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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業問題 分析 -- 老蓋仙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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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蓋仙第二 / 胡卜凱
以下三文轉貼自:【中時電子報】>> 【新聞對談】>> 《楊儒門事件 和 WTO》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584517&History=0&Page1=1
胡卜凱(留言56)
昨天和幾位朋友聊天,大家談到三農問題。
深靖兄提到歐盟經驗之一是採取合作機制,來減低產銷間的中間人支出(或剝削)。也就是說,台灣的果農,可組成合作社,將成品直銷到中國(共)的對口單位。形成農業共同體。
我們也都期望許信良先生在選後,能繼續推動他和中國(共)交涉成功的10項農業開放進口議案。
老蓋仙第二(留言57)
胡大師,台灣農業的問題,就我所知,是沒有辦法了。
台灣農民很可憐,因為農業相關機構包括學者在內都認為,台灣農地分割的太細,作業面積不夠,無法以經濟規模來減低成本,所以不據競爭力。隱隱約約的可以看到他們是想讓農民自生自滅。
所以農會會被整頓(不如說想要消滅比較貼切點),農民抗爭無效等等,再再顯示當局對農業的政策與心態。如果說農民不是因為有多的選票,我敢說他們的農地老早就被重劃整合掉了。
如果以上前提是合理的,我想大家可以從這開始來構思台灣農業何去何從。我有一些小小的意見,下次有機會可以提出來讓大家參考。
(留言59)
台灣的農業要精緻化,早期我們是資本密集的農業,惟農民持地太小,不適用於大規模機械方式生產,單位成本一定比一般的其他國家為高。
如像日本一樣用政策保護農業,面臨WTO,那架構一定會崩潰。現在所有的政策只是為捥救台灣而努力,但是台灣農業不代表全部的台灣農民。像以前李登輝就曾經提過十萬農業大軍。然而台灣的工商業並沒辦法完全吸納剩餘的農業人口,所以無疾而終。而且台灣自給自足的糧食政策也因兩岸關係有所改變。精緻農業只能解決部份問題,大以整體來說,很多農民還是不樂觀。
我覺得我直接跳入主題來的好一點,因為我主題的結論是以現象分柝所求的,而非以數據基礎。所以,頂多只是個概念。以上所陳述的只是要把台灣農業跟台灣農民分開,這兩個是不相等的。
台灣的農業在大陸。碰!碰!夠勁爆罷!
大陸有的是農地與勞力,但他們生產技術與生產意願不佳。資金的靈活運用,輔助台灣農民到大陸去生產農作物。以台灣的資金、技術加上台灣農民的素質,在大陸一定可以生活的很好。大家可以在這構思上想一下,好像只有這辦法才能讓台灣務農的不會被WTO衝擊到。當然,台灣農業要全盤規劃過,我相信只要裁撤幾個政府部門,經費都有了。錢不是問題,看要怎做而已。
剩下就是數據及概念的分柝,這我沒時間也沒興趣做了,抱歉,還是交給專家來分柝好了。
呵,老蓋仙第二 <----賣台集團頭目。這個人這樣講,該捉去槍斃。沒關係,只要台灣農民得救,槍斃我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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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當性和權威 -- 楊儒門事件 和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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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我先就就原則或理論對主題表示一些意見;然後談談和楊儒門事件相關的實務。 1. 法律的正當性和權威 法律的執行,必須根據其正當性和權威。但在現代社會,法律是人制定的。因此,任何有自主性或大腦,而且居於被宰制地位的人,都會問(1): 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是什麼?就我所知,在人類思想史上,「正當性」來源(至少)有三個傳統答案: 1) 上帝 2) 自然 3) 契約關係 「正當性」和「權威」在本質上有別(2)。因此,法律「權威」有第四個可能的來源: 4) 立法者的「力量」。它包括武力、暴力、魅力、巫術(能)力、論述(能)力、和欺騙(能)力等(3)。由於「力量」是相對的,擁有者和沒有力量者可能互換位置,本文不予討論。 我是唯物主義者,對我來說,「上帝」和「自然」兩個選項,和我其他觀點不相容。因此,我接受「契約關係」也是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4)。根據這個「來源」或「基礎」,我們可以了解(或看出)「法律」有三個特性。以下先指出這三個特性,再做簡單的討論(5)。 a. 「契約」蘊含(法律的)「交換性」。 b. 「契約」蘊含(法律的)「修改性」。 c. 「契約」蘊含(法律的)「代理性」。 1.1 法律的交換性 當人們進入「契約關係」時,甲方和乙方各付出一些各自認為有「價值」的東東,來「交換」其他的,各自認為有(相等或更高)「價值」的西西。人民付出一部分的自由和權利,來換取安全,和穩定運作的社會組織及環境。這是「社會契約論」的基本概念。由於「交換」預設「自願」或「自主」行為,我認為這是何以民眾承認「法律」具有「正當性」和「權威」的原因;以下將兩者合稱為「約束性」。 因此,「法律」的「約束性」不是絕對的,而是人們為了某種目的或對象,「選擇」接受「法律」的規範,做為一種「交換」或代價。換句話說,當一個人發現他/她沒有得到被答應的目的或對象時,他/她有「選擇」終止「契約關係」的權利,法律(對此人來說)也就失去其「約束性」(6)。 在實際生活中,問題當然不是這麼簡單。我在這裏只是就原則、理論、或「理論模型」來談(7)。我要強調的是: 根據「契約關係」的假設,「法律」的「權威」並不具有絕對性。 1.2 法律的修改性 契約是人訂立的,因此人也可以修改它。其次,契約也預設「談判」或「協商」行為。我們都知道決定「談判」(協商)結果的因素之一是雙方的實力。因此,法律的「內容」(交換的事物)以及「條件」(所交換事物的數量),都沒有一定的規則,隨「交換」的實際情況而定。這是「法律」的「修改性」。 因此,修正、廢止、或增訂(新)法律的主張、提議、或動作;對法律的批評或挑戰;對執行法律者的批評或質疑等等行動,和「法治」的觀念或制度本身,並不衝突。 1.3 法律的代理性 如上所述,所謂「契約關係」,只是一個「理論模型」。我希望沒有人天真到認為每一個人都有能力、權利、權力、甚至機會,去協商「契約」。這是「法律」的「代理性」。這立刻涉及到「立法」、「法律(事件)裁定」、「法條(內容)認定」、和「執法」等實務問題。 因此,「法治」的議題,必須和「民主制度」同時討論才有意義。我們可以說: 對一般人民來說,沒有「民主制度」,「法治」並沒有意義。 但這不是說: (對一般人民來說,)有了「民主制度」,「法治」就「一定」有意義。 我以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此處只引用《柏拉圖對話錄》中的半句話供大家玩味: 「法律是強者限制弱者的工具。」(8) 2. 法治的實務 -- 楊儒門事件 從以上的討論,我認為: 無立場或無條件的鼓吹「法治精神」,只是一種「宰制論述」(胡卜凱 2005a:第2.2節),或等而下之的「西瓜論述」乃至於「狗腿論述」(胡卜凱 2005b)。 對「楊儒門事件」的判斷或評估,就像對任何「事件」的判斷或評估一樣,要看判斷或評估者的認知和立場而定。我認為「楊儒門事件」是一個法律事件,但它也是一個政治事件。我對「楊儒門事件」涉及法律及政策部分的立場,已說得非常清楚(胡卜凱2004a;2004b)。以下就它涉及政治的部分,再表示兩點意見。 2.1 危害治安或表達意見 我雖不懂法學,但我讀過相當多關於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報導。「立法意旨」是討論法律內容時,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同樣的,「動機」或「犯意」在審判及辯護過程中,也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胡承渝兄指出: 在越戰期間,許多抗議者焚燒美國國旗。有人因而以「侮辱國旗」的罪名被起訴。這個案子到了最高法院(或上訴法庭?),法官認定被告在「表達意見」,而不是在「侮辱國旗」。因此,在「言論自由」的原則下,宣告被告無罪。這是「法律(事件)裁定」影響判決結果的例子。 我相信大多數民眾在第三次「白米炸彈」事件發生後,已了解「炸彈客」並沒有破壞治安或進行恐怖行為的意圖。事實上,他所承認的17項案件,不但沒有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被破壞的個案,「炸彈」的威力,也顯然不足以造成人員或財產的傷害。 因此,從「犯意」及「事實」來看,整個「事件」是「法律」事件(危害治安)或「政治」事件(「表達意見」),在法庭上並不是沒有辯論的空間。 2.2 政府的契約義務 在美國和歐洲政府及財團推動WTO的情勢下,我想多數人對政府必須簽訂一些喪權辱國的條約,因為事不關己,大概都能接受。但是農民受到直接的衝擊,影響到自己的生活,自然有要求政府爭取較有利待遇(如實施期限、進口配額等)的權利和權力;當政府無力或無意爭取時,農民也有要求政府制定相應政策,協助農民來應付此局勢的權利和權力(胡卜凱2004a;2004b)。 如果政府的政策或「沒有政策」,不能解決農民的生活或生計時,我認為: 農民有權利進行「抗爭」行動。 也就是說,(我認為): 當政府不能履行其「契約義務」時,政府沒有權利或權力,要求被違約受到傷害的群體,繼續遵守「法律」。 3. 結論 1) 法律「正當性」和「權威」來自「契約關係」。 2) 「楊儒門事件」是法律事件,也是一個政治事件。 3) 當政府「違約」時,沒有權利或權力要求受到傷害的民眾繼續遵守「法律」。 4) 要討論「法治」,論述者必須說明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以及自己的立場。否則只是一種「宰制論述」、「西瓜論述」、或「狗腿論述」。 附註: 1. 宰制者和替宰制者擦粉抹妝(替宰制者製造「宰制論述」的人),自然不會問。 2. 我認為兩者的分別在:「正當性」建立在一般人「自願同意」;而「權威」建立在一般人「不得不同意」。這當然牽涉到什麼是「自願」的問題。如果我們接受「意識型態」或「宰制論述」的說法,「自願」並不是一個可以明確界定的概念。這是另一個層次的議題,不在本文範圍;將在他處討論。 3. 論述(能)力和欺騙(能)力的分別,不在本文範圍;將在他處討論。 4. 這是我所謂的基本假設。所以我不會花篇幅去討論「為什麼」我選擇「契約關係」。任何人可以選擇以上任何一個答案,發展出一套「法哲學」或「法律基礎論」。選擇另外兩個答案的人,可以自行發展她/他的「法治觀」。 5. 我沒有讀過法哲學這方面的書。以下只是我根據「契約」概念所做的「邏輯」推論。歡迎指教。 6. 我想這是現代任何一個非教條式的政治學者,都接受人民有「革命」權利的原因。這也是中國政治哲學中,「時日曷喪,予與汝偕亡」的觀念。 7. 理論模型:Weber的ideal-type 8. 另外半句話是:「道德是弱者限制強者的工具」。這句話的出處請見此處(11/21/24修正)。 9. 「西瓜論述」從「西瓜偎大邊」而來;指逢迎、拍馬、應聲、跟屁一類的論述。「狗腿論述」從「狗腿子」而來;指圍事幫腔、桀犬吠堯,以求得關愛眼神、一塊骨頭、或殘羹剩餚一類的論述。見(胡卜凱 2005b) 參考文章: 胡卜凱 2004a,《楊儒門事件 和 WTO》 胡卜凱 2004b,《再論 楊儒門事件》 胡卜凱 2005a,《楊儒門事件 和 全球化》 胡卜凱 2005b,《西瓜論述和狗腿論述 -- 兼論章鍵現象》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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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儒門事件 和 全球化 --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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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轉貼自:【中時電子報】>> 【新聞對談】>> 《楊儒門事件 和 WTO》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584517&History=0&Page1=1
最近在趕兩項工作,所以沒有即時回應章鍵網友的賜教。我對經濟(理論和實務)以及農業實務都不熟悉,無法深入討論。下面我先界定我認為楊儒門事件所涉及或引發的各種議題,再就概念和「全球化」表示一些淺見。
0. 楊儒門事件所引發的議題
0.1 議題分類
我想沒有人能深入的討論楊儒門事件所涉及或引發的所有議題;也不是所有的人對每個相關議題都有興趣。我建議將這些議題分成以下八類,將討論範圍做個適當區隔以便有效的處理。
a. 楊儒門的個人行為
b. 台灣三農問題的現況、前景、和解決之道
c. WTO的理論和實際;它們給台灣三農問題帶來的衝擊、危機、和轉機
d. 「全球化」的理論和實際;它們給台灣三農問題帶來的衝擊、危機、和轉機
e. 法律、法治、和法哲學
f. 個人在公民社會的行為
g. 政府對社會各群體或集團(一群利益相近的納稅人)成員的責任
h. 知識份子對社會議題(或事件)的立場和作為
0.2 討論方式
在討論過程上,我建議以下步驟:
A. 釐清每個人討論各議題時,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和相關理論;
B. 分析每個議題的實際運作和影響;
C. 討論各議題之間的相關性和互動性。
這樣可以幫助參與討論的人,有效的交換彼此觀點,從而掌握整體事件。
0.1和0.2的建議當然是:「謹供參考」。
本欄園地公開,請網友自由發揮,但請就事論事,就議題論議題;批評其他網友的論述內容或論述行為無妨,例如一個「論述」的整體內容是否「說得通」,「論述」的推理過程是否「合邏輯」等。但請提出支持自己「判斷」的說法或證據。不要只貼標籤,如「保守」、「右派」、「左派」之類;或做(心理學的)「人格」方面的批評,如「可笑」、「頭腦不清」之類。
以下我還是要先從基本面談起。
1 「概念」(或「理論」)的內容
一般來說,一個「概念」通常有三類「定義」或用法:
a. 教科書的定義
b. 一般民眾的定義
c. 使用者個別的定義
教科書的定義:指多數人(主要是學者)對該「概念」的了解或「用法」;
一般民眾的定義:大概來自報章雜誌、道聽途說、或人云亦云。古人所謂「耳食之學」。這類定義自然也就形形色色、五花八門,甚至彼此衝突。
使用者個別的定義:不論是所謂「XX理論大師」(或護法、圍事、 …之類)或學者專家,他/她對一個「概念」的「定義」,通常由此人的立場或論述目的而定。
「理論」也有同樣的「歧義」問題。
我在下一節會就這一點加以申論,這裏暫時略過。先舉兩個個例子:
鼓吹資本主義的人,他/她的「資本主義」,通常會和批判資本主義者的「資本主義」,在內容上相當不同,「社會主義」或其他「XX主義」亦然(1)。
另外一個日常生活中的例子:
阿騙口中的「誠信」、林重謨(其他二寶亦同)口中的「教養」、或許純美口中的「上流」;大概和一般人口中的「誠信」、「教養」、和「上流」有相當的不同。(至少和我對它們的了解相當的不同。)
以上是為什麼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
在公共領域就政策或知識議題的論述,論述者應該要將自己所使用的關鍵「概念」(或「理論」)說清楚,講明白;同時論述者應該把自己的「立場」和/或「目的」說清楚,講明白。
這個觀點的原因
2. 「概念」的用法
2.1 「言談動作」
奧斯丁指出某些「言談」其實是一種「動作」 (胡卜凱 2002a;Austin 1975)。推廣來說,「(文字)論述」也是一種動作。
另一方面,我將「政治」定義或描述為:
「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
因此,將兩個觀點合起來後,我認為:
「政治論述」是一種支援「爭奪資源分配權」的動作。推廣來說,大部分和人文/社會科學有關的概念、理論、和論述,也是一種支援「爭奪資源分配權」的動作,或進行這類動作時的武器(2)。
2.2 「宰制論述」
以上2.1所說的觀點,和馬克思對「意識型態」的第二個看法(胡卜凱 2002b:第0節,註3、6、和7),以及格蘭西:
「統治階層為了鞏固和持續掌握權力,散佈、宣揚、或灌輸特定的思想或思考模式,來獲得(製造、騙取、… )民眾的同意,使自己得以繼續居於宰制社會大眾的地位。」(Eccleshall 2003: pp 230 – 235; Carnoy 1984: 第3章)
的理論是相通的。以上這段話是我對格蘭西hegemony這個概念的詮釋。我稱他所描述的「特定的思想或思考模式」為「宰制論述」(3)。
因此,當我們使用一個概念或引述一個理論時,我們需要了解:
大部分和人文/社會科學有關的概念、理論、和論述,都有其「應用面向」。
這就是傅柯所說的:「知識對權力的附庸關係」(Rabinow 1984: pp 176 - 256);
或我所說的:「論述的(政治)爭權奪利性」。
如果一個人不了解某些人文/社會科學方面的概念、理論、和論述,在「知識面向」外,也是「鬥爭工具」(「應用面向」);同時又不了解自身的處境,他/她往往就流於被「宰制」的處境而不自知。
舉兩個實例:
a. 以「現代化」和「全球化」兩個術語為焦點的個別概念和理論組群,大概是過去(50和30)多年來,社會科學領域中最時髦的幾個「論述」中的兩個,它們都是典型的「宰制論述」(胡卜凱 2002c:第2.1節;2003a;2003b);
b. 以「後現代性」為焦點的概念和理論組群,同樣也是時髦了30多年的論述。但它的作用之一,則是做為抵制「當權派」、大資本家、或財團階層等「宰制論述」的「反宰制論述」(胡卜凱 2002c: 第2.2節-B, -C;2003c: 第3.2, 3.3節)。
如果一個人不了解這類「論述」的淵源、作用、和目的,只是道聽途說或人云亦云的趕搭順風車(胡卜凱 2002c: 第2.2節-B, -C),則他/她自以為是的「論述」,大概也不過是人云亦云,乃至於不知所云而已。
子曰:「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
我認為這是做學問或進行公共論述的人,都應該引為座右銘的兩句話(4),所以我用它們為本留言的子題。
3. 我對「全球化」的了解
我在報章雜誌上看到「全球化」和WTO的名詞多年。但我對政治理論和經濟事務的興趣不大,也就沒有去深入了解。兩年半前,布萊爾的「國師」紀登斯教授來台演講(紀登斯2002),我慕名而去。紀登斯教授是當代社會學宗師之一,自然學有專長,成一家之言。但也許因為他那天是針對社會大眾發言,(我認為)演講內容有些有爭議或不夠嚴謹的地方。之後的半個月,我到台大圖書館瀏覽了10本左右關於「全球化」的著作(5),試圖進一步了解這個概念和相關理論。我說「瀏覽」,因為我沒有仔細的去閱讀它們,只是掃瞄式和重點式的,把和「全球化」相關的議題、學者們論述所根據的資料和理論,做了個筆記。我本想對紀登斯教授那天演講的內容略做批評,但因俗事纏身而未能著手。
2002年我在短暫居留美國期間,寫了兩篇政治評論(胡卜凱 2003d; 2003e),其中關於「全球化」和WTO的意見,就是這次「瀏覽」的結果;後來永祥兄寄來Mr. Barnett的文章,我寫了一篇批判的短文(胡卜凱 2003a),大致上仍基於這些意見。
2003年回國後,從深靖兄和詩偉兄處知道更多關於WTO和台灣三農的訊息和觀點(林深靖2003;舒詩偉2003)。對照之下,我認為自己當時的意見還是說得通。因此轉貼於下,算是一個我以後參與討論的基礎。另外兩篇相關的短評(胡卜凱 2003a; 2003b),我會以留言方式轉載,請大家指教。
3.1 「全球化」的意義
在國家層次,經濟活動是國力的基礎。在國際層次,國力是經濟活動的前鋒。「全球化」的意思是:
「我要到你家後院擺個攤子,促銷(強迫中獎?)給你不是生活必需的產品。」
美國、歐盟(的大財團)推動全球化的原因,目的要擴張它們「奇技淫巧」的市場。第三世界反對全球化,就是怕辛辛苦苦賺來的血汗錢被吸光。換句話說,「全球化」是「帝國主義」財團對抗關稅政策的意識型態。WTO則是「帝國主義」財團消滅保護關稅的木馬(6)。
此地的政客在台灣政府沒有長期政策、產業/學術界沒有尖端技術、企業界沒有獨家產品的情況下,還要掛著「全球化」的羊頭侈言「發展經濟」,台灣很快就會淪為「消費殖民地」(或「後關稅殖民地」)這塊「狗肉」。(胡卜凱 2003d)
3.2 「全球化」的實際
加入 WTO後,「政府」官僚在保護國內企業和上述產業升級的職責功能,更形重要。談判不當,就造成「全球化」時代的「割地賠款」。這種「協商代表」及其主管政務官稱之為「賣台集團」決不為過。「智財權」的協商就是當前的例子。立法院也必須負擔把關的任務(相關法案的審議)。這是民主制度的好處。一個「賣台集團」還不一定能成交,要兩個「賣台集團」狼狽為奸才行。(胡卜凱 2003e)
4. 我的立場
政治上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和公民;社會上我是台灣社會的一份子;文化上我是中國人(胡卜凱 2002d:第3節)。所以我以這三個身份,和這三種人的立場發言。
我自己和本議題的相關政治和經濟觀點,在【亂評二岸時政,瞎扯今古文史】一欄留言46中已略做說明;本欄各相關留言也可做參考。
其次,我對「知識份子」的期許(胡卜凱 2002e),和我自己的文風,在【新聞對談】和【知識和社會廣場】已有相當多的論述和實例,不在此多說。
我常引用這首無名氏的古詩自勉:
十年磨一劍,霜刃未嘗試;
今日把示君,誰有不平事?
現在將它「現代化」一下,和眾家姐妹兄弟共勉:
仗筆走天涯,思考為入世;
書生今敲鍵,誰有不平事?
附註:
1. 我把這種論述方式或策略稱為「假想敵法」。也就是說,有些人也許要攻擊某種理論、學說、或這些理論(學說)的某一流派,於是自行「定義」該理論或學說的「內容」。攻擊起來自然「義正詞嚴」。游刃有餘。但學術界有沒有這樣的理論或學說,則是另外一回事。例如我在留言47中指出:文榮光醫師的:「尼采所謂 …的狂人思想」是個「虛擬」思想,和尼采更是毫無關係。
2. 如【新聞對談】中就充斥這類「護法論述」、「圍事論述」、或「小弟論述」。其他例子如中、南部的地下電台、政治對話及對談節目、和所謂的「置入性行銷」節目或廣告。這也是我論政和論學的風格有時截然不同的原因。既然大家不過是在爭權奪利,我何必講什麼禮貌、風度、或修養?
3. 台灣和中國(共)的學者一般將格蘭西的"hegemony"譯為「霸權 …」。如留言58中,朱政騏先生文章第三段最後一句所說的:「反而更加鞏固了此種論述的霸權地位。」我相信就是在引用格蘭西"hegemony" 的概念。
4. 我以後會對這兩句話做一個現代的詮釋
5. 我做了簡要筆記的有:Tomlinson, J. 1994; Giddens, A. 1990; Robertsaon, R. 1995; Ohmae, K. 1995; Hirst and Thompson, 1996; Williams, 1989等。這10本書中,大概有5本鼓吹「全球化」、2本採取中間立場、3本則對「全球化」提出批判或質疑。
6. 在知識論述的場合,我很少使用「帝國主義」這個術語,因為我認為它在當代的「所指」不夠明確(胡卜凱 2003f);但是在政策論述的場合,我不一定那麼嚴謹,一時也想不出其他適當的名詞,所以暫時借用一下。(此註為原文所無。)
參考文獻:
Austin, J. L., 1975, ed., Urmson, J. O. /Sbisả, M.,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Carnoy, M. 1984, The State and Political The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ew Jersey
Eccleshall, R. etc., 2003, Political Ideology: An Introduction, Routledge, NYC
Rabinow, P. ed., 1984, The Foucault Reader, Pantheon Books, NYC
林深靖2003,《外場的力量》,【廣場】>【社會區:35頁或以後】
紀登斯 2002,胡卜凱譯《全球化的進程及其後果》,【廣場】>【知識區:21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2a,《評《哲學辭典》的中譯本 – 兼論意思和翻譯》,【廣場】>【知識區:21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2b,《《縱欲與虛無之上:現代情境裡的政治倫理》讀後 - 政治篇》,【廣場】>【知識區:21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2c,《評《另類哲學:現代社會的後現代化》 - 兼論現代性和後現代》,【廣場】>【知識區:21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2d,《解構批判陳師孟秘書長對國外媒體的談話》,【廣場】>【知識區:21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2e,《論知識份子》,【廣場】>【知識區:第1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3a,《On "The Pentagon's New Map"》,【廣場】>【知識區:24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3b,《自由化 -- 帝國主義的木馬?》,【廣場】>【社會區:42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3c,《紀爾茲、歷史研究、後現代思潮》,【廣場】>【知識區:19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3d,《評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先生的《建構台灣未來的願景》》,【廣場】>【社會區:54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3e,《什麼是政策?》,【廣場】>【社會區:54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3f,《淺論「-- 主義」》,【廣場】>【知識區:20頁或以後】
舒詩偉2003,《「WTO」坎昆會議、農業及其他》,【廣場】>【社會區:34頁或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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