。
如果我們回想中國「一『哭』、二餓、三上吊」的俗語,就了解中國人早就有他這種「言談等於行動」的觀點(5)。
2. 「論述」分析
2.1 「論證」和推理
我們都知道三段式論法,或「大前提」 > 「小前提」 > 「結論」的「論證形式」。
但是為什麼要用這樣的「形式」?這三「段」(通稱「命題」)個別的功能在那裏?一般人可能不是很清楚。以下是我從實用觀點所做的詮釋。
當一般人用「推理」、「推論」、或「演繹」時,往往有一個錯覺,以為「結論」是從「大前提」經過「小前提」,「推論」或「(沙盤)推演」而得到的。事實上並非如此。「大前提」和 「結論」在實際生活中,都是所謂的「已知項」或「已『認定』項」。當兩者間的關係不是很明顯時或完全沒有關係時,論述者用「小前提」做「工具」、「道具」、或媒介來將兩者「建構」(或連接)起來。我們通稱第一種行為「推論」,第二種行為「瞎掰」、「欺騙」、或「謬誤推論」。
邏輯學家綜合以往的許多「推理」個案,歸納出一套「邏輯規則」。凡是由合「邏輯規則」的過程(或方式),所「建構」(或連接)而來的「結論」,我們說它「成立」(6),或稱它(給予它)具有「邏輯」上的「真值」。在實際應用上,「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這三個「命題」之間,彼此需要有一定的「關係」,「推理」過程才可能「成立」。如果「關係」存在,我們說三者是「相關」的。三者之間有「關係」的程度,我們稱為(命題的)「相關性」。如果三者間沒有任何「關係」(不「相關」),則從「大前提」、「小前提」、到「結論」間的「推理」過程,不可能合「邏輯規則」,也就不可能「成立」或造成邏輯上的「形式謬誤」(胡卜凱 2002a)。
本文的目的不在討論「邏輯規則」,我要強調的是:「相關性」加於命題中所包含「概念」的限制。
一般人很難或無法在含糊或含混的概念間建立(或確定)一個「關係」。因此,如果論述者希望讀者或聽眾能容易的判斷「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是否「相關」,則三者所包含的各個概念,必須「清楚明白」(7)。許多(有意)「瞎掰」和「欺騙」的論述手法,就在故意使用不「相關」的命題,或含糊(含混)的概念(8)。
如果只是個人性的活動,「推理」可以不需要規則。形式邏輯當然也不是唯一的「推理規則」。但「討論」是涉及雙方或三方(聽眾/讀者)的活動,所以,參與討論活動的人,尤其是「討論」公共議題(政策或知識)時,應先表明自己所使用的「推理規則」,同時將自己所用的概念,做「清楚明白」的陳述。
2.2 「論述架構」
「凡『論述』必有假設」(9)。
基於這個前提,為了幫助「公共政策」的對話能取得共識;避免「雞同鴨講」的現象發生,我建議以下的討論步驟。
大家在論述之前,說明或列舉自己的基本假設、立場、以及推論規則。
* 「基本假設」:論述者所根據的理論或原則。
* 「立場」:論述者為誰說話、為什麼目的說話。
基本假設、立場、以及推論規則是形成論述者「論述架構」的三個主軸(胡卜凱 2002b)。「論述架構」也可稱為「論述基礎」。每個人因為各自經驗的不同,會選擇或接受不同的「論述架構」。所以,不同的「論述架構」本身之間,沒有對、錯,或高、下的分別。但是一個透明的、或合「理性」的「論述架構」,有下列功能:
a. 幫助論述者本人反省或檢查自己是在陳述、瞎掰、欺騙、或說些瘋言瘋語。
b. 幫助意見相異的雙方,了解彼此何以有不同的意見。
c. 提供聽眾或讀者(理性的)判斷一個「論述」是否值得相信或接受的依據。
我在許多拙作中已說明,何以「論述架構」有以上的功能?何以陳述自己的「論述架構」,在討論公共政策時是有效的行為模式?所以不在此重複(胡卜凱 2002b;胡卜凱 2002c)。
以上我所建議的步驟,當然不是唯一的「有效」方式。歡迎各方提出和說明各自的意見。
2.3 合「理性」
任何涉及雙方或三方的活動,需要某些「規則」來維持該活動進行時的「秩序」。基於第1.2節中所討論到的「語言」性質,以及「討論」的「目的」或「功能」在取得「了解」(或共識)這兩點,我認為「討論」(溝通)的行為,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則」:
文法規則、語意規則、邏輯規則、以及「指號」和「所指」間必須對應的規則等。
如果有人不同意,我希望她/他能提出一套她/他認為適當的「規則」。只有在雙方樹立一套彼此都願意遵守的(遊戲)規則後,「討論」(溝通)的雙方才能取得了解,甚至可能取得共識。
以上的分析,也適用於思想活動。當我們在「知識」和「公共政策」兩個領域,遵守以上使用「語言」的規則時,我稱它為「合『理性』」的論述行為。簡單的說,(我所謂的)「合『理性』」有三個要件(胡卜凱 2002d):
* 相容性:指在一個人所接受的許多信念中,它們不應彼此衝突或相互矛盾。
* 一致性:指一個人在相當的情況下,對相似的人、事所採取的立場或觀點,所使用的判斷標準是相近的。
* 合現實性:有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指如實的面對外在環境,一指如實的面對本身欲求。
「合『理性』」並不是「唯一」的一套論述原則。但參與這兩個領域討論的人,應該表明自己願意遵守的「論述」原則,再進行論述活動(10)。
3. 「言談行動」的應用
我現在根據上述我對語言的觀點和Austin「言談行動」這個概念,來「解構批判」時下流行的一些「論述」風格,尤其是一些政治性「論述」的風格。
當論述者將兩個近似但不等同的概念加以混淆來「論證」時,至少有三個可能性:
3.1 論述者沒有能力做這樣的分別。如果是這一個情形,也許論述者可以在文字的運用和 類型的相關性上多下點功夫,或回學校重修邏輯課程。
3.2 論述者「不分別」近似但不等同的兩個概念。論述者可以採取這樣的行為,但在公共 論述的領域,尤其是當一般讀者會做這樣的分別 時,論述者需要說明:
a. 她/他不做這樣的分別。
b. 她/他不做這樣分別的理由。
3.3 論述者有能力做這樣的分別,但選擇或決定「不做這樣的分別」。引用Austin「言談行動」的概念,我會將這種對文字的「用法」,稱為一種有「目的」的行為。這種「言談行動」又可分成三類:
a. 「誇張」(hyperbole)
b. 「結論導向」,也就是說「有意誤導」。論述者不是從證據歸納出結論,而是為了支持自己的結論而炮製證據或任意創造對語言文字的「用法」。
c. 「欺騙」。
Austin這個觀點提醒我們:當聽到一個「言談」時,要問:表達這個「言談」的人企圖達到什麼樣的「目的」。例如:
* 「資助蔣家生活費用」是在:「『A』錢」(行為發生之前);或「『為』A錢『辯解』」(行為發生之後)。
* 「深宮怨婦」是在:「『爭』權」。
* 「防衛性公投」、「防禦性公投」、「和平公投」、「... 公投」!?則是在:「『騙』選票」。
依Austin「言談行動」的概念,我建議陳總統乾脆打開天窗說亮話,直接叫它「『騙選票』公投」,以免一天一「XX公投」,弄得陳總統自己、總統府發言人、台灣民眾、和老美(發言人)人格分裂。也免得美國和其他擔憂台海局勢生變的國家(官員)窮緊張,更可避免中國(共)(當局)擦槍走火。
另一方面,由於「言談」等於「行動」。因此,陳總統和全國民眾要提防對方(老美和老共)可能直接以「行動」回應陳總統的「言談」!
4. 結論
4.1 一個「有效」的「公共論述」行為有四個步驟:
a. 陳述自己的「論述架構」。
b. 表明自己願遵守的「推理規則」。
c. 說明自己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d. 遵循「合『理性』」的論述原則。
4.2 「瞎子摸象」的啟示
印度有個「瞎子摸象」的寓言,大意是說因為每個人囿於所習,只琢磨到現實的一部分。如果我們將這個寓言推廣,也許我可以建議:
如果大家保持開放的態度,採取集思廣益的步驟,彼此互相參考、修正、或校正自己現有的觀點,也許我們能在知識和政策上逐漸共同拼湊出一個接近現實的圖像。從而解決現實帶給我們的問題。
附註:
1. 這個看法,基本上和「『後現代』主義」者所宣揚的語言理論是不相容的。讀者可自行決定那一種說法比較「說得通」。說得通 -- plausible。「人際相通性」並不是「語言」具有思考和溝通兩項「功能」的充分條件。
2. 這當然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的,我會在其他場合討論(胡卜凱 2003a)。最近我常看到「社會建構論」的說法,但(Berger/Luckmann 1967:第3章)的書應該還是它基本理論的入門書。
3. 本段在回應:msn 社群 >台灣民意論壇> 政治討論區 > 【一般】板:《談談, 現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中,katt_hsieh君在12/22/03留言的最後一段。
4. 「言談行動」是奧斯汀統稱locutionary act、Illocutionary act、和perlocutionary act三者的術語請參考(胡卜凱 2002e)中關於locutionary act等三個術語及performative act的說明。言談行動(performative act)
5. 「哭」不只在「表達情緒」,而是有「目的」的行為。此外,目前很流行「抹黑」或「泛政治化」的說法。「抹」或「... 化」都是「動作」。也就表示「論述者」不在或不只在「說話」,也在進行「說話」之外的、企圖達到實質效果的「活動」。
6. 就像文法學家綜合以往的說話/書寫經驗,歸納出一套文法規則。凡是合「文法規則」的「說法」/「寫法」,大家都聽/看得懂。
7. 容我再度引用Turner教授的話:
"Without conceptual clarity we cannot have sensible political discourse on economic matters." (Turner 2002)他的" we cannot have sensible political discourse." 其實就是在說: "we would be talking non-sense."
我第一次引用這一句話時,我的翻譯是:「政治人物如果不把概念搞清楚,談經濟事務也就不過是在胡說八道。」(胡卜凱 2003b:註23)
8. 例如許多談政治的學者、官員、或網友,不分別「政府」和「國家」兩個概念。本文不在討論政治哲學或政治學,因此,這裏用最簡單的話來說明兩者的差異:任何一次選舉,任何一次革命,都有可能造成「政府」的更迭,但「政府」的更迭,並不表示「國家」的更迭,更不表示「國家」的存在發生問題。
本段及本文第3節在回應:msn 社群 >台灣民意論壇> 政治討論區 > 【一般】板:《談談, 現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中相關的討論;本註及第3節的部分則根據我在該板12/27/03的留言改寫。
9. 請參考下文:
「從知識社會學、社會建構論,文化研究、或大腦網絡連接論的立場看,『不要用既定的價值觀來思考事物』是一個不成立的命題。我們需要做的是『了解』我們都有一些『既定的價值觀』。而這些『既定的價值觀』,是我們在各自經驗制約下的產物,並非『真理』。一個有效或合『理性』的做法是保持彈性/開放的態度。儘可能取得相關的資訊,儘可能周全的思考,再下結論。並隨時依新資訊、新考量、或新現實,修正自己所做的結論」(胡卜凱 2003c)。
10. 在「非」知識和「非」公共政策的論述領域,「合『理性』」可能是不適用的行為指導原則。
參考文章:
* Angeles, P. A., 1981,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Barnes and Noble Books, New York
* Austin, J. L. 1975,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Urmson, J. O. /Sbisả, M. 編,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 Berger, P. L./Luckmann, T. 1967,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Anchor Books, New York
* Gilbert, R. 1984, The Concept of Min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 Husserl, E.,1962, Ideas, Collier Book, New York
* Turner, A. 2002, Just Capital:The liberal Economy, Pan Books, London
* 胡卜凱 2002a,《判斷模式》(該欄2004/02/23)
* 胡卜凱 2002b,《發刊詞 – 我的論述架構》
* 胡卜凱 2002c,《統獨議題和公共政策》
* 胡卜凱 2002d,《論智財權》(出處待補登)
* 胡卜凱 2002e,《意思和翻譯 -- 兼評《哲學辭典》中譯本》
* 胡卜凱,2003a《唯物人文觀》
* 胡卜凱,2003b《評《中國古代究竟有沒有邏輯 - 對中國古代邏輯研究的一種新審視》- 文化語言篇》(出處待補登)
* 胡卜凱,2003c《關於 不要用既定的價值觀來思考事物 (?) 的討論》(出處待補登)
附錄: 我的「論述架構」和推理規則
在知識和公共政策兩個領域,我論述所依據的基本假設是:「相對主義」、「物性主義」、「實用主義」、和「個人主義」。這四個觀點構成我的「論述架構」,也就是我論述和判斷的基礎(胡卜凱 2002b)。
我的推理規則是傳統的形式邏輯。
我的論述(說法)大致根據以上所述的基本假設、遵守以上所述的論述和推理規則。如果有讀者或其他評論人不同意我的說法,請先檢查自己的基本假設。如果它們和上述我的假設不同,那我們彼此的結論(說法)不同是正常的,也很難就這些結論(說法)取得共識。但為了增加彼此的了解,增加(以後或在其他議題)取得共識的或然率,我們可以退一步先就彼此的基本假設來溝通。
如果我們彼此的基本假設相去不遠,而結論(說法)相當不同,那就(至少)有三個可能。
a. 我們彼此的推理規則不同。
b. 我們彼此對某些事實的認定不同。
c. 我們彼此對某些概念(或理論)的了解不同。
在這三個情況下,進一步的討論可以幫助雙方取得共識。因為在理論上,彼此有沒有遵守各自的論述和推理規則可以「公評」;事實的認定和概念(或理論)的了解也可以「驗證」或「公評」。換句話說,在一定程度內,我們有進行「客觀」、「理性」討論的空間。
我在論述的時候,我會用「形容」、「比擬」、「比喻」、或「擬人化」來加強語氣。但不會使用它們來「論證」。因為在「論證」過程上,「比擬」或「比喻」基本上是以個案來推論一般的策略。沒有嚴謹的歸納方法或足夠的數據,「比擬」或「比喻」缺乏「論證」的效力和相關性。「擬人化」用於「論證」的困難,已如本文第1.2節所述(3)。
如果一篇網路留言是傳教或文學的形式,我不會也不夠資格評論。如果留言是政治評論形式,它進入公共論述領域,其結果可能影響到我的權益,所以我會從邏輯、意義、和現實層面來評論或進行解構批判。
我不期望讀者同意我的見解,但我希望讀者願意用同樣的尺度、或本文結論(第4.1節)所建議的論述原則,來檢驗我的見解、各自的見解、或各自所接受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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