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了解妳到底要表達什麼意見,我只能做一般性的評論:
從事「公共論述」的人,有各種私人和公共的「目的」。我只討論兩個關係到「公共」事務的目的。我所謂的「公共論述」,指涉及知識和公共政策的論述。
1. 宣揚理念
「理念」是認知和(個人)利益兩者的函數。像我這樣的「相對主義者」,認為或了解到在社會 / 人文科學領域,沒有任何理論被所有人接受。也就是說,在社會 / 人文科學領域,沒有一個「絕對真理」或「絕對標準」。
其他人不必接受這個觀點。但是,認為有「絕對真理」或「絕對標準」的人,需要提出至少一個「絕對真理」或「絕對標準」,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是在有規則的論辯過程中,所謂的「舉證義務」或「舉證責任」。
其次,由於資源有限,一般來說,兩方的(個人)利益是衝突的。或者說,就全局來看,兩方的(個人)利益是「有 / 無(二元)對立」的情況。 (在局部情況下,未必如此;或可以有某種利益交換。「有 / 無(二元)對立」通常被譯成「零-和」)
在這兩個前提下,每個人的「理念」或多或少所不同是自然的趨勢。加上沒有一個「絕對真理」或「絕對標準」可以做為「判準」,所以,在「公共論述」中,最後或唯一的「判準」通常是「公論」或「公評」。 (一個人可以一時或局部的用武力、暴力、或騙術,使群眾接受一個「判準」。)
有人接受:「謊話講了 1,000 遍就成了『真話』」這個命題。事實上,這個命題有它「社會建構論」或「大腦神經網路連接論」的基礎。這是許多人不停的宣揚某一個「理念」的原因,以及另外一群人不停的宣揚另一個不同或相對「理念」的原因。例如大家天天在電視上看到的商業廣告。
但「公共論述」有一個「公共」目的,所以,進行「公共論述」要有一套規則,民眾才有「公論」或「公評」的可能。這就是我介紹「論述架構」和「論述規則」的目的或動機。
2. 化解歧見
化解歧見有一定的條件,例如雙方有某些共同的認知或基本假設。舉一個最極端的例子:兩個用不同語言或思考方式的人,很可能無法用論述來化解歧見。
化解歧見也有一定的方法,例如比較各自意見的內容、決定 ( 在此論述中 ) 接受或不接受某個命題或論點的判準等等。
我介紹「論述架構」和「論述規則」的目的或動機,就是建議一個可以讓民眾「公論」或「公評」的基礎。
反對「論述架構」和「論述規則」的人,當然也有他 / 她們不同的原因。但是如果一個人只是「反對」,而不能提出一套合理或說得通的「反對」論述,我可以合理懷疑,他 / 她有以下三個原因之一或全部。
a. 不了解「公共論述」的性質、目的、和 ( 進行「公共論述」的 ) 條件。
b. 無法就自己的「論述」提出一個「合乎某種思考邏輯」的架構。用普通話來說,此人的思考方式不是系統性或「理性」的。但是,在「公共論述」領域,需要系統性或「理性」的思考方式。非系統性或非「理性」的思考方式,可以在其他領域,如文學或宗教,來發揮。
c. 不願意自己的「論述」接受群眾的「公論」或「公評」。
如果是第三點,我可以進一步合理懷疑:他 / 她企圖欺騙,或使用:
「任何話講了 1,000 遍就成了『真話』。」這個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