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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和論述 -- 對論述行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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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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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胡卜凱

0.    前言

本文討論和分析「語言」及「論述」。對「公共」論述行為的模式,有所建議。一方面希望在「知識」領域中,有助於「合『理性』」論述過程的建立。一方面希望能幫助社會大眾及政治評論人,能理性的檢驗有關公共政策的論述,使政治和政策的討論,能在實質面進行。

1節討論「語言」的性質、「語言」的使用,和「言談行動」這個概念;
2節討論「論述架構」、「論證」、和「合『理性』」三個概念;
3節應用「言談行動」的概念來分析當前台灣政治論述的「行動」;
4節是結論和感言。

附錄則簡單介紹我自己的「論述」行為。

本文內容綜合了我過去的許多相關闡述,所以和本城市已刊登文章有重複的地方。但在系統性和周延性上有所加強。

1.    「語言」分析

1.1   語言的「性質」

我對「語言」的看法,在語言哲學中,大概屬於「現實論」。

一般而言,一個有效的工具應該達到使用或選擇該工具者所預設的「目的」。達到這個預設或特定的「目的」,就是該工具的「功能」。一個工具的「功能」,來自它所具有的「性質」,例如形狀、重量、和大小等。

我認為「語言」的「功能」是思考和溝通,這兩項「功能」來自「語言」具有「意義」。所以,我認為「語言」及其所攜帶的意義,應該有以下的「性質」:

a.    有些「語言」的意義,對應於外在現實。
b.   
有些「語言」的意義,由把經驗抽象化(歸納)而來,它們具有「現實」基礎。
c.   
有些「語言」的意義,由個人經驗而來。這是何以某些「語言」的意義具有「主觀性」成份的原因。但這個「主觀性」來自(個人)「經驗」,並不是「先驗的」。所以,這些「主觀的」意義,仍然具有「現實」的基礎,也就可以被他人檢驗或模擬。
d.   
「有些語言」的意義,由「建構」(指定)而來。但在成為通用的語言前,它需要經過「社會化」和「公眾接受」(「約定俗成」)的過程。「語言」通過這些過程(或機制)得到「人際相通性(Husserl 1962135 - 136)

我認為以上ab、和c三點的說法,是「意義」具有「人際相通性」的現實(經驗)基礎。而意義的「人際相通性」,是「語言」具有思考和溝通兩項「功能」的必要條件(1);也是人類可以「溝通」、「學問」可以成立的原因。

雖然「語言」的意義可能具有「主觀性」或「建構性」,但是根據d點的說法,「主觀」或「建構」的「意義」,仍然受到「現實」或「約定俗成」的制約和限制。因此,「社會建構論」有它一定的應用範圍。但在公共(社會)領域,我認為它的應用範圍,並不如一般「建構論」者所想像的那麼大(2)

1.2   語言的「使用」

多數人使用「語言」來思考。因此,語言本身、語言的「意義」和「現實」對應的程度、思考者使用用語言的習慣、以及思考者對「意義」和「現實」兩者關係的了解等,都影響思考者所得到的「結論」和外在「現實」的對應性。由於語言的「意義」具有「人際相通性」,它才能成為思考和(人際)溝通的工具。我們在「使用」語言時,也就受到「意義」具有「人際相通性」的制約和限制。以下用「形容」這個論述行為做例子,來說明這個觀點(3)

當我們使用形容詞的時候,我們至少「預設」了兩點:

a.    被形容的個體(人、東東、或概念)具有某些性質或得到這些性質的可能性。
b.   
世界上「有」被使用的形容詞「所形容」的「性質」。或該形容詞的意義「有所指」。

根據以上兩點的說法,「形容」行為其實是一個「判斷」行為。也就是說:「漂亮的張美美」這個形容片語,其實是:「『我認為』張美美很漂亮。」或「根據「『我的標準』,張美美很漂亮。」的縮寫。

但如果要和他人溝通,我們也不得不「預設」第3點:

c.    被形容個體和被使用形容詞的「所指」之間的關係,是可以被「公認」的。

因此,雖然(我認為)所有的判斷行為都是「相對」的或「主觀」的。但如果要和他人溝通,「形容」行為也需要接受「約定俗成」和「人際相通」的制約和限制。

比擬、比喻、和擬人化是附屬在「形容」行為下的動作。這三者的用法,尤其在文學裏,要比「形容詞」的用法寬鬆。但它們也不是完全「任意」的或「主觀」的,它們也需要接受上述的制約和限制。超過了「約定俗成」或「人際相通」的範圍,所使用形容詞和被形容個體間的「關係」,就會被認為「不相當」。「形容」的行為會被認為「不適當」。「不相當」或「不適當」的結果,是導致聽眾/讀者得到「有聽()沒有懂」的感覺,也就沒有能達到「溝通」的功能或目的。

「語言」並不是靜態的或固定的,而是(隨使用者)與時俱變、經常創新的。如果逐漸被多數人接受,「不相當」或「不適當」的行為會轉變成「相當」或「適當」。但在經過「社會化」和「公眾接受」(「約定俗成」)的過程前,如果要達到和他人溝通的目的,審慎的「用字遣詞」仍然是比較有效的原則。

比擬、比喻、和擬人化,可以拿來形容、說明、煽動、或做其他的「言談行動」(請見第1.3)。當用它來「論證」時,它需要符合嚴格的「相當」、「對應」等條件(請見第2.1)。否則就容易流於萊爾教授所說的「類型錯誤」(Gilbert 194916 - 24),或邏輯上的種種「非形式謬誤」。如:成份謬誤、原因不能成立謬誤等等(Angeles 198195 - 100)

我要指出的是:雖然「論述」是相當「個人」性的行為,但如果「論述」的目的在「溝通」,則它不是一個「只要我喜歡,為什麼不可以」這一類型的行為。或者說,(我認為)在「公共論述」行為中,論述者使用語言時,「指鹿為馬」或「黑白不分」等類似動作是「沒有效」的行為方式。

1.3  「言談行動」

奧斯汀認為「言談」是人類達到「目的」的「行為」方式之一(Austin 19756 - 11頁,94 - 120頁。)。他提出「言談行動」(或譯為「動作言談」)的概念,來汎指產生「影響」或「結果」的言談(4)。他的目的是:

區隔這一類的言談和「敘述性」(或描述性)的言談;
打破「『坐』而言,『起』而行」這種將「言談」和「行為」當做兩個「對立」概念的思考模式;

指出把「言談」當做沒有實質效用的「空談」(這種想法)的錯誤。

如果我們回想中國「一『哭』、二餓、三上吊」的俗語,就了解中國人早就有他這種「言談等於行動」的觀點(5)

2.    「論述」分析

2.1   「論證」和推理

我們都知道三段式論法,或「大前提」 > 「小前提」 > 「結論」的「論證形式」。

但是為什麼要用這樣的「形式」?這三「段」(通稱「命題」)個別的功能在那裏?一般人可能不是很清楚。以下是我從實用觀點所做的詮釋。

當一般人用「推理」、「推論」、或「演繹」時,往往有一個錯覺,以為「結論」是從「大前提」經過「小前提」,「推論」或「(沙盤)推演」而得到的。事實上並非如此。「大前提」和 「結論」在實際生活中,都是所謂的「已知項」或「已『認定』項」。當兩者間的關係不是很明顯時或完全沒有關係時,論述者用「小前提」做「工具」、「道具」、或媒介來將兩者「建構」(或連接)起來。我們通稱第一種行為「推論」,第二種行為「瞎掰」、「欺騙」、或「謬誤推論」。

邏輯學家綜合以往的許多「推理」個案,歸納出一套「邏輯規則」。凡是由合「邏輯規則」的過程(或方式),所「建構」(或連接)而來的「結論」,我們說它「成立」(6),或稱它(給予它)具有「邏輯」上的「真值」。在實際應用上,「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這三個「命題」之間,彼此需要有一定的「關係」,「推理」過程才可能「成立」。如果「關係」存在,我們說三者是「相關」的。三者之間有「關係」的程度,我們稱為(命題的)「相關性」。如果三者間沒有任何「關係」(不「相關」),則從「大前提」、「小前提」、到「結論」間的「推理」過程,不可能合「邏輯規則」,也就不可能「成立」或造成邏輯上的「形式謬誤」(胡卜凱 2002a)

本文的目的不在討論「邏輯規則」,我要強調的是:「相關性」加於命題中所包含「概念」的限制。

一般人很難或無法在含糊或含混的概念間建立(或確定)一個「關係」。因此,如果論述者希望讀者或聽眾能容易的判斷「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是否「相關」,則三者所包含的各個概念,必須「清楚明白」(7)。許多(有意)「瞎掰」和「欺騙」的論述手法,就在故意使用不「相關」的命題,或含糊(含混)的概念(8)

如果只是個人性的活動,「推理」可以不需要規則。形式邏輯當然也不是唯一的「推理規則」。但「討論」是涉及雙方或三方(聽眾/讀者)的活動,所以,參與討論活動的人,尤其是「討論」公共議題(政策或知識)時,應先表明自己所使用的「推理規則」,同時將自己所用的概念,做「清楚明白」的陳述。

2.2   「論述架構」

凡『論述』必有假設(9)

基於這個前提,為了幫助「公共政策」的對話能取得共識;避免「雞同鴨講」的現象發生,我建議以下的討論步驟。

大家在論述之前,說明或列舉自己的基本假設、立場、以及推論規則

「基本假設」:論述者所根據的理論或原則。
*
「立場」:論述者為誰說話、為什麼目的說話。

基本假設、立場、以及推論規則是形成論述者「論述架構」的三個主軸(胡卜凱 2002b)。「論述架構」也可稱為「論述基礎」。每個人因為各自經驗的不同,會選擇或接受不同的「論述架構」。所以,不同的「論述架構」本身之間,沒有對、錯,或高、下的分別。但是一個透明的、或合「理性」的「論述架構」,有下列功能:

a.    幫助論述者本人反省或檢查自己是在陳述、瞎掰、欺騙、或說些瘋言瘋語。
b.   
幫助意見相異的雙方,了解彼此何以有不同的意見。
c.   
提供聽眾或讀者(理性的)判斷一個「論述」是否值得相信或接受的依據。

我在許多拙作中已說明,何以「論述架構」有以上的功能?何以陳述自己的「論述架構」,在討論公共政策時是有效的行為模式?所以不在此重複(胡卜凱 2002b;胡卜凱 2002c)

以上我所建議的步驟,當然不是唯一的「有效」方式。歡迎各方提出和說明各自的意見。

2.3   合「理性」

任何涉及雙方或三方的活動,需要某些「規則」來維持該活動進行時的「秩序」。基於第1.2節中所討論到的「語言」性質,以及「討論」的「目的」或「功能」在取得「了解」(或共識)這兩點,我認為「討論」(溝通)的行為,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則」:

文法規則、語意規則、邏輯規則、以及「指號」和「所指」間必須對應的規則等

如果有人不同意,我希望她/他能提出一套她/他認為適當的「規則」。只有在雙方樹立一套彼此都願意遵守的(遊戲)規則後,「討論」(溝通)的雙方才能取得了解,甚至可能取得共識。

以上的分析,也適用於思想活動。當我們在「知識」和「公共政策」兩個領域,遵守以上使用「語言」的規則時,我稱它為「合『理性』」的論述行為。簡單的說,(我所謂的)「合『理性』」有三個要件(胡卜凱 2002d)

相容性:指在一個人所接受的許多信念中,它們不應彼此衝突或相互矛盾。
一致性:指一個人在相當的情況下,對相似的人、事所採取的立場或觀點,所使用的判斷標準是相近的。
合現實性:有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指如實的面對外在環境,一指如實的面對本身欲求。

「合『理性』」並不是「唯一」的一套論述原則。但參與這兩個領域討論的人,應該表明自己願意遵守的「論述」原則,再進行論述活動(10)

3.    「言談行動」的應用

我現在根據上述我對語言的觀點和Austin「言談行動」這個概念,來「解構批判」時下流行的一些「論述」風格,尤其是一些政治性「論述」的風格。

當論述者將兩個近似但不等同的概念加以混淆來「論證」時,至少有三個可能性:

3.1   論述者沒有能力做這樣的分別。如果是這一個情形,也許論述者可以在文字的運用和 類型的相關性上多下點功夫,或回學校重修邏輯課程。

3.2   論述者「不分別」近似但不等同的兩個概念。論述者可以採取這樣的行為,但在公共 論述的領域,尤其是當一般讀者會做這樣的分別 時,論述者需要說明:

a.     /他不做這樣的分別。
b.    
/他不做這樣分別的理由。

3.3   論述者有能力做這樣的分別,但選擇或決定「不做這樣的分別」。引用Austin「言談行動」的概念,我會將這種對文字的「用法」,稱為一種有「目的」的行為。這種「言談行動」又可分成三類:

a.    「誇張」(hyperbole)
b.   
「結論導向」,也就是說「有意誤導」。論述者不是從證據歸納出結論,而是為了支持自己的結論而炮製證據或任意創造對語言文字的「用法」。
c.   
「欺騙」。

Austin這個觀點提醒我們:當聽到一個「言談」時,要問:表達這個「言談」的人企圖達到什麼樣的「目的」。例如:

「資助蔣家生活費用」是在:「A(行為發生之前);或「『為』A錢『辯解』」(行為發生之後)
「深宮怨婦」是在:「『爭』權」。
「防衛性公投」、「防禦性公投」、「和平公投」、「... 公投」!?則是在:「『騙』選票」。

Austin「言談行動」的概念,我建議陳總統乾脆打開天窗說亮話,直接叫它「『騙選票』公投」,以免一天一「XX公投」,弄得陳總統自己、總統府發言人、台灣民眾、和老美(發言人)人格分裂。也免得美國和其他擔憂台海局勢生變的國家(官員)窮緊張,更可避免中國()(當局)擦槍走火。

另一方面,由於「言談」等於「行動」。因此,陳總統和全國民眾要提防對方(老美和老共)可能直接以「行動」回應陳總統的「言談」!

4.    結論

4.1   一個「有效」的「公共論述」行為有四個步驟:

a.    陳述自己的「論述架構」。
b.   
表明自己願遵守的「推理規則」。
c.   
說明自己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d.   
遵循「合『理性』」的論述原則。

4.2   「瞎子摸象」的啟示

印度有個「瞎子摸象」的寓言,大意是說因為每個人囿於所習,只琢磨到現實的一部分。如果我們將這個寓言推廣,也許我可以建議:

如果大家保持開放的態度,採取集思廣益的步驟,彼此互相參考、修正、或校正自己現有的觀點,也許我們能在知識和政策上逐漸共同拼湊出一個接近現實的圖像從而解決現實帶給我們的問題

附註:

1.    這個看法,基本上和「『後現代』主義」者所宣揚的語言理論是不相容的。讀者可自行決定那一種說法比較「說得通」。說得通 -- plausible。「人際相通性」並不是「語言」具有思考和溝通兩項「功能」的充分條件。
2.   
這當然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的,我會在其他場合討論(胡卜凱 2003a)。最近我常看到「社會建構論」的說法,但(Berger/Luckmann 1967:第3)的書應該還是它基本理論的入門書。
3.   
本段在回應:msn 社群 >台灣民意論壇> 政治討論區 > 【一般】板:《談談, 現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中,katt_hsieh君在12/22/03留言的最後一段。
4.   
「言談行動」是奧斯汀統稱locutionary actIllocutionary act、和perlocutionary act三者的術語請參考(胡卜凱 2002e)中關於locutionary act等三個術語及performative act的說明。言談行動(performative act)
5.   
「哭」不只在「表達情緒」,而是有「目的」的行為。此外,目前很流行「抹黑」或「泛政治化」的說法。「抹」或「... 化」都是「動作」。也就表示「論述者」不在或不只在「說話」,也在進行「說話」之外的、企圖達到實質效果的「活動」。
6.   
就像文法學家綜合以往的說話/書寫經驗,歸納出一套文法規則。凡是合「文法規則」的「說法」/「寫法」,大家都聽/看得懂。
7.   
容我再度引用Turner教授的話:
"Without conceptual clarity we cannot have sensible political discourse on economic matters." (Turner 2002)
他的" we cannot have sensible political discourse." 其實就是在說: "we would be talking non-sense."
我第一次引用這一句話時,我的翻譯是:「政治人物如果不把概念搞清楚,談經濟事務也就不過是在胡說八道。」(胡卜凱 2003b:註23)
8.   
例如許多談政治的學者、官員、或網友,不分別「政府」和「國家」兩個概念。本文不在討論政治哲學或政治學,因此,這裏用最簡單的話來說明兩者的差異:任何一次選舉,任何一次革命,都有可能造成「政府」的更迭,但「政府」的更迭,並不表示「國家」的更迭,更不表示「國家」的存在發生問題。
本段及本文第3節在回應:msn 社群 >台灣民意論壇> 政治討論區 > 【一般】板:《談談, 現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中相關的討論;本註及第3節的部分則根據我在該板12/27/03的留言改寫。
9.   
請參考下文:
「從知識社會學、社會建構論,文化研究、或大腦網絡連接論的立場看,不要用既定的價值觀來思考事物是一個不成立的命題。我們需要做的是了解我們都有一些既定的價值觀。而這些既定的價值觀,是我們在各自經驗制約下的產物,並非真理。一個有效或合理性的做法是保持彈性/開放的態度。儘可能取得相關的資訊,儘可能周全的思考,再下結論。並隨時依新資訊、新考量、或新現實,修正自己所做的結論」(胡卜凱 2003c)
10.  
在「非」知識和「非」公共政策的論述領域,「合『理性』」可能是不適用的行為指導原則。

參考文章:

*  Angeles, P. A., 1981,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Barnes and Noble Books, New York
Austin, J. L. 1975,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Urmson, J. O. /Sbisả, M. 編,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  Berger, P. L./Luckmann, T. 1967,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Anchor Books, New York
*  Gilbert, R. 1984, The Concept of Min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  Husserl, E.,1962, Ideas, Collier Book, New York
*  Turner, A. 2002, Just CapitalThe liberal Economy, Pan Books, London
胡卜凱 2002a,《判斷模式(該欄2004/02/23)
胡卜凱 2002b,《發刊詞我的論述架構
胡卜凱 2002c,《統獨議題和公共政策
胡卜凱 2002d,《論智財權》(出處待補登)
* 胡卜凱 2002e,《意思和翻譯 -- 兼評《哲學辭典》中譯本》
胡卜凱,2003a唯物人文觀
胡卜凱,2003b《評《中國古代究竟有沒有邏輯 - 對中國古代邏輯研究的一種新審視》- 文化語言篇》(出處待補登)
胡卜凱,2003c《關於 不要用既定的價值觀來思考事物 (?) 的討論》(出處待補登)


附錄: 我的「論述架構」和推理規則

在知識和公共政策兩個領域,我論述所依據的基本假設是:「相對主義」、「物性主義」、「實用主義」、和「個人主義」。這四個觀點構成我的「論述架構」,也就是我論述和判斷的基礎(胡卜凱 2002b)

我的推理規則是傳統的形式邏輯。

我的論述(說法)大致根據以上所述的基本假設、遵守以上所述的論述和推理規則。如果有讀者或其他評論人不同意我的說法,請先檢查自己的基本假設。如果它們和上述我的假設不同,那我們彼此的結論(說法)不同是正常的,也很難就這些結論(說法)取得共識。但為了增加彼此的了解,增加(以後或在其他議題)取得共識的或然率,我們可以退一步先就彼此的基本假設來溝通。

如果我們彼此的基本假設相去不遠,而結論(說法)相當不同,那就(至少)有三個可能。

a.   我們彼此的推理規則不同。
b.   
我們彼此對某些事實的認定不同。
c.   
我們彼此對某些概念(或理論)的了解不同。

在這三個情況下,進一步的討論可以幫助雙方取得共識。因為在理論上,彼此有沒有遵守各自的論述和推理規則可以「公評」;事實的認定和概念(或理論)的了解也可以「驗證」或「公評」。換句話說,在一定程度內,我們有進行「客觀」、「理性」討論的空間。

我在論述的時候,我會用「形容」、「比擬」、「比喻」、或「擬人化」來加強語氣。但不會使用它們來「論證」。因為在「論證」過程上,「比擬」或「比喻」基本上是以個案來推論一般的策略。沒有嚴謹的歸納方法或足夠的數據,「比擬」或「比喻」缺乏「論證」的效力和相關性。「擬人化」用於「論證」的困難,已如本文第1.2節所述(3)

如果一篇網路留言是傳教或文學的形式,我不會也不夠資格評論。如果留言是政治評論形式,它進入公共論述領域,其結果可能影響到我的權益,所以我會從邏輯、意義、和現實層面來評論或進行解構批判。

我不期望讀者同意我的見解,但我希望讀者願意用同樣的尺度、或本文結論(4.1)所建議的論述原則,來檢驗我的見解、各自的見解、或各自所接受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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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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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大約七年前幾篇討論論述」規範的文章,提升一下。謹供參考。本欄第二頁《語言和論述 -- 你本來就不需要講「理」》一文的最後一段話更是天下五毛黨 不分紅、藍、綠 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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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論和多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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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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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文原載:【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 >> 《陳水扁應該下台》

開欄者 : 胡卜凱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830870&History=0&Page=1

*********************************

曇雲(#113):

1. 公論

a. 我認為公共領域的「論述」要接受「公論」。因此,論述要有「內容」,別人才能公論。簡單的說,「公論」指「檢驗」和「批駁」。內容要有「依據」,別人才能檢驗和無法批駁。

b. 「推論」要有立論的「基本假設」、「立場」、以及(和所論述「議題」相關的)「前提」。
推論自然也要有一個從前提到「結論」的「過程」。這些過程的每一「步驟」需要「符合」該「論述者」所選擇(指明)的「邏輯規則」。

c. 為了方便一般人公論,從前提到結論的過程通常以「論點」來呈現。論點則需要根據通行的「理論」和「人際相通」的「事實」。

d. 引用的理論往往需要以「概念」呈現,概念常常需要簡單的「說明」或「定義」。

有了a, b, c, 和d四點所敘述的「成分」,才成為一個「完整」而「成立」的論述。完整和成立是一個論述讓別人無法批駁的「條件」。

我偶而也會做些短兵相接式的「戰術攻擊」,但當我就重大議題發言時,我會盡我的能力寫一篇(我認為)完整而成立的論述。

你、我寫作風格不同,咱們各行其是吧。

2. 多元價值觀(相對主義)

每個人有他/她的基本假設和立場,以及各自接受的理論和認知的事實。

基本假設和立場屬於「價值判斷」或「價值觀」,不在「理性論辯」的範圍。理論和事實則需要經過公論(檢驗和批駁)的程序。

也許你認為你的看法都是「放之四海而皆準」,不過我沒有這種自信或自大。所以,我的論述性文章中,都包含第1節中所列舉的各種成分。

如果你認為我的文字「多餘」,我沒有意見。

(如果有的話,大概就是我說的:你不了解我的論述策略,或你看不懂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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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論述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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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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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文字當做一個「工具」,我接受論述是一種「言談行動」的觀點。

當一個人選擇工具或行動方式時,她/他選擇的判準通常是自己需要的「功能」或企圖達到的「目的」。以功能和目的導向來決定(選擇)工具或行動的能力或思路,就是所謂的「效益理性(1)

我的論述通常有兩個目的,因此,我也有兩種不同的論述風格 

1.     使用於知識公共政策領域的方式。

2.     使用於政治評論社會風氣人物評論的方式。

在公共政策和知識領域,一般人的目的是取得共識,試圖解決人們當時和當下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使用效益理性是最有效的行為模式。例如,Habermas等學者提出了他/她們關於「溝通行為」的理論或建議(Habermas 2003van Eemeren/Grootendorst 2004胡卜凱 2005a2005b)。我在這方面的觀點,表現在一系列我關於「論述行為」的文章(胡卜凱 2005c)

政治評論社會風氣及人物評論的目的,當然是一種政治鬥爭改革現狀。而政治鬥爭和改革現狀,就是要鬥倒鬥臭當權或傷害公共安全和利益以及違反社會公義的人。所以我對於我看不起或看不順眼的人,我下筆決不講什麼禮儀道德、或理性批判誰如何批判是我的決定;我的評論能不能被一般人接受,那是讀者的決定

附註:

1.     「效益理性」一般譯為「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效益理性」的行為模式除了明確的目標外,另一個特徵是根據經驗所建立的(達到此目標的)一套規範或步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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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論述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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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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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 論述觀 大致表現在三篇《語言和論述 -- xxxxxxxx 》中。

如我在別處所說,我在「論述活動」上的觀點,和 Habermas (《介紹Habermas的溝通/論述行動理論》) 以及van Eemeren/Grootendorst (《介紹 論辯理論》)三位有許多相通的地方。因為我也接受《介紹 Habermas 的溝通 / 論述行動理論》一文的《結論》中所列舉,他們三位所使用的五個成份 。換句話說,我的「論述觀」並不是我的獨門武功。凡是接受上引《結論》中所列舉的五個 概念或觀點 的人,大概或多或少都會採取類似的「論述觀」。

我轉貼了一些相關的文字,以供今後討論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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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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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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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久遠

電視台上常有學者、政客、或名嘴等評論時事。由於主持人通常都很有禮貌,尊重他或她的來賓,我們只好接受對理性的汙染或「白痴待遇」。我不是說某些學者、政客、或名嘴是白痴,我是說他或她們把我們觀眾(包括主持人)白痴。現在我提供大家一個簡單的、不當白痴的方法。

由經驗得到的知識,通常用命題陳述。這種命題稱為綜合判斷。(胡卜凱,2002,第3.2節)。傳統邏輯(或稱形式邏輯、三段式論法)是連接綜合判斷的規則大、小前提和結論在概念和經驗上有沒有「關係」,影響到推論是否成立。傳統邏輯所討論的就是這些「關係」是否存在,也就是通稱的邏輯推理規則。其次,三段式論法的大、小前提是否被你接受,直接影響到你是否接受結論

我建議的方法,就是從學者、政客、或名嘴所說的話,倒推出他或她們所用的三段式論法。再檢查三段式論法是否成立,或其大小前提是否被接受。以下用一個實際的例子來說明以上的方法:

大約兩年前,我曾在電視台上聽到台大歷史系李永熾教授說:「我不認為中共有能力攻打台灣」,或「我認為中共沒有能力攻打台灣」。這句話是個綜合命題的形式,因此,我們來看看李教授可能用的三段式論法,是那一種模式。

1. 類比推論
 
大前提: 一個國家要有登陸太陽的能力,才能攻打台灣,
小前提: 中共沒有登陸太陽的能力,
結論:  所以中共沒有能力攻打台灣。

2. 數位推論
 
大前提: 一個國家要同時有下列軍力,才能攻打台灣:
   5,946枚洲際飛彈,5,603萬正規軍,1,201艄潛水艇。
小前提: 中共沒有這種軍力,
結論:  所以中共沒有能力攻打台灣。
 
3. 認為推論
 
大前提: 我認為的都成立
小前提: 我認為中共沒有攻打台灣的能力,
結論:  所以中共沒有能力攻打台灣。

4. 自由推論
 
大前提: 橘子紅了
小前提: 貓兒叫春了
結論:  所以中共沒有能力攻打台灣。

以上1、2兩類推論模式的前提,涉及經驗現象或事實。理論上可以被驗証或取得共識。如果有爭議,屬於技術層次,理論上也都可以解決。在邏輯上,它們一般被定位為「客觀」判斷。如果李教授的推論模式是這兩類之一,我很想知道他所依據的大、小前提是什麼,這樣我們可以「驗証」它們是否具有公認性,或者了解李教授在瞎掰硬ㄠ,以觀眾(包括主持人)為白痴。
 
以上3、4兩類推論模式所得到的結果,在邏輯上被定位為為「主觀」判斷。因為它們沒法被驗証很難取得共識。我們無法「討論」這類判斷,只能尊重他人做這類判斷的權利。不過,我們也希望李教授這種人,尊重大眾不被當做「白痴」的權利。(原文發表於 2002)

 

參考文獻:
 
胡卜凱,2002,《評《另類哲學:現代社會的後現代化》 - 兼論現代性和後現代》,《知識和社會廣場》,2002,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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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無主義 -- 不完美 / 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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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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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完美 / 胡卜凱

本文轉貼自: 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 >> 你本來就不需要講「理」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442796&History=0&Page=1

不完美(#3)

啊...這就叫虛無主義...?

真教人惶恐!


胡卜凱

我有講了一個沒人笑的笑話的感覺。

我原來的意思是在諷刺(說臭罵亦可)那些瞎掰硬拗的人。

在公共論述領域,我自己是堅持要講理的。我發表過兩篇相關的文章,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叫好,但我知道的確不叫座。


不完美(#6)

致欄主:

不好意思,我沒惡意,只是不太懂欄主在說什麼...

假設欄主是個『講理』的人,那麼『其實你本來就不需要講理』就意味著欄主是一時的情緒語言,也是和欄主本來的個性是矛盾的。

若說,這就虛無主義(是與非為同體的?),那因果論(墨斯比亞環)就是在說假的了。


胡卜凱

回應"不完美"君:

假設欄主是個『講理』的人,那麼『其實你本來就不需要講理』就意味著欄主是一時的情緒語言,也是和欄主本來的個性是矛盾的。

若說,這就虛無主義(是與非為同體的?),那因果論(墨斯比亞環)就是在說假的了。


謝謝你的討論。

文學上有一種體裁叫「反諷」。或者說當苦口婆心的講,而聽者仍然藐藐時,也許逆勢操作可能可以收「當頭棒喝」或「一言驚醒夢中人」的效果。例如孔夫子對宰我所說的:「汝安則為之」。這句話並不表示孔夫子同意或接納宰我的觀點。該留言只是我在無奈之餘(還沒有絕望),改變或採取不同的溝通「策略」。因此,它並不適用「矛盾」的判準。

該留言的主旨,可以從它的最後一句看出來。因此,該文的主旨和我的立場並不「矛盾」。

我對「虛無主義」的定義是:「不接受(或不承認)任何本體、原則、標準、或權威的觀點(或立場)」。我相信這也是一般學者對「虛無主義」的定義。就本體論、認識論、倫理學、或語言哲學等四大哲學學門來說,各學門中的「虛無主義」立場並不相互轉換。我的意思是:本體論中的「虛無主義」者,未必一定也是倫理學(或認識論)中的「虛無主義」者。例如佛教,尤其是龍樹大師以後的某些「中觀學派」論師。

我在該留言中所舉的四位「後『現代』」大師,他們在我所分別列舉的領域,鼓吹(或宣揚)上述的觀點(或立場)。但在不同的領域,他們也未必採取同樣的觀點(或立場)。

依以上的定義,「虛無主義」和「是與非為同體」並不完全等同。即使等同,在下孤陋寡聞,看不出為什麼這一看法(或立場)和「因果論」有關。我也不知道「墨斯比亞環」指那一個(或那一位的)理論。所以,我沒有能力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

哲學上,的確有人(如休姆)質疑「因果律」。此處不是討論哲學的版面,歡迎光臨【知識和社會廣場】(http://www.fokas.com.tw/),繼續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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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身攻擊」的討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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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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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說: 

1.   張三隨地吐痰(大小便、...)

2.   張三這種行為有害公共衛生;

3.   張三這種行為表現出他沒有公德觀念。

假設張三的確有隨地吐痰(大小便、...)之類的行為,以上言論不算人身攻擊。因為:

1.   有事實根據

2.   有科學根據

3.   由於「有害公共衛生」的行為包含在「沒有公德觀念」(約定俗成)定義

其他比喻、偕音、...等等的(修辭)用法,如不具惡意,(同時)當事人也不反對,也不算人身攻擊;如使用者有「攻擊」、污衊、輕蔑、或引起第三者對被形容者輕蔑的意思,由於「比喻」是個人的印象或判斷,無法舉證,除非是「公論」(即多數人同意),一般來說,都在「人身攻擊」這個概念之內。

「放屁」或你創造()的「尿失禁」這種詞,在一般人的用法,是「輕蔑」之意。一般性的用法不算「人身攻擊」,因為沒有特定對象;但用在特定對象,依一般人的觀念,則是「人身攻擊」。

以動物來比喻特定對象,依動物的種類,如豬、狗之類,在一般人的用法是「人身攻擊」。

以動物行為來比喻特定對象的行為,要合乎「公評」的原則:

a.   舉出實例

b.   實例和比喻要符合一般人的用法。

所以:

「這篇文章像瘋狗狂吠。」過於空泛;

XXXYYY(行為)豬狗不如。」則依「YYY(行為)」的性質來決定這句話是是個人的印象或判斷,或「公論」。如YYY是弒父、姦母、或虐兒致死,則此句可謂「公論」;如YYY是只是罵粗話或隨地吐痰,則此句可謂「人身攻擊」。

舉例不需重貼原文,只要指示標題、(日期)和出處(如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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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身攻擊」的討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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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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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 / 胡卜凱

本文摘錄並評論秋君的兩篇論述(秋 2004a)。這篇評論中,有一部份引用秋君對我的批評(秋 2004b),也算是回應。英文引號是原文所用;藍色字體是我用來強調秋君的文字。

**************************************

一些關於網站管理的看法     

第一部分

首先 先說明我的希望

我希望 中時網站 這個個小社會 能成為一個「理性社會」

公民: 任何常至此處的朋友為此小社會的公民 ...
有冒充為台灣人的中國人 ...

第二部分

何謂人身攻擊

“人身攻擊”一詞 由英文 “personal attack” 翻譯而來
為了找一個明確的定義 我翻了許多詞典及百科全書
但找不到 有對 “personal attack” 給一個明確的定義
若照字面做解釋 攻擊有關個人特質 品格 經驗 能力 背景等等
都可算是人身攻擊 但這麼廣的定義 與罵人之意義沒有兩樣

因此 我比較傾向於使用一個較窄的定義
我上網路查了一下 找到下列一個網站 其中對”人身攻擊”
有給個明確的定義 而我也同意這定義

http://www.nizkor.org/features/fallacies/personal-attack.html

“personal attack”與 拉丁文“Ad Hominem” 有關
“Ad Hominem”意義 為“反對個人”或“針對個人”
是在論理中一種錯誤(或詭辯)的辯論方式(fallacy)

什麼是人身攻擊? 在辯論或爭論時 你不去攻擊對方的論點
反而用侮蔑言詞去攻擊對方的品格 特質 背景 私行等等

因為一個論點的真實價值
是在這論點本身 而與陳述這論點的無關

一般來說 最好還是專注於 論點本身的內容 不要去管是提出的

上面說的是西方觀點 我接著用東方觀點來說明
最簡單的就是

辯論或爭論時
以人廢言
或是 對人不對事 就有可能是人身攻擊

照上述說明 人身攻擊之定義為:

不針對對方的論點做出反駁
反而以不確實或無關論點之侮辱言詞攻擊對方個人之特質 品格 背景 等等

另一種在爭論中常見的情況

一 某甲作出一陳述
二 某乙用證據或論理 來說明某甲的陳述是錯的
這當然不是人身攻擊 但是 如果繼續下去
三 某乙說某甲是白痴
那這算不算是人身攻擊? 照上述定義 應該是不算的
因為某乙已對對方之論點做出反駁

或許有人會覺得奇怪 為何我一邊鼓吹理性社會
又同時提倡罵人哲學 不但提倡 還身體力行
其實這兩者不但不衝突 反而是相輔相成

為何?

一定會有些欠罵的人 這些人 你若不罵 就會越來越囂張

**************************************

胡卜凱

謝謝秋君的研究和指教。

由於秋君說:我希望 中時網站 這個個小社會 能成為一個「理性社會」,因此,我的評論就從「理性」切入。

我對合「理性」有一個定義。如果秋君不接受,請提出自己的定義。在我的定義中,合「理性」有三個成份:

相容性、一致性、和合現實性(胡卜凱 2004a)。

以下就前兩點請教秋君。

1. 相容性

請秋君說明:

a. 「冒充為台灣人的中國人」的標準是什麼?
b. 誰來決定這個標準?
c. 誰來判斷誰是「冒充為台灣人的中國人」?

既然秋君說:「冒充為台灣人的中國『人』」,顯然秋君至少在寫這篇文章時,並沒有因為「冒充為台灣人」這個行為,否定「冒充為台灣人的中國人」是一個「人」的「資格」或「條件」。因此,我認為「冒充為台灣人的中國人」的分類,和反對「對人不對事」在概念上不「相容」。如果秋君認為「相容」,請解釋「對人不對事」的意涵。

2. 一致性

如果秋君認為:

「一定會有些欠罵的人 這些人 你若不罵 就會越來越囂張」;

而且秋君認為自己可以有權利決定

「誰該罵」;(秋君自述:「提倡罵人哲學 不但提倡 還身體力行」)

請秋君說明:

a. 「欠罵」的標準是什麼?
b. 誰來決定這個標準?
c. 誰來判斷誰「欠罵」?
d. 誰來決定誰行使或執行「罵」的動作?

其次:

e. 我是否也可以這樣認為
f. 我是否也有這個「權利」?
g. 除非秋君能說明何以我胡某人不可以這樣認為,也沒有這個「權利」;否則進一步請說明依據秋君自己「一定會有些欠罵的人 這些人 你若不罵 就會越來越囂張」的「標準」:
g-1. 何以秋君自己不在「欠罵」之列(秋 2004c)?
g-2 何以我是在「人身攻擊」(秋 2004b)?

**************************************

在我的解讀,「理性」是秋君論述的基礎之一。因此,以上就秋君論述中,和我對合「理性」的定義可能有衝突之處,提出一些疑問。我再次說明,秋君可以完全不接受我的定義,但請提出自己的定義。

(我認為)「對談」要有一個「」的基礎;「」理要有(外在或內在)「因為 ...,所以 ...。」的「形式」。否則,只是各自在「自說自話」、「大呼小叫」、或「唸唸有詞」罷了。

如果各位網友都同意「理性」的定義是:「自說自話」、「自以為是」、或「『我』認為『對』的就是『理性』」,那我們不妨建議編輯把「新聞對談」改名為:

「新聞自說自話」、「新聞大呼小叫」、或「新聞唸唸有詞」。

在秋君說明以上我的幾點疑問後,我再對「人身攻擊」這個議題進行「對談」。



參考文獻:

* 胡卜凱 2004,《語言和論述 -- 對合「理性」論述的建議》,第2.3節。見本欄
* 秋 2004a,《一些關於網站管理的看法》,留言#3751、3753。*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103849&History=0&Page=1#3753
* 秋 2004b,《阿米塔吉 談話內容》,留言#19、24。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442568&History=0&Page=1
* 秋 2004c,《阿米塔吉 談話內容》,留言#14。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442568&History=0&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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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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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貼自: 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 > 《阿米塔吉 談話內容》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442568&History=0&Page=1

因為我引用拙作《你本來就不需要講「理」》一文,來回應秋君及另一位鬍鬚公君兩位在【新聞對談】的發言。秋君認為我對他/她們進行「人身攻擊」(留言#19及#24)。本文就此及相關議題做一個討論。

*****************************

我不知道你/妳說的「人身攻擊」是什麼意思。簡單回應如下:

如果我貼了一張條子:「隨地大、小便的人是混蛋。」(只是舉例,沒有暗示。)
張三隨地大、小便。
我指指那張條子。
張三說我「人身攻擊」。
我需要回應嗎?

1. 我所引述的留言,是我三篇系列文章的第三篇(胡卜凱 2004a、2004b、2004c)。我是在批判某特定社會行為模式。如果你/妳要說是在「攻擊」,我也可以接受。我在這三篇系列文章中,並沒有以特定人士為對象。所以它們是在進行公共討論,而不是在做「人身攻擊」。

妳/你可以批判我的文章不通、無理、胡鬧、或「不成立」。例如:闡述公共論述可以用「非理性」的方式進行;或說明「胡說八道、瞎掰硬拗、狗屁不通」的行為,不能以「自己大腦長在膝蓋上」來形容。

然後再指出:它們是「人身攻擊」,因為 ...... 。

也就是說,你/妳要給「人身攻擊」定一個尺度或標準,才能給我戴上「人身攻擊」的帽子。就像我說明/闡述何以公共論述應該用合「理性」的方式進行,然後批判(或「攻擊」)非「理性」的論述行為。這才合乎「講」理的定義。

2. 這三篇系列文章發表在閣下和鬍鬚公君兩位文章發表之前。所以「它就是為你寫的」這句話,在時間序列上並不成立。因此,它是「非事實」的陳述,只是「加強語氣」的用法。強力建議你/妳去「參考」看看。或者說那句話是:「它就是為你『所使用的論述方式』寫的」的簡寫。如上所述,我是批判(或「攻擊」,如果妳/你堅持)某特定社會行為模式。

如果我認為妳/你採取了這種行為模式,那對不起,我是在批判(或「攻擊」)這種行為模式。

再舉一個例子:從國民黨時代開始,每次有官員被點名貪污,被點名者就大喊「抹黑」或「泛政治化」,卻不正面回應自己到底有沒有「貪污」。好像「抹黑」或「泛政治化」有「除罪化」的功能。同樣的,「人身攻擊」並不能為一個人的論述是否合「理性」解套。如果不能說明自己的論述不合「理性」,那就符合被我批判(或「攻擊」)的要件,但我強調,我批判(或「攻擊」)的是行為模式,不是個人。只要一個人不是或沒有從事這種行為,我就不是在批判(或「攻擊」)他/她。

3. 我和閣下和鬍鬚公君兩位毫不相識。因此,無所謂「人身」攻擊。

容我重複我說過的話:

a. 我不是在鼓吹「不講理」。相反的,我在堅持「講理」,並且批判(或「攻擊」)「不講理」。
b. 就我所知,現在舉世公認的「講理」規則只有一個,那就是:「說得通」。用術語來表達,就是:「具有內部一致性」。因此,在閣下說明自己的基本假設和論述規則前,我無意和閣下「講理」。因為我不知道從何講起。如果閣下知道其他的「講理」規則,我願聞其詳。如果閣下說明自己的基本假設並願意遵守這個或其他任何「講理」規則,我可以回應妳/你以前的留言。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明上一段:「陳總統說的話都是對的。」和「陳總統說的話都是錯的。」本身都是可以依各人立場而成立的命題(1)。任何人可以用其中之一做基礎,建立或建構一套論述。只要它們合乎「具有內部一致性」的條件,這兩套論述都「合理」。不過我拒絕和以這兩種命題做論述基礎的人講理。因為那只是在浪費彼此的時間(胡卜凱 2002)。

c. 請參考留言#21最後兩段


附註:

1.  「可以依各人立場而」8字是後來加上的。

參考文獻:

  • 胡卜凱 2004a《語言和論述 -- 對論述行為的建議》見本欄
  • 胡卜凱 2004b《談 「非理性」論述行為》見本欄
  • 胡卜凱 2004c《你本來就不需要講「理」》見本欄
  • 胡卜凱 2002《發刊詞 – 我的論述架構》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7 ,第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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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和論述 -- 談 「非理性」論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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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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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開放或民主社會,通常都確認每個人有鼓吹或宣揚她/他接受,或認為對自己有利的信念、人選、政策、或政治行為。任何人也有權利批判他/她認為不適當的信念、人選、政策、或政治行為。

我認為公共論述,也就是對知識、公共政策、和社會行為(風氣)的討論,只有在遵守合事實(有根據)以及合邏輯(有道理)兩個原則下進行,才能有效的達到「了解現實」、「取得共識」、並從而「解決問題」的目的。合「理性」的論述行為,要求論述者說清楚自己的立場、論述規則、和所引用的理論及事實。這樣社會大眾才能檢驗「論述」的目的、內容、並從而決定該「論述」是否說得通。批判和檢驗他人論述的標準則只有「事實」和「公眾利益」兩項。

大呼小叫、唸唸有詞、亂貼別人標籤、或亂扣別人帽子,並不能使一個人的論述「成立」或「說得通」。例如:「公投」是否符合台灣大多數人民的利益,不是大呼小叫的說三聲:「公投有防禦效力!公投有防衛能力!公投能促進和平!」就能建立「公投合人民利益!」的事實。同樣的,「公投」是否合法,也不是唸唸有詞的說三聲:「公投違法!公投違法!公投違法!」就能說明「公投違法」的道理。

大呼小叫、唸唸有詞、亂貼別人標籤、或亂扣別人帽子的論述行為,頂多使論述者聽起來或打扮成忠孝節義。對於上述「公共論述」的三個目的,毫無幫助。可惜的是,在我們的社會中,滿街都是搞不清楚自己是什麼在追求什麼的人。她/他們只不過因為自己的大腦少了根筋多了塊瘤,就沾沾自喜或洋洋自得的自以為忠孝節義(1)。借用Austin的術語,我把在「公共論述」領域中所進行的「非理性」論述行為,分成以下三類:

1. 羊頭言談:它的企圖或目的在誤導或欺騙社會大眾。
2. 污染言談:它的作用或目的在混淆「公共論述」討論的主題或重點。
3. 垃圾言談:它毫無價值。


附註:

1. 此句仿傚尼采:「有些人僅僅因為自己沒有尖牙利爪,就自以為是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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