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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扁」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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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itofn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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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jiamao
華碩
zyx100
roclove
麥芽糖
FAYUAN28
spiritofnyc

(以下文字﹐是我在另篇文中論及「倒扁」一事所持看法。個人認為值得將之單獨取出另成一文。)

我絕對相信﹐若有陳水扁支持者﹐聽到前美國副總統高爾前些時候在電視訪談節目中所謂「只好遵從司法管轄﹐否則﹐若要對抗法院的裁決﹐只有『武裝叛變』﹐所以最後選擇放棄抗爭而接受布希當選」的說法﹐一定更據之嘲笑連﹑宋陣營在2004年沒有高爾的民主風度﹐不能接受台灣總統大選由陳水扁勝選連任的事實﹐敗選卻不認輸﹐鼓動泛藍陣營不斷抗爭﹑示威﹑遊行﹐是不尊重法律判決﹑不服從司法管轄的暴民。

這裡要慎重列出恆遭無知者亂導﹑亂解卻非常隱晦難明的「倒扁九點」關鍵事理﹐幫助讀者加以仔細小心的觀察思辨﹕

1﹑美國社會的民主政治系統之運作與一般公民對民主政治的認知與堅持﹐相對而言﹐其成熟度比台灣社會高出太多。所以﹐高爾願意放棄繼續抗爭﹐因為他不願做﹑也無法做「武裝反抗」﹗

2 ﹑美國立憲經過將近200年的演化﹐到了1960年代﹐仍需人民經年累月上街頭﹐對不公不義﹑違反人權﹑民權的政治﹑社會制度﹐進行激烈的﹑流血的的民權抗爭運動。高爾的訪談是在2007年發生的。

3﹑而在台灣﹐一黨專政的政權發生第一次和平轉移給他黨之後的2000 年到2007年﹐陳水扁的「民主」政權﹐允許總統太太介入政治金錢利益交換活動﹑化公款為私財﹑黨政權貴枉法貪贓﹑外戚進行股市內線交易﹐皆已被起訴﹔競選總統連任強行違法公投綁大選﹐又發生可疑之2顆子彈槍擊案﹔以行政資源操縱控司法院﹑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導致全無司法獨立的可能性與可行性﹔違反一切成熟民主國家多由在野黨提出釋憲案慣例﹐反而由陳水扁政權不斷提出一個又一個對抗國會多數決議的釋憲案﹑完全漠視代表多數民意的在野黨國會議員之合法有效決議﹐延宕不利於己的司法調查﹑甚至創造出「行政抵抗權」來抵制陳水扁自己簽署通過生效的法律, 更是等於否決在野黨國會議員所代表的多數民意。這種陳水扁政權﹐還有臉以高爾所屬的美國式高素質「民主」政治體系﹐來類比﹑「悍」「餵」不要臉臺獨政權不入流的「民主」嗎﹖

4﹑在歐﹑美民主先進社會﹐甚在至日本﹐連二流的政客都會有點羞恥心﹐若爆出只達陳水扁個人家庭及其政府權貴貪腐程度1/10的傳聞﹐不論真假﹐根本不等偵查起訴﹐早就道歉下臺了﹗而陳水扁個人家族及其政權﹑所屬政黨﹐不但不以民主政治普世價值中元首對全民負責﹑做全民表率的這項最珍貴之價值觀來衡量自身的敗德醜行﹐自覺慚愧羞恥﹑自做處分﹑自動下臺﹐卻只會利用民主憲政給予陳水扁身為總統的豁免權﹐千方百計求掩罪﹑洗罪﹑脫罪﹐而對百萬反貪腐的廣大人民群眾﹐只有不斷重複無聊﹑無賴透頂的一招﹕送上「賣台」﹑「聯共」﹑「台奸」的帽子。

5 ﹑民主憲政設計給予元首刑事豁免權之立法精神所在﹐是為了要維持國家的尊嚴﹐絕不是為了要維持元首個人的面子。如果元首涉嫌觸法﹐豁免權不讓元首在大庭廣眾前﹑媒體鏡頭前受審而致整體國家蒙羞﹐所以將處置涉嫌犯法元首的權力由司法系統抽出而歸屬於國會的彈劾權或罷免權﹐做政治的處置﹐等於給涉嫌觸法元首一個下台階﹐不要弄到可能最後「上絞架」的難看境地﹐而使國家﹑人民都丟臉。所以﹐如果把豁免權看做是涉嫌觸法元首用來死賴活賴不認罪﹑不下台也拿他無可奈何的擋箭牌﹐那還不如君主專制時代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樣的民主﹐又還有什麼高尚可言﹖所以﹐在先進成熟的民主國家﹐對高級文明規範有基本認知的元首﹐如遭為數眾多人民(不一定要1/2以上﹐甚至不一定要1/3以上)質疑觸犯社會規範(不一定是法律規範﹐可以只是道德規範) ﹐即使不承認被指控之事﹐但為了自己的顏面﹐更為了國家的顏面﹐為使事件早做結束而省下社會成本﹐會自動下臺。所以﹐尼克森雖並無事先主導「水門案」﹐唯因事後既被告知事發卻仍謊稱不知情而被「消失的錄音帶」證明知情﹐當同黨的國會議員建議尼克森辭職﹐尼克森也就不等彈劾程序開始﹐就宣佈辭職。其實﹐尼克森撒的謊﹐其性質與程度﹐跟陳水扁及其政權中一干權貴所撒過的諸多謊話相比﹐簡直是不成比例的小把式。所以﹐低級不入流毫無基本文明規範認知的元首及政黨﹐如陳水扁﹑民進黨之流﹐面對50%以上人民認為陳水扁及家人犯法﹐不但毫無羞惡之心﹐反而指控他人「違憲侵犯豁免權」﹐跟警探片中動不動以「侵犯人權」指控辦案檢警人員的惡棍﹐毫無區別﹗﹗﹗

6 ﹑美國柯林頓總統﹐1998年進入被彈劾程序﹐並沒有在被彈劾程序開始之前辭職。因為﹐柯林頓政績亮麗﹐不但把政府財政上多年來近兆的預算赤字消除﹐還有剩餘。因為﹐雖然柯林頓夫婦還有其它一些大大小小次要的案件纏身﹐但共和黨發動彈劾的理由﹐主要是根據柯林頓與白宮女實習生陸文斯基的緋聞案所衍生出來的「偽證罪」﹐不是什麼重大失職或貪污案。因為﹐連在野的共和黨籍參議員裡也有議員根據大多選民民意表示﹐不到發動彈劾的地步。因為﹐「偽證」是被共和黨將緋聞小題大作﹑窮追猛打而狗急跳牆所衍生出來的。結果﹐彈劾程序雖然發動﹐共和黨議員卻得不到足夠票數而彈劾失敗。因為﹐跟台灣民進黨政要袞袞諸公之公開娶二奶﹑性騷擾﹑性「妙」聞(男女到旅館開房間﹐是要上廁所)層出不窮而且振振有詞﹐甚至推二奶上台助選等等事件比起來﹐在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柯林頓的緋聞等級﹐算哪一根蔥啊﹗

7﹑按美國憲法﹐對總統的彈劾程序一旦啟動﹐而最後有2/3的參議員同意彈劾﹐總統所受的處罰不是記一大過或2大過﹐而是必須下臺。這裡要非常注意一點﹐就是﹐當時美國多數民眾的主張﹐並非「彈劾程序可以啟動﹐只是不認為參議員最終應該同意彈劾」﹐不是這樣﹗當時美國多數民眾的主張﹐是根本不該啟動彈劾程序。他們所持的理由是﹐緋聞問題的嚴重性不到彈劾的地步﹐這與台灣許多腦袋不清醒者如李家同﹑龍應台之流不贊成倒扁所持之理由﹐是絕然不同的。李家同﹑龍應台之流﹐是知道陳水扁家族貪黷的惡性重大﹐是不反對(也不敢反對)立法院在野黨啟動對陳水扁的罷免程序。李家同﹑龍應台之流所反對的是﹐在陳水扁及其同黨立委利用法定罷免票數不足及法定的元首豁免權掩藏罪證﹐不顧廉恥﹐寧願嚴重破壞道德規範﹑耗費社會成本也絕不接受罷免或自動下臺之後﹐李家同﹑龍應台之流於是認為﹐既然道德羞恥心不能叫陳水扁自動下臺﹐豁免權的真義又被陳水扁扭曲而以之做為抵制法律調查起訴的工具而無法將之定罪﹐那就讓陳水扁做完他的任期﹐到時「自然」下臺﹐所以李家同﹑龍應台之流於是反對繼續「倒扁」﹐因為繼續「倒扁」是破壞法治﹑不民主﹑付出太多社會成本。言下之意﹐讓陳水扁這個破壞真正民主精神﹑法治精神﹑道德精神的政治流氓繼續擔任總統﹐反而是維護法治﹑保衛民主﹑節省社會成本﹗這就像是﹐對一個極有權勢背景的強暴累犯(有女性檢查官在公開網頁上具名指控陳水扁強姦司法) ﹐既然道德勸說停止強暴無效﹐又證據 (被銷毀或掩藏) 不足證其罪﹐便白痴般地告訴被強暴的受害者說﹕「你就讓他繼續強暴(當總統)吧﹗到他老(任期滿)的一天﹐荷爾蒙(職位)沒了﹐「自然」就不強暴(下臺) 了﹗你現在要繼續抗暴﹐就是違反民主﹑法治﹑浪費社會成本﹗」

8﹑歐美民主先進國家﹐包括法國﹑英國﹐在施行憲政幾十年或幾百年之過程中﹐其民主政治體系運作﹐在達到高爾所謂只好「遵從司法管轄」的成熟度之前﹐其間每當不同政治勢力團體彼此利益發生嚴重衝突矛盾時﹐大規模激烈示威﹑抗議﹑縱火﹑搶掠﹑暴動﹐甚至流血屢見不鮮﹐而且還不參雜國家認同這項基本大問題。

9﹑2004年激起台灣泛藍陣營強烈民憤的﹐可不是一般的政治利益衝突矛盾﹐也不是選舉做票﹑買票﹑賄賂﹑吃票這種一般的小「賤」「招」﹐而是在總統大選前一天發生疑竇叢生﹑破綻百出卻被遮蓋﹑拖延的「2顆子彈槍擊陳水扁﹑呂秀蓮」案這一超級大「賤」「招」﹐影響選舉結果至巨。而幾十萬泛藍群眾在十幾天的示威抗議中﹐除了使交通不便﹑零星意外﹐根本秋毫無犯﹐更無縱火﹑搶掠﹑暴動﹐何況泛藍群眾跟陳水扁政權存在國家認同這項基本大問題﹐竟能如此自制﹐這是世界上最乖的「暴民」﹗何況示威﹑遊行﹑抗議本是憲法賦予人民的神聖權力﹗何況泛藍群眾更沒有「武裝叛變」﹗

以上「倒扁九點」指出了台灣的「民主」﹐在陳水扁政權的扭曲下﹐已經發生變態﹐不足與論什麼民主普世價值﹐而要拯救台灣「民主」﹑恢復常態﹐必須根除陳水扁政權這一民主的「SARS」病害﹐「反扁﹑罷扁﹑倒扁」在道德﹑法律上的充分性﹑必要性﹐是天經地義﹑正氣凜然的﹗這種「大道」﹐不是小儒腐儒似李家同﹑龍應台者流所可與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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