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柱斥姚文智為「痞子」﹐一點不錯﹔馬英九斥民進黨競選手段是「賤招」﹐一點不假。
若不幸﹐在 12 月三合一選舉中﹐又有許多選民再像 2004 年大選時一般﹐被陳水扁「痞子」政權的「賤招」愚惑﹑感動﹐又把票投給痞子政權﹐又要再給痞子政權「一次機會」治理台灣﹐繼續臣服甘做痞子政權治下之民﹐那麼﹐真是「民主政治」就是「自作自受」﹐而台灣從「痞子治國」到「痞子之國」的這條路﹐就其實不遠﹐就會在 2005 年 12 月 3 日完成了﹗
上個世紀 80 年代﹐有一華裔黃姓女士﹐由美國到開放後的中國大陸旅遊一趟後﹐把見聞寫成了「流氓治國」一書(註)。
劉邦是大「流氓」﹐大「流氓」也許有豪氣或霸氣﹐還能做梟雄或霸主。大「流氓」治國﹐還曾造就了「大漢帝國」盛極一時﹑後世傳頌的武功文治。
現今在小小台灣一島﹐民進黨政權高層﹐由府到院到局到會﹐由陳水扁﹑呂秀蓮到謝長廷到姚文智到江霞﹐充滿「痞子」﹐盡耍「賤招」﹗是道道地地的「痞子治國」﹗
「痞子」治國﹐絕無武功文治可頌﹐只像賣牙籤的﹐耍盡「賤招」後所唯一可能造就的﹐就是終於把台灣治成一個「痞子之國」﹗到時﹐全台灣人民可能都要賣牙籤﹗
「痞子」與「賤招」這類字眼﹐原是「檯面人物」不敢出口或一旦不慎出口便要想盡法子遮羞的。
然而﹐陳水扁政權式的「本土文化」竄紅﹐連「亂爬 /lanpa 」一詞都由最應講究國際文明禮儀的外交部長堂堂正正啟用﹐就如同把「油炸肥蛆」端上國宴﹐並且發動強大「本土文化」加「本土政治」力量﹐替「 lanpa/ 亂爬」定性為最麻吉最親切最傳神最鄉土的「第一」美麗語言﹐「痞子」與「賤招」這類用字﹐也就頂多只能屈居「老二」啦﹗
若有人聽到國民黨立委和黨主席口出「痞子」與「賤招」這類字眼還要臉紅的話﹐鐵定 – 借用呂秀蓮的習慣用語 – 是個還生活在「國民黨威權白色恐怖」時代的「被害狂」。
「痞子」們的本領不大﹐招數不多﹐最厲害的一招﹐就是:「賤招」由人笑罵﹐絕不放棄「賤招」﹗
「賤招」的最大一個力量泉源﹐就是湧自「不要臉」三字真訣﹗所以我曾在「 江霞的不要臉」一文中﹐不斷強調世上 真正最可怕的人﹐其實只有一種﹐就是「不要臉」的人﹗
「痞子」與「賤招」的定義﹐不必去查字典﹐太麻煩了﹗只需記住﹐「痞子」的定義就是指習慣採用「賤招」做為行事方式的這種人﹐「賤招」的定義就是指「痞子」這種人的行事方式。
若笑這是「打圈子」的賴皮定義﹐那是不了解「痞子」與「賤招」乃一而二﹑二而一的內外形式而已﹐只要加上實例列舉﹐就具像鮮明突出﹕姚文智就是「痞子」﹐罰 TVBS $100 萬就是「賤招」。
懼於國際媒體的「非法扼殺新聞自由」之批評﹐陳水扁痞子政權不敢執行當初對 TVBS 恐嚇的撤照「賤招」﹐便以罰 TVBS 繳 $100 萬之「賤招」給「痞子」政權自己備好下台階﹐總要完成陳水扁痞子政權「非法扼殺新聞自由」的使命。
只是﹐既然 TVBS 資金結構無違法之處﹐「撤照」是非法無據的﹐祭出一個罰繳 $100 萬的「賤招」﹐便仍屬非法無據﹗如同一個人完全未觸法﹐不可判死刑﹐難道就可判關 3 天以樹官威嗎﹖
於是﹐「痞子」姚文智又使出「賤招」說﹕「 TVBS 資金結構形式合法﹐實質違法」。
然而﹐所謂「實質違法」確否﹐媒體質疑未經審議委員會討論,任憑「痞子」主觀裁定﹐有違法之虞。
於是﹐「痞子」又使出「賤招」說﹕「這部分屬行政裁量,基於違法事實明確沒送審議委員會,即由廣電處做出行政處分,例如廣告超秒、跑馬燈違規、股東變更登記等,程序完全合法。」
「廣告超秒」、「跑馬燈違規」、「股東變更登記」等﹐均為不涉主觀價值﹑可依數據﹑公文等實物加以清楚度量分別的事項﹐與所謂「形式合法﹐實質違法」這種涉及個人思考取向的論斷﹐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痞子」竟無知到將兩者類比﹐可見痞子其智實低﹐永遠在重複這種將議題變質的手法﹐其招真賤﹗
再當立委洪秀柱質疑民視觸犯廣電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無線電視事業的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新聞局得不予登記。違反此一規定,新聞局可撤銷其許可」,為何仍可繼續營業﹐「痞子」又怎麼辦呢﹖
別忙﹗好辦﹗「痞子」又使出「賤招」﹐他細說前朝﹐只好把民視資金結構不合規定的事實﹐厚著臉皮﹐娓娓道來﹐毫不動聽(有關新聞報導附於後)﹐卻拐彎抹角替民視找出路﹐曲曲折折﹐就是他媽的不簡簡單單說一句﹕民視營業「實質違法﹐形式合法」﹗來個鐵腕﹐罰他民視 $100 萬﹗
這令吾人不能忘記立委王世堅給痞子姚文智的傳神評語﹕「外表謙虛,內心蠻橫」。
這更不禁令吾人想起﹐被王金平斥為打手的前任新聞局長林佳龍﹑更前任之葉國興做為痞子政權發言人時那些林林總總文過飾非的「發言」﹐巧言令色﹐更無一不是形式上享受「發佈」「新聞」「自由」﹐實質上違反新聞道德的「賤招」。
「痞子」的「賤招」豈僅存在新聞局﹖大家都來 DEBUG/ 抓痞蟲﹕
TVBS 電視臺的李濤﹐在「 2001 全民開講」節目中強力挖掘﹑批判痞子政權高層人物涉及的弊案案情﹐本是民主社會中﹐媒體基於「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精神﹐而具有的神聖不可侵犯之為民喉舌的權力與職責所在。
絕沒想到﹐對迫害 TVBS 新聞自由的批評﹐謝長廷竟發「李濤的挖掘批判弊案案情﹐是政論性或談話性節目,不是新聞,因此談不上迫害新聞自由。不是新聞﹐不屬『新聞自由』範圍﹐如果是新聞﹐就當然享有『新聞自由』」這類貽笑人間﹑自創品牌的語言定義﹐又是「痞子」其智實低﹐其招真賤地在重複那種將議題變質的手法﹗
連「新聞自由」的基礎就在於「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當然包含媒體的政論自由﹑談話自由﹐當然不是指媒體只能有「播報新聞的自由」﹐謝長廷都不懂嗎﹖謝是學法的﹐豈不該懂﹖謝長廷只不過是在重複耍那種將議題變質的「賤招」而已﹗
痞子政權內涉及弊案的痞子﹐人證物證歷歷﹐嫌疑重重﹐連痞子政權自己為了圖存都不得不將之開除黨籍﹐媒體深入挖掘批判弊情﹐正是媒體發揮協助澄清社會﹑健全社會的本位功能。
呂秀蓮竟發「檢調單位,切勿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選擇特定媒體、針對特定個人及議題,蓄意洩密爆料,以維護關係人士之人權及法治精神」這種自相矛盾的堂皇謬論。
呂秀蓮又根據什麼說檢調單位有人洩密﹖是誰洩密呢﹖這難道不是有人暗中蓄意向呂某爆司法偵辦人員的料﹐豈只是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更是污衊整體司法人員嗎﹖
2004 年製作「非常醜陋光碟」﹐曾被呂秀蓮批為陷陳水扁於不義的同一群「痞子」們﹐現在又製作抹黃泛藍候選人的「光碟」。
對於 2005 年的「抹黃光碟」﹐呂秀蓮還是不敢稱讚。針對檢警搜查「抹黃光碟」過程是否違法﹐呂秀蓮固然可以話分兩頭﹐加以質疑。但是對於「光碟」母帶已被查獲﹐遭被抹對象駁斥沒有根據的抹黃內容也已經曝光的事實﹐呂秀蓮竟稱這是「言論出版自由」﹐而媒體繼續深入挖掘被揭發對象自己都已承認﹑還遭痞子政權本身為了圖存不得不加以處分的表面弊情﹐卻不是「言論自由」嗎﹖
僅僅為了一句「嘿嘿嘿」的電話錄音影射﹐呂秀蓮就不放過「新新聞」雜誌社告到底。呂秀蓮不就是在司法起訴﹑判決「新新聞」有罪之前﹐她呂某就自認為「新新聞」一定有罪嗎﹖不然幹嘛告到底呢﹖為什麼為民喉舌的媒體卻不能自認某民進黨高官一定有罪而挖弊案挖到底呢﹖
何況根據 92 年 1 月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內容:「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這則法條 1 月經立法院通過, 7 月 1 日施行。
檢警已經公開駁斥呂秀蓮的質疑﹐請呂把法律拿來溫習。呂是學法的﹐豈不該懂﹖呂秀蓮只不過是「痞子」其智實低﹐也在重複耍那種將議題變質的「賤招」而已﹗
一個政權﹐竟養這麼多「外表謙虛,內心蠻橫」的小痞子﹐不就是有陳水扁的「保護」嗎﹖竟耍這麼多賤招﹐不就是要「保護」「外表謙虛,內心蠻橫」的大痞子陳水扁嗎﹖
使用「行政抵抗權」這一「賤招」的「大痞子」陳水扁﹐當時是如何實質違法﹑形式更違法地抵抗代表人民的立法院所通過﹑陳水扁也簽署公佈的﹐ 319 真相調查條例所賦予真調會的調查權力﹗
出現在 2004 年大選前的「非常光碟」﹐在民進黨上上下下內內外外假道學地表示鄙夷﹑急欲撇清牽連聲中﹐陳水扁旋即公開呼籲稱讚參加「非常光碟」演出的演員安迪是勇敢的英雄。如今 2005 年三合一大選前﹐「光碟」英雄重現江湖﹐民進黨上上下下內內外外又假道學地表示鄙夷﹑撇清牽連﹐這只不過是陳水扁又在重複導演「光碟英雄」耍那種將議題變質的「賤招」而已﹗這是痞子們正在通力合作經營一種風尚傳統的樹立﹐標誌「本土文化大革命」的時代﹐就要轟轟烈烈地展開。
到目前為止﹐揭弊打擊到的都只是痞子政權中小痞子們的小 CASE ﹐沸騰熱鬧﹐似乎正好讓人們遺忘掉最大痞子陳水扁政權自編自導自演的 319 兩顆子彈的最大弊案。
只要大鬼陳水扁仍「合法」高坐總統大位﹑掌大權﹐把令來行﹐把小鬼們來遮﹐這個「外表謙虛,內心蠻橫」的痞子政權﹐就會繼續蠻橫﹑繼續不要臉﹑繼續耍賤招。勇於抗衡痞子政權的媒體﹑民代﹑司法人員﹐揭弊打弊恐怕終究事大功微。
唯一轉機﹐全繫於台灣選民能在 12 月三合一選舉中﹐用選票對痞子政權的所有賤招﹐表達一個明確否定的結果。
若不幸﹐台灣選民再像 2004 年大選時被「痞子政權」的「賤招」愚惑﹑感動﹐又把票投給痞子政權﹐又要再給痞子政權「一次機會」治理台灣﹐繼續臣服甘做痞子政權治下之民﹐那麼﹐真是「民主政治」就是「自作自受」﹐台灣從「痞子治國」到「痞子之國」的這條路﹐就其實不遠﹐盡頭就在 2005 年 12 月 3 日了﹗
(註)﹕ 雖然「流氓治國」正文前面有不少文化人士為文稱賞推薦﹐我看了該書幾個章節便放棄了。書中不時批評到的事物對象﹐不是在上位掌大權的治國者﹐而是社會底層市井小民﹑軍警公差的各式各樣﹑不合歐美先進國度文明情理的言行。作者似乎無感於文革大災難之後﹐可憐的中國人民在精神﹑物質上那些刻骨銘心的求生掙扎﹑忍痛匍匐前進的偉大。看「流氓治國」那幾個章節時﹐讓我感覺好像在讀一個 80 年代的海外高級華人﹐又寫了一本像 30 年代那些描寫到中國人民生活窮困﹑無聊﹑行事無知﹑顢頇﹑坐船﹑坐車不買票﹐被痛打一頓﹑自招輕視﹑襤褸不潔﹑勞累過度不得一飽﹑飢餓﹑亂哄哄.....等種種情狀的書﹐只是黃姓作者少了 30 年代那些作者的同情﹐卻多了嚴厲嘲諷與批判﹐似乎無法跟我一起流淚。 30 年代那些作者文字裡流露的憐憫同情﹐令我內心深處流淚掩卷嘆息﹐因為可憐的中國人民活路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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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民視股權過度集中 疑觸法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TVBS股權結構被新聞局認定是外資,昨天在立院教育委員會民視也遭到立委洪秀柱質疑違反廣電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新聞局昨天表示將行文民視,及早做改善。
該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無線電視事業的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新聞局得不予登記。違反此一規定,新聞局可撤銷其許可。
新聞局官員指出,民視主要股權結構,是由民間及全民電通兩家公司法人與余陳月瑛等八位自然人所組成,在籌設之時,民間公司與全民電通即到經濟部登記成兩家公司,等到審議委員發現時,已造成事實。
目前全民電通已轉讓股權給民間公司,民間公司持股已高達百分之七十五,為此,民視必須呈報股權轉讓,並於換照時向新聞局提出申請許可,有其中一家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依施行細則可不予許可。
新聞局說,民視至今未能符合廣電法施行細則十九條的規定,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今年六月民視換照時,審議委員會曾為此要求「附條件給照」,表決結果差一票,民視取得執照並未「附條件」。其二,全民電通曾向新聞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不過,新聞局認為依規定應由民視提出股權轉讓申請,民視卻認為這是公司成立之初就已造成此一情形,而且施行細則也非母法的規定。
【記者張文輝/台北報導】
民視昨天發表聲明,民視是合法經營的公司,依法營運,日後如有任何股權轉讓情形,也定當依法處理。
副總經理王明玉進一步指出,民視成立之初,民間投資公司持股即逾百分之五十,當時基於「君子相交」,與另一大股東全民投資公司,在董事會中各佔一半董事席次,之後即發生紛爭。
王明玉表示,經過協調董事席次依持股比率分配,即由民間投資公司掌控董事會,公司終能平順運轉,現在正值縣市長大選,民視不必跟著政治人物的節拍起舞,民視目前不會有股權異動的動作。
新聞局廣電處表示,民視股權分布問題,新聞局一直有發函要求改進,但相關規定只在廣電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中述及,母法中沒有規定,廣電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股權逾五十時,申請股權轉移,新聞局可不予同意。即新聞局對無線電視台股權過於集中,並無母法可直接管理,僅依施行細則在公司申請股權異動時才能拒絕。未來NCC成立,如能修改廣電法母法,並溯及以往,才能對民視股權過於集中問題,施以有效管理。
【 2005/11/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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