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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人愛罵你"死輪子"也是他的言論自由,呵呵呵,主張言論自由的你應該不會叫他們閉嘴不准罵吧????...(下略) |
庒腳人你認為罵人「死輪子」是言論自由?
這是第二個公開主張罵人「死輪子」是言論自由的宋楚瑜支持者
我反對人身攻擊是言論自由。
給你看超越藍綠的親民黨立委劉文雄怎麼說!我反對「非常光碟」,因為它涉及人身攻擊,你應該也不贊成吧?
http://210.69.7.199/qb/300000000s5433013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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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文雄書面質詢:
壹:
前日謝啟大前立法委員因為一個誹謗的案件回國服刑,是因為揭發李登輝跟曾文惠偷運美鈔到美國的事情,因此被法院判處誹謗罪!院長你覺得謝啟大這樣的揭發是屬於言論自由表現還是誹謗啊?
如果說法院判決認為沒有這件偷運美鈔的事情,而謝啟大說有,這樣算是誹謗罪的話!那之前非常光碟、李登輝等人所說的,宋楚瑜興票案的不實指控抹黑,這件事情也經法院判決認定無罪了啊,那院長你覺得這些抹黑的人是在誹謗還是言論自由的表現啊?
院長,日前陳水扁總統呼籲不管執政或是在野,都要共同努力推動「人權法案」,因為我們是個人權立國的國家。而言論自由的保障更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只要是人民就應該享有此積極。
以前你們民進黨在野時罵政府就是天經地義,就是言論自由的表現;現在人家對於政府施政多加評論就被你們亂扣帽子說是誹謗!今天本席就以言論自由來展開質詢!
言論自由的精神!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因為言論自由是維持一個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是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而不管是陳述事實或是發表意見,都是言論自由表現的一環,也不論是以什麼形式來表達都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因此,什麼是言論自由的範圍其實是非常廣泛的。比如說報章雜誌上的社論、電視媒體的新聞播報、時事評論家的時事分析……等等。院長你認同嗎?這是憲法跟大法官所認同的。
規範基礎規範內容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第五○九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
民進黨黨綱限制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法律,應遵守手段與目的相成比例之原則。
所以「充分」的言論自由是人民的權利,這也是全民與社會共同的共識。但是,是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的呢?答案應該是很明確的︱︱不是。貴黨民進黨黨綱也主張言論自由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是可以立法加以限制的。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談到刑法的妨礙名譽及信用罪章(刑法第三○九條至三百十四條),是合憲、合法的限制言論自由,也就是說,當我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必須」且「不能」去侵害到別人的權利,因為如果為了自己的權利而恣意的去侵害別人權利的話,那就不叫做行使權利了,那叫做濫用權利,是必須受到刑法妨礙名譽及信用罪章制裁的。院長你認為呢?
言論自由不是漫無限制的!
所以說言論自由不是漫無限制的,「過當的言論自由」、「侵害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都要受到限制!所以刑法有規定妨礙他人名譽罪章,對於那些「濫用言論自由」權利的人做一限制。舉凡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都是屬於「濫用言論自由」,比如說罵人死胖子、騙子啊!院長你認同嗎?
這些法院判決都有,刑事上是誹謗罪,民事上是侵害權利要賠償的。罵人是胖子要賠五萬元,罵人騙子要拘役三十天,這些院長應該都知道吧!
違法事實法院判決(法律責任)
罵人是垃圾刑事上構成誹謗罪;民事上判賠六千。
罵人死胖子刑事上構成誹謗罪;民事上判賠五萬元。
罵人是共產黨刑事上構成誹謗罪;民事上判賠十五萬元。
罵人三字經刑事上構成誹謗罪;民事上判賠五十萬元。
罵人騙子刑事上構成誹謗罪判處拘役三十日。
謝啟大委員案件刑事上構成誹謗罪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
那再請教院長:
1、罵人「王八蛋」算不算是濫用言論自由啊?
2、罵人是「小老婆」有沒有毀損名譽?
3、罵人是「妓女」算不算是誹謗?
最近有這個所謂的非常誹謗光碟,院長有看過嗎!這個非常誹謗光碟中有許多不堪入耳的謾罵言詞:
非常誹謗光碟:法律責任
罵邱毅是會叫的野獸公共論述議題?
罵彭子文連狗都不如
罵張有驊沒有倫理
罵宋楚瑜有官癌
罵連戰是阿舍仔
罵陳文茜掏乳房來給男人吸當作社交
罵鄭麗文是北港香爐接班人
罵李濤跟李艷秋是「苟」男女(諧音)
請問一下院長!這有沒有毀損到別人名譽?構成誹謗罪啊?這些用詞,請問院長跟前一張表格法院的判決內容用詞,有何不同?是不是更無恥、下流?請院長告訴我們!
如果說這些用詞都是屬於「言論自由」的話,那些被法院判誹謗罪的人民不就是「活該、該死」,再不然就是院長你認為那些判案的法官都是亂判的嘛!是這樣子的嗎?院長?
鼓勵大家都來拍攝光碟!
另外,院長你日前曾經談到,言論自由是憲法規定的,政府不干預言論自由的部分,光碟內容若有違法,當事人可循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新聞局不會去干預「非常光碟」的內容。院長!你日前的這段談話跟剛剛你所認同的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根本就是矛盾嘛!剛剛質詢你所回答的不就是都在放屁?還有,之前國民黨朱鳳芝委員質詢時,談到「如果我說陳水扁和吳淑珍是狗男女,陳水扁在澳門嫖妓,吳淑珍A錢,陳水扁和蕭美琴有曖昧關係,這樣算不算是公共論述?」那個時候院長礙於時間的關係沒有對這個問題作回答,那現在本席給你時間做回答。到底這些言詞算不算是「公共論述」?以前你們民進黨在野時罵政府就是天經地義,現在人家對於政府施政多加評論就被你們貼標籤罵到臭頭!這幾集非常誹謗光碟中的主角幾乎都是評論過扁政府的人嘛!你根本就是在鼓勵大家都來拍攝光碟嘛!既不用繳稅又純利潤,亂罵人也沒責任。所以我們也決定來拍個十集的光碟,主題就叫做「流氓政府豬頭行政院」,院長你覺得如何?
游院長幫游縣長擦屁股!已由院長即席答復
接著我們先來看一份光碟;院長您先不用擔心,這個不是「流氓政府豬頭行政院」的光碟專輯,這個是「游錫擦屁股專輯」!這是你今年十月四日在宜蘭市外環道路黎霧橋段通車典禮致詞時的畫面,你當時表示「台九省道拓寬工程(含宜蘭市外環道路)延宕至今,完全是因為當年的省府團隊執行不力所導致的」,我們台灣有句俗語:「人在做、天在看,做人講話要憑良心」。根據宜蘭市公所工務課的數據顯示,此工程之所以會延宕,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當年院長你擔任宜蘭縣縣長時,在八十四年提出「變更該工程南端路線接羅東鎮環陣道路」的變更計畫,導致它鄉鎮都市計畫變更及暴增數十億經費難以爭取的結果,致使該工程無法按原定計畫完工。是游縣長你執行不力!因此,本席在此合理質疑,當年你之所以變更該計畫,是不是有「官商勾結」,從中圖利?是不是沒拿到錢,所以就讓該工程延宕?所以十月四日通車典禮,根本是「游院長幫游縣長擦屁股才對」!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的意義!
院長,我們知道不管是行政院的行政行為或是國家權力機關的行為都要受到憲法的拘束。因為憲法是作為保障人權、人民權利的最高指導標準。那院長,你知道憲法上有一個很重要的原理原則叫做「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嗎?
我告訴你,所謂的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它的意義就是政府不可以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也就是說不能使用不當或不相關的手段來達到目的,譬如說:藉由取消人民某些權利,來要求人民履行某些義務,而權利義務之間是毫無關係的(法律用語:國家權力機關在為任何行為的時候,所做的行為手段跟所追求的目的之間,要有實質、合理的關聯,禁止任何不相關因素的考量。)!而作為一個人權立國的國家,更應該要去重視它。日前,陳水扁總統也一直強調不分執政、在野,都要重視人權的保障,不能違背人權立國的精神。所以作為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尤其是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我們更應該去遵守。
但是我們的行政院卻漠視「人權立國」的精神!帶頭違憲「提案立法」!目前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的法律案至少三件以上,諸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公路法第七十五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等等,都是違反憲法禁止不當聯結原則,院長這些你知道嗎?
惡法亦法!行政院帶頭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最近的一個例子,去年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我們的行政院「帶頭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行政院提案立法來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了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該規定要求人民必須繳清罰鍰才能換行車執照,院長,你知道行政院有這樣的違憲提案嗎?這樣的立法規定已經「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了!你要人民守法繳清罰鍰,用心良苦替國家增進稅收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是你們不能用侵犯人權的手段來不擇手段達到目的嘛!你應該循正當法律程序,依照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來做嘛!你們行政院的心態就根本就是認為人民不守法繳清罰鍰,所以行政院就可以帶頭違憲!這樣的心態是不正確的。交通部
院長,我告訴你!在民國九十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字一七○四號判決中,已經清楚的講明了「要求人民必須繳清罰鍰才能換行車執照」是違反了憲法中的「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就在你們行政院提案的前一年,你們行政院的提案立法都不尊重法院的判決的嗎?你們就行政一權獨大!漠視司法、立法嗎?院長你作為一個國家最高的行政機關首長,還帶頭違憲!你們這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行為,妳拿什麼要求人民來守法,你們行政院就第一個帶頭違法!院長,我看院長這樣子的施政,就好像偷練「葵花寶典」的華山派掌門人岳不群一樣,表面上光明磊落的主持正義,私底下偷偷自宮偷練寶典,真是說一套做一套!
而貴黨民進黨一直以來都自許為最保障人權、最懂民意的行政團隊,陳水扁總統在前日也強調我國人權立國的路走的很艱辛,要求在野要盡速通過「人權法案」!但卻在你們執政的這幾年來,就第一個帶頭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漠視「人權」的存在!院,不要只會嘴巴說說要重視人權,把所有阻礙人權發展的責任都推給在野黨,而自己帶頭漠視人權!說一套做一套,什麼時候變成了你們民進黨的代名詞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