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書
壹、請願人林文斌, 性別:男、年齡:36歲、籍貫:屏東縣、
住址:〈514〉彰化縣溪湖郵政44號信箱
電子信箱linwinbin123@yahoo.com.tw
貳、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一、願望:
把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換成「執行官」。強制執行事件不再由書記官辦理。
希望修改「法院組織法」及「強制執行法」,不再由書記官辦理強制執行,改由「執行官」辦理強制執行〈如同現在已成功的把民事執行處的法官換成「司法事務官」一樣〉,在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另設「執行官室」,因為,現在由書記官辦理,書記官有些會亂來,而,民眾不敢告狀,因為,書記官有可能調到民庭或刑庭當書記官!!!!!!告狀怕以後被報復!!!!!也怕受理告狀的法官檢察官不公平處理,更怕被執行處書記官反控!!!!!
修改強制執行法第三條為:
“〈第一項〉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或執行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第二項〉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第三項〉本法規定由書記官辦理之事項,均得由執行官辦理之。“
修改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為
“〈第一項〉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
〈第二項〉民事執行處置執行官,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理由:
有些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態度不佳,常要求民眾撤回強制執行,還有些更惡形惡狀,但,民眾因為怕告狀後,會被反控偽證、誣告及誹謗,而,也怕承辦的法官檢察官,可能因為執行處書記官可能又調回民刑庭,也不敢得罪執行處書記官,故,不敢公平處理。
三、事實:
徐立信律師在他的書中說到「在強制執行事件,常發生書記官態度不佳,甚至要求民眾撤回強制執行」〈徐立信2005,頁182〉
徐立信2005→「律師教你49招獨門讀書秘訣」,作者徐立信律師
陳根德立法委員在一份文件中說到:「司法人員對於民眾態度不佳,甚至大聲斥責市井小民」,在強制執行案件「常發生法官或書記官破口大駡,頤指氣使、態度不佳,不屑告知百姓應如何處理民事事件,司法人員假借自身懂法律的優勢,欺壓平民百姓」。
傅美惠博士說“在警察這個族群裡,有不少整天捧著法律書的人,以準司法官自居,端出已經高於自己同事的姿態;比較膽怯的同事,還唯恐得罪了這個準司法官。他〈她〉們所炫耀的,也只不過是變換職業的可能性而已。單單這個轉換工作的可能性,就可以讓人高傲起來,這是多麼不可思議的想法與姿態?」〈傅美惠2001,頁114〉“
傳美惠2001:臥底偵查之刑事法與公法問題研究,2001年5月初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有轉換工作的可能性,而且這種可能性還很高〈因為他本來便有書記官資格〉,故,會讓人高傲起來,故,應該把執行處書記官換成沒有轉換工作可能性〈可能性很低的〉「執行官」。
如同法諺所謂「任何事件當事人不得就該事件兼當法官」〈No man shall be judge in his own cause ; Nemo judex in causa sua potest〉。〈蔡秀卿2003:118〉
蔡秀卿2003:現代國家與行政法,蔡秀卿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年6月
他是書記官,你法官檢察官膽敢判他輸,你以後案件被他辦到,他也判你輸。故,讓法官檢察官來審書記官,等於是自己〈人〉審自己〈人〉。當然是判自己〈人〉贏囉。
也許有人會說,不會那麼巧,你判他輸,你以後案件剛好被他辦到,即使有,也可以迴避。但,你判自己人輸的事情會傳出去,人家會覺得你這個法官檢察官不會保護自己人,其他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不會諒解你。故,你不保護人家,人家也不會保護你,你案件以後被其他法官檢察官辦到,人家也判你輸。
因為你一個法官檢察官做出對書記官不利的判決或處分,會導致其他法官檢察官的不諒解,以後案件被其他人辦到,便不會幫你。
但,一個法官檢察官做出一個對〈只辦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官」不利的判決或處分,卻不會引起其他法官檢察官的不諒解,因為執行官與法官檢察官還沒有算自己人,因為「執行官」不管審判事項及起訴事項,沒有適用到自由心證。故,得罪了「執行官」,也沒有什麼關係。
四、原因為何?
因為,書記官有可能調回民刑庭或地檢署當書記官,便有可能影響法官檢察官,故,一般民眾惹不起,同樣是執行機關,行政執行署的執行書記官及行政執行官,便很少態度惡劣,即使有,民眾也會立刻去告狀,因為,“告行政執行署的人,不會有什麼悲慘下場,但,民眾覺得,告民事執行處的法官書記官,會有悲慘下場。”
五、現在的強制執行,法官的位置,已經被司法事務官代替了,司法事務官不管民刑審判〈即使以後有管,管的也不深入,自由心證派不上用場〉,故,民眾便比較敢告狀,剩下的是,把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換成「執行官」。這樣子,執行人員再亂來,民眾便敢去告狀,執行人員便不敢亂來了!!!!!
即是,讓「執行官」沒有再到民刑庭當書記官的可能〈我指,「執行官」再去考書記官又考上的機率很小,但「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調到民刑庭或地檢署當書記官的機會卻很大,因為他本來便有書記官資格〉,這樣民眾被欺負後才敢告狀!!!!!!執行官才會因為怕被告狀而不敢亂來,不然現在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太有安全感了」,覺得亂來其他法官檢察官也會保護他、幫他,那麼,吃苦受難的當然是一般小老百姓了。
參、受理請願之機關:立法院秘書處
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
請願人〈具狀人〉:林文斌