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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反分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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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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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1. 決定國際關係的結構性因素
當在公共領域討論「兩岸議題」時,我建議參與討論的人,先說明自己思考或發言的脈絡,例如對國際現勢的研判、影響兩岸關係或互動的結構性因素等等。經過這樣的步驟,各人的發言內容才有被檢查或驗證的基準。討論才是理性的或智性的,而不是「盍各言爾志」式的各自表述、立場宣示、或情緒發佈。
我認為:
a. 美國是世界唯一的「超強」,大概在5 – 10年內,都會保持這一優勢。而中國在第二梯次各大國中,名列第一。並積極的向美國「迎頭趕上」中。
b. 中、美的執政階層,生活在經濟掛帥的世界。其施政方針都是「將本求利」的理性計算。
c. 中、美雙方都有可以「保證相互毀滅」的核子武器及洲際飛彈。
如果接受這個分析,我可以說,中、美雙方的整體利益,其實是糾纏在一起的。美國如果放棄「中國市場」,其國內經濟會逐漸走向蕭條和崩盤。以中國「發展中」國家的地位,它也沒有放棄「美國市場」的能力。更嚴重的是:如果中、美雙方放棄對方的市場,除了影響國內經濟外,立刻會讓另一貿易圈坐大。
如果中、美雙方有所謂的「矛盾」,那也是局部性、暫時性的。因此,如果有影響對方權益的舉動,雙方都會事先照會對方。以避免不必要的衝突,降低誤會發生的或然率。
另一方面,中、美的執政階層,都有內部的挑戰者,或者說,任何社會的內部,都有想競逐權力的其他團體,都有競逐不同利益的個別階層。因此,不論是民主或威權制度的「國家」,其政策或輿論,從來不是一致或沒有不同意見的。為了調和內部「矛盾」,執政階層的政策論述,往往也不得不表現出「多元性」或「模稜兩可性」。此外,這種國家政策的「多元性」或「兩可性」,也是對外交涉時的籌碼或說辭。
自從蘇聯解體,美國獨霸以來,許多人忘了「核子武器」的存在。實際上,自從1960年代以後,「核子武器」一直是主導美、蘇,美、俄,和美、中全球戰略或政略的一個「限制性」因素。我們必須體認其「相互毀滅」性的嚴重。因此,「戰爭」不是一個可以輕易掛在嘴邊的語詞。
以上三點,是任何討論討論國際議題的人,不能不知道的背景因素或「結構性」因素。
2. 反分裂法的法律意義
如果大家大致同意上一節對國際關係結構性因素所做的分析,以下從實務觀點來看看「反分裂法」的意義。
A. 宣示中國對台灣的管轄權
我不是法學或政治學學者,以下的用語不會很嚴格,意思到了就可以。
雖然我們不知道「反分裂法」的實際內容,如果它包括對「分裂」言論或行為的起訴、審判、處分、及在此之前的逮捕和引渡等行動的規範,中國實際上已透過此「管轄權」,來落實它對台灣所宣稱的「主權」。
理論上,這和美國一向的立場(「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無直接衝突。但在實際上,它違反了美國另一個一向的立場(「台灣人民自主」)。在民主社會,鼓吹「分裂」或「獨立」的言論,仍受法律保障。是否「分裂」或「獨立」,則由投票決定。
如果中國可以「管轄」台灣人民在台灣的言論或行為,我認為它在法律上已超過「一國兩制」的觀念。
根據報導,美國事先已受到「照會」。顯然它並沒有阻止的意圖或力量。也就是說,這是中國在伊拉克戰爭和北韓事務上,和美國合作的結果。
我們可以從日後美國政府在中國正式公佈「反分裂法」內容後的反應來判斷。如果美國政府由國務院發言人,或國務卿發表制式評論,如:
「美國反對單方面改變現狀;美國希望雙方和平談判」等等。
表示中、美早就達成協議;美國政府默認這一個中國擁有對台灣管轄權的宣示。
如果美國由總統發表制式評論,或召回美國駐華大使,我們可以認為雙方並未達成協商細節。也就是說,美國政府還想向中國政府多敲詐一些「甜頭」。
B. 執行「反分裂法」 = 宣示中國對台灣的統治權
無論中、美是否就後續行動達成協議,在「反分裂法」公佈一年之內,中國很可能執行「反分裂法」。換句話說,中國政府在台灣以外地區,逮捕、引渡、起訴、審判、和處分一位倒楣的台獨「樣板」人物。
公佈「反分裂法」和執行「反分裂法」有實質上的不同。當中國落實「管轄權」時,它就宣示了它對台灣的「統治權」。這對「台獨」的氣勢,當然會有近於撲滅性的打擊。
我們也可以從美國政府在中國執行「反分裂法」後的反應來判斷。如果美國由國務卿或總統發表上述制式評論,甚至召回美國駐華大使,這表示中、美早就達成協議;美國政府默認中國擁有對台灣「統治權」的宣示。我們也可相信,中國付出了極大的代價。
如果美國逮捕一位中國駐美官員,以間諜罪起訴,我們可以認為雙方並未達成協商細節。我們也可以預估,中、美雙方將會進入一段外交風暴期。
3. 反分裂法的實質意義
「反分裂法」的觀念據說已有十年。根據第一、二節的分析,中國在這時候提出「反分裂法」,表示美國實際上已接受中國是它的「戰略伙伴」。
所謂「戰略伙伴」,並不是說兩國打得火熱或上了床,而是指:
a. 中國也許沒有跟美國平起平坐的實力,但美國接受中國跟它討價還價的地位。
b. 中、美雙方在世界任何一個地區的行動,必須事先知會對方。
4. 台灣政客的盲點
台灣政客最大的一個錯誤或盲點,是自我膨脹或自我中心:
獨派以為美國會為了台灣打仗;統派以為中國會為了台灣打仗。
我上面說過:
中、美的執政階層,其施政方針都是「將本求利」的理性計算。
大家在看氣象預報時,仔細看看台灣在地圖的位置和大小。你/妳以為任何有大腦的執政者,會為了台灣而得罪中國或美國?套句俗話,真的是:「門兒都沒有」。
在美國執政階層的優先次序上,台灣不會在前20或30順位,在中國執政階層的優先次序上,台灣大概在第5或第10順位以後。如果說中、美雙方會為台灣引起任何實際上的軍事行動,或然率大概在1%以下。
台灣隨時都會被美國政府「搓掉」,把「美日安保」當做是護身符的人,三月以後,千萬不要出國旅遊喔。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115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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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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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理
最近臺灣社會最熱的一個話題便是「反分裂國家法」。新聞報導說陳水扁將以總統身分號召百萬人民站出來,反對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2008年泛藍最可能的總統候選人政治明星馬英九也號召縣市長齊聲抗議,國策研究院委託柏克市場顧問公司最近的民調顯示,高達九成三民眾反對反分裂法。行政院長謝長廷指出,中國此舉不顧台灣人民感受,片面改變現狀,招致台灣人民反感及國際反對,中國必須為此付出代價和責任。一時之間,台灣對於「反分裂國家法」充斥著全民運動式的反對聲浪,卻鮮有合理而冷靜的探討反分裂法條文意義,它的針對性是否可議,以及反分裂法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制定的分析,卻一味進行什麼「反併吞」,激起短暫的狂熱口號造勢,絕非成熟理性社會應有的現象,政治人物媚俗式的乘機煽動,更有虧其社會菁英身份對社會國家提出正確對策的責任。
要探討反分裂法的真正意涵,就不能不回顧臺灣百年來的歷史。1895年清廷戰敗訂下馬關條約,於是原為中國領土的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台灣回歸中國,卻由於國共內戰,國民黨政權退守台灣,從此兩岸長期分裂。日本戰敗,不但不肯為侵略中國、殘暴統治的罪行道歉,也不肯對民間慰安婦給予人道的補償,甚至處心積慮要更改歷史教科書,掩飾其侵華史實和罪行。為什麼日本首相不顧中國和韓國的強烈反對,仍一意孤行的去祭拜代表軍國主義精神的靖國神社?為什麼日本要擴大周邊有事的範圍,而將臺灣海峽包含在內?為什麼日本千方百計的阻撓俄羅斯西伯利亞油管通過中國東北?顯然,日本要在亞洲重新崛起,中國,而且統一的中國是她最大的威脅。
另一方面,美國超強的立場,也無法容忍具有威脅潛力的中國之崛起,所以她要圍堵並阻撓中國的快速發展。這就說明美、日兩國對於中國政策合作共生的基礎。從這個角度,我們進一步可以看到日本對台事務涉入之深,例如上次選舉時一隊著日本和服,類似浪人的日本團,不就出現在南部某些候選人助選隊伍中嗎?為什麼?不光是因為台灣許多媚日與崇日的風氣存在,更因為台灣的皇民餘孽緊密結合日本軍國主義者在推波助瀾,其終極目的,如非台灣獨立,也要造成中國永遠分裂的「現狀」!這正是美、日兩國不欲見到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出爐的根本原因。因此,兩岸永遠的分裂,台灣成為美、日兩國馬前卒,也就成為台灣在這一階段的宿命,和做為台灣人的悲哀。
悲哀的臺灣人,請先理解看清國際強權,一百多年來加諸於我祖先的殘暴鎮壓,以及分裂我中國的目的,再回頭來審思反分裂法條文是否有侵犯台灣人的尊嚴,以及生命財產之慮?如果你的立場是「臺灣獨立」的台人,就不奇怪你要反對反分裂法。如果你是反台獨的立場,究竟在反分裂法條文中那一條你反對?至於希望維持現狀的同胞,我們不妨冷靜去推敲條文的真義,寫出你真能反對的理由,看是否存在再反對,才不致於被政治人物煽動,為強權國家所利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1171276
評胡錦濤先生的臺灣政策三把火 -- 俞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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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作者:俞力工
胡錦濤先生上任以來,短期內對台新政迭岀,相繼以政、軍、法、經全方位策略更替過去單一手段,由是凸顯其政策能力早已超越一般新人必須全力以赴的人事問題範圍。
某些近期的突破,例如借美國之力影響臺灣立法院選戰並導致泛綠不過半,似屬長期外交努力之結果,因此筆下所指的“三把火”,僅局限于明顯帶有胡先生個人決策因素的三項新措施,即:一. 靈活對待“一國兩制”;二. 製訂《反分裂國家法》(下文簡稱《反分法》);三. 對放棄台獨立場者,既往不咎。
“一國兩制”低調處理
80年代初,自鄧小平先生為解決香港回歸問題而提出“一國兩制”、並認為也適用於臺灣問題後,凡遇官方場合,由上至下一向把“一中原則”與“一國兩制”相提並論。殊不知,“統一”是中華民族的兩千年文化、政治體現,而“兩制”不過是當前改變“交戰狀態”的權宜性單方建議,兩者之間,價碼差距遠之千里。此外,香港作為殖民主義統治下的地方政府,突然賦予自治權益,法律地位甚至相對有所提高,因此該構想不失為一項德政與創舉。至於處於實際有效統治局部國土的臺北政府,則實際法律地位遠高於地方政府和自治政府。“一國兩制”的主調既是“臺灣問題香港化”,則無論北京政府如何解說,均無法避免臺北一方“矮化”、“併吞”的指控。由是,20年來兩岸問題非但不見緩和,反而愈見激化。就此而言,把過渡建議當作基本原則與對話基礎的“一國兩制”,多少起了些推波助瀾作用。因此,要取得兩相情願的結果,更需要的可能是多元政治的思維與氣概。只要此軟性條件未見具備,避免敏感議題,不失為睿智的決斷。去年5月17日的“國台辦聲明”中,首次回避了“一國兩制”的提法,如今,更是在《反分裂國家法》中再度加以隔離。考慮到錦濤先生出任國家主席不及一年便擺脫了約束政策空間長達20年之久的“小平指示”,其果斷絕非等閒。不言而喻,如今“在一中原則上…,什麼問題都可談”(見本年1月28日賈慶林講話),也只有在排除“承認北京政府為中央政府”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提供互尊互重的談判基礎。
《反分裂國家法》
2000年,筆者鑒於軍事威脅引起臺灣民眾的廣泛反彈,曾為文建議北京政府採取法律途徑,以缺席審判辦法對台獨領導人進行司法追究。如此一來,冤有頭,債有主,既分敵我,又避免台獨首腦借題發揮、製造危機情緒。及至本年初,耳聞北京當局正在擬議《反分法》之時,還誤以為北京當局有意將現行《刑法》有關叛國罪行的條例予以完善化。如今親睹新法草案,方意識到,當局的用意在於添加對台的張力。儘管如此,筆者願從學理角度,舉出若干值得商榷問題所在:
一. 維護國家領土主權之完整為任何憲法之基本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不缺乏有關規定;
二. 現行《刑法》有關叛國罪之規定或不敷當前時空需要,但《反分法》也並沒有給予釐定和補充;
三. 《反分法》第三條既強調國家長期分裂為“內戰造成之結果”,便應當有所警惕:
1. 內戰涉及合理性,與合法性無關,交戰政府用兵不需要任何立法手續,靠的是交戰方最高當局對武裝力量發佈作戰令;
2. 用兵授權一般僅僅涉及國際紛爭,而臺灣問題非國際問題!
3. 依據絕大多數主要國家法律(此文不涉及殖民地),分裂行為即屬叛國罪行。換言之,交戰方雖然必須正視敵方的政治實體地位,不得以犯罪團體對待之,但卻仍然可以對敵方任何戰員或領導人的叛國行為繩之以法。進一步說,即便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分裂活動也屬犯罪行為;
四. 《反分法》第十條的用兵授權程式引發之問題尤多。筆者無意討論多數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也避免涉入軍隊國家化議題,而側重於分析新法律對兩岸關係可能造成的影響:
1. 一般國家均以立法機構為決定用兵與否的最高決策機構。唯有處於緊急情況,國家領導人或政府方得動用武力,但也必須儘快獲得立法機構的同意。因此領導當局的緊急用兵決定只能視為法律賦予的一次性權力。根據《反分法》,被授權的國務院與中央軍委經人大一次授權後(即通過《反分法》後),對台用兵的權力卻不論今後形勢發展情況永遠有效,且每次用兵後只需要“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如此一來,有關臺灣人民生死存亡的決定權就已有一半交在中央軍委手中。筆者置疑,在臺灣問題上,該軍事機構的對台認識是否足以承擔如此重大政治任務?如何向臺灣同胞說明北京政府具有和平統一的最大誠意?是否有借軍事手段處理政治問題之嫌?如何讓廣大臺灣同胞相信,大陸的軍火配備了兩隻分辨敵我的眼睛?一個執行任務的純軍事機構一旦掌握一半的政治決策權,是否給“軍人干政”埋下無從預料的危機?
2. 臺灣局勢自李、陳登臺後急轉直下,操縱輿論、玩弄民意實是最大原因,而不是因為臺灣人民一貫與大陸同胞反目相向。該情況好似大陸孩童對漢堡包趨之若騖,但維護國產權宜絕不能採取威脅孩童的辦法。相反的,應當正視現代多媒體、文化商品、商品文化、國際資本、霸權主義的衝擊力,並研製國家整體的免疫對策,其中,培養正確法律觀念與採取適當的法律措施尤其是不可或缺;
既往不咎
“對改弦易轍的台獨分子既往不咎”,就北京角度出發,表明的是善意舉措。本來,作為政治對手,為營造和平氣氛,任何努力都值得贊許。然而臺灣局勢千變萬化,兩顆子彈的真相一旦大白,便可瞬息間改變整個政治生態。屆時,說不準犯罪分子潛逃大陸,“引渡官司”還會一直打到北京去。
另一方面,台獨分子如李登輝者,對兩岸關係、對島內族群關係、金錢外交對兩岸財政的影響、對分割中國為七塊所作的建議、對釣魚島及周邊十倍于臺灣的領海的放棄主張,以及把黨產化整為零、納入私囊的種種破壞行徑與劣跡,比起當年為了保存國家元氣,把老蔣丟失的土地,從敵人手中交涉回來自行管理的汪精衛、陳公博、梅思平都要嚴重千萬倍。如此重大罪行,依照多數國家量刑標準,判處無期徒刑絕不為過。然而拿“既往不咎”與《反分裂法》作一對比,給人的感覺是:軍事張力的加強,對象為臺灣全體人民;罪魁禍首,卻縱之任之。就法律角度觀之,叛國就是犯罪,不能因為若干不明就裏的臺灣民眾支持李某人,而放棄法律追究;更不能為了北京當局的某種政治考慮而不顧法律尊嚴輕易加以開脫。政治為法律服務,則長治久安;反之,必然朝令夕改、無法無天。
總而言之,分裂問題遲遲不得解決,主要是國際因素使然;而台獨勢力日益囂張,歸根究底仍舊是國際因素作祟。有鑒於此,北京一方只要在國際上有所突破,一系列其他問題,如疆獨、藏獨、台獨,定然均不刃而解。國家領導,首先應當著眼的是排除外來干擾,給予內部穩健發展的機會。至於內部,起碼就臺灣而言,一旦失去美國靠山,台獨分子不過就是蛻了虎皮的狐狸。收拾他們其實便當不過、又何需大陸同胞代勞?
2005.03.12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2976&aid=117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