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前言
我在2002年建立【知識和社會廣場】網站時,把我對「論述」的基本觀點寫成《發刊詞 – 我的論述架構》(胡卜凱 2002)。三年來,我根據和網友對談及論戰的經驗,陸續發表了一系列關於「論述」理論和規則的文章。2004年底左右,我開始讀Habermas的「溝通理論」(Habermas 2002);上個月讀了van Eemeren和Grootendorst的「論辯理論」(van Eemeren/Grootendorst 2004)。發現我的說法和這三位學者的理論有相通之處(A)。以下介紹van Eemeren和Grootendorst的《論辯的系統性理論:以語用-對談方式進行論辯》。做為今後論述的參考文件或指導綱領。
van Eemeren和Grootendorst兩位是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的教授和前教授。共同研究「論辯理論」達30年。Grootendorst教授已於2000年過世,本文介紹的是兩人合著的最後一本書,也是兩人研究成果的總結。
1. 本書綱要
本書首先定義:「什麼是『論辯』?」。兩位作者強調「化解歧見」是論辯過程的目的。第1章中並介紹過去和當下對論辯研究有貢獻的主要學者及他/她們的觀點。兩位理論的關鍵概念是對談、理性、「分析檢驗」(B)、和「言談行動」(C)。
其次,兩位作者討論論辯研究所涵蓋的各種領域。
兩位作者接著介紹他們所提出的「理論模型」,此模型以「語用-對談」為論辯過程的指導概念。
兩位作者然後強調「相關性」的重要及在論辯中的作用。
第7章中兩位作者討論「謬誤」的概念,他們認為:
「凡是有害於在論辯過程中化解歧見(或取得共識)的行為都是『謬誤』」。
兩位作者在第6章和第8章中,分別討論「論辯」的「規則」和「規範」。所謂「規則」,指論辯過程中應採取的步驟;所謂「規範」,指論辯過程中應有的行為模式。
2. 各章要點
以下文字為原書內容的節譯,括號內的數字為原書頁數,有色字體是我用來加強語氣的。引號、斜體字、和粗體字則是原書作者所用。我只著重應用或實務部分,理論部分大都從略。
2.1 全書簡介
論辯是個口頭的、人際的、合理性的活動,其目的在說服一個講理的批評者,使他/她接受或拒絕接受一個立場或主張。其方式則是提出包含一組命題的論述,來說明或批駁表達該立場或主張的命題(1)。
論辯指(論辯的)過程,論點則指(論辯的)內容(1)。(D)
2.2 論辯研究涵蓋的領域
我們可以從三個觀點來考察講理的行為:「幾何學式的」、「人類學式的」、和「分析檢驗式的」這三個觀點(13)。
幾何學式觀點 -- 採取這個觀點的學者認為:
我們可以從一個無可置疑的基礎,一步一步的導出什麼是講理的行為(14)。
人類學式觀點 -- 採取這個觀點的學者認為:
講點是否能被接受,依交談者所處文化脈絡中的規範而定。什麼是合理性的行為和講理的行為,由文化決定,因此它們是相對的概念(14)。(E)
分析檢驗式觀點 -- 採取這個觀點的學者認為:
我們無法肯定任何事。因此,不論任何人,根據任何原則,聲稱一個命題或說法可以被接受,都可受到質疑。
採取分析檢驗觀點的學者把重點放在討論。他/她們認為論辯就是對論點做分析檢驗性的討論,直到雙方歧見得以圓滿化解。而參與討論的人,要準備接受一套彼此同意的論述程序規範(16)。
2.3 分析和檢驗性討論的理論模型
如果我們分析交換意見的過程,討論雙方將透過四個階段來達到化解歧見的地步。
... 我們把這些階段稱為分析和檢驗性討論的討論階段,它們是:
a. 「衝突」階段 -- 確定(雙方有)歧見。
b. 「開始」階段 -- 建立論辯程序及其他共識。
c. 「論辯」階段 -- 提出論點及批駁論點。
d. 「總結」階段 -- 決定論辯結果(59、134)。
如果雙方不能同意一個共同起點,那麼進入交換意見的過程,來化解歧見是毫無意義的。這個起點可以是就程序或原則取得共識或同意(60)。
Searle(1979)將言談行動分為五種類型。其中四種是論辯過程中會用到的,它們是:
A. 肯定句型的言談行動、
B. 要求句型的言談行動、
C. 承諾句型的言談行動、
D. 宣示句型的言談行動。
在論辯過程中,通常不會用到第五種類型,即表達(情緒)句型的言談行動(62 - 66)。
這四種句型在論辯過程的不同階段中,有它們特定的功能(67 - 68)。
2.4 論點的相關性
在口頭溝通的行為中,發言者不只是希望她/他說的話被了解,她/他也希望她/他說的話被接受。因此學者們就溝通的接受度提出分析。以下簡單介紹兩個觀點:
Searle的溝通原則論:在口頭溝通和互動過程中,參與溝通的各方都應遵守,並期待其他參與者也都能遵守以下四項溝通原則:清晰、誠實、有效、和相關(76)。
Grice在上述溝通原則外,提出五個溝通守則:
1. 你不可以說別人聽不懂的話。
2. 你不可以說不真誠的話(或你不願負責的話)。
3. 你不可以說重複的話。
4. 你不可以說沒有意義的話。
5. 你不可以說和上一句話或當下語境沒有關聯的話。上一句話可以指你自己或對談者說的話 (77)。
2.5 寓分析於重新建構
(略。)
2.6 分析和檢驗性討論的規則
就日常生活的語言來說,一個字如「合理性的」和「講理的」的意義並不(需要)精確。但是如果我們在學術性討論上用到這些字,我們需要精準的定義。因為一個論點是否成立,由「一個合理性的批評者以講理的方式來做判斷(123)。」
我們將「合理性(行為)」定義為:使用推理能力。我們將「講理(行為)」定義為:適當的使用推理能力(124)。
(卜凱:兩位作者在本節中列了15條論辯規則。我只譯述第6條及其中所介紹的人際相通認定程序這個方法和概念。)
第6條規則:
a. 正方可以採取一系列的論辯言談行動替自己在衝突階段所採取的主張辯護。這些言談行動將被視為她/他對自己主張的基本辯護。
b. 反方可以用下列方式來攻擊正方的主張:質疑正方主張的命題內容、挑戰正方論點的適當性、或挑戰正方批駁(反方論點)論述的適當性。
c. 正方及反方不得使用其他方式來攻擊對方的主張(144)。
人際相通認定程序 -- 支持一個論點的論述是否能被雙方接受,要看它是否和雙方在論辯展開前所同意的一組命題衝突。因此這組命題的唯一限制,就是彼此間必須一致。檢查一個論點是否和事前(雙方)所同意的一組命題衝突,來判定它是否能被接受的方法,稱為人際相通認定程序(145 - 146)。
2.7 論辯謬誤
不論正、反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討論階段,只要違反任何一條論辯規則,都稱為謬誤。(175)
2.8 理性討論的規範
(卜凱:兩位作者在本節中列了10條論辯規範。依我的詮釋,規範是原則性的,視行動目的而定;規則是步驟性的,視應用情況而定。括號內的文字是我的說明或詮釋。)
a. 論辯自由守則(雙方都可質疑所有的論點,和以適當方式論辯自己的主張。)
b. 有義務對(自己)論點提出辯護守則
c. 針對主張批駁守則
d. 相關性守則
e. 不得使用稻草人策略守則
f. 信守共同起點守則
g. 合邏輯規則守則
h. 論辯格式守則(雙方同意什麼是成立的論辯格式。)
i. 論辯結論守則(無法批駁對方論點就應認輸或不賴皮。)
j. 一般語言使用規則守則(不可含糊混沌。)(190 - 196)
3. 結論
3.1 兩位作者的理論,和「相對主義」的立場相容。
3.2 我過去三年多一直強調:
a. 在公共領域論述的目的是取得共識。
b. 在公共領域的論述既然有目的,那它就是一個要使用理性的行為。
c. 理性行為的特徵是:遵守一套能有效達到其目的的程序(規則、步驟等等)。
d. 我建議的規則很簡單:
d-1. 使用(我建議的)一致性、相容性、和合事實的「合『理性』」原則。或:
d-2. 參與論述者自行提出一套規則,大家取得共識後共同遵守之。
雖然我只譯述了一小部分內容,如果網友們仔細讀過,大家可以發現我的說法和van Eemeren及Grootendorst兩位教授的理論是相當近似的。
3.3 如果網友不願接受以上的概念,如van Eemeren及Grootendorst兩位教授所說:
「如果雙方不能同意一個共同起點,那麼進入交換意見的過程,來化解歧見是毫無意義的。」
附註:
A. 他們三位的理論當然比我的觀點要嚴謹、周詳、細緻得多多。我們都接受和採用「工具理性論」(韋伯)、「意義用法論」(維根斯坦)、和「言談行動論」(奧斯丁)。這是我們的說法有相通之處的原因。
B. 「分析檢驗(的)」的英文是critical。此字一般譯為「批判的」。但中文的「批判」一詞有強烈的價值判斷及評估的意味。這是critical一字在本書中所無。此外,康德也將critique和critical詮釋為「分析檢驗(的)」
C. 言談行動:speech act。這個概念是奧斯丁最早提出,(據說維根斯坦也提出過類似概念) Searle加以發揮。
D. 論辯(過程)和論點的英文都是argumentation。
E. 合理性的:rational;講理的:reasonable, reasonableness
參考文獻:
l Habermas, J.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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