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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土法(學者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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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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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文章原載: 【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大陸實際上已經放棄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政策》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585213&History=0&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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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土法(全文) (學者建議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早日實現偉大祖國的完全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及全中國人民的共同意願,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認定,現由臺灣治理當局實際控制的臺灣地區(包括澎湖列島、金門、馬祖及其他由其控制或位於其控制區域範圍之內的中國領土,下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政治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特別政治區”(Taiwan Special Political Area of PRC, or Taiwan SPA of PRC for short)。同時,允許國家統一前由於特定原因而宣誓效忠或長期認同“中華民國”的海內外中國人和外籍華人將大陸地區(包括海南省及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下同)視為其心目中“中華民國”的一個特別政治區,稱“中華民國大陸特別政治區”(The Mainland Special Political Area of ROC, or The Mainland SPA of ROC)。

第三條 國家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權利,不排除根據本法規定的條件以非和平方式實現統一的可能。

第四條 國家讚賞海內外一切有利於中國統一的社團組織及其活動,並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給予必要的支持或幫助。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推動兩岸早日實現直接通航、通郵(通訊)、通商,促進臺灣與大陸的經濟、技術、文化、體育交流及其他多方面交流的發展,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

第五條 國家統一前,有關臺灣法律地位及臺灣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除本法規定外,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地位與臺灣人民權利義務法》加以規定。其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二者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獲得通過的時間為准,適用“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

第二章 和平統一的條件或特惠待遇

第六條 國家的統一,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均按照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方針在臺灣地區實行不同於大陸地區的特殊制度,以保證除和平統一情況下統一協定另有規定或非和平方式實現統一情況下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臺灣地區現有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不因統一之實現而發生改變或防礙其改變。但以非和平方式實現統一後的臺灣,不享有超越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特惠待遇。

第七條 如以和平方式實現統一,國家允許臺灣保留適量軍隊及其他武裝部隊,以不對國家統一的維護構成威脅為限。在此條件下,國家保證,人民解放軍及其他大陸武裝部隊非經邀請永不登陸或進駐臺灣,亦不派遣文職人員去臺灣行使職權或干預其內部事務。但統一協定及以其為基礎制定的規範檔另有規定的,得依其規定。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永遠不從臺灣徵稅。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必要和可能時,得根據具體情況向臺灣提供其所需要的財政援助。

第三章 促進統一的經濟貿易和貨幣金融措施

第十條 為促進臺灣和祖國大陸共同的繁榮與發展,國家特許臺灣在與大陸地區的經濟貿易關係中自動取得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同樣的地位和權利。法律或《兩岸自由貿易協定》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在“一國兩制”和“一國多幣”的現實情況下,為方便臺灣與香港、澳門和大陸之間貿易及非貿易往來的支付和結算,國家特創辦“中華央行”並發行“華元”或“中華元”(the Chinese Dollars)作為越境或跨區域交易之專用貨幣。“華元”或“中華元”既是貨幣名稱,又是基本貨幣單位,每1華元(中華元)定值0.1克金,恒久不變,其與人民幣、新臺幣、港元和澳門元的兌換比率取決於後者在各自境內對黃金的購買力,即分別以人民幣、新臺幣、港元和澳門元表示的市場金價水平,如無黃金市場則以黃金飾品的價格折算之。

“華元”或“中華元”一經發行,即可用於對於外國交易的結算和支付,兌換原則亦同。

第四章 和平統一的兩種方案

第十二條 和平統一有以下兩種待談判中加以選擇和確定的方案:

1. 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特別行政區”;或者──

2. 在臺灣當局明確放棄對於大陸已屬無效權利的同時承諾永不謀求獨立主權國家地位之前提下,作為讓步,國家承認根據國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47年12月25日施行而第一屆國民大會六年任期屆滿後已無權修改的原《中華民國憲法》及(經1954年3月11日無效確認和1960年3月11日無效修訂且現已明令廢止的)“憲法性(附屬)檔”都早已失去其合法性的“中華民國”得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體平等的主體資格(即“聯邦國家組成單位”或“聯邦單位”)共同組建“中華聯邦共和國”。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和《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應於本法生效施行後10日內公佈,徵求各方意見以求完善。

第五章 非和平統一的條件、辦法及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如出現以下情形,國家得以非和平方式實現統一:

1.臺灣宣佈獨立或採取實質性步驟走向獨立;

2.外國武裝干涉或侵佔臺灣;

3. 臺灣當局無限期拖延或阻撓和平統一目標的實現。

本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各項措施,不受以上條件限制。

第十五條 本法授權國家元首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上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出現時,商討決定發動總攻的時間、地點和實施方案,無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另外授權。

第十六條 茲授權中央軍事委員會於本法生效施行後的適當時機重組福州軍區,負責承擔對台作戰的準備工作,並完成本法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十七條 茲授權依上條規定而重組的福州軍區於組建工作結束後立即進入恢復對台炮擊的啟動程式。

上款所稱炮擊,不限於使用傳統火炮;其攻擊的區域範圍,亦不限於金門、馬祖。

第十八條 對台炮擊的對象,限於本法生效施行後購自外國的進攻性武器裝備及相關的先進技術設施。

如有可靠資訊或充分證據表明上款所指的武器裝備和(或)技術設施業已交貨,但因故不能判定其裝配或服役的準確地點和位置,則可實施替代性打擊。臺灣當局有挑戰“一個中國原則”的言行或舉措時,亦同。

第十九條 上條第二款所指的替代性打擊,應實行定點不定時和定時不定點打擊相結合、事先聲張與事後宣佈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間歇式和無規律的小規模有限打擊。

第二十條 為保證臺灣軍民週末及其他節假日的休息和正常生活不受干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以及臺灣當地歷史延習下來的所有節假日中,均不得進行炮擊,並須於每一次停止炮擊前通過媒體發出通告。

第二十一條 自本法生效施行之日起,人民解放軍、各相關部門和(或)單位以及易受攻擊地區的民眾,須隨時作好應對臺灣方面對祖國大陸進行先發或後發攻擊以至引發戰爭升級的各種必要準備工作。

本法生效施行後,人民解放軍即應進行必要的作戰部署和內部動員,作好隨時對台實施海上封鎖和“圍島打援”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一)如出現本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指的情形,國家元首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應依照規定擇機發佈總動員令;(二)全軍官兵和全國人民應於此前在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下,及早建立“日常生活戰時化轉換機制”,以應對海峽對岸可能發生的任何變故。

第六章 獎勵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法生效施行後,對於為中國的統一作出卓越貢獻的海內外有功人員,不分民族、種族、國籍、派別或政治信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將根據其功勞大小予以獎勵。

上款所稱獎勵,包括物質獎勵、授予勳章、記功、正式表揚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精神表彰。

對於人民解放軍指揮員、戰鬥員以及其他武裝部隊官兵在國家統一過程中的立功表現,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訂辦法,予以獎勵。

對於臺灣軍中愛國將士或反獨官兵之有功行為,亦比照上款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四條 自本法生效施行的第二年起,國家將在中央和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臺灣事務辦公室設立“國家統一獎勵基金”,除同級政府財政撥款外,接受社會各界和海外的捐款。基金的管理機構,由財政部門的代表及各捐款單位和(或)個人的代表共同組成,其辦事機構與同級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合署辦公。獎勵基金的使用,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參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上條所指的獎勵基金,於國家統一實現後的第二年年底前停止接受社會各界及海外捐款,十年後停止財政撥款。基金管理機構於基金依法使用完畢後解散,或根據各方代表的意見並就相關事宜作出決議後解散。

下級基金管理機構解散時仍有資金結餘的,移交上級管理機構管理,並與後者管理的資金合併使用。中央基金及未移交給上級管理的下級基金,於國家統一後滿15年未使用完畢的,交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使用,各級基金的管理機構隨同撤銷。

第七章 法律責任與追懲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法認定:一切旨在分裂中國或破壞、阻撓中國統一的行為,均為嚴重犯罪行為,分別情況以“叛國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國是罪”及其他相關罪名論處;使用暴力而具有恐怖主義犯罪特徵的,以“恐怖活動罪”論處。

除上款已有規定外,國家統一實現之後出現的任何因敵視此種統一而實施的暴力行為,不論針對何人何物,均以“恐怖活動罪”論處。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二者未來修正案的有關規定不足以懲治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所有犯罪行為,則可直接適用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地位和臺灣人民權利義務法》的有關規定。如果這些法律及其修正案的相關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可依本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確定或解決。

第二十七條 為了維護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上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是在中國領土上發生或雖不在中國領土上發生但行為發生時行為人身份是大陸、臺灣、香港、澳門的中國籍居民,均依法予以制裁或懲罰。企業或其他法人組織有此類行為的,亦同。

對於上條及本條上款所指的犯罪行為,如系本法生效施行前所為,則只要本法施行後立即停止該行為且不再從事此類新的犯罪活動,一律免予追究責任。轉而立功者,還可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獲得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於犯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罪行而隱匿或逃亡國外者,國家將建立和實行“記錄在案,長期追懲”的制度,追懲時限為一百年。在此時限內,國家有關部門得採取一切可能的辦法將罪犯輯拿歸案,加以懲處。國家統一前在臺灣地區犯下此類罪行而一時不能逮捕歸案和依法懲處者,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法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脅從不問,首惡必辦”的既定政策,對於犯有不同罪行的人,依據其犯罪的情節輕重、犯罪後的悔改態度及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提供有效證據或查證線索等改過和立功表現,分別給予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緩刑、從輕或減輕處罰等各種優待。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家元首)簽署命令,公佈施行,並得以同樣程式修正。

本法修正時,具有永久承諾性質的內容不得修改或廢止。否則,修正案整體無效。

除另有規定外,本法的效力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高於其他相關法律。但上款規定具有憲法的同等效力,且不得因憲法之修正而修改或廢止,除非統一協議及依其為據制定的規範檔中含有此種承諾且比本法的承諾更加優惠。後一情況下,統一協定及依其為據制定的規範檔應具有憲法的同等效力,且其中的此種承諾,不得修改或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為技術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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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台獨」≠「反台灣」──〈反分裂國家法〉裡的危機和轉機 -- 南方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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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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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方朔



本文轉載自:2004.12.27  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4122700223,00.html



十二月廿五日,北京第十屆人代常委會開議,〈反分裂國家法〉無疑的將是這次會期的最大重點。


自從北京方面透露出將審議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後,整個台灣的反應,就被民進黨所牽引。在民進黨的意識形態操作下,它刻意要把對方的「反台獨」和「反台灣」畫上等號,從而收割到「敵愾同仇」的政治利益。對此,台灣的在野黨和非獨人士也必須提高警覺,要對該法有不同於民進黨的認知;並體會到該法對「台獨」雖為嚴重的危機,但對「非獨」則是重要的轉機。


 
反分裂國家法是非獨的轉機


首先,我們必須去理解〈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意旨。


近年來,台灣獨派由於理解到時間並不在自己這一邊,在這種「急迫感」驅動下,不但「內容性台獨」的動作頻頻出現,如有關拼音法是在為廢漢字做準備;修改歷史教科書,視中國為外國,孫中山是外國人,則是為史觀做準備等即屬之。進一步的「法理化台獨」也開始頻頻出手,諸如公投制憲正名等屬之。對於這兩種「內容性台獨」和「法理化台獨」,以前長期都只停留在兩岸口水戰的層次,鬧一鬧,緊張一番即告過去。對此,海外華人界最先提出〈統一法〉之議,稍早前胡錦濤訪英時,首次回應「將嚴肅考慮統一法的制定」,他的談話等於讓這個問題的立法進入了時間表。不過,到了最後,為何〈統一法〉不見下文 ,反倒是〈反分裂國家法〉被推上檯面?理由是:


其一,〈統一法〉乃是一種正面表列的立法,它必須對「統一」的定義、方式,甚至時間等做出規定,在立法技術上難度極高,甚至可能變成空洞不可行的法律,徒增困擾。其次,〈統一法〉在行為上,乃是一種具有攻擊性的立法,顯露出較強的國家意志,這不但會刺激台灣普遍人民的情緒,也容易讓國際社會側目,甚或引致反感,治絲益棼。因此,〈統一法〉的未曾出線,所顯露的,乃是大陸內部「統一鷹派」的挫敗和「統一鴿派」的勝利。


北京向台灣非獨勢力釋善意


其二,不去制定〈統一法〉,而去制定反面的、消極性的,甚或防禦性的〈反分裂國家法〉。一方面在立法技術上具有負面表列的容易度,另方面,它也只刺激台灣的獨派,並向台灣的非獨勢力釋出善意,會使得立法的副作用減至最低。而最重要的,乃是由棄〈統一法〉而選〈反分裂國家法〉。也反映出北京在現階段除了「反獨」外,對「促統」其實並不急迫,既無時間表,對統一也保有極大的彈性。


其三,最重要的,乃是北京隨著國際化程度的增加,已日益懂得運用國際環境。在〈反分裂國家法〉裡,它的行為已被定義成是一種「防禦」而非「攻擊」。而更關鍵的,乃是過去一年多裡,陳水扁動作頻頻,意圖利用美國既主張「一中」,但同時又有〈台灣關係法〉所造成的縫隙,藉著挑動〈台灣關係法〉,來達到美國改變「一中」政策的目的,已招致美國強烈的反感,並迫使美國國務卿鮑爾說出「台灣不享有獨立國家的主權」,副國務卿阿米塔吉說出「沒有必要防禦台灣」、「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等評語。這都顯示出,北京和華府在「反獨」立場上已趨一致。北京在草擬〈反分裂國家法〉前曾照會華府,獲得一定程度的「理解」,這是更值得注意的訊息。現階段,美國的「反獨」不但集中在「法理性台獨」方面,對「內容性台獨」已開始注意。當北京和華府在「反獨」問題上立場趨同,這意味著「台獨」的運作空間已日益被壓縮,口水戰的戰場也開始縮水,要在選舉時炒作具有台獨意含的話題,可能也不會像以前那麼無往不利了!


因此,〈反分裂國家法〉與美國副國務卿阿米塔吉的談話,已應被聯繫起來看待。儘管民進黨政府一仍舊貫的在碰到難題時就意圖藉著胡扯硬拗,企圖將重要的問題變成不重要。鮑爾的談話被說成是「口誤」,阿米塔吉的談話則被說成是「被脫口秀主持人所誤導」,但這種鴕鳥心態卻疏忽了,鮑爾及阿米塔吉的談話,其實都反映出了一種美國外交政策的思惟邏輯。那就是在兩岸關係上,美國過去的模糊策略在中國和平崛起,雙方共同利益增加後,業已不可逆的走向清晰。那就是美國的「一中政策」已遠離了它的不穩定性。阿米塔吉的談話則是在重新解釋〈台灣關係法〉,美國對台灣安全當然仍有承諾,但對台灣挑釁所引起的衝突,則不在此承諾內。阿米塔吉的談話和〈反分裂國家法〉在意旨上完全相同。意味著當台灣進一步做出台獨動作,北京在〈反分裂國家法〉下,已取得內部和國際社會用兵的法理權力。已有專家指出,當台灣的民進黨政府採取進一步的動作,美國不無可能默許北京採取快速低代價的解決行動。這樣的論點,衡諸當今北京和華府的互動邏輯,其實已不算突兀意外。


台獨已到盡頭淪為非法活動


也正因此,無論對〈反分裂國家法〉或鮑爾、阿米塔吉的談話,台灣人民已不能再像過去一樣,繼續被民進黨的觀點所左右,而應理解到,由於陳水扁已刷爆了美國外交所給予的信用卡,已使得美國別無選擇的必須和北京在「反獨」問題上立場一致。過去幾年裡民進黨政府持續在影射或明示的玩弄著「台獨牌」,現在已到「玩完了」的時候。


然而,「台獨牌」已到了盡頭,這對台獨而言,或許是它最大的危機,它不但失去了國際社會上的正當性,甚至還成了非法化的活動;但對非獨勢力而言,這卻顯然是個重大的轉機。過去長期以來,國民黨在兩岸問題上,所延續的乃是舊的冷戰思惟和現狀的合理化。由於舊包袱所限,它對兩岸關係從來就提不出一種具有歷史前瞻性,也符合台灣整體願景的策略和思惟邏輯,於是整個台灣都被台獨那一套意識形態和八股語彙所俘虜,諸如「愛台灣」、「台灣主體性」等即是最典型的例證,甚至於泛藍內部一些抽象思惟能力薄弱者,還跟著民進黨的語彙而起舞。這是腦袋的被民進黨化和台獨化,當一個政治勢力在腦袋上即是他人的俘虜,它在策略上又怎麼可能去領導甚至改變對方呢?


所幸,台灣人民畢竟不是無知的。剛剛過去的立委選舉,與其說是泛藍的勝利,倒毋寧更應視為是反獨和非獨的勝利。北京在台灣選舉之後,宣布將制定〈反分裂國家法〉,而該法又得到美國某種程度的「理解」與「照會」,這意味著台灣的反獨與非獨力量,在目前這個時刻,已取得了歷史進程和國際現實政治上的「主流性」。北京「反獨」但不「促統」,美國的「反獨」但不「促統」,與台灣的「反獨」和「非獨」力量,等於已出現一大片自由的空間,可以去開展。如何藉著對話、交往而發展出兩岸新的可能性,或許才是「反獨」和「非獨」勢力所應努力以赴的。泛藍在過去長期以來,對兩岸未來始終想不出策略與論述,而今「台獨」已玩到了盡頭。由於人們對民進黨放棄台獨不會抱有希望,這等於泛藍已注定必須在這個問題上扮演起重要的角色。如果泛藍的領袖們能藉由對話與互動,主動與華府和北京交往,開展出「多贏」而又讓台灣覺得受到尊重的「非獨關係」,則不但台灣人高興、北京高興、甚至美國也更高興。台灣躲在美國背後裝鬼臉、伸舌頭,向北京挑釁的時代已經結束,現在已到了台灣以反獨和非獨立場,主動開創自己未來的時候。「反獨」而不「促統」乃是一大片自由可發揮的空間,台灣的未來在這片空間裡。


台獨道消才是台灣希望開始


因此,〈反分裂國家法〉和鮑爾、阿米塔吉的談話,可能是台獨的末日,但絕不是台灣的末日。


台灣人民已不容繼續在民進黨主導下,和它們一樣的去敵愾同仇,反而應當更加樂觀的理解到,當台獨道消,才是台灣希望真正的開始。尤其是台灣在野政黨和反獨非獨人士,更應體會到這個歷史轉折的深意。趁早形成足以取代台獨的策略及論述,以在野黨身分推展兩岸及對美關係。當兩岸問題能夠真正善意開展,直到多贏之局形成,又怎麼會得不到台灣選民更多、更長遠的支持呢?


(本專欄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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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網友實際上不需對反分裂法太在意 -- S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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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27

本欄文章原載:【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綠營網友實際上不需對反分裂法太在意》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585025&History=0&Page=1


SU-27

其實,中國對台灣的影響力,某種程度上算是決定性的。
反分裂法的制訂,只是明確的告知台灣人中國政府將怎樣
的反應。

目的是告訴台灣的不負責任的執政者們,不要心存僥倖及
妄想。否則,中國政府不採取行動,不僅是自打嘴巴,甚
至是違法的。

其實國際間的交往,最忌諱的是沒有明確的預測,而採取
臆測性的。像是台灣的綠營政府還以為搞些不入流的小動
作,中國會悶不吭聲,美國則會力挺。

這次反分裂法某種程度上也算是經過美國的同意的了,目
的也無他,明確的告知台灣這個行動的底線在何處罷了。

輕鬆一點面對吧。實際上這樣對台灣執政者的明確訊息,
對維護台海安全是必要的。

1

現在台灣在台海議題上,頗像是那種在晚上偷偷移動界碑,
卻又自得意於自己能夠想出這些小動作的人。

擺明就是要將美國這位大哥大拖下水,而又自以為有美國大
哥撐腰,到處謾罵只要對台灣行動不認同的任何第三國。

法國、新加坡等國,被綠營粗言謾罵過了後,連美國都看不
下去,必須明確的告知台灣必須停止這種的幼稚園作法了。

這時台灣的綠營及綠營政治人物才知道自己的動作,是如何
的令世界上各國厭惡及討厭,只差沒有加入中國政府行列修
理一番。

中國立這個法也好啦,省得台灣的智能低的綠營又不負責任
全體知所警惕。

2

台灣的綠營執政者及綠營全體,都相當的天真好笑。
其邏輯大概都是『台灣建國』是『國內事務,中國無權干涉』。

且撇開國際政治,根本不是那種像是小孩吵架的模式外,更不是綠營習慣的
『法庭上的律師吵架模式』(綠營的建國邏輯,某種程度上真的像是在法庭
上吵架的律師,以為耍耍嘴皮子即可)..國際政治講的是權力,而非你講的
比較有『道理』...

而一邊強調是國際事務,卻另一邊卻指望著拖美國等其他國家下水。蠻好笑
更是不負責任的思維邏輯。

現在也惹的美國明確的宣示:不接受這種將美國拖下水的作法。更讓美國乾脆
採取旁觀中國對台灣採取更明確嚴重的限制動作。

3

中國立此反分裂法,甚至在事前都還通知了美國,並且也獲得
美國的不反對的回復..

其實並非在於提供所謂的『台灣宣佈獨立時,武力侵台的法源
依據』..中國真的要侵台,何需要法源依據?蠻搞笑得。

其實目的在於明確告知『台灣』在台灣進一步採去過份的行動
時,將採取的行動罷了。

立法的目的在於表示:『無退路』,毫無轉寰餘地。

就像是賽車對衝的遊戲中,率先將方向盤及煞車拔除的賽車選
手罷了。僅是一種簡單的談判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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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實際上已經放棄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政策 -- Gladi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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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ladiator

本欄文章原載: 【中時電子報 >> 新聞對談】>>《大陸實際上已經放棄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政策》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585213&History=0&Page=1


大陸面對臺灣在台獨的路上越走越遠的現實,顯得進退兩難,似乎把臺灣看得很重要,生怕兩兄弟分了家,兄弟變鄰居。確實現在台海兩岸形勢相當嚴峻。臺灣要獨立,大陸要喊打,弄得兩岸硝煙四起,唾沫橫飛。

如何解決臺灣問題,大陸認為“一國兩制”比較合適,並認為這是對臺灣很優待的了,而臺灣呢?並不領這個情,綠營肆意歪曲原意,藍營的連宋也並沒有公開贊成過,其實就算臺灣承認“一國兩制”,按照大陸設計的方案,臺灣雖無一國之名,卻有一國之實。大陸對台島既不派員,不駐軍,又不徵稅,身旁還安插一個來自臺灣的國家副主席,那是高級間諜呀!臺灣是“一國兩制”的最大的受益者,對大陸有什麼好處?國防開支還得花,導彈還得造,鳥不盡,弓不藏嘛!所以臺灣對大陸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國家統一只能在戰略上具有象徵意義。

中國的戰略是實現民族復興,要在世界多極化中成為舉足輕重的一極,這必然打破現在的世界權力平衡,也會在未來影響美國的全球霸主地位,美國拖住臺灣就增加一顆戰略棋子,時時卡住中國的喉嚨,進可以當跳板,建軍事基地;退可以作為西太平洋島鏈的一環,鎖住這條準備騰飛的巨龍,還可以用過期武器剝奪臺灣人民的血汗錢。這等手法,與綁架別人女兒相要脅,並逼其賣淫無異。所以美國才是臺灣的決定力量,

臺灣如果主動接受“和平統一”必定打破美國的如意算盤,兩岸政治合作,經濟互補,必定實現共贏,加快民族復興的步伐。但這是純粹的假設,臺灣的中國人反共意識根深蒂固,在民主自由的旗幟下面過得悠閒灑脫,以傳統中國文化的繼承者自居,不以天下計,卻口口聲聲要先臺灣之憂而憂,後臺灣之樂而樂,如同大陸的地方保護主義,挾洋而自重,竟不知是天下重要,還是臺灣重要。“寄希望於臺灣人民”不會收到預期的效果。扁政府把自己的身價看得更重,不甘心或者不覺得自己是一枚棋子,深信美國是臺灣的保護神,深信美國會在大陸攻台時出兵相助。所以他不斷放火,頑固推行“去中國化”和曲線台獨,在野黨批評,中共攻擊,美國擔憂,陳水扁成了不折不扣的麻煩製造者。

面對臺灣社會現狀,大陸雖然在宣傳中堅持“一國兩制”,這只是向國際社會表明自己的誠意,為統一戰線凝聚人心罷了。畢竟臺灣問題不等於香港問題,大陸並不指望臺灣真要的接受“一國兩制”,這個政策已經隨著港澳的順利回歸而完成了歷史任務,大陸實際上已經放棄了“一國兩制”的方案,江-澤民曾經說過,台海必有一戰。這一仗早晚要打,但現在不能打,因為現在國力不濟,發展經濟是首要國策,在自我發展的同時,大陸還在致力於做兩件事,一是要拖延臺灣獨立的時間。二是要削弱臺灣的力量。

大陸經過二十餘年的時間韜光養晦,發展經濟,國家富裕了就有錢強軍,在軍事上逐漸壓倒臺灣;其次,大陸的法制在完善,民主在推動,兩岸交流,人員往來越來越頻繁,臺灣民眾到大陸親自逛一圈,發現大陸也並沒有傳說中的那樣壞,某些政治體制還具有優越性,時間會推進了民族和解進程,擴大統一戰線;
國際關係不是金庸的武俠小說,美國是最現實的國度,在朋友義氣面前,他寧可選擇國家利益,美國拋棄蔣介石與中共建交就說明了這一點。美國的冷戰思維逐漸轉淡,與大陸的政治利益,經貿合作都遠勝臺灣,美國近期的全球戰略是打 “反恐”戰,美國如果加入因臺灣獨立而引發的戰爭不僅打破其全球戰略,還違背他自己制定的《與臺灣關係法》。因此,他樂意幫助中國拖延臺灣獨立的時間,這符合美國的利益。

既然國際國內形勢對大陸越來越有利,中共急什麼?臺灣要是像大陸八十年代那樣韜光養晦倒是令大陸著急,臺灣越是倡狂,大陸越是偷笑,為了讓幾個小國承認自己的國家地位,臺灣每年要拿出多少錢來打水漂;為了買美國的武器,臺灣人民又要少喝多少珍珠奶茶。其實大陸的軍備遠沒有發展到與其廣袤國土相適應的水準,而臺灣早就超出了實際的防衛需要。臺灣在軍備競賽中已經顯得很吃力了。正中中共下懷。

大陸有了即得的優勢,絕不會放棄這個來之不易的優勢,他不會在國際場合正視臺灣的存在,就像當年蔣介石不許毛澤東進聯合國一樣,所以臺灣認為大陸在打壓,這話說對了,臺灣的國際空間越來越小。國際社會承認大陸的國家占絕大多數,全球華人中支持統一的占絕大多數,島內民眾反對台獨者占絕大多數,擺在兩岸面前的現實是和則兩利,戰則一敗一傷,“和平統一”是中共親手締造出來的歷史潮流,順之則昌,逆之則亡。新聞發言人經常罵臺灣“逆歷史潮流而動”,要是換成毛澤東,早就罵他“反動派”了。

臺灣不會按中共指的道路前進,但又怕自己的優勢不斷喪失,所以臺灣現在最無奈,阿扁內心很急躁,表面也很倡狂,中共想復興,他也要實現復興,至少復興到1971年前一個正常國家的水準,所以他面對大陸的壓力,準備背水一戰,既要正名,又要制憲,既要改國徽,又要改教材等等,亦即走向獨立。大陸媒體口誅筆伐,其實官方並不擔心的,因為他再怎麼改來改去也不傷大雅,陳水扁就算是像當年毛澤東那樣振臂高呼:臺灣人民從此戰起來了!他也不可能站得起來,為什麼呢?因為美國才是臺灣背後的決定力量,臺灣的腦袋捏在別人手裏的,怎麼站得起來?臺灣每說一句話,做一件事,西邊要看大陸的政策,東邊要看美國的臉色,不可能獨立自主,也就不可能成為國家,台獨勢力與美國佬經常都在提 “臺灣地位未定論”,我覺得這也是事實,如果中國強大,臺灣可能是中國的一個省,如果中國衰弱,臺灣也可能是美國的一個州,但永遠不可能是一個國家,哪有仰人鼻息的國家,哪有受人喝斥的國家領導人?陳水扁在野時還可以到北京,紐約觀光,當了總統反倒不能去了,難道真的是在實踐“民貴君輕”的理念嗎?

所以大陸對臺灣的“去中國化”風潮不但不擔心,反而樂見其成,因為臺灣推行去中國化得不償失,在國際政治上,拆掉了中華民國的招牌,自己就得從頭做起,這等於把自己送入了死胡同,影響其走向世界的步伐,臺灣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借殼上市,“重返聯合國”還有點道理,因為他畢竟是聯合國的創始國,而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就根本沒戲唱了,因為臺灣根本就是一個中華民國的一個省。在島內政壇裏,否定中華民國,必然引起效忠中華民國的志士不滿,藍綠分化,難以形成共識,族群撕裂,亂象叢生。政治上的不穩定帶來經濟上的變數,外資撤走,台商登陸,國際上政府間的協定要修改,公司間的合同也要修改,臺灣無法享受東亞“10+3”之間自由貿易協定,等於自己鑽進了大陸的圈套,被“軟制裁”,被邊緣化,必定作繭自縛。大陸的實力越來越強,臺灣的實力越來越弱,而臺灣要防止大陸進攻的武器和軍事開支卻越來越大,陳水扁能不急嗎?越急越獨,越獨越急。

待兩岸這種若即若離的現狀繼續維持若干年後,大陸和大陸的締約國能夠有效駭阻美國插手台海時,大陸必定會表現得很有誠意地強行拉臺灣坐到談判桌前,或者要脅美國逼臺灣坐到談判桌前,那個時候臺灣談判的籌碼太少,大陸解決臺灣問題方案可能就不是“一國兩制”那麼優厚了,或許是“合併”,或許是“解放”。臺灣必然無法接受,致使談判破裂,大陸就獲得了一勞永逸地解決臺灣問題的良機,揮師東渡,畢竟打下來的臺灣遠比談下來的臺灣可靠,可駐軍,可派員,還可徵稅,也就更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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