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上海當局操控的「司法磁懸浮」
在中共中央發出為反日風潮全面降溫的信號之後,上海當局表現得尤為賣力,甚至賣力賣得醜態百出,與中央的態度和北京等地的降溫基調頗不協調。
4月27日,上海市委機關報《解放日報》報導:「本市居民湯曄被批准逮捕」的消息,僅僅五天后的5月2日,東方網就爆出湯曄先生被起訴、被判刑五年的消息。法律根據是:「編造虛假資訊,醞釀組織非法遊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
曾經默許「4.16反日遊行」的上海司法當局,居然會在4月17日變臉之後,如此快地完成了對湯曄的逮捕、偵察、審訊、起訴和判決的全過程,其神速堪稱司法磁懸浮」。不免讓我想起文革時期從上海高升到北京的一個個「火箭幹部」。
從觀念上講,我不贊成和平時期的民族主義,無論這民族主義發生在哪個國家。在無外敵入侵的情況下,膨脹的民族主義,不但是惡棍的最後避難所,也是對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脅。最近,東亞三大國的民族主義情緒相互激蕩,很可能導致了東亞局勢的不穩定,如果不加以反省、抑制、引導而任其發展下去,那麼,對東亞地區乃至整個亞洲和世界,絕對是惡兆。所以,在此前的相關文章中,我對發生在中國的反日風潮多有批評。
儘管如此,我尊重任何人自發地表達愛國主義的權利——只要其表達是和平的而非暴力的,無論是個人發言、網路簽名,還是走上街頭的遊行示威。人與人之間的不同觀點,可以爭論得面紅耳赤,也可以通過其他的和平方式來加以表達,但切不可強制對方閉嘴,更不能強行剝奪每個人和平表達的權利,個人不能,社會組織不能,政府就更不能。正所謂:「我可以反對你的觀點,但我要堅決捍衛你自由表達我所反對的觀點的權利。」
嚴格的講,言論、遊行、示威、集會等自由權利,與是否愛國無關,而是必須加以保障的公民權利,在理念上愛不愛國的選擇,在行動上參不參與反日遊行的選擇,都不應該是強加的,而應該是個人的自由選擇。即便在中國這樣的專制國家權利也被明確地寫入了憲法,不僅每個成年人應該尊重,政府就更應該尊重,任何對這些憲法明載的公民權利的干涉和剝奪,都是違憲的。
我反對街頭政治中的暴力行為,贊成以司法手段來管制和處罰打砸等暴力行為,但我尊重愛國者們自發走上街頭的權利,堅決為公民的和平遊行示威權利作辯護。所以,我抗議上海市司法當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審判25歲的湯曄先生。
同時,鑒於中國特定的政治環境,我也不能不從政治的角度來抗議上海當局粗暴地踐踏湯曄的基本人權的野蠻行為。因為,現在呈現出來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楚地顯示:發生在4月的民間反日風潮,完全在官方政治需要的全方位操控之下。
我曾在《被官方操控的反日風潮》(BBC中文網4月20日)、《召之來揮之去的反日風潮》(《人與人權》2005年5月號)兩文中,分析了中共如何操控反日風潮的規模、力度和過程,如何操控輿論導向,如何把民間愛國情緒變成當局手中的政治工具,招之即來而揮之即去。
本文將側重分析:在党權至上的體制下,党權的政治需要如何操控司法來熄滅民間的反日火焰,司法又是如何淪為党權壓制民意的工具的。
為湯曄先生的權利辯護
即便拋開中共制定的相關法律是否涉嫌違憲的論辯,而是在承認「惡法也是法」的前提下審視「湯曄案」,上海司法機關也無理由逮捕和審判湯曄先生。也就是說,上海司法機關對湯曄的審判,完全是政治審判而非司法審判,正如中共司法機關根據黨權的政治需要製造的其他冤案一樣。
一, 在上海「4.16反日遊行」中,無論是通過互聯網和手機發佈《上海地區抗議日本右翼活動的詳細說明書》,還是他本人參與遊行,湯曄先生的行為都是和平的而非暴力的,並沒有逾越法律界限。對此,湯先生在事前發出的《說明書》和上海警方的調查結果都可以作證。
二, 湯先生的《說明書》的「六項最重要提示」中的三項,都是關於遵紀守法和防止過激或暴力的提示:
「1、此次活動不針對任何在華日本友人、僅僅針對日本右翼勢力和其支持者,所以在活動中請不要過激地針對友人;
2、員警是人民的公僕,在遊行過程中,他們和我們一樣也是愛國的,只是因為他們有他們的任務——保證活動的安全性,所以大家配合員警叔叔,特別是在使館門口,如果員警叔叔看著你,就不要亂丟東西,如果沒有人看著你,就丟一個雞蛋或者一個番茄,萬一丟完了被員警叔叔發現,就朝他笑笑;
3、沿途經過日本人投資的商店、公司等,不要給予破壞性打擊,因為破壞了以後,日本人會向中國政府索要賠償的,所以大家屆時理智一點;」
另據東方網5月2日消息稱:經警方調查,在4月16日上海部分學生、市民舉行的涉日遊行示威活動中,「本市某公司員工湯曄根據網上零星傳言,炮製出包括遊行線路、時間、注意事項等的所謂《上海地區抗議日本右翼活動的詳細說明書》,群發後
廣泛傳播,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也就是說,湯曄僅僅有醞釀組織行為,而沒有任何打砸之類的暴力行為。
二,逮捕和審判湯先生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相關法規:「凡舉行遊行示威活動,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並在獲得公安機關依法許可後,依法舉行。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或未按照公安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等進行的,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均是違法行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通過互聯網和手機短信發起組織遊行示威的,也是違法行為。」
所以,司法機關認定:在「4.16遊行」中,湯先生的事前醞釀組織行為,即自行發佈《上海地區抗議日本右翼活動的詳細說明書》,「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罪」。但是,湯先生通過互聯網和手機發佈號召遊行的《說明書》,是公民應該享有的憲法權利,一沒有造謠,二沒有攻擊政府,三沒有煽動暴力,警方的指控也沒有拿出過硬的證據,以證明湯曄的和平行為造成了那些具體的「十分嚴重的後果」,更不能證明他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擾亂社會秩序」。
既沒有煽動暴力也沒有暴力行為的湯曄,不應該為「4.16遊行」中其他人的暴力行為及其後果負責。
三 最為吊詭的是,官方發佈「禁止非法遊行」公告的時間錯位。
無論是上海當局還是北京等地方當局,都是在反日遊行完成後才發佈「禁止非法遊行」公告。北京遊行是4月9號,北京公安局14號才發出公告;上海遊行是4月16號,上海市政府17日才發出公告;中共公安部的公告是22日發出。但號召反日遊行的信息,早在網上廣為流傳,可以說是事先張揚的「遊行示威」,官方不可能不知道。為什麼官方不在遊行前發佈警告,而要在遊行後發佈?
另外,既然「4.16遊行」違法,那麼,違法者就不止是那些實施暴力參與者和組織策劃者,而是所有參與者全部非法了。根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什麼不全抓起來?
具體到上海的4.16遊行,事前,以上海當局對民間自發遊行示威的嚴防死守而言,湯曄通過互聯網和手機來發佈《說明書》,上海市公安局不可能不知道,但當局並沒有發佈任何公開信息告誡社會:「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或未按照公安機關許可……均是違法行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通過互聯網和手機短信發起組織遊行示威的,也是違法行為。」
既然如此,對於4.16遊行的發生、遊行中出現的暴力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以及造成的「十分嚴重的後果」,作為執法部門的上海市公安局,起碼應該負有如下主要責任:
1,對事前張揚的非法遊行示威,有關當局既沒有預先告知遊行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在得知即將發生非法遊行的情況下,也沒有預先禁止。這種明知非法行為即將發生而員警部門卻不加禁止,在一個法治國家是難以想像。
2,境外駐中國的各大電視媒體全都播放這樣的畫面,在日本駐上海領事館前,眾多的示威者向日領館大樓投擲石塊、磚頭、玻璃瓶,塗料彈和爛水果等,大樓外牆被漆彈塗得面目全非,窗戶玻璃被砸碎,地板上全是示威者扔進來的垃圾,曾經瑟瑟生輝的領事館頃刻間滿目瘡痍。
然而,上海政府派出的防暴警員卻全都袖手旁觀。
對遊行中發生的違法暴力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行為,負責維護遊行秩序的執法者,既沒有當場勸阻和制止,也沒有當場逮捕不聽勸誡的施暴者。
作為對比,我們大都在電視上看到過西方國家的遊行示威場面。即便在這些街頭政治如同家常便飯的成熟法治國家,民眾自發的遊行示威中,也時有過激行動和火爆場面,也會造成某種程度上的財產損壞、甚至人身傷害。但負責維持秩序的員警們,只要在現場碰到暴力行為,他們總會當場制止,強行帶走那些不聽勸阻的激進者,只為了防止釀成更大的暴力事件和造成更大的損壞。
3,在「4.16反日遊行」的整個過程中中,上海當局出動了大量警力,一些員警還負責引導遊行的參與者,但面對近在眼前的暴力行為,在現場維持秩序的員警卻袖手旁觀。境外媒體上有大量現場照片和圖像為證。這說明,是上海警方放棄職守在先,而以法律的名義算「政治帳」於後,無異於陷人入罪。
上海公安局的以上行為,顯然是在默許、甚至縱容違法行為,均屬於嚴重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為,起碼是犯有不作為之過:面對非法行為,執法者居然不聞不問。所以,應該被追究司法責任的不是湯曄,而是失職瀆職的上海市公安局。更令人不齒的是上海當局的政治無恥,事前默許和放縱,而事後又根據政治需要搞「秋後算帳」,不能不讓人想起毛澤東在1957年玩弄的引蛇出洞的「陽謀」。司法是党權政治的工具,鑒於中國特定的國情,討論上海當局對湯曄的審判,就不能不涉及法律層次之外的政治層面。換言之,上海當局對4.16遊行的先默許、後追究的處理方式,不僅負有失職瀆職和違法審判的責任,更負有深層的政治罪錯的責任。
眾所周知,1949年中共掌權後,這一政權在本質上敵視任何自發的民間訴求及運動,除非是由政權發動或操控的群眾運動,否則的話,官方決不允許任何獨立的民間組織存在,也不允許任何自發的民間街頭運動,對民間的愛國行動也不例外。所以,一有自發的民間群體運動,走上街頭的人們經常高呼「愛國無罪!」的口號。顯然,高呼著“愛國無罪”的人們,必定有著極為明確的所指,那就是針對認為「愛國有罪!」的政權。在中共治下的中國,嚴格的講,凡是真正自發的民間愛國運動,從來就沒有過「愛國無罪」時候;凡是可以「愛國無罪」的民間運動,又都不是真正的自發民間運動,至多是官方恩准的“准官方”群體運動。而那些得不到官方恩准的民間自發愛國運動,肯定都是「愛國有罪」的「動亂」,比如被民間定義為「愛國民主」的八九運動,就被鄧小平政權作為「動亂」和「暴亂」加以血腥鎮壓。
中共現政權仍然不允許自發的遊行示威,也有足夠的能力制止任何事先張揚的遊行示威,對北京、上海這樣的中心城市的控制就更為嚴格,甚至連幾個人、甚至一個人的和平示威都不允許。比如,在北京,去年清明節,胡佳先生只想一個人去天安門廣場的紀念碑前為胡耀邦先生獻上一束鮮花,但被北京警方輕易制止。來北京的上訪者也曾申請在天安門廣場舉行示威,也沒有得到警方批准,組織者也被迅速逮捕。紫陽先生去世後,在網上號召舉行哀悼紫陽大遊行的趙昕先生被警方逮捕多日,直到前些天才被釋放。
在上海,曾經有名叫「愚文」的上海市民,數次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請個人的示威活動,但從來沒有被批准過。
所以,4月份風靡全國的街頭反日風潮,沒有中共當局的默許是不可能的。同樣,沒有上海當局的默許甚至縱容,「4.16」反日遊行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